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规划建设实

合集下载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宿政办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激励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4月19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对象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附则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激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6〕1号)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晥政〔2013〕58号)精神,对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亩均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实行政策激励,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承接产业转移政策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年度亩均税收,指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之和(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减去当年退库税收)与企业土地证载面积之比。

如企业暂未取得土地证或未完全取得土地证,按企业实际占用面积计算(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由园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企业缴纳的国税收入由国税部门提供,企业缴纳的地税收入由地税部门提供)。

生产性出口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收入含企业内销实际缴纳的税收收入和免抵税额。

第三条本办法计算奖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企业足额缴纳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交以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章奖励对象第四条奖励对象包括宿州经开区、宿马园区、市高新区辖区内的各类法人企业。

2024年创建二级精神专科医院实施方案范文(2篇)

2024年创建二级精神专科医院实施方案范文(2篇)

2024年创建二级精神专科医院实施方案范文尊敬的领导:根据我市精神卫生发展的需要和未来发展规划,结合现有资源和专业人才的情况,我特向您呈上关于____年创建二级精神专科医院实施方案的报告,请您审阅。

一、目标和意义1. 目标:创建一家具备二级医院水平的精神专科医院,提供全方位的精神卫生服务,满足市民对于精神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

2. 意义:a. 提升城市精神卫生服务水平,提供更加专业化、个性化的精神疾病诊疗服务。

b. 缓解现有精神卫生资源不足、分布不均的问题,减少市民就医难题。

c. 加强对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d. 推动医疗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提高我市在精神卫生领域的影响力。

二、创建二级精神专科医院的准备工作1. 确定医院定位:本次创建的二级精神专科医院将定位为综合性医院,主要面向城市居民和周边区域提供服务。

2. 确定医院建设规模:医院建设面积约为X万平方米,床位数量约为XXX张,根据精神卫生发展需求和人口规模进行科学合理规划。

3. 人才储备和引进:a. 建设专业的招聘和引才渠道,吸引优秀的医生、护士和管理人员。

b. 与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联合培养、科研合作等合作关系,提高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效果。

4. 确定医院设备采购计划:a. 根据医院规模和专科需求,从国内外采购先进的精神科诊断、治疗设备。

b. 确保设备的技术先进、操作简便、安全有效,满足医院对于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

5. 方案宣传和推广:a. 制定宣传计划,通过媒体、宣传资料等途径向市民宣传医院的创建和优势。

b. 积极开展公众教育,提高精神卫生意识,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的歧视和偏见。

三、创建二级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重点1. 专科医疗服务:a. 设置精神科、心理科、康复科等科室,完善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体系。

b. 引进国际领先的精神疾病诊疗技术和治疗方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 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a. 建立科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优秀的医学研究人员。

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增加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工作效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等文件精神,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基础上修订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18年06月01日经市政府办公室(宿政发(2018年)6号)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一)类别方面该目录共计八类,分别是:①工程建设项目类;②政府采购项目类;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项目类;④农村集体产权转让项目类;⑤市、县(区)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类;⑥市、县(区)单位资产处置项目类;⑦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项目类;⑧特许经营权项目类。

(二)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了必须招标的项目,并于2018年06月01日施行。

16号令规定了项目的资金性质: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①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①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

依据16号令我市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及范围: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勘察、设计、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宿政办秘〔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2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7日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建筑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市管各园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全过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包括下列建设工程:(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含50%)的建设工程,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其他投资建设或者代建,由政府回购的建设工程;(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按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包括设计、交易、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内容,包括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中标价、施工合同价管理、施工期间工程价款的变更、签证、工程计量支付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管理等。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程序,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以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决算,实行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宿政办秘〔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宿政办秘〔2016〕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2日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调动企业、中介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的积极性,助力我市经济“调转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6〕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设立,拟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实现首发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目标企业;以及上述企业聘请的券商、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辅导团队)。

第三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专款设立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对我市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补。

第四条上市挂牌企业奖励标准。

(一)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

其中,在省证监局完成备案时给予50万的奖励;在国家证监会在审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其中50万元直接奖励给企业负责上市工作的人员;在实现上市后再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首发上市实现股票融资并用于本地的,按融资额3%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市政府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智慧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智慧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智慧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08•【字号】宿政办秘〔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智慧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智慧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7月8日宿州市智慧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省政府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等决策部署,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80号)和《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发〔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19年在我市城区选取沱河街道韩池孜社区、东关街道马号社区、南关街道广场社区、三里湾街道纺织路社区、北关街道北关社区、埇桥街道城隍庙社区、西仙桥社区、三八街道迎宾社区、银河社区、西关街道环宇社区等10个社区完成智慧社区试点建设任务。

力争到2021年,初步建成以一套系统(社区服务综合信息系统)、两个支撑平台(社区事务一口式办理平台、社区网格管理服务平台)为基础,X项服务体系(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专业服务、公益服务、志愿服务等)相互促进融合,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信息服务网络互联互通的社区智慧治理和服务体系。

