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及其最低成本价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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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防范对策研究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防范对策研究

20 0 7年第 5期
1 工 程项 目成本 新 的划分 与确定




允许完 全竞争 的工程成本有 :一些 费用 ;特殊 工 种 培训 费 ;
现场管理人 员 的奖金 ;企业 管理 费 ;施工机 械折 旧费 、大 修理费 ;施工现场管 理所需 固定 资产 的折 旧费以 及施 工利 润 等。 4 )工程施工项 目成本价 的确定 。不可竞 争成本完全按 照 当时当地 的政 府规 定执 行 ,它可 能只是一个规定 的 比例 ,
为专业 化施工提 供 了坚实 的基础 ,实施 专业 化施 工不但 使 矿井 的安全生产得 到保 证 ,避免 因经 常性 的招投标 导致施 工 队伍 和施工人员 不稳定造成安 全事故 ,可使矿 井的产量 、
效 益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等工 作 有 进 一 步 的提 升 。
行施工 ,所 选择 的 队伍 具有 一定 的实 力 ,同时 矿井按 月对 专业化队伍 进行 检查 、考核 ,发 现问题 及时整 改 ,而专 业
对 于工程实行专业 化施 工 目前在 国 内的研究实 施还 处 于初级 阶段 ,应用 的实 践很 少 ,但 是 随着我 国社会 主义 市 场经济 的进一 步规范 ,制 造业 的供应链 管理 实践 的大量 推
广 ,工程供应链 即专业 化服务 的探 索将 进一 步的深 入 ;另
外工程建设领域 的内部压力 和 外部激励 将促 成对专 业 化施 工的探索 的关注 ,工程建设 召唤 专业化 施工 即工程 供应链 的探 索和实践 。 ( 责任编辑 章新敏 )
中图分类 号 :T 7 3 2 U 2
0 引 言
文献标 识码 :B
文章 编号 :1 7 — 9 9 2 0 )5( l _3 6 1 0 5 (0 7 0 _l6( ) )

建筑工程常见问题:投标报价界线中成本价由谁来确定?确定的依据?

建筑工程常见问题:投标报价界线中成本价由谁来确定?确定的依据?

投标报价界线中成本价由谁来确定?确定的依据?
答:成本价由谁来确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目前我国法律对什么是成本价没有界定。

成本价目前一般来理解,有两个含义,一种含义是社会平均成本价,另一种含义是企业的个别成本价。

关于成本价由谁来确定,我个人认为在招投标的工程中,应该由评标委员会来确定,但这也仅仅是理论上的,因为实际上对于成本价的确定没有一个明确的依据,所以在实务中,很难操作。

对于社会平均成本价我个人认为基本可以按照《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来确定,但是企业的个别成本就比较难确定,因为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它的施工技术,设备,以及管理水平,工人工资水平都不一样,所以最后可能导致每个企业的成本价不一样。

实务中一般是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评标时认定低于企业成本价的方法:当某投标价远低于其他投标单位的报价时,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时对有合理怀疑的报价项目可要求投标单位进行说明,若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说明或说明的理由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不成立,则该单位的投标报价将被认定为低于其企业个别成本价。

因该评判方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已经说明并被投标人认可的,所以,可以实施。

但是否客观合理,我认为值得商榷。

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3、机械费:下浮幅度以投标单位所报机械费平均值的15%或标底中机械费的35%为限,下浮幅度超过的(不含达到),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4、管理费:下浮幅度以投标单位所报管理费平均值的20%或标底中管理费的30%为限,下浮幅度超过的(不含达到),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5、利润:下限以利润标准等于零为限,不得采用负利润投标报价,如投标报价中利润为负,视为低于成本价。
(三)不可竞争费、规费和税金
严格按有关规定计算,不得浮动。
评标委员会将各投标报价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对存在任一分项指标下浮超过本规定限定幅度的投标报价作出视为低于成本报价的判定,直至某一投标报价中各分项指标增未超过规定的下浮幅度为止,高于该投标报价(含该投标报价)的所有个别成本均可视为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违背招标文件其它废标规定的除外)。当有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报价或标底却无任一分项指标超过本规定下浮幅度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作出综合评判;必要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保证该报价是可以完成招标文件约定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该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二)措施费
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外,原则上由投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措施项目内容和数量应与技术标书施工方案的内容和数量相一致,当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施工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施工方案、内容和数量等分析依据。措施费下浮幅度以投标报措施费平均值的15%或标底中措施费的35%为限,下浮幅度超过的(不含达到),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可参照下列规定指标予以确定:

