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8月26日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考指南完整版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考指南完整版考试介绍考试介绍: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文件精神,从1995年起,国家开始实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从1995年开始实施。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从业方向: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
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一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定、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行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权向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考试时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448号通告: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是10月12、13日。
注:特殊情况请参看各省市考试通知。
考试科目科目一: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相关知识)。
科目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科目三: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科目四: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35 建法函[1997]2号 关于事业单位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36 建法 [2000]68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37 建法 [2000]6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1 建办档[2008]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
22 建办[2009]1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3 建办[2007]246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24 建办[1992]190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组织记者采访团若干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82)建发办字21号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3 1982年2月8日颁发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4 (88)城办字第29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5 建办〔1992〕141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6 建办档〔1993〕103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7 建办〔1995〕267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8 建办[1997]142号 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资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100 建法[2009]13号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等文件的通知
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57项)
12
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4号)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工〔2000〕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2011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练习题及答案(1)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第1题:有关非专业估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取得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员完成B.是一种专业意见C.具有社会公信力D.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正确答案】:D第2题:有关专业估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由取得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员完成B.任何人都可以做出C.具有社会公信力D.是一种专业意见【正确答案】:B第3题:房地产估价专指()。
A.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B.房屋工程质量评估C.房屋使用功能评估D.房屋完损等级评估【正确答案】:A第4题:房地产估价是评估房地产的()。
A.价值B.使用价值C.交易价格D.市场价格【正确答案】:A第5题:房地产估价中,下列对“两类专业意见”描述正确的是()。
A.咨询性或证据性的B.鉴证性或参/考性的C.鉴证性或证据性的D.两种专业意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相同【正确答案】:C第6题:在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法官使用的房地产估价误差范围是10%,有时误差范围放宽到()%.A.5B.10C.15D.25【正确答案】:C第7题:专业估价的特点为()。
A.由专业人员完成B.是一种专业意见C.具有社会公信力D.具有社会公信力E.承担法律责任【正确答案】:ABCD第8题:专业估价的特点为()。
A.由专业人员完成B.是一种专业意见C.具有社会公信力D.具有社会公信力E.承担法律责任【正确答案】:ABCD第9题:房地产估价中的“分析”包括对()的分析。
A.估价对象本身B.人口.制度政策C.经济.社会D.国际因素E.仅仅对估价对象本身【正确答案】:ABCD第10题:有关房地产的价值和价格正确的描述是()。
A.房地产价值更加科学.准确B.房地产的价值是房地产真实所值C.房地产的价格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D.现实中由于个人偏好.定价决策.无知等原因,时常发生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E.房地产的价格是相对稳定的,而价值不稳定【正确答案】:ABCD第11题:下列“完全市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正确的是()。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依法对从事国家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认定和管理,经国务院批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最近颁布。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一、资格认证(一)资格认证的基本条件申请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认证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具有相应的学历或学位;4.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或评估咨询工作经历;5.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6.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
(二)资格认证的程序资格认证分为申请、审查和证书颁发三个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应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房地产估价师认证机构,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房地产估价师工作经历证明等;2.审查环节:房地产估价师认证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考试、培训成绩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评定;3.证书颁发环节:经审核合格后,认证机构将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职业行为房地产估价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从事评估活动的规章制度,发挥评估师的社会公信力和职业声誉,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情操,维护公众利益。
(一)规范职业行为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2.保护评估机密,不泄露任何保密信息;3.不参与有悖于公平公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评估行为。
(二)维护业务诚信1.在评估报告中真实、准确地表述客观事实及其估值意见,不隐瞒或歪曲有关情况;2.不得为客户进行虚高或虚低的估值;3.在业绩、广告等宣传中不得出现虚假信息或误导。
(三)控制风险1.评估时应当充分了解资产本身的特征,严谨、科学地进行估价过程和实现方式的设计等;2.在评估发现有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时,应当及时将其报告有关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发布日期:2012-05-1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鄂人社考[2015]2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6.04【实施日期】2015.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考[2015]2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管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73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科目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4个科目。
二、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5•【文号】建房字第27号•【施行日期】1993.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月15日建房字第27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事(职改)部门: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起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我国将正式建立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和考试制度,并决定在《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办法》未出台之前,在现有的房地产估价人员中,对那些已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精通估价理论、熟悉掌握估价技巧的优秀专业人员,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认定为“房地产估价师”,以代替现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经济师、工程师等称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认定范围:房地产估价专职人员、长期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工作的专家和学者。
2.认定人数:200人。
3.认定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①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②具有经济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在全国二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房地产估价专业论文或专著;④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达4年以上;⑤由其主持评估并撰写的,经政府或委托单位认可的估价报告书达10宗。
4.认定方式:考、评结合。
5.申报与考评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迅即根据认定条件进行初评,并确定5名以内优秀者(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可适当增加名额)并征得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于1993年2月底以前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1993年3月中旬进行考评。
6.1993年3月底公布首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并由建设部、人事部联合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正文:----------------------------------------------------------------------------------------------------------------------------------------------------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1995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
