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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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80

R 16

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

440100 51—2010 -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10-01-06发布

2010-07-01实施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目次 ............................... 错误!未指定书签。前言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

4 汽车维修企业分类..................... 错误!未指定书签。

5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6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7 汽车快修业户开业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8 汽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前言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6739-2004),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开业条件。

本标准由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天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管理。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林广文、黄强、李亦硕、史可扬、叶菲、钟华、何兆峰、梁晔、关绍裘、巫兴宏、赵中山、陈万春、李贤林、梁焰贤、吴良胜、莫露全。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汽车维修业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以及各类汽车维修企业或业户的开业条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汽车专项(三类)维修业户、汽车快修业户以及汽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是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汽车维修企业、业户的开业审核和管理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16739.1-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6739.2-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3 术语和定义

5624-2005、 16739.1.2-2004中已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维修

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

开业条件

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3.3

小型车

车身总长不超过6米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载货车辆。

3.4

大中型客车

车身总长超过6米的载客车辆。

3.5

大型货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3.6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7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3.8

汽车大修

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使用性能的恢复性修理。

3.9

总成修理

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使用性能而进行的作业。

3.10

专项修理

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3.11

汽车快修

以汽车总成不解体为前提, 对汽车进行不涉及钣金、涂漆、机械加工作业的修理及维护,辅以部分项目检测和诊断的作业,作业和服务过程体现快捷和高效的特点。作业项目包括:

(1)发动机附离合器免拆调整和清洁服务。

(2)润滑油和脂、防冻液、添加剂、制冷剂更换或加注。

(3)喷油嘴、滤清器清洗和更换。

(4)发电机、起动机、电瓶、火花塞、灯泡、皮带维护和更换。

(5)轮胎保养、更换、修补及动平衡。

(6)汽车车身清洁维护、装璜。

(7)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8)电气系统检修。

3.12

汽车维修连锁经营

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若干汽车维修业户,在同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管理下,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统一作业标准和管理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并由企业总部对各网点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实现规模化经营。按照连锁经营模式,汽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分为直营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和特许连锁(加盟连锁)经营服务网点两类。

3.13

直营连锁经营服务网点

由汽车维修连锁企业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汽车维修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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