川建发[2009]60号2009[1].12.1执行的招标中低于成本评标的判定要求

川建发[2009]60号2009[1].12.1执行的招标中低于成本评标的判定要求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建发[2009]6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中“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合理标价”的精神,现将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本“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下载:《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建设部令第89 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211116374_如何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211116374_如何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如何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文/王硕【摘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低于成本竞标会扰乱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评审论证,认定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本文基于案例分析,阐述了投标成本的定义以及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投标报价;成本价《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企业成本的情况时常发生。

事实上,投标报价是越低越好吗?遇到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该如何认定呢?笔者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案例介绍某应用软件开发项目,采购总预算为500余万元人民币,采购内容为不超过几百个节点的软件许可,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为“每节点的单价”。

开标当日共有三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含报价文件)。

当日公开唱价结果为:A公司每节点单价4800.00元人民币(不含税),B公司每节点单价253.00元人民币(不含税),C公司每节点单价1.00元人民币(不含税)。

开标期间A公司提出异议“B公司和C公司报价低于成本”,同时B公司也提出异议“C公司报价低于成本”,招标代理机构将开标的情况进行了如实记录。

该项目进入评审阶段后,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三家投标单位进行了资格检查和技术符合性检查,发现三家投标单位均合格,均进入价格评审。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及时将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书面记录交于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针对该项目的情况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价格评审中“防范恶意低价”的有关规定,向B公司和C公司发出关于投标报价澄清文件,要求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回复,说明价格的组成及合理性。

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我们都知道,最低价中标是违法违规行为。

在招投标活动中因为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也是要冒着被废标处理的风险的。

其中,如何判断投标人报价是低于成本价相当重要。

我们一起来看看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以招标投标活动为例,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三个步骤进行分析:一、将标底价格分为:1.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

2.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

3.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二、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人工工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用以说明自己编制的依据。

应根据投标人提供材料的权威性、可信度及当地的价格水平、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对有说服力的有限竞争费用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三、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总之,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绝对把握,不能轻易判定,要求评标委员会要懂设计,懂施工、懂技术、懂经济、懂造价。

投标人对投标技巧的运用,也将影响到投标报价,如先亏后盈法、不平衡报价法等。

评标委员会在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一定认真、负责、科学、公平、公正、严谨的对待。

综上所述,在开始招投标活动之前,通过对招标人上报审批的项目计划可以得到项目工程的成本价估算,项目成本价是不确定的但是通过计算可以得到一个预估值,在这个成本预估价之下的报价就可以不予考虑了。

最低价中标法成本价界定方法的研究

最低价中标法成本价界定方法的研究

最低价中标法成本价界定方法的研究作者:王婷来源:《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年第14期1 对于《招标投标法》中成本价的理解1.1问题的提出2000年l月1日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中标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1],从而明文确定了建设市场以供求决定价格的合法性。

鉴于国情同时又规定,“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由此提出了“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问题。

有关人士曾将《招标投标法》规定“不低于成本价投标”总结为四点:避免低价损害质量;维护招标人利益,防止过竞争;维护投标人利益,避免损害合理报价者的利益;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接轨[2]。

1.2“成本价”的定义在我国成本可分为广义成本和狭义成本[5]:广义成本是指企业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而取得特定资产制造产品或劳务所发生的支出总和,它包含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切对象化的费用支出。

所谓对象化是指成本要有特定的承受载体。

狭义成本是指为制造产品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为生产产品所耗费的直接材料费、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及制造费用。

其中直接材料费、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产品成本,制造费用分配计入产品成本。

招投标中成本价我们可以认为是建筑产品的成本,即建安工程的成本。

1.3建设工程成本价的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理论上由直接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组成[6]。

从另外的角度去看,工程造价又可由实体费、措施项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组成。

直观地说,工程的建设造价由建设工程成本和利润组成,因此建设工程成本价是由以上所有费用中剔除利润组成。

2 招投标中成本价的界定2.1现行的招投标中成本价的界定方法目前,我国施行的是最低价中标法的评标方法,新近颁布的国家七部委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76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文/刘英雷 武永清 缪飞飞 张博【摘要】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属于恶性竞争,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无法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应当采用个别成本认定方法。

