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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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宁政办规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健全完善全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存量土地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一)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维持原划拨用地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申请变更为有偿使用或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转让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3.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以继续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使用土地,也可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郑大鹏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为城市社区工作“减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明确责权定位,提高服务效能一是厘清权责边界。

提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社区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0〕42号),明确清单以内的事项,属于社区自治的不得转嫁其他组织;属于社区协助的,街道和职能部门不得转嫁社区承担,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经费和工作条件,由社区协助做好入户核查、信息采集等工作;清单以外的事项,社区有权拒绝。

二是制定准入制度。

印发《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实行清单管理和新增事项“准入制”,新增事项由各级社区治理领导小组研究,严把下沉事项关口。

会同自治区35个部门制定《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责事项指导清单》,划定6类64项管理和服务事项,明确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协助服务、协助管理等职责。

三是下沉服务资源。

召开自治区基层政权与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全区基层治理不良现象专项整治调度会,会同自治区18个部门编制印发《城乡社区治理部门大联动服务清单(2023年度)》,整合部门下沉资源12类75项,增加城乡社区服务供给,形成部门联动长效机制。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年度任务落实措施清单》,以“一老一小”为重点优化服务供给,以“便民利民”为导向制定《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指导目录》,推动服务供给下沉到村(社区)。

四是完善服务功能。

民政厅联合自治区21个部门出台《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实施意见》,强化城乡综合服务功能,依法协助办理政务服务、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积极引导农民自我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8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8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正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8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新渠道,挖掘农民增收新潜力,培育农民增收新动能,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区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健全,农民就业创业政策更加完善,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激发,农村保障政策有力有效,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确保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

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一)健全农业综合投入新机制。

完善投入方式,创新投入机制,政府投入向特色优势产业倾斜、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倾斜,确保财政对“三农”投入力度不减。

推进财政支农方式改革,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鼓励和支持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

鼓励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粮食局、旅游发展委、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等单位负责)(二)优化支农惠农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宁财规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各市、县(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了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效率,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对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修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延长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3年3月24日自治区财政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17〕12号)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条“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3.将第三条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4.将第六条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其中:(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间,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矿产资源项目开采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遵循矿产资源所在地管理原则,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国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设立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等要求,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但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我区第二批3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我区第二批3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我区第二批3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2.16
•【字号】宁财(金)发〔2022〕56号
•【施行日期】2022.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我区第二批3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
永宁县财政局、金融局,平罗县财政局、金融局,大武口区财政局、金融局,各有关担保公司:
为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和《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认定条件,确定银川闽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为我区第二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在公布的第一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彭阳县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宁夏汇融鼎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公司名称为彭阳县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宁D0000007,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注册地为固原
市彭阳县。

附件:宁夏第二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附件。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深化,融资担保行业在推动企业发展、保障金融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亟需采取措施促进其加快发展。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二、问题分析1. 市场环境不稳定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融资担保行业面临的市场环境不稳定,这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2. 业务模式单一当前,融资担保行业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信用担保模式上,缺乏创新和多元化的发展。

3. 监管不完善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监管政策和法规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4. 风险管理不足融资担保行业在风险管理方面还有一些不足,包括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风险控制手段有限等问题。

三、促进发展的意见1.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力度,提升市场环境的稳定性。

2. 推动业务创新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拓展业务领域,推动创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提高业务的多样性和市场竞争力。

3. 强化风险管理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模型,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监控和管控能力。

4. 加强协作合作加强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5. 培育人才队伍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相关人才培养的投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四、总结融资担保行业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促进企业发展和金融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融资担保行业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促进其加快发展,我们需要加强市场监管、推动业务创新、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协作合作以及培育人才队伍。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我们相信融资担保行业必将迎来更加蓬勃的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宁党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4]29号2004年6月1日)为进一步抢抓机遇,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宽领域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推进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现就做好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招商引资作为我区加快发展的重大战略,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全国各地及周边省区竞相加快发展,形势逼人。

