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利贷的刑事责任
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高利贷,又称高息贷款,是指借款人为了获取资金而支付给贷款人高于正常贷款利率的利息。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利贷现象在我国日益严重。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高利贷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高利贷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析。
二、高利贷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高利贷是指借款人为了获取资金而支付给贷款人高于正常贷款利率的利息。
其中,“正常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2. 特点(1)利率高:高利贷的利率远高于正常贷款利率,借款人需支付高额利息。
(2)期限短:高利贷的借款期限较短,一般为几天、几个月或一年以内。
(3)借款人门槛低:高利贷的借款人门槛较低,不论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如何,均可获得贷款。
(4)风险大:高利贷存在较大的风险,借款人可能因无法偿还高额利息而陷入债务困境。
三、我国高利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贷款期限的相应比例支付利息;(二)支付利息的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贷款期限的相应比例支付利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二)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第四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应当依法追回本金;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除追回本金外,还应赔偿损失。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标准
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标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市场的漏洞,进行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打击这一类犯罪,我国制定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标准,以此作为量刑的依据。
一、高利转贷罪的定义高利转贷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将高利贷款转借他人,或者以高额利息向他人放贷,给借款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高利转贷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危害性极大,不仅会导致借款人经济上的损失,还会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二、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标准的制定为了打击高利转贷罪,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标准,高利转贷数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高利贷款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即视为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
该标准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打击高利转贷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通过明确规定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标准,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高利转贷罪,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三、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标准的意义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标准的制定,对于打击高利转贷罪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标准的制定,使得高利转贷罪的数额更加明确,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其次,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标准的制定,可以提高公众的警惕性。
随着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标准的制定,公众对高利转贷罪的认识将更加深入,也会更加注意金融市场的风险。
这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标准的制定,可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
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核心,保护其安全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至关重要。
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标准的制定,可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校园高利贷违法吗,有什么法律规定
校园⾼利贷违法吗,有什么法律规定很多的校园会发⽣⼀些校园暴⼒,以及很多的⾼利贷,那么对于校园⾼利贷⼜是如何界定的,以及是需要如何定罪的,⼜会有什么样的危害存在,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知识进⾏详细的介绍,希望⼤家对于校园⾼利贷有所⼀定的了解。
校园⾼利贷违法吗,有什么法律规定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条【禁⽌⾼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校园⾼利贷的危害1、校园⾼利贷的肆意传播不法分⼦将⽬标对准⾼校,利⽤⾼校学⽣社会认知能⼒较差,防范⼼理弱的劣势,进⾏短期、⼩额的贷款活动,从表⾯上看这种借贷是“薄利多销”,但实际上不法分⼦获得的利率是银⾏的20-30倍,肆意赚取学⽣的钱。
2、校园贷款会滋⽣借款学⽣的恶习。
⾼校学⽣的经济来源主要靠⽗母提供的⽣活费,若学⽣具有攀⽐⼼理,且平时就有恶习,那么⽗母提供的费⽤肯定不⾜以满⾜其需求。
因此,这部分学⽣可能会转向校园⾼利贷获取资⾦,并引发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严重的可能因⽆法还款⽽逃课、辍学。
3、若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放贷⼈会采⽤各种⼿段向学⽣讨债。
⼀些放贷⼈进⾏放贷时会要求提供⼀定价值的物品进⾏抵押,⽽且要收取学⽣的学⽣证、⾝份证复印件,对学⽣个⼈信息⼗分了解,因此⼀旦学⽣不能按时还贷,放贷⼈可能会采取恐吓、殴打、威胁学⽣甚⾄其⽗母的⼿段进⾏暴⼒讨债,对学⽣的⼈⾝安全和⾼校的校园秩序造成重⼤危害。
4、有不法分⼦利⽤“⾼利贷”进⾏其他犯罪。
放贷⼈可能利⽤校园“⾼利贷”诈骗学⽣的抵押物、保证⾦,或利⽤学⽣的个⼈信息进⾏电话诈骗、骗领信⽤卡等。
校园⾼利贷的法律知识⾼利贷在中国古代就存在,提到⾼利贷,⼈们往往将它与“负⾯”联系在⼀起,认为⾼利贷就是违法的。
高利贷罪立案标准
高利贷罪立案标准高利贷是指利率远高于法定利率的贷款行为,通常以非法手段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
高利贷不仅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因此,相关部门对高利贷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
