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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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早期适航性的定义: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2.(简答)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共性的几个要点

①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

②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④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

③强调了综合因素

⑤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3.(简答、名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定义/品质:

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件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选择、判断、填空)适航性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5.适航性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6.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有如下共同特点

①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②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③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④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7.通过对适航性法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①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②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8.一架航空器的基本质量,首先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

9.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10.(考)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11.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①初始适航管理②持续适航管理

12.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13.(考)适航管理的特点:(具有一些国际间普遍承认的特点)

①权威性和法规性

②国际性

③完整性和统一性

④动态发展性

⑤独立性

14.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

①立法、定标

②颁发适航证件

③监督检查

15.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因素:①民用航空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员的素质

②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等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水平

③航空器材的供应

④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质量

⑤机场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性能状态

⑥空中交通管制能力

⑦航空营运人、航空器维修部门、航空(空、地勤)院校的资格

⑧空中保安措施

⑨气象保证

16.在人的因素中,机组责任是引发飞行事故的第一大原因。

17.航空器适航性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物质基础

18.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是影响航空器适航性的三个重要环节。

19.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物质保障。(第二章)

20.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驻地——加拿大蒙特利尔市

21.1987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民航系统的改革方案。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5月4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

22.中国民用航空局代表中国政府对中国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实施全面适航管理。

23.民航西南管理局(最早设立)先后又有民航华东、华北、西北、东北管理局及其航空器适航处设立。

24.中国民航局下属的6个地区管理局均设有航空器适航管理处,业务上受航空器适航司领导。

25.对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我们确定了系统性和群众性相结合的管理原则。(系统性和群众性的关系)

26.逐步形成的三层式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体系:

第一层:立法决策层

第二层:执法监督层

第三层:委任基础层

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二层是实施细则

27.《航空法》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

28.(考)适航管理程序(AP): 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专业分工起草、编写,经征求公众意见后,由民航总局适航司批准发布。它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适航管理程序的封面是绿色的。

29.(考)咨询通告(AC):咨询通告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封面为蓝色)

30.(考)适航管理文件(AMD):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31.(简答)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CCAR-145)中规定:

①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外国进行登记,中国不予承认。

②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③国籍登记证的申请与颁发要求和程序;

④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

⑤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及其在航空器上的喷涂要求;

32.登记国的权利:

①航空器在其登记国领域内活动,完全置于该国管辖之下。

②航空器在登记国领域外飞行期间,在一定条件下,其登记国也具有管辖权。

③航空器登记后,其登记国即对该航空器具有适航管理权。

④保护权:航空登记国有权保护该国航空器。

33.(考)登记国的义务:

①不滥用航空器

②严格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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