以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价中标并签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我国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关键词】招投标;成本价;法律后果低于成本价予以否决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对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情形,应直接取消其继续参加竞标的资格,主要是基于以下考量:第一,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参加竞标,属于虚假竞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竞标,其主要目的往往是通过较低报价率先获得中标资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以各种理由获得补偿。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

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竞标属于虚假的竞标行为,从本质上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则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恶性竞争。

市场有市场的交易规则,只有遵守市场的交易规则,才能保证市场的良性发展和循环。

投标人这种恶性竞争的行为无疑会扰乱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应严惩低于成本价参与竞标的恶性竞争行为。

第三,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竞标无法保障项目的质量和标准,损害了公共利益。

追求利润是市场主体的使命所在,也是市场主体立足的物质基础。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后续如果得不到一定的补偿,必然会导致交易的基础不牢,投标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提出不同的要求,甚至有可能要求终止合同。

双方在交易中的博弈既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也有可能导致诉讼,占据宝贵的司法资源,浪费社会资源。

实践中对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方法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平均成本说。

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防范

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防范

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防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之间的投标竞争在形式上表现为投标竞价。

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高报价并不总是意味着高利润,过高的报价往往会导致企业不能中标,从而根本谈不上实现预期利润的问题,但是低于成本报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第2项规定中标条件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

因此,建设工程的投标报价,高了,表面上可以争取更多的利涧,但中标机会减少;低了,利润空间受到了压缩,但中标机会增加。

当报价低于企业成本时,按法律规定,不得中标,即使侥幸中标,接下来也是亏本经营。

这是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并加以研究。

本文就当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如何防范谈点粗浅的看法。

在我国,当前是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呢?一般来说,必须针对工程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并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即个别成本)分别加以确定。

但在实际上,我们很难知道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是多少,在评标过程中这一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最终的判定结论也应由评标委员会作出。

不少企业认为,既然现在工程招标都设有标底,那么,以标底为基数规定一个下浮幅度,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在该下浮幅度内就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而超出这一幅度范围就认为其低于企业成本,不能中标。

其实,这种做法至少有两点讲不通,一是仍然没有考虑企业成本间的差异,还是将价格与整个投标方案割裂开来,这与依据定额编制预算计价的方法本质上没有区别;二是一旦制定了这一幅度范围,就会导致投标企业顺理成章地往这一幅度上靠,因为只有在这一幅度范围以内,且接近下限才最有可能中标。

根据煤业集团目前招投标评标办法,一般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在报价这个问题上,考虑更多的是它的中标机会和概率,至于企业自身的利润问题倒在其次了。

关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关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施幸 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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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合理低价的界定原则与方法

招投标中合理低价的界定原则与方法

招投标中合理低价的界定原则与方法摘要: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并且不低于成本价。

”这一实质性内容,简单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中的“合理低价”。

根据当前工程造价的构成分析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现行招投标机制下界定合理低价的基本原则与方法,以此保证建筑业市场合理高效地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市场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改变现行招标投标过程中一些无序竞争,大幅度压低工程招投标价格的现象。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竟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

”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价格的形成与确定的方法,而且为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依据的改革指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并且不低于成本价。

”1 合理低价的内涵1.1 合理低价与成本价“合理低价”是指在招投标的活动中,施工企业采用管理上的优势,在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保质保量保工期的前提下,从降低成本入手,在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前提下,以合理的利润参与竞争,以达到中标为目的的投标报价。

“成本价”是指施工企业在保本施工情况下的报价,不是指工程成本,而是指企业成本,是在工程成本的基础上,加上施工企业间接费用的最低支出,最低利润收入和不可缺少的纳税额而形成的报价。

我们造价管理部门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确定成本价或投标下浮幅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实际投入量和需要量,即直接成本;2)虽不直接投入,但为了工程必须发生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等间接费用;3)根据承包商的实力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定的利润率;4)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陈钢
【期刊名称】《三峡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年(卷),期】2002(024)006
【摘要】由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价格竞标.本文通过对<招标投标法>中所提及的成本价格和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建设的危害的分析,给出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是合理低价的判别.对正确执行<招标投标法>具有实践价值.
【总页数】3页(P547-549)
【作者】陈钢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
【相关文献】
1.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 [J], 徐峰;丰景春
2.建设工程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格的判定 [J], 赵云桃;周妮娜;祁文前
3.论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不低于成本价竞标的界定 [J], 杨培育
4.关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J], 郑远;施幸儿
5.论工程招标评标中“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J], 朱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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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

