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_国际条约法_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提出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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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提出的保留

Reservations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案例文书]咨询意见

[案例状态]已审结

[审理机关]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法院)

[判决时间]1951年5月28日

[案情摘要]

关于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提出的保留问题由联合国大会(大会1950年11月16日决议)以下述语句提交国际法院,请它发表咨询意见。

[案件背景]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下简称灭种罪公约)。截至1950年10月12日,在向联合国秘书长交有的关于灭种罪公约的19份批准书和加入书中,菲律宾的批准书和保加利亚的加入书均附有保留,而这些保留受到其他一些国家的反对。鉴于灭种罪公约本身对保留问题未作任何规定,联合国秘书长遂循其惯例通知保留国,称它们不能成为该约当事国,同时将“多边公约的保留”问题提请联合国大会讨论。

[案件事实]

关于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提出的保留问题由联合国大会(大会1950年11月16日决议)以下述语句提交国际法院,请它发表咨询意见。

“就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而言,如某一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于批准或加入或签署后继以批准时附有保留:

一、遇该公约一个以上之当事国反对该项保留,但其他当事国不表示反对时,该提出保留之国家在维持其保留之期间能否视为该公约当事国?

二、如法院对第一项问题所答为‘是’则该项保留在提出保留国家与下列国家间具有何种效力;

(a)反对该项保留的当事国?

(b)接受该项保留的当事国?

三、如下列国家反对所提保留,则关于第一项问题的答复将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a)尚未批准该公约的签字国?

(b)有权签署或加入该公约但尚未签署或批准的国家?”

[当事人诉求]

下列国家和组织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此问题的书面陈述:美洲国家组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约旦哈希姆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联合国秘书长、以色列,国际劳工组织、波兰、捷克斯洛伐克、荷兰、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

此外,法院还听取了联合国秘书长的代表,以色列、联合王国和法国政府代表的口头陈述。

—些国家的政府提出的它对本案不能行使咨询管辖权的论点。

一些国家的政府提出保留主权论的观点,认为对公约的保留是一国的主权权利。

一些国家的政府提出条约绝对完整论的主张。

[裁判要旨]

国际法院认为,作为《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基础的那些原则被文明国家认为甚至对没有任何公约义务的国家也具有约束力。在范围上该公约的目的是成为世界性公约。其目的纯粹是为了实行人道主义和文明。缔约各国从该公约没有得到任何个别的好处或受到任何个别的损害,它们也没有什么本身的利益,它们只有一个共同的利益。这导致得出这样的结论:该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暗示着大会和通过它的国家的意图是尽可能多的国家应参加该公约。如果对一项不重要保留的反对将会把做出该项保留的国家完全排除在该公约之外,这一目的将受到损害。另一方面,缔约国不可能怀有这种意图:牺牲该公约的宗旨以支持实现一个含糊的争取尽可能多的参加国的愿望。由此得出,该项保留和该公约的宗旨和目的的一致性是确定做出该项保留的国家和反对该项保留的国家的态度的标准。因此,由于其抽象性,对第一个问题不能给予一个绝对的答复。对一项保留的评价和反对该项保留的效力须根据每个个别事件的情况而定。

关于一个有权签署和批准该公约但尚未那样做的国家或一个已签署但尚来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做

出的反对的效力。国际法院认为,在前一种情况下,一个不享有该公约项下的任何权利的国家可以排除另一个国家将是不可思议的。签字国的情况则较为有利。它们已采取了对于行使当事国权利来说所必需的若干步骤。这个临时身份赋予它们一个作为预防措施提出反对的权利。如果签署后随之以批准,则反对就成为确定性的了。否则,它就会消失。因此,该反对并不具有立即的法律效力,但却表示和宣布了每一签字国在成为该公约当事国时的态度。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

以7票对5票对提交它的问题做了如下答复:

关于第一个问题:

做出并维持已受到该公约一个或一个以上当事国反对但没受到其他当事国反对的一项保留的国家可被视为该公约的当事国,如果该项保留与该公约的宗旨与目的一致;在其他情况下,该国不能被视为该公约的当事国。

关于第二个问题:

(a)如果该公约的一个当事国反对它认为与该公约的宗旨和目的不相容的一项保留,它可以在实际上认为保留国不是该公约的当事国;

(b)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当事国认为该项保留与该公约的宗旨和目的一致,它可以在实际上认为保留国是该公约的当事国。

关于第三个问题:

(a)一个尚未批准该公约的签字国对一项保留的反对只有在它批准该公约时才能具有在对第一个问题所做答复中指出的法律效力;

(b)一个有权签署或加入该公约但尚未那样做的国家对一项保留的反对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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