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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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

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

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军转干部待遇,是指军转干部依法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的总称。

对于我国军转干部的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是非常重视的,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中发〔2016〕13号等文件都对军转干部的待遇作出过具体规定。

但对于转业后到底有哪些待遇,许多军转干部心里不是很清楚,小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简要进行了梳理概括,谨供军转干部参考。

一、在政治待遇上对于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非常重视。

中发〔2001〕3号文件明确,军转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转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二、在职务落实上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

应当根据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含非领导职务) ;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一是对于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接收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二是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三是对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一、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军改后干部安置政策有哪些

军改后干部安置政策有哪些

军改后⼲部安置政策有哪些改⾰在我国进⾏了⼏⼗年,也取得了⼀定的成绩。

在其他⽅⾯⼤家了解的⽐较多,对于军改很多⼈不是那么清楚了。

对于军改后⼲部安置政策有哪些?这是需要⼤家了解的问题,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军改后⼲部安置政策有哪些根据《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期间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的通知》军改期间,军队转业⼲部的安置条件在以下4个⽅⾯实⾏放宽政策。

⼀是放宽军队转业⼲部的安置地区。

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的,不受现⾏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治区⾸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是放宽师级军队⼲部转业的年龄条件。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职⼲部)或⾼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部,年龄53周岁以下的,本⼈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

三是放宽军队转业⼲部选择⾃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

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部,本⼈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主择业的⽅式安置。

四是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军队转业⼲部到地级城市安置的条件。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治区⾸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军改期间哪些军转⼲部可放宽安置地区条件⼀是“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者。

这种情况下计划分配军队转业⼲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户⼝所在地(也就是部队驻地)安置,“撤并降改移”单位者配偶未取得部队驻地常住户⼝的情况,不属于接收之列。

⼆是“未婚或者离异”者。

这种情况下“未婚或者离异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部可以在部队驻地安置,不⽤⽐照配偶随军条件。

三是“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治区⾸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者。

全国各省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集锦

全国各省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集锦
五、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现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是所在单位工作骨干,不能调离北京市的。
六、立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并且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七、在边防或海岛服役15年以上,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5年以上,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八、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必须在北京市安置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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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12-24 17:53 | 只看该作者
吉林省暨长春市 吉林省接收条件:
(一)转业军官原籍吉林省或从吉林省入伍的;
(二)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吉林省籍,现仍居住在吉林省且有常住户口,并结婚3年以上的;
天津市
一、原籍在天津市或天津市入伍的(不含外省籍在天津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者);
二、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原籍天津市,现在工作、户口均在天津市的; 三、夫妇系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天津市或从天津市入伍的。
四、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来津,在天津工作、生活10年以上的;
全国各省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集锦
北京市
军队转业干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由北京市接收安置。
一、原籍北京市并且在北京市入伍的。
二、原籍是其他省、市,但在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现在北京市的。
三、父母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没有其他子女在北京市的。
四、配偶原籍北京市,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的。
2、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天津有常住户口;
3、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从事飞行工作或水面舰艇服现役满15年,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边远地区因别按( 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其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系天津市的;

军转政策:黄山市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政策:黄山市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政策:黄山市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本文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一则安徽省军转信息,详细内容为《黄山市市直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

计划转业至黄山市的军转干部们,可以作为转业信息参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黄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发〔2001〕3号、〔2004〕7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把军转安置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相结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提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和有利于发挥军转干部作用的良性工作机制。

二、市直安置的对象当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市直安置:1.配偶户口在屯溪区,且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职工的(含中央、省属市级机关单位);2.符合在屯溪区安置的副团职以上(含技术9级以上)干部;3.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4.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5.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6.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或个人有特殊情况,经市军转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

三、基本原则正团职干部由市委研究安置。

进入中央、省属单位的按中央、省属单位要求安置。

担任副团职以下(含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实行“量化打分,公开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四、考核计分办法和标准(一)军龄分以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的时间计算,军龄每满一年为2分。

