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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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诉讼)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在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法律负举证责任;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负举证责任。

7、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

8、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负举证责任。

9、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劳动合同而引发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0、用人单位按劳动规章制度处理员工而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还必须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内容、程序合法并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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