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第三老年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第三老年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5]257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第三老年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第三老年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5〕257号)市民政局:你局《关于第三老年公寓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的函》(津民函[2005]22号)收悉。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第三老年公寓为自费收养人员提供服务,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市第三老年公寓楼调整后的床位费收费标准见附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三、市第三老年公寓床位费和护理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请你局通知市第三老年公寓按有关规定到市物价局做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市第三老年公寓的其他收费可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第三老年公寓应按照要求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5年7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市第三老年公寓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天津市物价局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市第三老年公寓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床位费│房型│每人每日收费标准(元)││├────────────┼───────────────────┤││二人间│12 ││├────────────┼───────────────────┤││三人间│10 │├────────┼────────────┼───────────────────┤│护理费│护理类型│每人每日收费标准(元)││├────────────┼───────────────────┤││特级护理│16 ││├────────────┼───────────────────┤││一级护理│12 ││├────────────┼───────────────────┤││二级护理│8 ││├────────────┼───────────────────┤││三级护理│5 │└────────┴────────────┴───────────────────┘——结束——。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适应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解决“人户分离”老年人无法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问题,增加老年人可支配收入,满足多样化、自主化养老需求,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和我市增加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作的总体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形式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形式由养老服务券改为现金,采取社会化方式按月发放。
可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存到补贴对象账户中,由补贴对象自行领取。
将补贴资金存放入指定代理金融机构的,一般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且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补贴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具体方式由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调整时间自2017年12月起,调整为现金方式发放。
三、资金来源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
四、拨付程序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
市民政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意见。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意见,按比例将下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市民政局于次年年底前提出资金结算方案。
市区两级财政局、民政局根据资金结算方案,进行结算。
各区财政局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将资金拨付发放部门。
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
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
老年公寓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居住需求而设立的,其收费标准是老年人和家属关注的重点之一。
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居住质量和生活水平,因此必须合理、透明、公平。
下面将详细介绍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
首先,老年公寓的房费是老年人最为关注的部分。
房费根据房间的面积、朝向、装修档次等因素而定,一般以每月每平方米的价格计算。
另外,房费还包括基础设施维护费、公共区域清洁费等,这些费用是保障老年人居住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老年公寓的服务费也是老年人关注的焦点。
服务费包括餐饮费、医疗护理费、文娱活动费等。
餐饮费根据老年人的口味和饮食习惯而定,医疗护理费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需求而定,文娱活动费则是为了丰富老年人的业余生活而设置的。
再次,老年公寓的管理费也是老年人需要了解的内容。
管理费主要用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人员的工资,保障老年公寓的正常运转。
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老年人和家属有权了解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确保管理费的合理使用。
最后,老年公寓的其他费用也需要引起老年人的重视。
其他费用包括水电费、网络费、暖气费等,这些费用是老年人居住必备的生活费用,也需要合理计算和公开透明。
总的来说,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应当以老年人的需求和利益为核心,合理确定各项费用,并且公开透明地向老年人和家属进行说明。
老年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公正。
同时,老年公寓也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让老年人安心、舒心、放心居住。
希望老年公寓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一个温馨舒适的家,让他们享受幸福晚年生活。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天津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天津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6.08•【字号】津民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天津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天津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年6月8日关于建立健全天津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监管内容(一)登记备案监管。
民政部门加强与登记部门信息互通,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审查,对申请备案的养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备案工作。
对已经登记备案的,按照法规规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严格核实备案信息。
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二)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从业人员监管。
定期组织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现就我市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3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一)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三)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3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老年公寓收费标准
