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论》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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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论》的一些思考

摘要:在政府论的下篇中,洛克开篇就向我们展示了一种被认为是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也不受任何人的支配,然而人们却放弃了这样一种状态,转而选择一种看似对自身不利的生存状态,即以契约的形式同别的人达成某种共识,并且将这部分有着共同愿望的人整合起来,构建成一个共同体,在这一群体中,人们接受来自契约以及其他成员对自己行为的约束。

关键字:自由状态公民社会政府

初次翻阅政府论的时候,感觉像是陷入一种否定与肯定不断变化的境地。在最初始的文字中,洛克向我们展示了一个美好的生存状态,但是随着进一步的深入,却发现先前的观点逐渐被紧接着的文字扭曲,而后当我们接受了新的观点,认为了解了作者的本意的时候,再继续往下发现我们又回到起点,让人不得不佩服先人的智慧。

在阅读政府论的过程中,渐渐地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就是为什么人们会愿意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去建立公民社会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公民社会与自然状态又有什么样的关系。事实上洛克在第九章中也有提到类似的问题,如果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自由,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为什么他愿意放弃他的自由呢?为什么他愿意丢弃这个王国,让自己受制于其他任何权力的统辖和控制呢?[1]

在我们看来,放弃自身的权利并将自己陷入到一种被管制约束的境地,无疑是一笔不公平甚至是愚蠢的交易。因为在政府论的下篇中,首先向我们介绍的就是人类最初所处的生存状态--自然状态。而这种状态被描述为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他们在自由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2]

也就是说在这里每个人享有着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将自己的意志或行为强加到别人身上而能逃避惩罚的,因为权力也是相互的,平等的。当然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3]所以上述的情况也只是属于一般情况,在自然法中,当某一方的行为背离了大众的行为取向,损害到了他人的利益,那么被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力对其进行惩罚,而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是他知道悔悟,并且儆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4]

正像洛克说的那样,这应该是一种非常好的一种状态了,估计我们致力于追求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这样的一个状态吧。像人们批判那万恶的封建君主专制,很大的程度上不正是因为权利分配的不公平嘛,既然是这样,那么为什么人们还会选择在我们看来是次一级的公民社会管制的状态呢?

事实上并非如此,人们并不愚笨,这样的决定完全是适应人类文明发展,对自我认知提升的体现。在经济学中有一个假设所处可见,那就是理性人的假设,诚然人们在不断地完备自己,更理性的去看待问题,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人是绝对不可能做的完全的理性的,因为在我们做出决策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各种感情因素的影响。这就是症结所在,因为人本身的不稳定性,使得所谓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在具体的操作中就会出现问题。拿惩罚这一行为来说,出于愤怒,或是出于报复,亦或是出于偏袒,出现的结果必然会背离公众的价值尺度,以致使得自然状态下的人们虽然拥有极大地权利却仍无法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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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自己。

所以人们就需要寻找一种新的状态,政府就是基于这样的要求产生的。人们会存有疑问,就是会不会有那么一部分的人因为畏惧政府的力量而被动的处于其统治之下。洛克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5]这就回答了政府的管制是基于其全体成员的自愿条件下的。人们为了保全他们的财产,生命不受伤害,从而选择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求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这表明进入公民社会是处于人们的自愿的,而且也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何以见得,我们假设犯罪是一种投机行为,这主要依据于犯罪在人的行为过程中属于偶然行为,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把犯罪当成是一种职业的,起码是一种正当职业,人们只有在迫于某种特定的情境之下才会产生犯罪,而它的对立面则是正常的行为活动。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的权力都是等同的,却也是难以界定的,这就使得人们在保护自己的时候显得非常的困难,而在人们通过一定的契约构建起来的共同体中,大多数人有替整体做出决定的权利,因此大多数人的价值判断被用来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也是顺理成章的了。虽然在两种状态下的约束都存在问题,但是显然在公民社会中的约束力要比自然状态下的约束力来的更具体更有效一些,而投机本身就是建立在漏洞,盲区之上的,那么当一个人在实施投机行为的时候,等同量的回报在公民社会中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这样说来的话,虽然人们进入到这个圈子中损失了一部分利益,但是也得到了外界为自身提供的保护,而且是相较于损失的那部分自由更为重要的安全保护。

虽然我们一再的说着人们如何的从自然状态进入到公民社会,但实质上公民社会与自然状态并没有太大的矛盾,或者我们可以把公民社会看做是同意体系下自然状态的一种完善,它的建立完全是基于自然法的精神的。

在洛克论国家权力的统属中指出,如果立法机关或它的任何部分是由人民选出来的额代表组成,他们在一定期间充当代表,期满后恢复臣民的普通地位。[6]这就意味着这些代表的产生是基于人们的赞同,公民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依然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同的是人们在权利得行使上相较于自然状态下来的隐蔽些。

我们无法考证历史上是否真的有出现过自然状态,但是对于自然法中所提及的精神对我们现在的政府建设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注释:

[1][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77

[2][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3

[3][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4

[4][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7

[5][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59

[6][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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