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

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摘要:目前,投标工程属于一类系统性繁杂的过程,会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内容,价格形成机制也会有着一定的特征与运行规律,所以得要严格掌控投标工程价格计算,由此来提升竞争力,不仅得要保障工程中标,还得要可以获取到最大化的社会经济效益。

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

关键词:建筑工程;投标价格;成本价格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1、引言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价格的控制管理过程中,由于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范围比较广泛,因此,价格形成所遵循的规律也具备其特征。

根据这些特征,我们在对招投标价格进行计算和调整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实际情况的要求进行控制,对工程中每一个细节的预算和投资进行合理的估计,保证最后的招投标价格具备较大的竞争力。

只有在保证了建筑项目工程能够具备更大中标可能的基础上,才可以保证企业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2、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价格控制的作用在建筑投标过程中,使用价格控制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对于工程造价的目标与任务进行控制。

在我国逐渐颁发与出台招标法的基础上,工程项目招投标在多个环节上已经具有规范性与法治性。

在建筑行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利用开展招投标的方式不光可以展现企业的实力与信誉,还能为建筑事业的施工质量与工程分配提供保障。

使用有效的价格控制方案可以帮助企业与施工单位确定施工造价,促使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施工成本。

我国当下使用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方式为清单计价法,此种方法符合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制定投标标准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实际报价进行审核,总报价与单项报价就相当于方案的中心,所以要在这两个方面入手,确保总量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使用平衡报价法,从而提升变量的单价。

在开展工程评价时,一定要对其中存在的投标价格进行严格审查,在保证价格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使用报价减少的方式。

评价工作不光要完成数量和单价方面的评审,而且还要对最大单价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全面做好计量内容,从而选出最佳的施工企业。

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二)

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二)

三、对低于成本报价界定⽅法的思考 1、困难的界定 对是否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的界定,⽬前的主要⽅法是“企业⾃证,评委认定”。

即:由具有低于成本报价之嫌的投标⼈,⾃⾏提供证据,证明其投标报价没有低于本企业的成本;如评标委员会采信其证据,该投标报价便没有低于成本,否则便可确定为低于成本。

从本质上说,这个⽅法类似民法的基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追求“形式上的真实”,其本⾝并⽆不妥之处。

但是,这个⽅法在招投标实践中却显得随意性很⼤,维持“公平、公正”的成本太⾼,难以达到政府对⼯程价格进⾏规制的⽬的。

⾸先,投标报价是由投标⼈⾃主确定的,即便投标⼈以低于成本价作为竞争的策略,投标⼈也决不会承认,他会竭⼒寻找理由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鉴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真实成本的计算较为复杂,对个别成本的考查更是难以把握,因此,评标委员会对其是否低于成本的认定,将由于经验、⽔平的差异出现莫衷⼀是的局⾯,此其⼀;由于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的差异,对不同企业的同类⼯程报价,其评价标准可能发⽣变化,出现“此⼀时、彼⼀时”的现象,此其⼆;不同的评标专家,对类似⼯程报价由于“见仁见智”的缘故,可能作出迥然不同的决定,此其三;由于评标委员会掌握着低价能否中标的权⼒,这就增加了⼀个寻租的机会,使投标⼈预先“勾兑”潜在的评标专家和评委。

于是我们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便会⼤打折扣,受到责难和⾮议。

从理论上说,对低于成本的界定还⾯临“撘便车”的问题。

评委评标是有成本的,招标⼈对评委的⼯作肯定会⽀付报酬,但是,对评委⽀付的报酬不是以他的⼯作质量为标准的,即:⽆论评委的⽔平如何,也⽆论他的评价是否正确,他都将获得与其他评委⼀样的报酬,没有⼈会因为他的评价最正确⽽增加报酬。