(二)职务分转业时,职务分设定为:排职3分、副连职5分、正连职7分、副营职9分、正营职11分、副团职15分;技术14级3分、技术13级5分、技术12级7分、技术11级9分、技术10级11分、技术9级15分、技术8级以上19分;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按移交档案时职务计分。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问答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问答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问答(转)1、原确定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能否再改为自主择业方式进行安置?答:国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因此,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一经确定移交地方接收安置后,不能再改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的最后期限如何确定?逾期不报到如何处理?答:地方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市、州军转安置部门报到。

逾期不报到的,地方按有关规定退档,部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因离队报到时还未到年底,仍要在部队领几个月工资,因此后勤部门不同意马上开具《人员供给介绍信》,而提出到年底再开,这样做行不行?答: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13部门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中指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这里已明确要求是在“本人离队时”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

如果到了年底再开具,地方就没有时间进行退役金的核定,地方财政也无法对相应项目进行财政预算,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也不能及时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报医疗保险计划、住房补贴计划和办理相关手续,而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待遇的落实。

4、办理身份证为什么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办理?答:因为从转业翌年的元月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待遇、住房补贴待遇都由地方承担,而办理相关手续必须要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加之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因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办理完入户手续后,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办理身份证,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才能尽早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有关手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待遇的时间才不会受影响。

南京市军转干部接收有什么政策

南京市军转干部接收有什么政策

南京市军转⼲部接收有什么政策为⽅便⼴⼤军转⼲部及时了解南京市军转⼲部接收政策的相关信息,店铺搜集整理了南京军转⼲部接收安置政策,供南京市军转⼲部参考。

南京市军转⼲部安置政策未更改,如果南京市军转⼲部安置政策有所变动,我们会在及时更新。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市军转⼲部接收有什么政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南京市军转⼲部安置政策未更改,如果南京市军转⼲部安置政策有所变动,我们会在及时更新。

⼀、南京市军转⼲部接收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到南京市安置:1.原籍或⼊伍地为南京市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所在地为南京市,或者已随军并取得南京市常住户⼝满2年的。

3.⽗母⾝边⽆⼦⼥或者配偶为独⽣⼦⼥,⽗母或配偶⽗母为南京市常住户⼝的。

4.未婚的军转⼲部,⽗母常住户⼝在南京市的。

5.双军⼈双转,⼀⽅原籍或⼊伍地为南京市,或者⼀⽅在驻宁部队⼯作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单转,留队⼀⽅在驻宁部队⼯作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6.⾃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舰艇⼯作满10年、战时三等功、平时获⼆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的、其配偶、⽗母或者配偶⽗母、本⼈⼦⼥常住户⼝在南京市的。

7.在军队体制调整改⾰期间,所在单位被撤消、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

8.夫妇同为军队⼲部的,双⽅或者⼀⽅转业,可以到任何⼀⽅的部队驻地安置。

9.未婚或者离异的,可⽐照驻地军队⼲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南京市军转⼲部安置政策1.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部或者营级职务且军龄满18年的军队转业⼲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主择业的⽅式安置,其他转业⼲部采取计划分配的⽅式安置。

2.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专业⼲部,应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作需要的可以安排⾏政职务。

3.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转业安置条件

转业安置条件

转业安置条件
转业安置是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的就业安置,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转业安置的条件如下:
1.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情况下,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担任营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担任连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

2. 复员干部: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或者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排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

3. 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期满 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期未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经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后,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期未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期未满,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转业安置条件可能因国家政策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你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量------------------------------------------------------------------------------------------------------------------------------------------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户口对军转干部转业的影响和对策:1,本人户口a,参军当战士,再考军校。

以你第一次参军时的本人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复员后通过高考进入军校的,以你复员后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第一次参军时,为工厂工人,特殊入伍的,国家照顾对象的,户口以你参军时出具入伍证书的当地武装部为安置地。

b,通过高考,考入军校的。

一般都是以你高考报名“前”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高考报名后的户口所在地与军校入伍通知书所写户口不一的,以接收你的入伍证明材料的当地武装部为你户口安置所在地。