首先,高利贷罪立案标准包括利率超过法定利率的限制。
根据我国《利息法》规定,个人借贷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如果超过这一限制,就属于高利贷行为。
因此,对于涉嫌高利贷的案件,检察机关会对其所涉及的利率进行严格审查,一旦确认超过法定利率,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高利贷罪立案标准还包括违法催收行为。
除了高额利息外,高利贷还常常伴随着威胁、恐吓、侮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催收手段。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借款人的人身权利,也构成了刑事犯罪行为。
因此,对于涉嫌高利贷的案件,检察机关会对其催收手段进行全面调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高利贷罪立案标准还包括借款人的主观恶意。
在一些高利贷案件中,借款人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例如虚报财产状况、故意拖欠还款等行为。
因此,检察机关在立案时也会对借款人的主观恶意进行审查,一旦确认借款人存在主观恶意,也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
总的来说,高利贷罪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对涉嫌高利贷的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从利率、催收手段、借款人主观恶意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才能最终确定是否构成高利贷罪。
同时,对于高利贷行为,我们也呼吁广大借款人要增强风险意识,不轻信高额利息的诱惑,避免陷入高利贷的泥沼。
对于从事高利贷行为的人,相关部门也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高利转贷罪及其案例
高利转贷罪及其案例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借贷并通过各种手段迫使被害人偿还债务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以下是一些高利转贷罪案例:
1. 案例一:2020年,某公司以高利贷业务为名,以高额利息向多名借款人放贷。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该公司采取暴力催债、恐吓、辱骂等手段进行迫使。
最终,该公司负责人被警方抓获,并以高利转贷罪被判刑。
2. 案例二:某个电信诈骗团伙以高利转贷的方式从被害人那里借到大量资金,然后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时间,并不断增加利息。
同时,该团伙还发布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对其进行恶劣的威胁和恐吓。
该团伙最终被警方侦破,成员被判处高利转贷罪的刑罚。
3. 案例三:某个非法借贷公司向借款人提供高利贷服务,利息超出法定范围。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该公司通过电话骚扰、上门催债等方式进行迫害。
警方接到报案后,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并最终将其负责人刑拘,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罪。
上述案例只是其中的几个例子,高利转贷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高利转贷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加强了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
个人放高利贷违法吗,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Without saliva and sweat, there would be no tears of succes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个人放高利贷违法吗,可能涉及哪些犯罪违法,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但是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
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
一、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二、私人放高利贷会涉及哪些犯罪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违法放贷是指以高额利息向借款人放贷,超过法定利率,或者以其他手段强迫借款人还款,侵犯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法放贷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立案追究违法放贷罪呢?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加以解析。
首先,违法放贷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高利贷敛财、强迫交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违法放贷罪。
因此,对于放贷人的行为,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其次,违法放贷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法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借款人放贷超过法定利率四倍以上的,或者采取其他严重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手段的,构成违法放贷罪。
因此,对于放贷人的行为,需要进行严格的量化标准,确保其行为达到法定标准。
再次,违法放贷行为需要有被害人的申诉或举报。
在立案追究违法放贷罪时,需要有被害人的申诉或举报作为案件的重要依据。
被害人的申诉或举报可以提供违法放贷行为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和审理。
最后,违法放贷行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立案追究违法放贷罪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还款记录、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
综上所述,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构成犯罪、达到法定标准、有被害人的申诉或举报以及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只有在以上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违法放贷罪。
对于违法放贷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打击高利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商人。
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张某于2019年向当地一家非法高利贷公司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还款期限为1年。
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张某按期支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但在支付第二个月利息时,由于资金链断裂,张某无法按时还款。
随后,高利贷公司以每月5%的利率向张某追讨欠款,并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张某支付高额利息。