因此,评委在确定某⼀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会采取“撘便车”的态度。

在⼤多数情况下,他会附合招标⼈意见。

⽽我们只能期待“道德责任感”来保证评委说真话,(但不能保证其真话的正确性),⽽要做到这⼀点是⼗分困难的。

浅谈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对策

浅谈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对策

润 的 问题 。但 是低 于成 本报 价也 是 法律所 禁 止 的。
到 了压缩 ,但 中标 机会增加 。 当报价低 于企业 成本
时, 按法 律规定 , 不得 中标 , 即使侥幸 中标 , 接下 来要 么是 亏本经 营 , 偷工 减料 , 么是通过诉讼 方式 向招 要 标人 讨要合 理 的利 润。对业 主和施工单位 双方 造成 很 大的损 害 , 这是相互 矛盾 的两个方面 , 我们必 须重 视并 加 以探讨 , 最大 限度地实 现双赢的局 面。 如何 判定投标 人 的投 标报 价低于成本 价 ,一 般

7 ・ 8
露天采矿技术 29 0 年第3 0 期
由, 评标委员会则不接受此说明; 如果投标单位是基
于材料储 备或者广 告收 益等合理 事 由而压低 了工 程
报价, 评委们 可 以接受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说 明并予 以妥善保存 。 这 样 , 旦 出现成本 价 争议 , 一 此说 明即为 书 面证 据 , 施 工方 的官 司也无从 打起 了 。 ( ) 评标方 法 。 2换 由于 目前 工 程施工 招标评标 均
那么, 以标底 为基数 规定一个 下浮幅度 , 投标 报价 与
标底 相 比 , 该下浮 幅度 内就认 为是可 以接受 的 , 在 而
超 出这一 幅度 范 围就 认为其低 于企业成本 ,不 能中 标 。其实 , 种做法 至少有两点讲 不通 , 这 一是 仍然没
有 考虑企业成 本 间的差异 ,将 价格 与整个投标 方案
报 价是绝对制 造不 出这批 刮板机 的 ,评标 委员 会 当
随着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招标 投 标 法》自 20 00年
1 1日起 的全 面实施 ,业 主在设 备采 购和 工程施 月 工领 域越来越 多地 采取招标 方式确定 中标 人 ,招标 对业 主在减少投 资 ,降低生产 成本方 面发挥 了重要 作用 。但是 ,投标人恶 意低价 中标 的现象也 时有发 生, 给业 主和投标人 带来诸多 不便 。 在招标采 购过程 中 ,投 标人 之间 的投标竞 争在 形式上表现 为投标竞价 。 在完 全市场 经济条件下 , 投 标高报价并 不总是意 味着高利润 ,过高 的报价 往往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1)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1)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建筑市场引人竞争机制以后,建筑工程的价格之争显得尤为突出,特别是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给工程的质量留下潜在的隐患。

本人是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委员,在参加招标项目评标时经常遇到评审某一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的问题。

本人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结合近两年参加招标投标、评标的工作实践,就如何界定投标入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建筑产品的价格和成本建筑产品的价格编制依据是现行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相关配套取费文件,一般统称为“计价依据”。

按上述计价依据计算的预算价格,反映的是社会(或行业)平均价格,其成本消耗也是社会(或行业)平均成本。

商品价格由成本和利润组成,成本是商品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商品价格只有不低于成本,再生产过程才能进行下去。

成本分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体成本。

招标工程的投标人,如果管理水平高,技术力量强,其个体成本就会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格完全可以低于社会平均价格。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价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投标企业的个体成本。

二、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建筑工程招标,通常采用两种做法:一是招标工程不设标底,根据标底计算评标价;二是招标工程不设标底,不低于其成本的最低价中标。

评标人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我的做法有两种:1、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招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标底是招标者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相控制,标底在评标时起尺度和参考作用。

评标时首先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评标价,然后将所有的投标报价与“评标价”比较,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者中标。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分析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分析
5.2政府应根据市场要求,公布阶段性某类工程成本价标准,建议企业采用时的基本要求,同时用立法和规定动工,确定政府成本的指导性。
我们认为,对工业产品的交易、成本价格的意义是现实的,对建筑产品的成本价从理论上是不通的,只能采用虚拟方法来确定,所以正确确定成本价格,需要企业和政府做大量的研究工作,切莫在现实工程中认定何为成本价格。
2、成本价格的基本含义
2.1成本价的概念
所谓成本价,是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生产阶段花费在商品上的全部费用。建筑工程作为商品,同样不失其色彩,也是工程建设花费在建筑产品上的全部费用。这其中有社会平均水平成本价,个别企业成本价。从《招标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分析,明显是指个别企业成本价标准。显然在市场的招投标运行中很可能出现两种价格水平,一种是以政府指导价所组成的市场中准成本价水平,另一种为企业的成本价水平。作为我国解放后实施工程造价管理,这种政府指导成本价水平是可以随时制作的――即以社会平均水平,以社会平均消耗确定工程基本价格,以达到价格法中提出的确定价格标准。关于个别企业成本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有待研究的问题。建筑工程个别成本相对于制造成本是很难测算的。所以企业的个别成本应该说是以往的成本,并不是招标工程的实际成本。分析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我们认为,企业投标时,投标价格不能低于以往同类工程经修正后的价格水平。这样就引起了一个具体问题,是对现有工程招标,还是对以往工程招标的问题。对这样一个复杂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不可能仅靠《招标法》中对其市场行为的基本约束来作为操作的惟一依据,这显然是十分困难的,需要对其可操作性,个别成本价的确定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有关法规,以实现成本价的操作性。
1、《招标法》中关于低于成本价的有关规定
1.1具体规定是《招标法》中的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经济标得分)

