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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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西周)
新的统治者应当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教诲,爱护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国,实施刑罚应该宽缓、谨慎。
2、礼:
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
第一层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
亲亲: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该恪守名份。
(以上概括为:忠、孝、义)
第二层具体礼仪:五礼
吉礼:祭祀之礼
凶礼:丧葬之礼
军礼:行兵仗之礼
宾礼:迎宾待客之礼
嘉礼:冠婚之礼
3、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份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统一由官府制作,质人专门管理)
4、傅别(西周):借贷契约。
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牍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简牍上的字为半文。
4、上请(汉):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有待。
5、桖刑(汉):年80岁以上、8岁以下及怀孕妇女、老师、侏儒等在监禁时,不带刑具。
6、亲亲相得首匿: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卑匿长,不追究。长匿卑,可宽待。
7、狱(西周):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8、讼(西周):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9、公室告:
10、非公室告:
11、春秋决狱:依据《春秋》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
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12、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13、保辜(唐):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
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14、绝卖(宋):一般买卖。
15、活卖(宋):附条件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后,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16、赊卖(宋):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者预付方式,而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17、庸、雇(宋):对人畜车马的租赁。
18、绝户(南宋):指家无男子承继。
19、别勘(宋):事关重大案件,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20、翻异(宋):人犯否认口供。
(以上两个合起来叫做:翻异别勘)
21、谘议局(清末):地方咨询籍贯,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22、资政院(清末):中央咨询机构。
23、《法经》----《杂法》--------六禁:1、淫禁: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
《具法》2、狡禁:盗符者诛,盗玺者诛,议论国法令者诛。
《盗法》3、城禁:越城,一人则诛……(不再详述)
(等其他)4、嬉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
不止,则更立。
5、徒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四日则诛。
6、金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
24、具五刑(秦):一种死刑,凌迟的萌芽。
25、不直(秦):罪应重而故意判轻,应轻而故意判重。
纵囚(秦):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26、赀(zi):秦律中强制缴纳一定财务的刑罚。
赀甲(赀盾):纯罚金性质。
赀戍:发往边地做戍卒。
赀徭:罚服劳役。
27、流刑(魏晋南北朝):死刑的一种宽带措施,500里为基数,距都城2500里第一等,至4500
里为限。同时还施加鞭刑。
28、准五服制罪(《晋律》):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29、负债:不付利息的使用借贷。
出举:付息的借贷。
30、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免为流三千里等。
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
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