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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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19

•【文号】银监发〔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6.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

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19日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

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可根据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将单个评级要素权重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以灵活调整每个评级要素的权重,总权重仍为100%,并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确定当年评级要素权重、制定相关评级流程。

(二)评级指标得分。对各评级指标设定分值及若干评价要点。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依据及评分原则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三)评级要素得分。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

(四)评级得分。评级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五)最终评级得分。各机构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关注事项和日常监管掌握的资料,对单家机构的评级得分进行审核调整,获得其最终评级得分。

(六)等级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最终评级得分确定银行的监管评级等级和档次。

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评级操作流程由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评级结果反馈、档案归集、后评价等环节组成。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统筹组织和协调年度法人监管评级工作。监管人员须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和评级原理方法,依据规范的评级步骤和程序进行评级工作,并充分运用评级结果确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和重点。

第八条信息收集。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对商业银行进行评级之前,初评人员应当充分收集以下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包括功能监管条线开展的现场检查报告),功能监管部门的专项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监管评价结果,银行的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向公众披露的信息,银行提交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状况报告和市场准入申请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跨境监管信息,国内外评级机构对银行的商业评级结果,权威媒体报道的商业银行相关信息等。

初评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在评级前到被评级银行进行现场走访,全面了解并收集相关信息。

(二)收集专项信息。银监会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部和统计部负责提供信息科技风险要素(I)评级情况和管理质量要素(M)中数据质量的专项评估情况,并将上述专项评估结果折合成综合监管评级的相应分值,连同评级或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一并提供给初评人员;对实行属地监管的机构,功能监管部门在将上述资料提供属地局初评人员时,应当同时抄送相应的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上述专项信息最晚

于每年2月下旬以前提供给初评人员。

(三)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初评人员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这些信息进行仔细的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商业银行的关键问题和主要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评级信息。在评级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初评人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功能监管人员、银行高级管理层及其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评级信息。

评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是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基础,这个步骤应当由相关非现场监管人员牵头完成,现场检查人员和功能监管人员须向非现场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初评人员应当力求全面广泛地掌握评级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第九条初评。

(一)综合分析。初评人员对于收集到的所有评级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分析。综合分析应当将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综合分析过程中,对于银行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其为不利于银行的信息;对于当前难以确定是否有利于银行的信息,应倾向于认定其不利于银行;对于可能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甚至引发流动性问题的明显迹象,初评人员应当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审慎的预测。

(二)确定初步评级结果。初评人员依据本指引规定的评级标准和方法,在综合分析评级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被评级银行的风险状况,确定各个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初步结果。

非现场监管人员牵头完成被评级银行的初评步骤,对每一项评级内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应当力求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预测合理,准确反映银行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并填制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

第十条复评。

复评是复评人员在初评基础上对被评级银行的风险与经营状况进行再评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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