凡是考取军校但是没有注销户口的,入校入伍后户口落在其他地区的,一律以高考报名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天津地区如果为蓝印户口的,落户不满4年的,或者不满最低2年的,或者没有结婚在天津没有生活基础的,以你蓝印户口迁入前的户口为安置地。

深圳地区,如果高考时户口为97版的,落户必须满4年,否则以迁入前户口为安置地。

西安地区,成都地区,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一律按照挡案上所填写的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c,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战士或士官,后在部队考军校成为干部的。

如果军转干部转业时,没有在达到当地要求的服役年限,一般是以高考报名时“家庭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本人户口和家庭户口不一致的,以本人户口为安置地。

如果服役达到一定年限,需要以本人户口为参照时,采用当干部时部队所在地为安置地,直辖市,省会,特区不受此限,以当地当年的政策为准。

d,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战士或士官,复员后再通过研究生考试成为干部的。

以你复员后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部队干部转业新政策

部队干部转业新政策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7.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8.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9.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10.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11.自主择业工资待遇: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的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的待遇

军队转业⼲部安置政策规定的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部,其⼯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以及其他⽣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于到地⽅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部,其⼯资和津贴、补贴、奖⾦以及其他⽣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

4.军队转业⼲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龄(⼯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员的待遇。

5.⾃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由安置地政府逐⽉发给退役⾦。

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部的⽉退役⾦,按照本⼈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部⽉职务、军衔(级别)⼯资和军队统⼀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年,增发⽉退役⾦计发基数的1%。

6.⾃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 (1)荣⽴三等功、⼆等功、⼀等功或者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退役⾦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的⼀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舰艇⼯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退役⾦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的⼀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退役⾦数额不得超过本⼈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部⽉职务、军衔、基础、军龄⼯资和军队统⼀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军转干部政策依据

军转干部政策依据

人事股:军转干部政策规定:1、赣人字【2005】105号,“1953年底前参军入伍,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从2005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目前我县企业军转干部中有7人享受了此补助。

2、赣人字【2006】28号,“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给予50元的生活补助。

”目前我县企业军转干部中有44人享受了此补助。

3、赣人字【2007】11号,“2005年12月31日前已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补贴时间从20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退休军转干部转业时在部队担任团职(含被评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营职(含被评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连以下职务,分别按每人每月给予80元、60元、45元的生活补助。

”目前我县企业军转干部中有43人享受了此补助。

4、赣府厅发【2007】17号,“提高军转干部解困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生活补助。

”“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无再就业能力的)军转干部,按当地最低工资的100%确定困难补助标准。

凡本人现收入低于该标准的补齐到该标准。

并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生活补助。

”目前我县企业军转干部中有46人享受了此补助。

5、赣人社字【2010】151号,“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确定2010年企业退休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为1280元/月,营级为1380元/月,团级为1480元/月。

凡本人2009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不含2008年及以后高职高龄退休人员实行特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含2010年对企业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及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或原工商业者实行特殊调整增加的医疗保险金),从2010年1月起,按两者差额给予生活补助。

一等功转业安置政策

一等功转业安置政策

一等功转业安置政策
一等功的转业军人可以享受以下安置政策:
1.在《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车”安置、指令性分配等方式妥善安排。

2.优先安置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服役人员。

对特殊贡献的人员优先安置。

其中第五条提到,对参战退役
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应当优先安置。

3.在第二十一条中,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党、国家和军队授予的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
的,获得一级表彰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

4.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接收安置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
部门商同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跨省安置。

请注意,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具体执行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获取最新和最准确的信息。

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

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一、军转安置的主要对象1.军转团职干部:①达到45岁、未列入2011年提升计划,又不宜交流到作战部队以外单位任职的正团职干部全部安排;②满43岁、任现职3年以上,未列入后备干部的正团职干部安排五分之一;③超过作战部队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69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任现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全部安排;④超过2012年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70年3月31日以前出生)、未列入后备干部,且今年未安排交流的副团职干部,原则上安排;⑤素质偏低、现实表现一般,以及其他为改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安排转业复员的团职干部,视情安排。