法律分析:一、高利贷的法律性质高利贷是指超出国家规定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范围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本案中,高利贷公司约定的月利率为3%,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属于高利贷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二、高利贷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高利贷公司约定的月利率超出国家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
三、高利贷纠纷的处理1. 追回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高利贷公司应返还张某的本金10万元。
2. 追回超出部分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超出国家规定利率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在本案中,高利贷公司应返还张某超出部分的利息。
3. 追究高利贷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法律案例高利贷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高利贷,又称高息借贷,是指借贷双方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的利息远高于法定利率的借贷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日益繁荣,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中高利贷现象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高利贷案例为切入点,对高利贷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地发生一起因高利贷引发的纠纷。
当事人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2%。
在还款过程中,张某因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被贷款公司催收。
在催收过程中,贷款公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张某支付高额利息,甚至要求其以房屋、车辆等财产作为抵押。
最终,张某不堪重负,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例分析1. 高利贷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本案中,贷款公司月利率为2%,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根据法律规定,该高利贷行为无效。
2. 高利贷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因利率发生纠纷,如果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利息。
”在本案中,贷款公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张某支付高额利息,构成对张某的侵权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贷款公司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返还张某支付的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2)赔偿张某因高利贷行为遭受的损失;(3)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私人高利贷款犯法吗
私人高利贷款犯法吗一、高利贷款到底是什么意思一、高利贷款到底是什么意思利息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算高利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高利贷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放高利贷是犯罪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借钱利息超过多少算高利贷?放高利贷是否违法?一、借钱利息超过多少算高利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也就是说,高利贷的利率依个人交易而定,但是都超过了国家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不构成高利贷行为。
二、放高利贷是否违法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高利贷怎么处理?利息如何计算?
高利贷怎么处理?利息如何计算?我们知道,高利贷是一种以非法形式来剥夺他人财富的行为,是一种十分不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导致了很多家庭为此而闹得家破人亡,无疑是一种对于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行为,也是警方所打击的行为。
那么,高利贷怎么处理和利息如何计算?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一、高利贷怎么处理?高利贷逐渐成为了社会毒瘤,借款人一方面抱怨高利贷给生活带来的艰难,另一方面却又对这种现状无可奈何,形成了一个怪圈。
那么,如果遇到高利贷纠纷怎么解决?(一)认定为高利贷的部分,债务人对属于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偿还的。
(二)由于高利贷引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三)因为赌博等犯罪行为产生的高利贷属于恶债,可以拒绝偿还。
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夫妻双方要承担还款责任。
即使夫妻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讨。
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讨。
(四)刑法中虽然没有关于放高利贷的罪名,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刑事纠纷,如故意伤害等出借人要按相应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二、高利贷的利息如何计算?人们俗称的高利贷,就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自愿协商同意支付的借贷利率。
其特点一般是时间短,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借贷利率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由于我们国家的利率标注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各家银行只有在规定的利率幅度范围内确定,按照目前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利率一般是按六个月以内,六个月至一年,一年至三年,三年至五年和五年以上的借贷期间来分别计算借贷款利率标准的。
而高利贷一般是按月或者三个月到一年的期间计算利率的,银行的一年期贷款一般在6%左右。
而民间借贷利率目前一般是在月3%到6%,也有年15%到30%的。
而银行同期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银行利率的数倍。
因此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的也很多。
非法经营(高利贷)罪最新立案标准