老年公寓收费标准老年公寓是为了解决老年人居住和生活问题而设立的,其收费标准是老年人和家属们关注的重点之一。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我们将详细介绍老年公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首先,老年公寓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住宿费、餐饮费、护理费和医疗费。
其中,住宿费是老年公寓的基本收费项目,根据房间类型的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区别。
通常来说,单人间的住宿费会高于双人间,而套房的收费则会更高一些。
另外,一些老年公寓还会根据房间的朝向和楼层进行差别化收费。
餐饮费是根据老年人的饮食需求和口味来制定的,通常包括早餐、午餐、晚餐和点心,费用会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食用情况进行结算。
护理费是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护理需求来确定的,例如需要特殊护理或者医生上门服务的老年人,护理费会相应增加。
医疗费则是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服务的实际消耗来确定的,包括常规体检、医药费等。
其次,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也会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的老年公寓收费会高于二线城市,而二线城市的收费又会高于三线城市。
这主要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和人工成本的不同所导致的。
因此,在选择老年公寓时,家属们需要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来进行选择,不必盲目追求高价位的老年公寓。
最后,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也会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些老年公寓会提供更多的娱乐和康复项目,这些项目可能会额外收费;而一些老年公寓则会将这些项目纳入基本服务范围,不另外收费。
因此,在选择老年公寓时,家属们需要仔细了解老年公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选择适合老人的老年公寓。
综上所述,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家属们在选择老年公寓时需要充分了解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结合老人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做出明智的选择。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为老年人的生活选择提供参考。
天津敬老院收费标准
天津敬老院收费标准
天津敬老院是为了服务社会,关爱老年人而设立的专业机构,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为了让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更加了解天津敬老院的收费标准,我们特此公布如下:
1. 住宿费用,天津敬老院的住宿费用根据不同的房间类型而有所不同。
标准间的住宿费用为每月2000元,套间的住宿费用为每月3000元。
住宿费用包括食宿和基本护理费用。
2. 护理费用,天津敬老院提供24小时全天候的护理服务,护理费用根据老人的健康状况和护理需求而有所不同。
一般护理费用为每月1000元至2000元不等。
3. 餐饮费用,天津敬老院提供营养均衡的三餐,餐饮费用为每月1000元。
老年人如有特殊饮食需求,费用另计。
4. 医疗费用,天津敬老院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医疗费用根据老人的病情和治疗费用而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以医院规定为准。
5. 娱乐活动费用,天津敬老院每周组织老年人进行各种娱乐活动,如唱歌、跳舞、书法、绘画等,娱乐活动费用为每月200元。
6. 其他费用,如有其他特殊服务需求,费用另行协商。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以天津敬老院的相关规定为准。
同时,为了让老年人和家属更加放心,天津敬老院承诺在收费方面做到公开、透明,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标准。
天津敬老院一直秉承“以人为本,关爱老人”的宗旨,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和优质的服务。
我们将不断努力,为老年人营造更好的
生活条件,让他们晚年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感谢社会各界对天津敬老院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服务社会,回报社会。
老年公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实用范本)
自
理
含自理服务内容,另增加打饭、洗碗、洗内衣、协助洗漱、刮胡须、剪指甲、协助服药、协助洗澡服务。
三人间
1680元/月
单人包房
1680元/月+800元
夫妻包房
2860元/月+400元
全
护
理
含自理、半自理服务内容,另增协助洗脚、协助大小便、协助户外活动、协助穿脱衣服、喂饭、帮助老人梳头服务。
三人间
2180元/月
单人包房
2180元/月+800元
特
级
护
理
含自理、半自理、全护理服务内容,另增加擦
2880元/月
单人包房
2880元/月+800元
老年公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自
理
打扫卫生,保证房间卫生整洁,无异味、床铺整齐,物品放置有序;
及时打水,保证24小时有水喝;
定期洗外衣及床上用品;
在护理员的安排下,每周洗澡一次;
定期理发;
定期组织活动;
定期测量血压。
三人间
1180元/月
单人包房
1180元/月+800元
夫妻包房
2360元/月+400元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秋丽家园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秋丽家园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津价管[2011]3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秋丽家园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通知
(津价管〔2011〕35号)
市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函》(津国土房保办字[2011]270号)收悉。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现核定秋丽家园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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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机构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按照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平均每张床位建筑面积30平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建筑面积小于30平米的不予补助。
(一)由政府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30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政府投资改扩建的新增养老机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12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
(二)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11000元,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2000元;由社会力量投资改扩建的新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4000元,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1000元。
二、调整运营补贴标准对公建民营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根据收养的入住老年人护理等级不同给予差别化运营补贴。
入住的生活自理老年人、不能自理(介护)和半自理(介助)老年人评定标准依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008—2001)和《天津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执行。
(一)对收养生活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年给予每张床位补贴1050元。
(二)对收养生活不能自理(介护)和半自理(介助)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年给予每张床位补贴2250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津政办发[2005]060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0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老龄委《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意见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照顾,让广大老年人都能够享受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对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一、依法对我市60岁以上的公民实行优待服务为给我市高龄老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1993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市老龄委等部门〈关于为高龄老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1993〕51号),对我市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提供相关优待服务。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市所有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优待服务的条件已经具备。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对我市60周岁以上公民全部实行优待服务。