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经济标得分)

8.5.4所有投标报价中有 浮4%且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 序进行是否低于成本价判定 价开始,所有低于该报价的投标自动被
856 818 698
8.5.5按本招标文件8 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单计价表”中的措施项目费总金额低于 12%范围的全部列出, 价差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 于该投标人投标文件列明的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
695 720 725 750 760 780 800 820 755.83 725.60 710.48
重 点 评 审
直接 判定
8.5.1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 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 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 1000 930 价多于七家时( 最低价进行计算 25%的不列入有效投标报价平
般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或绿化工程,投标报价总价低 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6%且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12%的; 标报价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25%的,评标委员会应 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投标。
有投标报价中有2个或2个以上报价低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下 于招标控制价下浮8%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报价从高到低的顺 否低于成本价判定,若某一报价被判定低于成本的,则从该报 所有低于该报价的投标自动被判定为低于成本。
8.5.2投标报价低于有 8%的,评标委员会应 。
首先
8.5.3一般建筑安装 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 或者投标报价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 直接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投
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 有效平均值下浮4% 下浮4 下浮 有效平均值下浮6% 下浮6 下浮 招标控制价下浮8 招标控制价下浮8% 招标控制价下浮12% 下浮12% 下浮12 招标控制价下浮25% 下浮25% 下浮25
招标文件8 招标文件8.5
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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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及其最低成本价的判定
作者:翁永动
0 引言
作为建筑市场最为核心的工作,是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以较低的价格选择一家信誉好、技术力量强、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承包商,招投标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合同签订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对评标、中标方法作了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如何确定成本价(或者说合理低标价)成为招投标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什么是成本价呢,目前各地有较多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经评审的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较的最低成本价;另一种认为是由企业自身决定的各企业个别成本价。

笔者认为后一种才是真正的成本价,成本价可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工程施工难易程度(包括具体的施工方法、技术)、企业本身的运作成本来确定。

只有后者才能充分体现建筑市场的价格竞争。

1 建筑工程报价与定额
根据有关的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及其相关文件规定、设备材料价格主要依据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所编制的标底,应作为评标的上限,即所有的投标报价均不能高于标底。

标底只作为招标人的控制价,在评标中作为参考, 也就是说,长期以来作为法定依据的预算定额仅作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建筑市场真正意义上的价格竞争。

由于定额编制是根据一般的施工方法综合出来的,它不分工程规模的大小、工程的难易程度、施工技术的不同、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反映的是社会平均先进水平,它将施工中一般可能出现的情况综合在定额之内,作为一个“统一价”。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定额中的有些做法可能不发生或有所改变,为了提高劳动效率,往往用新技术或更经济的施工方法取代,这样实际所花的成本比定额所含的要来得低。

如挖土方工程,定额内含有放坡这部分费用,而在施工时通常根据挖土深度、土质及地下水高低情况可不放坡;又如人工挖土方还是机械挖土方,两者价格相差甚远,因此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案会产生不同的成本价格。

2 建筑工程报价投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为了充分体现价格竞争,必须实行量价分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所谓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项目和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价
中。

