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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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19
•【文号】银监发〔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6.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
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19日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
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

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可根据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将单个评级要素权重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以灵活调整每个评级要素的权重,总权重仍为100%,并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确定当年评级要素权重、制定相关评级流程。

(二)评级指标得分。

对各评级指标设定分值及若干评价要点。

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依据及评分原则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三)评级要素得分。

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

(四)评级得分。

评级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五)最终评级得分。

各机构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关注事项和日常监管掌握的资料,对单家机构的评级得分进行审核调整,获得其最终评级得分。

(六)等级确定。

根据分级标准,以最终评级得分确定银行的监管评级等级和档次。

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评级操作流程由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评级结果反馈、档案归集、后评价等环节组成。

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统筹组织和协调年度法人监管评级工作。

监管人员须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和评级原理方法,依据规范的评级步骤和程序进行评级工作,并充分运用评级结果确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和重点。

第八条信息收集。

(一)收集基本信息。

在对商业银行进行评级之前,初评人员应当充分收集以下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包括功能监管条线开展的现场检查报告),功能监管部门的专项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监管评价结果,银行的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向公众披露的信息,银行提交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状况报告和市场准入申请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跨境监管信息,国内外评级机构对银行的商业评级结果,权威媒体报道的商业银行相关信息等。

初评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在评级前到被评级银行进行现场走访,全面了解并收集相关信息。

(二)收集专项信息。

银监会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部和统计部负责提供信息科技风险要素(I)评级情况和管理质量要素(M)中数据质量的专项评估情况,并将上述专项评估结果折合成综合监管评级的相应分值,连同评级或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一并提供给初评人员;对实行属地监管的机构,功能监管部门在将上述资料提供属地局初评人员时,应当同时抄送相应的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

上述专项信息最晚
于每年2月下旬以前提供给初评人员。

(三)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

初评人员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这些信息进行仔细的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商业银行的关键问题和主要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评级信息。

在评级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初评人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功能监管人员、银行高级管理层及其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评级信息。

评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是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基础,这个步骤应当由相关非现场监管人员牵头完成,现场检查人员和功能监管人员须向非现场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初评人员应当力求全面广泛地掌握评级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第九条初评。

(一)综合分析。

初评人员对于收集到的所有评级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分析。

综合分析应当将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

综合分析过程中,对于银行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其为不利于银行的信息;对于当前难以确定是否有利于银行的信息,应倾向于认定其不利于银行;对于可能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甚至引发流动性问题的明显迹象,初评人员应当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审慎的预测。

(二)确定初步评级结果。

初评人员依据本指引规定的评级标准和方法,在综合分析评级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被评级银行的风险状况,确定各个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初步结果。

非现场监管人员牵头完成被评级银行的初评步骤,对每一项评级内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应当力求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预测合理,准确反映银行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并填制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

第十条复评。

复评是复评人员在初评基础上对被评级银行的风险与经营状况进行再评价。


于各项评级内容,复评人员不同意初评人员意见的,应当阐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复评人员可以形成不同于初评结果的监管评级级别。

复评工作由被评级银行的非现场监管人员、现场检查人员及其上级主管负责完成,复评结果提交上级主管审查确认后,复评视为完成。

其中,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审定所辖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复评结果。

第十一条审核。

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审定商业银行的最终评级结果。

评级审核应当采取正式会议的形式开展,通过集体讨论最终确定被评级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

审核会议应当力求统一评级尺度,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

审核会议可以形成不同于复评结果的监管评级级别。

第十二条评级结果反馈。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综合评级结果以及各单项要素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通报给商业银行,必要时一并通报要求商业银行整改的建议。

第十三条评级档案归集。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后评价。

年度监管评级完成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年度评级工作进行后评价,确保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章评级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评级结果。

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结果均以1级至6级表示,越大的数字表明越差的级别和越高的监管关注程度。

(一)单项要素评级。

单项要素(管理质量要素除外)的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

各要素评分90分(含)以上为1级,75分(含)至90分为2级,60分(含)至75分为3级,45分(含)至60分为4级,30分(含)至45分为5级,30分以下为6级。

(二)综合评级。

综合评级结果从1至6共分为6个级别、12个档次。

其中,综合评级2-4级分别细分为A、B、C三个档次。

综合评级结果是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级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

90分(含)至100分为1级;75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 85分(含)至90分为2A,80分(含)至85分为2B,75分(含)至80分为2C;60分(含)至75分为3级,其中,70分(含)至75分为3A,65分(含)至70分为3B,60分(含)至65分为3C;45分(含)至60分为4级,其中,55分(含)至60分为4A,50分(含)至55分为4B,45分(含)至50分为4C;30分(含)至45分为5级;30分以下为6级。

第十六条评级结果运用。

(一)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商业银行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几乎在每一个方面都是健全的,所发现的问题基本是轻微的并且能够在日常运营中解决。