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努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是全区各族人民的迫切愿望。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大招商、招大商,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对我区这样一个经济基础薄弱、综合实力不强的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是一种必然选择。

近年来,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招商引资取得了一定成效,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初步形成。

但必须看到,我区对外开放的氛围还不够浓厚,招商引资的水平较低,投资环境尚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决克服小农意识、地方保护主义和等靠要的思想,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作为加快发展的重大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力气抓出成效。

要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中介拉动、社会参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全社会关心招商引资、参与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2013年1月10日宁党发〔2013〕7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两大战略”,扎实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投资领域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清理并废止一切限制民间投资的不合理政策、规章,除国家明令限制民间投资进入的行业外,其他一律放开。

(一)鼓励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路、铁路、油气管网、商贸物流等项目,参与经营公铁联运、铁海联运等物流业务。

支持依法参与煤炭资源开采,煤矿经营、煤炭洗选加工和煤化工等项目;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和大型炼油等项目,开展煤炭等矿产品进出口和加工贸易。

支持参股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支持独资或参股建设各类电站。

(二)鼓励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支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投资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宁夏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鼓励参与园区建设。

支持民间投资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物流园区、慈善园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和运营,依法保护其所有权、受益权和处置权,同等享受国家有关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区国有企业资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区国有企业资

精神 ,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


总 体 目 标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导 ,
全面贯彻党的 十 九大精神 ,
认 真 落 实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议 、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和 中 央 财
经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议 部 署 要 求 ,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负 债 约 束 机 制 按 照 “ 总 体 控 制 与
为 基 础 约 束 指 标 各 级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部 门 原 则 ,
上 以 国 家 公 布 的 上 年 度 行 业 平 均 资 产 负 债 率 基
准线 、
预警线 和重点监管线 为 准 ,
根 据 监 管 企
业 分 类 情 况 、 承 担 政 府 功 能 性任 务 情 况 以 及 主
年 2于加 强 全 区 国 有企 业 资 产 负 债 约 束 的 实 施 意 见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负 债 约 束 降 ,
低 国 有 企业 杠杆 率 ,
推 动 国 有 资 本 做 强 做 优 做
大 增 强经济发 展韧性 提高经 济发展质 量


中 央 驻 宁 各 单
位 各 大 企 ,

业 :
《关 于 加 强 全 区 国 有 企业 资 产 负 债约 束 的 实 施 意 见 》 已 经 自 治 区 党 委 和 人 民 政府 同 意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认真 抓 好贯 彻 落 实 。 ,
( 此 件公 开 发 布 )
中 共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委 员 会办 公厅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宁政办[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09】50号2009年4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举借或以担保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四条自治区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各部门和单位的负债规模应当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得擅自举债和越权举债,不得擅自提供担保,不得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举债。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宁党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07]57号2007年6月2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现就加快我区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区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我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就业、提升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服务业有了很大发展。

特别是近几年,传统服务业规模不断壮大,新兴服务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在推动全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年全区服务业增加值达到280亿元,占全区生产总值的39.6%,服务业从业人员达到95.9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 30.9%,服务业税收达到32.7亿元,占全区税收总额的35.2%。

但是,我区服务业与国内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服务业经济总量小,企业规模小,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不强。

二是结构不合理,产业层次低,传统行业比重大,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薄弱,企业竞争力较弱。

三是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完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特色不鲜明。

四是体制机制不健全,开放度不够,市场化程度不高。

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党中央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制定出台了若干政策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管,防范担保风险,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担保行为和担保监管行为,促进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快担保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担保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宁党办[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0]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会)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月21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义重大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有利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优化配置农业资源,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农业,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完善措施,创新机制,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序稳步进行。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宁财规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担保基金管理,更好地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我区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持续缓解科技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2﹞4号)等相关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2年6月7日附件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缓解科技企业融资困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有关要求,自治区设立宁夏科技担保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科技担保基金属于政策性担保基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首期规模1亿元,后期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调整预算规模。

