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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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介绍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介绍

企业年金制度和市场开展概况提纲一、企业年金的底子常识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介绍三、企业年金市场开展概况四、中国人寿的企业年金效劳[财税〔200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一三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定见劳社部发〔2006〕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办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一五2 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政策提纲一、企业年金的底子常识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介绍三、企业年金市场开展概况四、中国人寿的企业年金效劳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介绍---制度框架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介绍---制度特点1、自愿参加2、个人账户3、信托原那么4、市场化办理5、效率、公平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介绍---与团体年金的比较〔1〕1、企业成立企业年金方案的必要条件成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底子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承担能力;已成立集体协商机制。

A、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企业盈利并完成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查核指标,实现国有成本保值增值。

吃亏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成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成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主业明确,开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B、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企业年金缴费程度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

但常人工成本指标高于行业平均程度,以及人工成本指标控制未达到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应暂缓实行或调整缴费比例,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C、根底办理尺度、民主制度健全企业应依法参加底子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通过企业内部协商的方式确定,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知识问答

企业年金知识问答

企业年金知识问答第一部分前言1、建立企业年金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政策篇2、企业年金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3、企业年金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第三部分知识篇4、什么是企业年金?5、对职工来说,参加企业年金有什么意义吗?6、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需要具备哪些条件?7、企业年金是如何缴费的?8、个人缴费可以免税吗?9、个人可以选择不缴费吗?如果个人不缴费企业缴费部分还给个人吗?10、企业年金如何积累增值?11、谁来管理我们的企业年金?12、我们的企业年金是如何运作的?13、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是做什么的,怎么管理企业年金?第四部分方案篇14、本企业年金方案何时实施?15、哪些人可以参加企业年金?16、企业停缴、补缴和恢复缴费怎么规定的?17、什么是个人账户?怎么管理?18、个人账户资金组成有哪些?19、什么是权益归属?权益归属比例是如何确定的?20、未归属权益部分的资金是如何分配的?第五部分操作篇21、我什么时候可以领走这笔钱?22、离职员工的企业年金如何管理?23、企业及员工如何查询账户信息?24、退休时员工如何领取企业年金?第六部分投资篇25、企业年金在投资范围方面有什么规定吗?26、企业年金产品可以承诺保本或保底收益吗?27、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与一般的个人理财在投资理念上有何不同?第一部分前言1、建立企业年金的重大意义针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障的压力和借鉴国外经验,企业年金是缓解我国基本养老保障的压力、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障、改善退休人员生活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

发展我国的年金制度除了可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替代率是衡量老年保障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它是指退休金水平相对于退休前收入的比例)、减轻政府的养老保障压力、加强企业在养老保障方面的职能、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外,还有如下意义:(一)把一些具有不可转化和携带的企业福利措施转化为流动性强的个人账户式的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二)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自主性使得企业年金计划具有激励员工作用,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年金基金本身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以及追求长期稳定回报的特点,给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促进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赣国资考核字[2006]304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国资考核字[2006]304号)各出资监管单位:为了指导和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开展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工作中参照贯彻执行。

同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就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政策性很强。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三、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审核程序:省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公司)的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中非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的年金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公司)的下属企业的年金方案,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企业年金方案经企业与职工民主协商后,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前,应送省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

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应按《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5)17号)的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京国资考核字[2007]144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144号)各企(事)业单位: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年金制度,根据《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 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执行市国资委《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方案要统筹规划、整体设计。

子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在企业缴费水平及人员范围确定等方面可因企制宜,不宜一刀切。

企业(集团)总部的年金方案应在企业年金总体方案中单列。

二、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同意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后实施。

城市公用类企业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企业年金。

三、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应严格执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

要统筹处理好企业年金缴费与当期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不能因实行企业年金而带动人均工资水平大幅增长。

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水平原则上不应降低。

四、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与职工个人缴纳应1:1相匹配。

企业缴费部分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其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适当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与集团公司现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是逐步替代关系,以促进职工退休后待遇的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企业年金采取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职工在个人自愿缴费的前提下,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二)体现效率与公平。

根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整体效益,集团公司统一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效益不好时少缴,整体亏损时不缴。

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普惠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职工工作责任、贡献、退休后待遇水平等因素,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规范管理、安全运营。

集团公司统一规范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和基金,建立内部监控和防范风险制度,保障基金安全、增值。

(四)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在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初期设置过渡期,确保实施企业年金前后新老制度和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衔接。

第二章参加条件第五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完成集团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任务,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三)内部民主制度和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国资发分配2007152

国资发分配2007152

国资发分配〔2007〕152 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规范中央企业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根据《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应对企业年金方案统筹规划、整体设计。

子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在企业缴费水平及人员范围确定等方面可因企制宜,不宜一刀切。

企业(集团)总部的年金方案应在企业年金总体方案中单列。

二、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三、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

应严格执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

要统筹处理好企业年金缴费与当期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水平原则上不应降低。

四、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不含补偿性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

五、企业缴费部分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其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形成的工资总额结余资金用于企业年金缴费的,需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予以说明并经国资委同意。

六、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兼顾效率与公平,企业缴费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资金时,可以综合考虑岗位、贡献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

七、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统筹考虑,保持新老制度和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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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7〕152 号)
各中央企业: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规范中央企业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根据《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对企业年金方案统筹规划、整体设计。

子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在企业缴费水平及人员范围确定等方面可因企制宜,不宜一刀切。

企业(集团)总部的年金方案应在企业年金总体方案中单列。

二、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三、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

应严格执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

要统筹处理好企业年金缴费与当期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水平原则上不应降低。

四、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不含补偿性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

五、企业缴费部分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其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形成的工资总额结余资金用于企业年金缴费的,需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予以说明并经国资委同意。

六、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兼顾效率与公平,企业缴费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资金时,可以综合考虑岗位、贡献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

七、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统筹考虑,保持新老制度和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已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发放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水平,原则上不再提高。

八、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其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可通过在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

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
0 年。

九、《指导意见》下发之前已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中央企业,应尽快对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清理、规范,制订新的企业年金方案,并在2008 年6 月底前报送国资委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国资委同意,可延期至2008年底。

十、按照《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 号)和《指导意见》要求,在2005年8月之前中央企业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在2007 年底之前应完成清理和规范工作,具备条件的应纳入企业年金。

2005 年8 月之后,未经国资委批准,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在2007 年底前清退。

企业应将清理、清退、规范商业保险工作的情况报送国资委。

十一、为提高审核效率,中央企业在企业年金方案草案拟订后,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有关民主程序和决策程序前与国资委进行沟通。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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