二、建设内容(一)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推进智慧社区网络设施建设。

加强“宽带宿州”建设,全面推进城乡光纤网络建设,提升骨干网传输和交换能力。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6〕9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6〕9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5日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2015〕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三)政府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四)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五)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复的有关规划、计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六)市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事项在提请市政府会议讨论或者报请市政府领导审签之前,承办单位应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送审函;(二)重大事项方案;(三)重大事项背景材料,包括领导批示、调研情况、方案拟制过程等;(四)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以及按规定举行听证的材料;(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2024年精神病院项目发展计划

2024年精神病院项目发展计划

精神病院项目发展计划目录前言 (4)一、风险应对评估 (4)(一)、政策风险分析 (4)(二)、社会风险分析 (4)(三)、市场风险分析 (5)(四)、资金风险分析 (5)(五)、技术风险分析 (5)(六)、财务风险分析 (5)(七)、管理风险分析 (6)(八)、其它风险分析 (6)二、背景和必要性研究 (6)(一)、精神病院项目承办单位背景分析 (6)(二)、精神病院项目背景分析 (7)三、精神病院项目建设地分析 (8)(一)、精神病院项目选址原则 (8)(二)、精神病院项目选址 (9)(三)、建设条件分析 (10)(四)、用地控制指标 (11)(五)、用地总体要求 (12)(六)、节约用地措施 (13)(七)、总图布置方案 (14)(八)、运输组成 (16)(九)、选址综合评价 (19)四、工程设计说明 (19)(一)、建筑工程设计原则 (19)(二)、精神病院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9)(三)、精神病院项目总平面设计要求 (19)(四)、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 (20)(五)、土建工程设计年限及安全等级 (20)(六)、建筑工程设计总体要求 (20)五、精神病院项目落地与推广 (20)(一)、精神病院项目推广计划 (20)(二)、地方政府支持与合作 (21)(三)、市场推广与品牌建设 (22)(四)、社会参与与共享机制 (23)六、合作伙伴关系管理 (24)(一)、合作伙伴选择与评估 (24)(二)、合作伙伴协议与合同管理 (25)(三)、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机制 (26)(四)、定期合作评估与调整 (27)七、质量管理与监督 (28)(一)、质量管理原则 (28)(二)、质量控制措施 (30)(三)、监督与评估机制 (31)(四)、持续改进与反馈 (33)八、危机管理与应急响应 (36)(一)、危机管理计划制定 (36)(二)、应急响应流程 (37)(三)、危机公关与舆情管理 (38)(四)、事故调查与报告 (38)九、供应链管理 (39)(一)、供应链战略规划 (39)(二)、供应商选择与评估 (40)(三)、物流与库存管理 (41)(四)、供应链风险管理 (42)十、员工福利与团队建设 (44)(一)、员工福利政策制定 (44)(二)、团队建设活动规划 (45)(三)、员工关怀与激励措施 (45)(四)、团队文化与价值观塑造 (47)十一、成本控制与效益提升 (48)(一)、成本核算与预算管理 (48)(二)、资源利用效率评估 (50)(三)、降本增效的具体措施 (52)(四)、成本与效益的平衡策略 (54)十二、资源有效利用与节能减排 (55)(一)、资源有效利用策略 (55)(二)、节能措施与技术应用 (56)(三)、减少排放与废弃物管理 (56)前言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项目合作是激发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共赢战略的关键手段。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宿政办秘〔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精神卫生工作“十三五”规划为统领,按照“应管尽管、应治尽治、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的要求,全面加强我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市第二人民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成集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康复、司法鉴定等为一体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为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康复保障。

创新推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一历五单”管理模式,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预警、救治、救助等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及时、公平、有效地得到救治和康复。

二、推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管理服务体系加强人员力量配备,研究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统筹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督导、检查、管理,组织实施精神卫生相关项目。

加强对全市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的管理和指导,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二)强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1.大力支持市级精神专科医院发展。

力争2年内把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成皖北一流的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占地面积100亩左右,床位增至1200张;建立宿州市心理咨询治疗、精神康复、精神科急诊重症治疗、集中救治供养、老年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护理治疗等5大中心;积极推进儿童青少年心理、焦虑抑郁心理、物质依赖、睡眠障碍、情感障碍等精神亚专科建设,全面提升全市精神卫生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

XXXX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建设方案

XXXX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建设方案

XXXX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建设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压力不断增大,精神卫生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卫生需求,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XXXX医院决定建设精神卫生中心。

本方案旨在明确精神卫生中心的建设目标、规模、功能定位、设施配置等内容,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依据。

二、建设目标1. 打造一流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供高水平的诊疗服务。

2. 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3. 提升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素养,降低精神疾病发病率。

4. 培养高素质的精神卫生专业人才,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规模与用地1. 中心占地面积:约XX平方米。

2. 总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

3. 床位数量:设置XX张床位。

四、功能定位1. 精神疾病诊断与治疗:提供各类精神疾病的诊疗服务,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

2. 心理咨询与测评:为患者及健康人群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测评、心理干预等服务。

3. 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开展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等活动,提高公众的精神健康素养。

4. 科研与教学: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科研工作,培养精神卫生专业人才。

5. 学术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开展合作,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五、设施配置1. 诊疗区:设置诊室、治疗室、观察室等,满足各类精神疾病的诊疗需求。