⾮法经营(⾼利贷)罪最新⽴案标准⾮法经营(⾼利贷)罪(刑法225条4项)【40】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包括单位和个⼈)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10次以上,扰乱⾦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法放贷⾏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个⼈⾮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以上的,单位⾮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以上的;4.造成借款⼈或者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1.个⼈⾮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2.个⼈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3.个⼈⾮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以上的,单位⾮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以上的;4.造成多名借款⼈或者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次⾮法放贷⾏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
⾮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以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1)2年内因实施⾮法放贷⾏为受过⾏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法放贷⾏为10次以上的。
上述规定中的“接近”,⼀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恶势⼒⾮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以上两种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高利贷判刑标准
高利贷判刑标准
高利贷是指以极高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在我国,高利贷属于非法放贷
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对借款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因此,对于从事高利贷的人员,法律有着明确的判刑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非法放贷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关
的刑事责任。
根据不同情节,对于高利贷判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对于放贷人利用高利贷非法牟利数额较大,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讨债,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二,对于放贷人非法放贷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次,高利贷判刑标准还需考虑到放贷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在法律的适
用中,对于高利贷判刑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放贷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
如果放贷人明知对方无力偿还却故意放贷,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判刑标准将更加严厉。
此外,高利贷判刑标准还需考虑到放贷人的社会危害程度。
在判决高利贷案件时,法院也会考虑到放贷人的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放贷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将会依法从重处罚。
总之,对于高利贷判刑标准的确定,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根据非法放贷
的数额大小、使用的手段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
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放贷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希望广大借款人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远离高利贷,维护自身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违法放高利贷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放高利贷行为的法律责任高利贷是指放贷人以过高的利息收取金额远远超过正常市场利率的贷款行为。
违法放高利贷行为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的普遍问题,给借款者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风险。
为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打击违法放高利贷行为。
在我国,违法放高利贷行为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违法放高利贷行为可以被定罪处刑为非法经营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具体根据行为人的违法程度以及对借款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来进行判断。
非法经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或者应知所贷提供者的违法来源,非法放贷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经营行为、知道提供者的违法来源以及给他人贷款。
根据目前的判例和法律解释,高利贷常常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如果相关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或者导致借款人破产、生活陷入困境的,行为人将面临刑罚的追责。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在职期间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
如果在金融监管部门、银行等相关单位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放高利贷,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外,违法放高利贷行为的行为人还可能面临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高利贷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因此借款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确认合同的无效。
借款人还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高利息,并有权要求放贷人承担相应的债权关系。
此外,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对违法放高利贷行为也非常重视,将加大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违法高利贷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等。
金融监管部门还可以与公安部门、法院等机关进行合作,对涉及违法放高利贷的行为人进行综合治理。
中国法律规定高利贷(3篇)
第1篇一、引言高利贷,作为一种非法的借贷行为,长期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高利贷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还对借款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甚至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高利贷的相关内容。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出发,对高利贷进行详细阐述。
