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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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法家思想的华与实

一法家与三晋法家

对“法家”下一个普遍认同的定义是困难的。《孟子·告子下》云:“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朱熹注:“法家,法度之世臣也。”[1](第184页) 在这里,“法家”应指守法之世臣,与“诸子百家”中之“法家”不同。从学术派别的角度,最早对“法家”一词进行解释的思想家,是司马迁之父司马谈。(注:详见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本文《人物志·流业篇》中的引文转引自该书的第5页。)他在《论六家之要旨》中说:“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第3289页)又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

[2](第3291页)从法律的实践和目的来看,曹魏的刘劭在其《人物志·流业篇》中指出:“建法立制,强国富人(兵),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就著书和制定法典而言,章太炎在《检论·原法》中主张:“著书定律为法家”。以此为据,李悝实为法家的始祖。在当代法史学界,比较权威的观点是,将法家看做一个“学术派别”。[3](第418页)上述见仁见智的解释,虽各有侧重,但对准确地把握法家的内涵,却大有裨益。我们认为,对“法家”一词的理解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的一个学派或学术派别。正如有学者认为的那样:“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在社会大变革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诞生的,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政治性、实践性极强的学术派别。”(注:详见李光灿,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一)[Z].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类似的观点还有:认为法家是“中国古代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97.又“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详见张国华,饶鑫贤.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M]. 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154.)(第418页)但如将法家仅仅理解为一个学术派别,势必将那些真正贯彻法家思想的实践者(如一些政治家、军事家等)排除在法家之外。有学者指出:“法家的代表人物大多是战国时期各国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4]( 第80页)基于此,对“法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广义的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一些政治家、思想家和军事家,关于“以法治国”、严刑峻罚、君主专制、富国强兵的思想,或以“以法治国”为指导,进行富国强兵实践的总称。本文称谓的“法家”即是指广义上的法家,其中,法家思想是其主体和核心。

法家,若按地域划分,学术界常常将其分为齐法家与晋法家。(注: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中专列“晋法家思想的发展”一章,将法家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并把李悝、申不害、商鞅和赵武灵王等都纳入“晋法家”的范围。详见冯友兰 .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226-238.武树臣、李力先生也指出:“以地域来划分,法家有晋法家与齐法家之别。”参见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124.)其中,“晋法家是法家的主体,其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5](第26页)“晋法家”(注:本文使用“三晋法家”的名称,而不用“晋法家”的名称,其理由见下文。在这里暂用“晋法家”这一学界常用的名称。)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学术界使用的“晋法家”这一名称,似不如使用“三晋法家”更符合史实。因为,在

先秦历史上,“晋”有其特定的含义,是指从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5世纪中叶周分封的诸侯国。公元前453年,晋被韩、赵、魏三家所瓜分。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正式承认三家为诸侯。韩、赵、魏三国统称为“三晋”。虽然晋与三晋有着割不断的联系,但三晋毕竟不同于晋,两者无论是存在的时间,还是所领地域的范围,甚至在某种性质上都有所不同。(注:司马光撰写的《资治通鉴》,即上起于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正式承认三家为诸侯时。范文澜先生认为,“东周兼并战争继续发展,以三家分晋为标志,进入战争剧烈的战国时期。”“前四○三年(周威烈王二十三年),晋国韩赵魏三家世卿立为诸侯,战国时期开始了。”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18 8.李元庆先生指出:“到春秋末年发生了‘三家分晋’事件,姬姓贵族统治的晋国从此灭亡,由魏、韩、赵三个独立的异姓诸侯国取而代之。这在列国中是绝无仅有的。”李元庆.三晋古文化源流[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1.)至于法家,虽然春秋时晋国的赵鞅、荀寅等都可归入法家,但法家主要人物的思想是形成于三晋而不是晋;法家一些主要人物的法制实践是在三晋而不是在晋。因此,用“三晋法家”这一名称,比用“晋法家”的名称更准确。三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于三晋,一些政治家、思想家和军事家关于“以法治国”、严刑峻罚、君主专制、富国强兵的思想或以“以法治国”为指导,进行富国强兵实践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和韩非等。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以三晋法家思想作为讨论的对象

二三晋法家思想花开三晋的原因分析

战国时期,诸侯林立,战争频繁,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富国强兵成为时代的主题。三晋法家思想不仅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指导,而且对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秦的建立及其之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因此,探析三晋法家思想产生的原因,不能不说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三晋法家思想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以下几点确是至关重要的。

1.深厚的文化底蕴

“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治国方针。周初,周成王攻灭商朝的方国——唐,并封其弟叔虞于此,建立诸侯国。由于唐地“封在夏墟”[2](第1635页“索引”)又“戎狄之与邻”[6](第1371页),因此,周公因地制宜,在《唐诰》中,要叔虞“启以夏政,疆以戎索”[6](第1539页)即沿用有夏的政策,并结合戎狄的法度来治国理民。这是叔虞治国的大政方针。叔虞子燮父即位后改唐为晋。晋从立国到三家分晋,存续约六个世纪。在这漫长的岁月里,晋国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区域文化——晋文化。而这一文化的基石则是“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治国方略。这一因时因地制宜的基本国策的确立,从根本上规定了晋文化的发展走向,使得“晋国没有形成宗法‘礼制’的浓重传统,相反却养成‘尚武’、‘重法’、‘尚农’的风尚。”[3](第427页)“导致了晋国历史上强烈的反宗法制传统,由此掀起蓬蓬勃勃的变法思潮”。[7](第172页)重法度、尚变法。重法度、尚变法是晋国的传统。这一传统可上溯到唐国的开国之时。周公对叔虞的诰词——《唐诰》,就是孔子所说的“唐叔之所受法度”。(注: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Z].北京:中华书局,1981.1504.李元庆先生认为“唐叔之所受法度”“就是叔虞封唐时的《唐诰》”。详见李元庆.三晋古文化源流[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191.)它是“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的法度。从变法的角度来看,唐初的“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治国方针,就是对周初礼法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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