此外,银行对经济及金融的动荡有较强的抵御能力,有能力应付环境的各种变化。

综合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基本是一个健全的机构,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运营中得以纠正的弱点。

银行是稳健的且具有良好的抵御经营环境起伏变化的能力,但是存在的弱点再发展下去可能产生较大问题。

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存在一些从中等程度到不满意程度的弱点。


行勉强能抵御业务经营环境的逆转,如果改正弱点的行动不奏效,便很容易导致经营状况恶化。

虽然从其整体实力和财务状况来看不大可能出现倒闭情形,但仍很脆弱,应当给予特别的监管关注。

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存在较多的严重问题或一些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而且这些问题或情况尚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或解决。

除非立即采取纠正行动,否则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并损害银行未来的生存能力。

银行存在倒闭的可能性,但是不会立即发生。

对于资本净额为正数但达不到监管要求的,或存在重大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银行,通常也给予这个评级。

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存在严重的问题和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无论是问题的特性和数量,或是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都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且这些银行的业绩表现非常差,以致需要从股东或其他途径获取紧急救助,以避免产生倒闭的风险。

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存在问题和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已严峻到可能引发严重的信用危机和支付问题,对于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监管机构可以视情况实施市场退出。

(二)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监管人员应当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并结合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结果,制定每家银行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分析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对于评级结果为3级(含)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加强对被评级银行该要素的监管,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4级(含)以下的银行,应当及时与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举行会谈,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银行,应当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监督下实施。

监管评级结果还应当作为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监管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为1级和2级的银行一般是健全的机构,具有令人满意的业绩表现,对于这些银行,监管机构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对于综合评级为2C的银行可以结合单项要素评级情况,适度加强监管关注。

综合评级为3级的银行通常被认为低于满意程度,应当根据具体评级档次的高低,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适当提高对这类银行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改善财务状况,并可以在市场准入上对其采取一定监管措施。

综合评级为4级和5级的银行,被认为是有问题的机构,监管机构除可在市场准入上对其采取一定监管措施外,须采取必要的监管行动以改善这类银行的生存能力和保障存款人利益。

对综合评级为4级的银行,应当根据具体评级档次的高低,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其经营态势,督促其加大经营调整力度,积极降低风险,同时对其产品和业务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必要时约见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整改;对综合评级为5级的银行,需要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限制其高风险的经营行为,要求其改善经营状况,必要时建议银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等措施。

对综合评级为6级的银行,原则上可以对其采取一定救助措施,并观察救助措施实施的效果,对于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启动市场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评级结果的披露和保密。

为了防止对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各级监管机构及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进行严格保密,严禁向第三方披露监管评级情况。

确有必要时,银监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及境外监管当局披露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但应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各级监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被评级银行通报其综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