二、优待服务政策(一)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绿色)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游览公园时,购买门票半价(不含园内门票)。
2.参观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物点、观看日场电影等购买门票一律半价。
3.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实行挂号优先、治疗优先、取药优先,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4.收费公共厕所免费。
5.乘坐地铁购买普通储值票享受八折优惠。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民政局老年病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0]154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民政局老年病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民政局老年病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综〔2010〕154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市民政局老年病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等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0]28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市民政局老年病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等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新建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
(一)3~4人间病房(3人间7间21张床,4人间12间48张床),床位费收费标准30.5元/床·日(含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多人间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22.5元/床·日(含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设置陪护床(椅),按照患者自愿的原则收取陪床费,收费标准10元/床·日。
二、经审核,门诊输液室符合我局《关于规范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条件的复函》(津价医药[2004]415号)的文件规定,核定门诊输液椅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元。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结束——。
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
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
老年公寓是为了提供老年人居住和生活的服务而设立的居所,其收费标准是老
年人和家属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一般包括住宿费、餐饮费、医疗护理费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
首先是住宿费。
老年公寓的住宿费根据不同的房型和设施设备有所不同,一般
分为标准间、套房等。
住宿费通常包括房租、水电费、清洁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公寓的地理位置和服务水平而有所不同。
其次是餐饮费。
老年公寓提供的餐饮服务一般包括早餐、午餐、晚餐和水果等。
餐饮费根据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口味有所不同,一般有自助餐和定制餐两种形式,费用也会有所差异。
再者是医疗护理费。
老年公寓一般配备有医护人员和护理设施,为老年人提供
医疗护理服务。
医疗护理费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护理需求而定,包括定期体检、日常护理、医药费用等。
此外,老年公寓还可能收取一些其他费用,如康复服务费、娱乐活动费等。
康
复服务费包括康复训练、理疗等,而娱乐活动费包括老年人参加的各种文体活动、旅游等。
需要注意的是,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不得存在任何隐性收费或
变相收费。
同时,老年公寓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收费明细和服务内容,确保老年人和家属对收费标准有清晰的了解。
综上所述,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是老年人和家属们关注的焦点,合理透明的收
费标准是老年公寓提供服务的基础,希望老年公寓能够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居住和生活服务。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听证会公告-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听证会公告正文:----------------------------------------------------------------------------------------------------------------------------------------------------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听证会公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现发布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公告。
一、关于调整本市公有住房租金的决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决定如下:(一)调租范围和幅度自2010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产、单位自管产)租金。
调整幅度为,成套独用住房提高15%,成套伙用及非成套住房提高10%。
(二)优惠保障措施1、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仍按2001年租金标准执行。
2、经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仍按1996年租金标准执行。
3、对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凭市民政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仍按1996年租金标准执行。
4、廉租住房承租户的租金标准不作调整,仍按平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执行。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一)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意见1、对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及其调价幅度的意见①听证会参加人认为,我市公有住房租金一直保持在2002年水平,使得租不养房的矛盾日益突出,调整公有住房租金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势在必行。
多数参加人认为,听证方案考虑到我市公有住房承租人主要是工薪阶层,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占比重较大的现状,安排成套住房租金上调15%、非成套住房租金上调10%,这一幅度可以接受。
租金减免措施比较人性化,也是适当的。
②有的参加人认为,由于吃、穿用的价格都在上涨,煤、水、电、气价格将要上调,对年老多病的人生活造成很大压力,不同意上调公房租金。
老年公寓收费项目和标准
全护
2100元/月
入院时生活不能自理,精神状态良好,有老年人常见疾病,不能自动行走,需借助外力辅助,无不良嗜好,无传染疾病。
除半自理等级的护理外,还帮助老年人协助进餐、大小便月
入院时生活不能自理,精神状态良好,常年卧床,偶尔坐起需借助轮椅,患中风偏瘫等老年疾病,无传染疾病。
除全护等级的护理外,还帮助老年人喂饭、穿衣、理发等,大小便失禁后视情擦拭或洗浴、更衣等。
特护
2900元/月
入院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常年卧床,夜间需护理人员专门护理,无传染疾病。
对老年人日夜看护,定时量血压、测体温等,给老年人安排特殊床位、特殊饮食等。
老年之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护理等级
收费标准
老年人身体情况
护理说明
备注
自理
1200元/月
入院时生活能完全自理,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反映敏捷,行动自如,无不良嗜好,无传染疾病。
护理人员定期洗衣服、洗澡、剪指甲、理发、换衣服等,每天洗脸、洗脚、梳头,送饭和开水到房间等。
半自理
1400元/月