2. 康复区:配备康复器材,开展康复训练,帮助患者恢复生活能力。

3. 心理测评与干预区:设置心理测评室、心理咨询室、心理治疗室等,提供心理服务。

4. 宣传教育区:设立宣传教育展厅、会议室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普及活动。

5. 科研与教学区:配备实验室、教室等,开展科研与教学工作。

6. 行政管理区:设置办公室、档案室等,保障中心日常运营与管理。

六、人才队伍建设1. 引进与培养相结合,选拔具有丰富经验的精神卫生专业人才。

2.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诊疗技能。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宿政秘〔2016〕99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宿政秘〔2016〕99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宿政秘〔2016〕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

凡列入《目录》的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应经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依据《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行业监督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入市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农村集体产权转让、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采购、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交易中心为《目录》内的省、市、县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服务保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四、鼓励中央、省或其驻宿单位在宿州市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按属地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经过市公管局审核同意,可以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宿政办秘〔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秘〔2023〕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5日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定分离是将评标程序分为评标和定标两个阶段。

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定标阶段,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下列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加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二)单项最高投标限价1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及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项目;(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以上的电梯、空调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项目;(四)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五)达到一定建设规模的水利、公路、机场、铁路、电力、通信等专业市场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建设规模由省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六)其他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安全、紧急突发等特殊情形,招标人(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下同)报请市政府同意的项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71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71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3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管理,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市公管局指导县(区)公管局的工作。

市、县(区)公管局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三)制定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四)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五)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七)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和管理企业(供应商)库、交易代理机构库及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八)协调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宿治改办〔20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两治三改”三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17〕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制定了《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指导意见》,经市“两治三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两治三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7月5日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指导意见为保障全市“两治三改”专项行动深入推进,规范违法建设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违法建设的认定违法建设认定工作进行属地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违法建设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组织有权处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性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四)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18
•【文号】建标〔2017〕267号
•【施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6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附件: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宿政办秘〔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确定中标人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竞得人分别指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

第四条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标后履约实行综合管理,督促协调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标后履约平台搭建。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资委)、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医保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制度,开展标后检查工作,管理项目履约信息,依法查处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各县(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标后监管职责。

第六条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竞得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开展违约责任追究。

第七条标后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一)工程施工类项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8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8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市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参与以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投向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领域。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集、预算编报、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全覆盖。

市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储备和年度投资计划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规划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切实加强我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依据《X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X-X 年)》和《X省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实施方案(X-X年)》等文件精神,制定X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X年,各县区各建成一家公立二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创成集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康复、司法鉴定等为一体的三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

二、工作任务(一)规划布点。

砀山县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在砀山开发区梨花路以北、陇海路以西;萧县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在黄桥社区健康路延长段;泗县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在303省道旁(原泗县五中位置);埇桥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在符离镇西北,101省道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南角;灵璧县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在灵璧县人民医院原分院。

(二)建设规模。

各县区按照二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基本标准建设,原则上规划占地不少于20亩,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设置精神科床位不少于100张,投入建设资金不少于4500万元。

各县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计划建设周期为2年,X年投入使用,X年规范提升(具体规划建设计划进度表见附件1)。

(三)人员配备。

各县区按照二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基本标准,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40名,其中主治医师以上不少于6名(1名副主任医师,5名主治医师),护士(1名主管护师)及相应的医技人员不少于20名。

(四)经费投入。

市财政部门X年预拨200万元,逐年递增,连续3年共投入900万元,支持市第二人民医院创建三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各县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正式投入使用后,连续3年,每年县区财政投入至少100万元作为前期运行所需经费。

三、组织实施(一)切实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综治、卫生计生、公安、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规
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宿政办秘[2018]26号
【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14
【实施日期】2018.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秘〔201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宿州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切实加强我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依据《安徽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和《安徽省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文件精神,制定宿州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各县区各建成一家公立二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创成集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康复、司法鉴定等为一体的三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

二、工作任务
(一)规划布点。

砀山县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在砀山开发区梨花路以北、陇海路以西;萧县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在黄桥社区健康路延长段;泗县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在303省道旁(原泗县五中位置);埇桥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在符离镇西北,101省道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南角;灵璧县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在灵璧县人民医院原分院。

(二)建设规模。

各县区按照二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基本标准建设,原则上规划占地不少于20亩,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设置精神科床位不少于100张,投入建设资金不少于4500万元。

各县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计划建设周期为2年,2019年投入使用,2020年规范提升(具体规划建设计划进度表见附件1)。

(三)人员配备。

各县区按照二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基本标准,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40名,其中主治医师以上不少于6名(1名副主任医师,5名主治医师),护士(1名主管护师)及相应的医技人员不少于20名。

(四)经费投入。

市财政部门2018年预拨200万元,逐年递增,连续3年共投入900万元,支持市第二人民医院创建三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各县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正式投入使用后,连续3年,每年县区财政投入至少100万元作为前期运行所需经费。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综治、卫生计生、公安、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实行政府“交钥匙工程”。

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市综治部门负责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