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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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合府办发〔2008〕281号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合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县财政局制定的《合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合财行〔2008〕19号)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处级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为节约开支,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不乘坐飞机。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船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超过10小时加发80元伙食补助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乡镇和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到县外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地厅级人员不超过每人每天300元、县处级人员不超过每人每天220元、其余人员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标准凭据报销。
乡镇和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在县内出差原则上不得安排住宿,如因工作需要住宿的,按照地厅级人员每人每天150元,县处级人员不超过每人每天1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6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在地区(地、市、州)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定点饭店已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请查询“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网址。某地区(地、市、州)定点饭店政府采购最高价格即为该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报销。
在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 50元报销。
在省内市境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报销。
在市境内县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5元报销。
在县内出差到各乡镇或乡镇出差到县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报销。
乡镇下到村社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元报销。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按第十三条定额以内凭据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由单位派到县外参加各种业务训练班、培训班的人员,不得按照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补助,按在校住宿或培训地住宿天数发给伙食补助费。离岗学习时间在半个月以内的按第十三条标准的50%报销;离岗学习时间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六个月以下的学员,每人每天补助6元; 离岗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一年以下的学员,每人每天补助5元;离岗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员,每人每天补助4元.
第十六条上挂锻炼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工作住勤期间只发给伙食补助费,市外每人每天补助8元,市级机关每人每天补助6元,县内乡镇每人每天补助4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在省外出差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30元定额包干。
在省内市境外出差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20元定额包干。
在市境内出差不发放公杂费。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召开会议的单位按会议费开支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七章调动、搬迁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
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l 元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动,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工作人员搬迁,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的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驾驶员行车补助
第二十三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专职驾驶人员行车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