入院时生活能部分自理,精神状态良好,反映稍迟缓,行动不太方便,无不良嗜好,无传染疾病。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儒苑大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儒苑大
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2.06.25
•【字号】津价费[2002]310号
•【施行日期】200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天津市儒苑大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2]310号)
天津市儒苑大学生公寓有限公司: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教电(2002)66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儒苑大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儒苑大学生公寓住宿生的收费标准为:7—8人间每生每学年800元;5—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3—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
公寓内床上用品一般应由学生自主采购,公司为住宿生代购的一次性物品,可按进价据实收取,不得盈利。
二、你公司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接此文件后,请你公司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2年6月25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儒苑大学生
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1)119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三医院、海河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三医院、海河医院门诊输液椅
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1.29
•【字号】津价医药[2007]27号
•【施行日期】2007.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三医院、海河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标
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7〕27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市第三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6]180号)和《关于请批准市海河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6]466号)收悉。
经研究,核定市第三医院、海河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元。
自2007年2月10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结合我市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现就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
以当年4月1日确定的低保标准为基数,增加1560元。
每年随城市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增加部分不调整。
以2017年为例,4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86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在此基础上增加1560元,为每人每月2420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中央补贴和低保补助金构成。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社会散居孤儿不计入监护家庭人口。
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申请审批程序及发放工作要求等事项仍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1〕8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19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津民发〔2013〕17号)要求,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均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执行,并随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4月6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三中心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医药[2005]206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三中心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三中心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5〕206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市第三中心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5]19号)收悉。
鉴于市第三中心医院为方便群众,减轻患者负担,设立了门诊输液室,其条件符合我局《关于规范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条件的复函》(津价医药[2004]415号)规定,经研究,核定其门诊输液椅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元,自2005年6月6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结束——。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变更经济民警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579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变更经济民警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变更经济民警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579号)市公安局:你局《关于变更经济民警收费名称及调整收费标准的函》(津公后财(2003)9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鉴于你局已将“天津市公安局经济民警总队”更名为“天津市公安局经济护卫总队”。
为了统一收费性质相同的经济护卫总队与保安的收费项目,同意将原“派驻企业经济民警收费”、“自建民警培训费”和“代购经济民警制式服装服务费”变更为“派驻企业经济护卫服务费”、“自建护卫培训费”和“代购经济护卫制式服装服务费”。
二、派驻企业经济护卫服务收费和代购经济护卫制式服装服务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自愿申请,签定协议,有偿服务的原则。
三、派驻企业经济护卫中准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经济护卫总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超过20%。
四、为企业自建经济护卫进行培训,每人每月收取5元培训费;代购经济护卫制式服装服务收费标准为出厂价的6%。
五、接此通知后,请你局通知相关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5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经济民警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932号和《关于核定代购经济民警制式服装服务费标准的函》(津价费(2002)22号)即行废止。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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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第三老年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5]25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7.18
【实施日期】200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第三老年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5〕257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第三老年公寓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的函》(津民函[2005]22号)收悉。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第三老年公寓为自费收养人员提供服务,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市第三老年公寓楼调整后的床位费收费标准见附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三、市第三老年公寓床位费和护理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请你局通知市第三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