二、高利贷的定义高利贷,是指借贷双方在借款过程中,约定的利息高于国家规定利率的借贷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高利贷是指年利率超过24%的借贷行为。
三、我国法律规定高利贷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支付利息的期限按照借款期限确定;(二)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按照借款的用途确定;(三)借款的用途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借款的期限确定。
”该条规定明确了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但并未对高利贷进行界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明确了高利贷的界定,并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二)诈骗公私财物的;(三)非法集资的;(四)高利转贷的。
法律对高利贷规定有哪些
法律对⾼利贷规定有哪些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条款规定,禁⽌⾼利贷,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在最⾼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明确民间借贷超过银⾏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当事⼈借了⾼利贷,超过法律保护的部分可以不⽤偿还。
关于法律对⾼利贷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法律对⾼利贷规定有哪些1、民法典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各地⼈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条⼆、民间借贷中如何约定利息1、利率的约定是借贷双⽅达成协议的重要内容之⼀,很多民间借贷带有⼀种投资性质在⾥⾯,如果利率约定不清,则容易影响投资的效果和期望。
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没有还款,那么从还款到期⽇开始计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付利息。
所以,在订⽴借款合同时,明确利率是⼗分必要的。
虽然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定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否则,⼀旦发⽣纠纷,出借⽅极有可能因此造成损失。
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不得超过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我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为,双⽅当事⼈在借贷过程中本着⾃愿原则有⾼度的⾃治性,但是,⼀旦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我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
3、另外,合同到期时如发⽣借款⽅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的情况时,⼀定要对所偿还的款项进⾏说明或者同出借⽅协商⼀致,明确所还款是利息还是本⾦,否则,所还款项按照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的⽅式计算。
如果先归还本⾦,则拖⽋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计息,如果先归还利息,则拖⽋的本⾦部分可以继续计息。
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中有⼈⾼息借贷,这样⾏为不允许的,我国的《民法典》中明确禁⽌⾼息放贷,民间借贷的利息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同期利率的四倍。
法律案例高利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逐渐成为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监管不严、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高利贷现象在我国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市发生的真实高利贷纠纷为例,分析高利贷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张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年。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李某如约向张某支付了首期借款。
然而,在借款期限内,张某多次以各种理由要求李某提前还款,并要求支付高额利息。
李某因无力偿还,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2. 高利贷合同是否有效?3. 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高额利息?四、法院判决1. 高利贷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高利转贷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将非法所得的贷款再次转贷,或者以高利转贷为目的,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2%的月利率向李某借款,但实际上收取了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2. 高利贷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张某以高利贷的形式向李某借款,存在欺诈行为,因此该借款合同无效。
3. 借款人无需承担高额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由于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无需承担高额利息。
五、案例分析1. 高利贷的危害。
高利贷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高利贷的利息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款人难以承受,容易引发纠纷。
此外,高利贷往往伴随着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影响。
2. 高利贷的法律规制。
我国法律对高利贷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放高利贷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放⾼利贷是否可能构成⾮法经营罪⾼利贷的消极影响⼗分明显。
企业如果利⽤⾼利贷资⾦进⾏经营活动,⼀旦资⾦断链,企业可能濒临终结,⾼利贷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异于饮鸩⽌渴。
此外⾼利贷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受⾼额利润驱使,⼏乎所有的涉恶、涉⿊、⾮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都有⾼利贷的影⼦。
如何通过法律来规制⾼利贷⾏为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现在和店铺⼩编⼀起来看看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吧!放⾼利贷是否可能构成⾮法经营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放⾼利贷⾏为本⾝不具有刑事违法性2.放⾼利贷⾏为构成⾮法经营罪⼀、发放⾼利贷⾏为的司法认定民间借贷包括借⼊和借出两种基本模式。
发放⾼利贷⾏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出”。
