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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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

为降低我省移民搬迁安置房建设成本,减轻移民搬迁群众和承建单位负担,加快推进我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进度,特制定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第一条本文所指的移民搬迁包括陕南地质灾害移民搬迁、陕北白于山区和黄河沿岸土石山区移民搬迁工程。承建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委托的移民搬迁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的施工企业、陕南移民搬迁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分散安置建房的个人。

第二条对承建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列支拨付到承建单位。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缴纳的数额,全额拨付到承建单位。应由省、市财政列支部分,年终通过上下财政结算办理。

第三条对承建单位在承建移民搬迁工程项目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予以免征。

第四条对承建单位占用耕地用于移民搬迁安置建设的,对原宅基地复垦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征用的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的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以及搬迁安置移民购买安置房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第五条对承建单位承建的移民住房安置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

第六条对分散安置移民取得的建房补助资金,免征个人所

得税。

第七条对承建单位免收政府性基金,包括水利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其中需报国家审批的有关基金,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办理。

第八条对承建单位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排污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

第九条对承建单位免收其他部门管理的各项收费,包括土地证书费、劳保统筹费等。

第十条对中介机构收取承建单位的土地估价费、地质灾害评估费、洪涝灾害评估费、交易服务费、施工图纸审查费、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费等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或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对于承建单位建设移民搬迁安置房的银行贷款,比照执行保障性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第十二条以上税费优惠政策适用于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房承建单位从事与移民搬迁安置相关的经营活动。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单位需提供政府主管移民搬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移民搬迁安置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对于承建单位建设移民搬迁安置房时配建的商品房,如果商品房比例不超过其建设规模的20%,对配建的商品房也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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