第三条宁夏科技担保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风险共担”的原则,与有关市县(区)、园区、担保机构联合设立科技担保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用于引导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对担保代偿给予风险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是指自治区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承担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一)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类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将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小企业创业基地(小微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等)建设的支持比例。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二)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在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中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子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小微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三)加强涉企收费管理。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停征和免征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各项规定。

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

开展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估结果。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物价局、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四)全面落实减税优惠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宁政办发[2004]209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09号2004年9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国资委)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体制上、机制上健全和规范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出资人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形式。

我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成立3年多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能,依法履行职责,深入监督检查,初步摸清了企业家底,促进了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

同时发现了一些违法违纪线索,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当前,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对监事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必须着眼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个根本,准确把握职责定位,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时效,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监事会工作的主要任务监事会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实施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其主要任务或职责是:保证和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在国有企业的贯彻落实;以国有资产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活动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向自治区政府及时报告企业经济效益、利润分配、重大投融资活动、资产处置及运营等方面的情况,提出调控意见和改进措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2020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主要任务落实进展情况的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2020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主要任务落实进展情况的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2020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主要任务落实进展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2020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主要任务落实进展情况的报告根据工作安排,近期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对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主要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汇总。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落实情况从督查情况看,各地各部门(单位)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将落实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任务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运行稳步回升、持续向好,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

前三季度,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796亿元,同比增长2.6%,比全国高1.9个百分点,增速位居全国第五。

(一)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

持续强化风险防控。

对债务高风险地区采取严格限制性措施,实施政府债务全口径动态监测,加快推动自治区高速公路隐性债务市场化剥离,确保隐性债务只减不增。

持续实施不良贷款“双控”措施,截至10月末,银行业机构不良贷款率较年初下降0.42个百分点。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持续开展“四查四补”,全力实施挂牌督战,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机制,5.4万个排查问题已基本完成整改,西吉县退出贫困县序列。

守好生态环境底线。

截至10月底,全区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率86.6%,PM2.5平均浓度29微克/立方米,均低于国家考核要求。

15个地表水国控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3.3%(14个),劣Ⅴ类水体实现清零。

11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为90.9%(10个)。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宁政办发〔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7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助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建立适应乡村振兴发展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金融支持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未来5年,推动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管理体系“三个体系”,推动金融支农服务与财政支农政策协调联动、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协调联动、基层金融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形成服务有平台、信用能评估、风险可把控的“信用+金融+产业+农户”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实现涉农金融供给持续增加,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全面完善,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基本满足乡村振兴需求,涉农金融机构治理体系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性有较大改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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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
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6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2
【实施日期】201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办发〔2015〕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切实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缓解融资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等有关规定和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健全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对改善我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防范、化解和缓释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区建立了一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成效显著。

从整体看,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还存在规模小、实力弱以及体系不健全、财税政策应用不足等问题,制约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快速健康发展。

适应我区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加快建立融资性担保体系,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对于构建银行、担保、企业新型协作共促发展关系,把更多的金融活水引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更好服务“四个宁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目标定位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规范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的同时,重点加强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建立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村四级担保网络体系,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提高融资性担保行业融资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逐步形成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担保“三位一体”的发展格局。

到2017年年底前,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鼓励重组整合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等措施,争取全区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30家以上、注册资本达到60亿元以上,使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成为融资担保的主力军;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70家以上,注册资本达到40亿元以上;全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年累计担保额达到500亿元以上,力争平均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新增担保额和在保责任余额实现较快增长,力争每年受保的中小微企业达到9000户以上,覆盖面达到30%以上,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可获得性。

三、加快完善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体系
(一)培育壮大自治区级融资性担保及再担保机构。

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造,多渠道增
加宁夏担保集团和再担保集团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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