当前司法实践对发放⾼利贷这种借出⾏为,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放⾼利贷⾏为本⾝不⼊罪⽬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放⾼利贷⾏为本⾝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尽管⾼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尤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但⾼利贷易诱发犯罪并不等于放⾼利贷⾏为本⾝就是犯罪,它们之间是两回事。
⽽且我国刑法除了“⾼利转贷罪”以外,没有法律条⽂直接将放⾼利贷⾏为定性为犯罪,根据法⽆明⽂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放⾼利贷⾏为与犯罪等同。
2.放⾼利贷⾏为构成⾮法经营罪放⾼利贷⾏为不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具有刑事违法性。
发放⾼利贷⾏为违反了刑法第⼆百⼆⼗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构成⾮法经营罪。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认可这种观点的⼈逐渐增多。
⼆、发放⾼利贷⾏为是否可能构成⾮法经营罪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发放⾼利贷为业的⾏为没有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不符合⾮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之要件。
在现⾏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发放⾼利贷⾏为定罪量刑依据尚不充⾜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坚守谦抑性品质,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类⾏为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于如何保护合法借贷利息、依法遏制⾼利贷化倾向,我国既有《民法典》的规定,也有与之相衔接的司法解释、规范性⽂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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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利贷的刑事责任[摘要]:高利贷这个旧社会的产物如今又死灰复燃,并呈蔓延之势。
然而我国除了民事法律规范对民间借贷有明确规定之外,我国刑法对高利贷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导致我国司法机关在规制该行为时适用法律时的不一致。
本文在分析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区别的基础上,界定了高利贷的范畴,并从高利贷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的角度阐述了适用刑法规制高利贷的必要性。
最后,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论证了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高利贷的合法性。
[关键词]:高利贷社会危害性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一、高利贷的概念在界定高利贷的概念之前,有必要首先明确如下观点(因为这一观点不仅关系到高利贷概念的界定,而且全文所论述的高利贷行为的刑事责任也以此为基础),即此文所讨论的高利贷不同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民间借贷。
第一,国务院于1981年5月8日颁布的《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必须严格区别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与农村高利贷活动。
”这是高利贷与民间借贷之间存在差别的法律依据。
第二,虽然在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对于高利借贷行为有许多详细的规定,但并不能因此而推出高利贷就是一种民事行为、高利贷的性质就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这其中的道理其实很简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量变与质变原理告诉我们,当量变超出一定的度,那么就会发生质变。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也是如此,当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民间借贷超出一定的度之后,就会发生质变,那么这种高利借贷行为就属于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了。
例如,我国的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是,这种言论的自由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度,如果某人因行使自己的此种权利而侮辱了他人的人格,那么他(她)的这种言论权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了,情况严重的,则必须接受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了。
高利贷,目前我国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借贷利率明显高于正常利率的资金借贷。
在法律上,我国也只是对民间借贷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合理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予以确认和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四倍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通过上述民事法律规范对民间借贷的界定可以看出,高利贷与民间借贷是存在很大区别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1、性质。
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
虽然放贷者也从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其行为发挥着银行的职能,通常利息畸高,而不只是略超出银行利息四倍。
2、规模。
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
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
结合上面的分析,为了正确区分高利贷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民间借贷,我们可以对高利贷定义如下: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
高利贷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
高利贷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不过不能是金融机构。
2、客体。
高利贷所侵犯的客体为多重客体。
既侵犯了市场的准入、竞争、交易等秩序,又侵犯了国家对于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
3、主观。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以牟取暴利为目的。
4、客观。
客观上表现为主体实施了以非银行借贷资金,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
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刑法禁止的是犯罪行为。
[1]关于犯罪的概念,马克思、思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经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2]犯罪是对统治关系的破坏,国家通常采取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打击犯罪。
