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第三老年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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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第三老年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5]25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7.18
【实施日期】200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第三老年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5〕257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第三老年公寓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的函》(津民函[2005]22号)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第三老年公寓为自费收养人员提供服务,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市第三老年公寓楼调整后的床位费收费标准见附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三、市第三老年公寓床位费和护理费属于经营性收费。请你局通知市第三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