2.军转营职以下干部:①任现职满3年、超过39岁的正营职干部,全部安排转业;②任现职满3年、不符合2011年作战部队提拔条件和2012年提拔交流条件的正营职干部(即1973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未安排交流的,全部安排转业。

③任现职时间较长、未列入提升计划的副营职以下干部,重点是任现职满3年,年龄满37岁的副营职、34岁的正连职干部。

④免职或者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营职干部。

⑤能力较弱、发展受限且不宜调整使用,以及中专以下学历的营职以下干部。

3.军转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①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②接近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或技术水平一般的非紧缺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③免职或超编时间较长且难以调整纳编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和不宜作退休安排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4.军转其他情况干部:①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或年龄满50岁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均安排退休。

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年龄不满50岁且本人申请不愿意退休的,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②超编、免职或现职务等级任满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的师(局)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其中副师职飞行人员转业数量应适当控制。

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暂行规定全文

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暂行规定全文

军转⼲部安置政策暂⾏规定全⽂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职⼲部。

第三条 军队转业⼲部是党和国家⼲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量。

军队转业⼲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部转业到地⽅⼯作,是国家和军队的⼀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部实⾏计划分配和⾃主择业相结合的⽅式安置。

来源:张*臻新-浪博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作和职务;⾃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

第五条 军队转业⼲部安置⼯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设⽴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省(⾃治区、直辖市)设⽴相应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负责本⾏政区域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管理全军⼲部转业⼯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部转业⼯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治区、直辖市⼲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第⼋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部是⼀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 军队转业⼲部应当保持和发扬⼈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量。

军转政策

军转政策

部分军转政策军队干部想了解军官退出现役政策,可查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12月28日);3.《中华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1996年6月30日)。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安置计划、安置去向、安置地点和家属安置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3.《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计划分配转业军官想了解工作分配方面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4.《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联转【2008】5号);5.《关于进一步做好转业复员干部离队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干【2014】145号);6.《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7.《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55号)。

军队干部想了解滞留部队的相关处理办法,可查看:1.《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号);2.《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

部队干部转业政策

部队干部转业政策

部队干部转业政策
部队干部转业政策是指军队干部在服役期满或者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申请转业到其他单位或者行业工作的政策。

该政策旨在为军队干部提
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军民融合和国家经济发展。


据国家相关规定,部队干部转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服役期满或者符合
其他条件的干部可以申请转业。

2.转业干部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
作经验。

3.转业干部必须符合相关的身体条件和年龄限制。

4.转业干部必
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在转业过程中,部队干部可以选择到政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不同类型的单位工作。

同时,转业干部还
可以享受一定的转业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总之,部队干部转业政策为军
队干部提供了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有利于促进军民融合和国家经济发展。

【政策解答】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必看(未完待续)!!!

【政策解答】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必看(未完待续)!!!

【政策解答】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必看(未完待续)!!!最近,咨询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的战友比较多,为此,闲云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梳理出的相关政策呈现给大家,谨供参考。

1、军队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军龄满18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哪些地方安置?(1)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但若安置地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2)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3)改革期间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满18年怎么计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满18年计算军龄截止时间是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今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满18年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凡1999年3月31日(含)以前入伍的今年都已满,1999年4月1日(含)以后入伍的都不满;(2)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含大专及以上)毕业直接入伍的干部凡是1999年3月31日(含)之前入学的今年都已满,1999年4月1日(含)以后入学的都不满。

4、自主择业退役金到地方后还会调整增加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第二条规定: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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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安排的对象
(一)正团职干部:1、截止2012年12月31日军(工)龄满30年的必须安排转业或退休,选择转业的写出申请,选择退休的必须书面承诺。

2、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除在任正团职期间本人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优秀团级单位主管、单位获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全面建设先进单位的,除本人申请外不列入转业计划,其他一律安排转业。

3、1966年1
月1日以后出生的,本人写出申请,可以安排转业。

(二)副团职干部:197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列入提升计划的一律安排转业。

(三)正营职干部: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列入提升计划的一律安排转业。

二、重点安排的对象
(一)达超龄干部,主要是达到或接近平时服役最高年龄的团(处)级以下干部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任现职四年以上、未列入后备,或者能力较弱、发展受限的团、营级干部。