凡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房地产估价发展历程
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概况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是一个既古老又新兴的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上千年前就产生了有关房地产价值及其评估思想的萌芽。
当时伴随着土地和房屋买卖、租赁、课税、典当等活动的出现,房地产估价活动应运而生。
但在20 世纪50年代至70 年代这段时期,随着废除房地产私有制,禁止房地产买卖、租赁等活动,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基本消失。
直到1978 年以后,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随着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的推进,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开始复兴。
特别是1993 年诞生首批房地产估价师以来,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快速发展,估价队伍迅速壮大,估价法规不断健全,估价标准逐步完善,估价理论日趋成熟,估价业务持续增长,估价行业的社会影响显著扩大;基本形成了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和监管有力的房地产估价市场,逐步建立起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监管体制;房地产估价在解决房地产市场失灵,将房地产市场引向理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积极作用。
下面就中国现代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一介绍。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房地产估价的地位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这两条规定,明确赋予了房地产估价法律地位,使房地产估价成为国家法定制度。
二、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制度是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和岗位,实行准入控制的一项制度,属于以公民作为颁发对象的资格制度。
1993 年,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人事部、建设部共同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经严格考核,认定了首批140名房地产估价师。
这是中国最早建立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之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二、职业水平评价类(229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12•【文号】建办房函〔2024〕25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4〕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现就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一)考试报名条件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对报考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
(二)考试收费标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报名期限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青人社字〔2020〕78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现就部分职业领域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四、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10日附件。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 试 大 纲(试行)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审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编写目录前言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考试说明第一部分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一、房地产业二、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四、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五、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六、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七、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八、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九、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十、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十一、房地产金融制度与政策第二部分房地产经纪概论一、房地产经纪概述二、房地产经纪制度三、房地产经纪业务四、房地产经纪合同五、房地产经纪信息六、房地产价格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八、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素质九、中国港台地区房地产经纪业十、美国房地产经纪业第三部分房地产经纪实务一、房地产市场营销概述二、房地产市场调查三、房地产项目定位四、房地产价格制定和价格策略五、房地产项目市场推广六、房地产销售七、房地产居间业务操作要领八、房地产转让居间业务操作九、房屋租赁及其他居间业务十、房地产居间业务中的投资顾问第四部分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一、房地产经济知识二、城市规划和环境知识三、建筑工程知识四、房地产测绘知识五、金融和保险知识六、统计知识七、会计知识八、法律知识九、心理学知识考试使用的题型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设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通过。
本考试大纲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从对我国房地产经纪人的基本要求出发,并着眼于与国际房地产经纪行业接轨,主要考核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应考人员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素质和能力。
本考试大纲分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四个部分。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02•【文号】建房[1995]147号•【施行日期】1995.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1995]147号1995年3月2日)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每两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定于当年六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
首次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9月5日、6日举行。
报名时间为95年5月2日至5月30日。
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三、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中(不含第五款)的学历和经历要求,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满二年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自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报名条件。
五、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七、做好考前培训工作。
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建设部审批。
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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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设部、人事部 1995-3-3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建房[1995]147号发文时间:1995-3-3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积极审慎地建立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
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二)学历证明;(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三)业绩证明;(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关吊销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死亡或失踪;(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师在经批准的估价单位执行业务。
估价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由建设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估价师有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享有关下列权利:(一)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利;(二)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三)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名称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程;(二)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四)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房地产评估收费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取。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由于房地产估价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所在单位可以对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和未经登记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五)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七)因在房地产估价及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0号文件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从事房屋资产和土地资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每两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定于当年六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
首次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9月5日、6日举行,报名时间为1995年5月2日至5月30日。
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三、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中(不含第五款)的学历和经历要求,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满二年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自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报名条件。
五、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七、做好考前培训工作。
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建设部审批。
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费和报名费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九、人事部和建设部成立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领导下,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职改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成立的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地考试办公室组成情况应分别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防止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