因此,刑法与民法等其它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不能混淆的,只有犯罪行为,才应该用刑法去打击,否则就不能实现刑法的目的,就会损害人民的权益。
犯罪具有三个重要的特征,分别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如果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特征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体现了犯罪和其他危害社会行为的内部联系,那么,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则体现了犯罪三个特征之间的内部联系。
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是起决定作用的,而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是第二性的,是被决定和派生出来的法律特征。
[3]高利贷行为是否值得用刑法来打击呢?关键就看这一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有多大。
笔者通过Google搜索引擎共搜得与“高利贷的危害”有关的网页约计176000个。
高利贷的主要危害表现如下:(一)高利货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目前我国在银行贷款方面存在门坎过高、手续过多等弊端,合法筹资渠道的不通畅迫使一些个人和单位以高于银行几倍、十几倍的利息去借高利贷。
虽然高利贷有时确能解决一些个人和单位的燃眉之急,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借贷行为不仅会损害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而且会损害国家经济的发展。
一方面,国家对于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的监管,任何主体都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才能从事借贷等金融业务活动。
而高利贷则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的准入、竞争、交易等秩序。
另一方面,由于高利贷的利息太高,往往使个人和企业背上过于沉重的利息负担而导致资金周转更加的困难,其后果必然是饮鸩止渴,一些家庭和企业就是因为利息负担过重而家破人亡和企业破产。
如果放任这种趋势蔓延,必将破坏社会的生产力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高利货危害人民生活的安定有句俗语说得好:高利贷,阎王债,陷进去,出不来。
在著名歌剧《白毛女》中,杨白劳因高利贷被逼得家破人亡,高利贷祸害百姓的本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然而,在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今天,因高利贷而被逼家破人亡的事实依然存在。
笔者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共搜得与“高利贷自杀”有关的网页约计281000个。
血淋淋的事实迫使我们必须对高利贷破坏人民生活安定的现实给予高度的关注。
以致于有人发出这样的呼喊:祖国啊,莫让高利贷害国害民了,不要让老人失去儿女,不要让儿女失去父母。
让儿女无忧无虑地成长。
让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
穷不可怕,总比生活在恐惧中幸福多了。
[4](三)高利贷诱发其它刑事犯罪由于高利贷是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了夺取更多的利润,放贷人员在借贷者无法支取高额利息或者本金时往往会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非法利益。
因此,高利贷行为通常与非法暴力是相互依存的。
据人民法院网报道:2006年以来,安吉县法院受理非法拘禁案件8件16人,其中6件12人是由于受害人未及时归还高利贷债务而造成的民转刑案件。
[5]另据新华网报道:2002年4月28日,山阳县农民姜某因办砖场资金周转困难,借了陕西省山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何奇5万元高利贷,2个月后因无钱清息,何奇指使人用大马刀、钢筋对姜某威逼,并以注射丧失性功能的药物进行恐吓;何奇甚至用手枪指着姜某的脑袋追讨高利债,逼姜某共归还高利贷本息及“罚款”67万元。
[6]通过上面两则报道,可见高利贷诱发其它严重刑事犯罪的作用之大。
概而言之,高利贷的社会危害之大,已完全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足以值得用刑法来规制这一行为,对于高利贷应以法律严惩也成为全社会之共识。
例如,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期间,在湘全国政协委员胡旭晟建言,要明确规定高利贷行为违法,禁止民间高利借贷,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民间高利放贷罪”。
[7]三、以非法经营罪规制的合法性当然,高利贷行为的社会危害之大,完全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只是证明高利贷行为值得用刑法来规制,并不等于高利贷就是犯罪。
高利贷行为要构成犯罪,而必须具备犯罪的法律特征,即法律规定该行为违法和应受处罚。
然而,纵观我国刑法规范,却根本找不到“高利贷”这三个字,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对于高利贷行为的刑事打击就是于法无据呢?下面笔者将通过解答两个方面的疑问来论证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高利贷的合法性。
(一)是否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生命力所在,它也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从此条文可以看出,法律规范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的应有之意。
在将明确性原则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内容的时候,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既坚持明确性原则,又使现实存在的刑法法规免除因内容不明确而要被废除的厄运。
在这一方面,日本法院的审判经验,即通过合理解释,使表面上看起来不明确的刑法规范变得明确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8]因此,罪刑法定并不排斥刑法解释。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刑法解释只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就不会损害罪刑法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它体现了国家专制力量对于民主和人权价值的充分尊重和保护,它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等有损国民预测可能的刑事司法行为。
在此意义上,尊重人权主义与使国民具有预测可能性(预测可能性原理)是同一含义。
但是,国民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具有预测可能性的前提,是事先有成文法的规定,这便是法律主义(或成文法主义);事后法不能使国民具有预测可能性。
[9]因此,要判断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高利贷行为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关键看适用刑法时对刑法规范的解释是否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该条列举了四类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但是根本没有高利贷的规定。
是否意味着非法经营罪不能规制高利贷呢?其实不然,因为高利贷行为就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列举的第四项非法经营行为,即“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