(三)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团(处)、营(科)级和专业技术干部。

(四)单位发生严重问题,承担直接或领导责任、不宜继续留队工作的干部。

(五)组织上从部队全面建设考虑,必须安排转业的干部。

三、原则安排的对象
(一)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留队或者作退休安排,但适合到地方工作的干部。

(二)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岁的处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均安排退休,其中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年龄不超过50岁且本人书面提出不愿意退休的,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三)超编或任现职满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得师(局)级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转业。

四、可以安排的对象
本人提出转业申请,且不属于不得安排对象的干部。

五、从严控制的对象
(一)除政治、身体等原因外,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连排级干部和初级转业技术职务干部。

(二)2011年7月1日以后提前晋升职务等级或者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干部。

(三)医疗、网络等紧缺专业干部和心理服务骨干。

(四)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或者军事留学、维和及驻外武官经历的干部。

(五)今年在重大军事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干部骨干,全军表彰的优秀指挥军官、优秀参谋人才,享受各类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装备技术保障骨干,以及受大军区以上表彰的“爱军精武标兵”、“一对好主官”、“先进干休所主官”等。

(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二、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获得者,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和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以及军级以上单位上年度选定的装备技术保障骨干。

(七)经总部、军区新装备技术骨干培训的干部,2010年以后从中级指挥培训班、中青年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毕业的干部和跨军兵种交叉代职、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代职的干部。

(八)除达超龄的副团职、营(科)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外,其他1年内达到自主择业条件且本人要求自主择业的干部,经本人申请,军区审核批准,可暂不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九)经过重大军事演训活动锻炼,以及参加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表现突出、确需保留的干部骨干。

六、不得安排的对象
(一)2011年5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2012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干部。

(二)按照全军统一下发的培训计划、经组织批准在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干部。

(三)除按规定列入复员计划的外,2008年5月1日以后担任干部职务的干部。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留党察看期未满及患严重疾病医疗未终结的干部。

人生中每一次对自己心灵的释惑,都是一种修行,都是一种成长。

相信生命中的每一次磨砺,都会让自己的人生折射出异常的光芒,都会让自己的身心焕发出不一样的香味。

我们常常用人生中的一些痛,换得人生的一份成熟与成长,用一些不可避免的遗憾,换取生命的一份美丽。

在大风大雨,大风大浪,大悲大喜之后,沉淀出一份人生的淡然与淡泊,静好与安宁,深邃与宽厚,慈悲与欣然……
生活里的每个人,都是我们的一面镜子,你给别人什么,别人就会回待你什么。

当你为一件事情不悦的时候,应该想想你给过人家怎样负面的情绪。

世界上的幸福,没有一处不是来自用心经营和珍惜。

当你一味的去挑剔指责别人的时候,有没有反思过自己是否做得尽善尽美呢?
假如你的心太过自我,不懂得经营和善待,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感受,那么你永远也不会获得真正的爱和幸福……
人生就像一场旅行,我们所行走的每一步都是在丰富生命的意义。

我们一边穿越在陌生的吸引里,一边咀嚼回味着一抹远走光阴的旧味,一切都是不可预料,一切又似在预料之中。

人生看的多了,走的多了,经历的多了,也就懂得多了。

每一份深刻的感悟大多来自一个人深刻的经历。

人生总有那么一两件重大的事情让你成熟和改变。

这份错失,会让你反思自己,检讨自己,叩问自己,也让你意识到了自己真正的缺失,这或许就是一份痛苦的领悟吧!
人生可以平平淡淡,亦可以异彩纷呈。

相信只要自己的德馨足够善美,上天就会把最好的一切赐予你。

予人快乐,收获快乐;予人幸福,收获幸福;予人真情,收获厚意。

人生的一切往来皆有因果,生活只善待有心人……
假如你有一颗计较的心,你就会很难获得一份幸福。

当一个人放下了自己内心的那份累心的奢求,你的心空就会变得更加蔚蓝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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