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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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关系的类型
委托人
代理人
土地所有者 佃农
股东
经理
经理
员工
债权人
债务人
房东
住户
选民 代表或议员
代理人道德风险所在 耕作努力
管理决策工作努力 工作努力 项目风险 房屋修理
代表选民利益
公民 原告/被告
雇主 保险公司
买者 病人
政府官员
奉公廉洁
代理律师
努力办案
雇员
工作努力
投保人
风险防范
卖者
质量保证
医生 诊断质量与节约治疗费
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条件
市场中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且双方都是在约束 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者;在这两个个体中,其中之一(代 理人)必须在许多可供选择的行为中选择一项预定的行为, 该行为既影响其自身的收益,也影响另外一个个体(委托 人)的收益;委托人具有付酬能力并拥有规定付酬方式和 数量的权力,即委托人在代理人选择行为之前就能与代 理人确定某种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代理人的报酬是委 托人观察代理行为结果的函数。
委托-代理关系有五种基本模式
1.单个委托人与单个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医生与病人; 2.单个委托人与多个代理人(复合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中央
政府与若干家垄断信息厂商; 3.多个委托人(复合委托人)与单个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数个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计算机个人用户与“国联在线”(ISP)公司; 4.多个委托人与多个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保险市场上多家保
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信息刺激一致性。
激励机制
所谓激励,就是委托人拥有一个价值标准,或一项 社会福利目标,这些标准或目标可以是最小个人成本或 社会成本约束下的最大预期效用,也可以是某种意义上 的最优资源配置,或个人的理性配置集合。委托人怎样 使代理人在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达到委托人规 定的或希望的具体标准或社会目标。更进一步分析,激 励就是委托人如何使代理人在选择与不选择委托人标准 或目标时,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自愿地或不得不选 择与委托人标准或目标相一致的行动。
委托—代理原理
委托-代理关系事实上就是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 劣势的市场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的市场参与者称 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 者称为委托人。
经济活动中的许多经济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代理 关系。
只要在建立或签定合同前后,市场参与者双方掌握 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都可以被认为属于委 托—代理关系。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信息优势)的 市场参与者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 势)的市场参与者称为委托人。委托—代理的均衡合 同是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之间 展开对策的结果。
代理人与委托人都面临着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 险,且他们二者之间所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 也就是说,第一,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代理人的具 体操作行为;第二,代理人不能完全控制选择行为 后的最终结果,因为代理人选择行为的最终结果是 一种随机变量,其分布状况取决于代理人的行为。 由于存在该项条件,委托人不能完全根据对代理行 为的观察结果来判断代理人的成绩。
对于委托人来说,只有使代理人行动效用 最大化,才能获得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收益, 然而,要使代理人采取效用最大化行为,必 须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有效的激励。
委托人设计一套信息刺激机制,该机制能够使代理 人在决策时不仅需要参考原有的信息,而且还需要参 考由信息刺激机制发出的新信息,这种新信息能够使 代理人不会因为隐瞒私人信息、显示虚假(或错误)信 息而获利,甚至有所损失,从而保证代理人无论是否 隐瞒信息成是否采取“信息欺骗”行为,代理人所获 的收益都是一样的,因而代理人没有必要隐瞒私人信 息和采取“信息欺骗”行为,结果,最终也就保证了
委托代理理论源于20世纪40年代,在70年代获得迅速发 展,后来逐渐成为信息经济学的主要研究领域之一,并不 断受到经济学界和社会的重视。一般认为,任何有组织的 或需要进行组织的行动。都需要某种契约协调组织内部人 与人之间的行为,当这些社会契约在经济活动中存在并发 挥效用时,就成为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然而,这些 社会契约如何达成,效率如何,以及市场参与者如何改进 和限制这些契约的作用等,成为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 论探讨的问题。
委托代理理论
参考书目
1. 拉丰,《激励理论:委托代理模型》,人大出版社 2. 陈禹,《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3. 谢康,《微观信息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4.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5. 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6. 刘东,《微观经济学新论》,南京大学出版社 7. 武亚军等译,《公司战略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在博弈论不断发展的同时,经济学家们在一些应用领 域分别独立地提出了与博弈论有关的许多模型。这些来自 不同的应用领域所产生的经济学问题,尽管几乎都是相互 独立地被发现的,但后来被认为具有相同的理论背景,即 几乎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局中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 进行博弈的结果。从经济分析的方法论角度看,这些模型 实际上是博弈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应用。于是,人们 就将这些原本是独立做出的模型集合成一个经济学分支, 这就是现在所熟知的信息经济学。
均衡合同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
1.代理人以行动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具体的操作行动, 即所谓刺激一致性或激励相容条件;
2.在具有“自然”干涉的情况下,代理人履行合同责任 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是为参与条件;
3.在代理人执行这个合同后,委托人所获收益最大化, 采用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超过或等于执行 该合同所取得的效用,是为收益最大化条件。
险公司争夺投保人的竞争; 5.单个或多个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彼此均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
对策模型,如瞎子背瘸子后,彼此均为委托人和代理人。
无论是哪种委托—代理对策模型,代理人掌握委 托人不了解的市场信息或私人信息,如政府不了解企 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资本家不了解经理的实际能力和 工作努力程度等。这样,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讨价 还价和相互退让,最后达成双方接受的合同,以及在 这个合同约束下的行动,都可以看成是具有私人信息 的局中人之间的对策及对策均衡的结果。委托人与代 理人之间达成的合同称为均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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