监管机构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向公众披露,以防止评级结果被外界曲解而引发市场的负面评价,对商业银行造成不利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对本行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本行以外的任何人员披露,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向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指引涉及的评级定量指标,以从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周期最长为一年,评级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专职进行评级工作,对一家银行法人机构的有效评级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当于该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局应当加强对评级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级方法、评级操作流程和职业道德操守,评级培训应当具有持续性。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2.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简表
附件1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一、资本充足(Capital Adequacy)
(一)定量指标(50分)
1.资本充足率(40%)
2.一级资本充足率(20%)
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
4.杠杆率(30%)
(二)定性因素(50分)
1.银行资本质量和构成(8分)
2.银行整体财务状况及对资本的影响(8分)
3.银行资产质量及拨备计提情况(8分)
4.银行资本补充能力(10分)
5.银行资本管理情况(8分)
6.银行监管资本的风险覆盖和风险评估情况(8分)
二、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
(一)定量指标(40分)
1.不良贷款率(20%)
2.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15%)
3.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25%)4.全部关联度(15%)
5.拨备覆盖率(25%)
(二)定性因素(60分)
1.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10分)
2.信用风险资产集中度(5分)
3.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15分)
4.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完善和有效(10分)
5.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5分)
6.贷款以外其他表内外资产的风险管理状况(15分)三、管理质量(Management Quality)
(一)银行公司治理(40分)
1.决策机制(10分)
2.监督机制(4分)
3.执行机制(6分)
4.发展战略、价值准则和社会责任(8分)
5.激励约束机制(6分)
6.信息披露(6分)
(二)内部控制(60分)
1.内部控制环境(10分)
2.风险识别与评估(10分)
3.内部控制措施(10分)
4.数据质量管理(20分)
5.信息交流与反馈(5分)
6.监督评价与纠正(5分)
四、盈利状况(Earnings)
(一)定量指标(50分)
1.资产利润率(20%)
2.资本利润率(20%)
3.成本收入比率(20%)
4.风险资产利润率(15%)
5.净息差(15%)
6.非利息收入比例(10%)
(二)定性因素(50分)
1.盈利的真实性(12分)
2.盈利的稳定性(12分)
3.盈利的风险覆盖性(12分)
4.盈利的可持续性(7分)
5.财务管理的有效性(7分)
五、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
(一)定量指标(40分)
1.存贷比(30%)
2.流动性比例(35%)
3.流动性覆盖率(35%)
(二)定性因素(60分)
1.流动性管理治理结构(12分)
2.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12分)3.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20分)4.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8分)
5.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其他要素(8分)
六、市场风险(Sensitivity ToMarket Risk)(一)定量指标(30分)
1.利率风险敏感度(50%)
2.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50%)
(二)定性指标(70分)
1.市场风险管理框架(20分)
2.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40分)
3.市场风险管理其他要素(10分)
七、信息科技风险(Information Technology Risk)(一)信息科技治理(15分)
1.信息科技治理组织架构(8分)
2.信息科技对业务发展的专业支持和匹配度(7分)(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12分)
1.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6分)
2.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日常运作(6分)
(三)信息科技审计(10分)
1.信息科技风险监督体系(4分)
2.信息科技内外部审计(6分)
(四)信息安全管理(14分)
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8分)
2.信息安全管理执行力(6分)
(五)信息系统开发及测试(12分)
1.信息科技项目管理体系(6分)
2.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6分)
(六)信息科技运行及维护(15分)
1.信息科技运行及维护管理体系(8分)
2.信息科技运行维护运作(7分)
(七)业务连续性管理(12分)
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7分)
2.业务连续性管理日常运作效果(5分)
(八)信息科技外包管理(10分)
1.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和外包战略(2分)
2.信息科技外包管理(4分)
3.跨境及非驻场外包管理(2分)
4.重点外包服务机构管理(2分)
(九)信息科技监管重大关注事项
1.信息科技治理结构重大变化
2.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3.涉及信息科技的案件
4.存在严重违反相关信息科技监管法规制度的行为5.现场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
一、资本充足(Capital Adequacy)
(一)定量指标(50分)
1.资本充足率(40%)
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1.2倍:100分;
最低监管要求的1倍至1.2倍:60分至100分;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至1倍:0分至60分;
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0分。

2.一级资本充足率(20%)
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1.2倍:100分;
最低监管要求的1倍至1.2倍:60至100分;
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至1倍:0分至60分;
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0分。

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
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1.2倍:100分;
最低监管要求的1倍至1.2倍:60分至100分;
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至1倍:0分至60分;
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0分。

4.杠杆率(30%)
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1.4倍:100分;
最低监管要求的1倍至1.4倍:60至100分;
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至1倍:0分至60分;
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0分。

注:(1)资本充足状况各定量指标采用每年的季度算术平均值作为评级依据。

季度指标逐步恶化的银行,应综合分析风险趋势,在原评分基础上酌情扣分。

(2)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资本充足状况各定量指标,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由银监会确定每年的最低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根据银监会相关制度办法确定最低监管要求。

此外,银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适时调整针对某类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

(4)各指标上下限指标均包含本数,下同。

(5)区间数值按照线性法折算实际得分,下同。

(6)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银行,其综合评级结果原则上不应高于3级。

(二)定性因素(50分)
1.银行资本质量和构成(8分)
主要考察资本的质量,资本构成的稳定性、市场价值及其流动性。

评分原则:(1)核心一级资本在资本中的比重越高,资本构成越稳定,评分
应越高。

(2)分析核心一级资本构成的稳定性,如果存在资本未足额到位或资本抽逃等问题,不得分。

(3)分析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稳定性(主要是债务性资本的市值变动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情况),稳定性越高,市场价值越大,评分应越高。

(4)资本构成要素存在不稳定性,可能对银行承受风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得分应低于5分。

2.银行整体财务状况及对资本的影响(8分)
主要分析财务状况对资本的影响。

在评价银行整体财务数据准确性与真实性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银行的盈利质量和盈利对资本补充的能力。

评分原则:(1)银行财务状况不佳(出现亏损),可能对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形成不良影响的,得分应低于3分。

(2)累计亏损严重以致净资产出现负数的银行,不得分。

3.银行资产质量及拨备计提情况(8分)
主要分析银行资产质量变化的趋势和方向,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足情况,以及对银行资本的(潜在)影响。

评分原则:(1)资产质量呈现恶化趋势,并可能对银行资本造成不利影响的,得分应低于6分。

(2)计提资产损失准备不足,贷款拨备比率和拨备覆盖率按孰高原则未达到最低监管要求的银行,得分应低于4分;不足程度越高,得分越低。

(3)未对贷款以外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银行,得分应低于 5分。

4.银行资本补充能力(10分)
主要考察银行筹集资本,保持资本充足率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能力,进入资本市场或通过其他渠道增加资本的能力,包括控股股东提供支持的意愿和实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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