各施工企业可针对不同工程的地理位置,施工难易程度、自身的能力、当地有关文件规定可报不同的价格。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后,评标有了共同的基础,最低标价的合理性更易判别,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然,这里所指的工程量计算方法与原定额中规定的计量方法是两回事,工程量清单不是传统定额书中将定额编号、单价、合价去掉后的“清单”,传统的“清单”,由于套用的定额完全一致,取费标准也没有两样,从理论上说所有的施工企业编制出来的价格应该是完全一致的,仅仅是优惠幅度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这不利于市场竞争,不利于施工技术的改进,不利于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3 评标时“技术标”与“商务标”相挂钩
评标时通常“技术标”与“商务标”完全分开,只是到合计总分时才将两者分数相加。

工程造价没与施工技术直接挂钩,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案,“商务标”只能套用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

事实上,在编制投标书时,编制报价是一套人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又是一套人马,根本没有把两者结合起来。

如果采用合理低标价中标,施工企业可以自主定价,它必然会结合具体的施工方案,科学地报出一个合理的价格定义。

比如,脚手架工程,在定额中,一般采用落地式脚手架,建筑有多高,就架设多高,而在一般的高层施工方案中,很可能采用悬挑式脚手架,这两者成本当然不同。

有些工程项目可主要评审商务标。

虽然对于一些大中型工程或部分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将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施工方案进行全面地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较全面地衡量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但对一些工程规模不大,施工难度不高、技术成熟的工程,可以直接以合理低价中标,主要评一个商务标。

如普通的住宅、办公楼等,只要施工企业资质允许,信誉良好,能响应招标文件(即经过符合性评审),就可采用这种方法。

4 承包商须不断更新技术,掌握相关信息
承包商应尽快编制企业内部定额,并且须随技术规范的更新而不断发展。

暂时还不能编制完善的企业内部定额,也要积极积累一套有关报价的历史资料,以待日后参考。

在每次招投标中尽可能多地获取竞争对手的一些相关信息,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

5 最低成本价的判定
判定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是对所有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书中的最低投标价进行判断,看其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并在此基础上评审确定最低的投标价。

同一个工程,同一个承包商,对应于一个确定的施工方案应该有一个确定的“成本”。

但对于不同的承包商可能会有不同的成本。

具体的企业成本价确定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衡量:
(1)从企业成本角度。

这主要可以从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能
力等方面衡量;一个企业由于管理层次、机构设置,管理工作效率、管理人员素质的不同,导致管理费的开支是不同的,各企业应该有自己的管理成本。

经营管理能力的高低是企业竞争能力强弱的主要标志。

(2)从施工技术、施工难度角度。

对于不同的工程,应该有不同的施工方案和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如模板的使用,是用钢模还是木模,如果用木模,那么周转次数又是多少;垂直运输是用井字架还是用塔吊。

又如,工程是否要跨冬施工,如果工期短则冬季施工增加费就可不计;基坑排水采用井点降水法、还是明沟、集水井排水法,由于方法不一,成本也不同。

承包商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当然采用先进低成本的施工方法(相对地也是为了提高潜在的利润),既方便施工,又可减低工程造价、提高了社会的综合经济效益。

(3)从市场行情角度。

虽然对于一个具体工程的材料用量相对固定,其工程量消耗由工程自然决定与各企业无关,但其价格上下波动还是有的,特别是地材,与其运距大小有很大的关系;另外,用本地劳工和外地劳工,在价格上也有会有较大的区别。

所以工程造价中由工、料、机构成的基础单价是静态的,而它们的基本价格(主要反应市场水平)是动态的,由于其所占造价比例相对较高,构成了企业个别成本价的主体,也反应了一个企业的经营水平。

(4)从工程风险角度。

一般地说,工期越长,不可预见因素和不可控制因素越多,工程风险也越大,在评标中这也是不可忽视的。

(5)在根据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同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也可提出新的设计或施工方案、合理化建议,来降低工程造价。

(6)从企业的战略经营角度,是为了打入市场?还是为了占领市场?或许有的承包商为了长远利益,暂时不盈利而是为了占领市场,只要它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利用低价中标,这也应该是允许的。

为了尽快推进合理低标价中标的进程,除了进一步完善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外,一些相关的配套措施必须跟上。

有许多业主虽然希望低标价中标,但心里还存疑虑,主要是怕拖延工期、造成合同纠纷、不合理的索赔增加,或者偷工减料,达不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等。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紧这方面法规、措施的制定和推行,如投标保证、履约担保、支付担保、保密,招标代理、监理制度等等。

相信,随着我国WTO的加入,建筑市场的日趋规范,以及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合理低标价中标会越来越广泛地被广大业主、承包商及监管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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