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26•【文号】财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
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从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看,目前只有少数市县按照规定编制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大部分市县尚未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为将国务院有关要求落到实处,现就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拖欠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对于应缴未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要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限期补缴。
实施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经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不得滞压应缴地方国库资金。
要坚决纠正在相关部门设立过渡性账户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取消相关部门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主体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制度,不仅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全面、客观、完整反映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状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3•【字号】宁政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8]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全市公共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及土地市场形势的变化,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及管理办法作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1、市政府直接收储的地块、毛地出让地块以及其他没有优惠扶持政策的地块收益全额归属市政府。
2、上述地块以外,原享受各类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所涉及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扣除刚性计提后,由市政府集中20%,作为政府净收益,用于市政府统一安排的项目支出,剩余部分用于相关区域或单位的成本或项目支出。
3、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统一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操作1、控制成本支出,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坚持净地挂牌上市,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毛地出让。
加强土地出让成本的审核。
市国土局市场办、储备中心包括分中心要建立正常的、规范的土地成本申报、评估、审核机制。
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国土局要委托中介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出让地块的成本进行审核。
尽量缩短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分期付款期限,提高出让价款征收到位率,提高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
2、规范土地储备分中心的土地出让金运作管理对土地储备分中心涉及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操作:各分中心应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融资,增加土地运作融资的能力。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分中心应对其土地储备资金单独建帐,按地块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同使用。
其年度土地储备效益纳入市政府对市土地储备整体绩效情况一并考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15]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2.25【实施日期】2015.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一)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完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含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补缴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土地租金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范围,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完整、准确,不得坐支、虚列土地出让收入。
(二)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1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严禁通过补办用地手续等形式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严格控制土地用途变更、规划调整。
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土地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调整使用规划。
土地使用者违反上述规定的,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明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国有出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本级政府批准,按照土地储备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地块大小、开发条件等发生变化,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等规定情形,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等方式,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11.18•【文号】财综[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41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深刻汲取我市“河滩地”问题惨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前,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节点的拟出让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带城市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明确出让主体。
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财综(200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 础。除国务院 有明确规定以外 ,任何 地区和部 门均
不 得 减 免 缓 缴 或 者 变相 减 免 土地 出让 收入。市县财政 、 国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 人 民银 行 分 支 机 构 要各 负其 责 ,加 强
㈨ 题专项治理 一作 ,现就进一步 加 I 强上地 让收 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 知
分支机构要加强对 商业银行代收土地
出让 收 入 业 务 的 检查 监 督 与 管 理 。 ( ) 范 土地 出让 收入 分 期 缴 纳 三 规 行 为 。市 县 国 土 资 源管 理 部 门 与土 地
" 税 收 入 汇 缴 专 广滞 留 时 间 过 长 , J 未 按规 定及 时 缴 入 地 方 库 ;有 的地 存 在拖 欠 土 地 出让 收 入 问题 ,未 能 做 到 心 收尽 收 ;有 的 地 区 越权 减 免 缓 缴 或 变相 减 免 土 地 出 i t 入 ,造 成 土 kl  ̄ 地 Ⅲ 收入 流 失 ;还 有 的地 区未 按 规 定 编 制 土地 m让 收 支 预算 等 。针 对 J 二 述 州题 , 照 财 政 资 金科 学 化 、 细 化 按 精 管 要求 ,结 合 开 展 程 建 设领 域 突 I
收 支 全 额 纳 入 地 方 基 金 预算 管理 的规
( )确保 土地 出让收入 及时入 二 库 。土地 出让收入原则 上采取就地直 接缴库方式 ,商业银行应 当把收缴 的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及 时 足 额 划 转 地 方 国 库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已将 土地 出让 收 入 收 缴 至 非 税 收 入 汇 缴专 户 的 ,要 严 格 执 行 1 工作 日划 转 地 方 国库 的 规 0个 定 ,不 得 超 时 滞 留 已 收缴 的土 地 出让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工作 ,现 就进一 步加强 土地 出让收支 管理 的有 关事 宜通知 如下 :
一
、
统一思 想认识 ,不折不扣地将 土地 出让收 支全额纳入地 方基金预算 管理
土地 出让 收支全 额纳入 地方基 金预算 管理 ,是全面 完整 反映地方 政府 收支活 动 的一个 重要 手段 ,是加 强土地调 控 、促进 节约 集约用 地 的一项重要 内容 ,是落 实科学 发展观 的一项 重要举 措 ,地 方各级财 政 、国土资源 管理部 门要从 维护 中央政 策统一 性 以及促 进经 济全面协 调可 持续
确保 土地 出让 收入 及 时足额 缴入 地方 国库 。 ( )严 格 土地 出让 收入 征 收管 理 一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在 国 有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 租 赁 合 同 、 划 拨 决 定 书 中 , 必 须 明 确 土 地 出
让价 款 、租金 和划 拨土 地价 款 的总额 、缴 付 时间和 缴付 方式 ;对 于经 依法 批准 改变土 地用 途等 土地 使 用 条件 的 ,市 县 国土 资 源 管理 部 门必 须在 土 地 出让 或 租 赁合 同 中明确 应 补缴 的土 地价 款 ,缴款人 应 及 时按合 同有 关规 定缴款 。对于 未按 规定缴 清 全部 土地 价款 的单位 或个 人 ,市县
收土地 出让 收 入业务 的检 查监 督 与管理 。
( ) 范 土 地 出让 收 入 分 期 缴 纳 行 为 三 规
市县 国土 资源管 理 部 门与土地 受让 人在 土地 出让合 同 中依法约 定 的分期缴 纳 全部土 地 出让 价 款 的期 限原 则上不 超过 一年 。经 当地 土 地 出让协 调决策 机 构集体 认 定 ,特 殊项 目可 以约 定在 两 年 内全 部缴 清 。首 次缴 纳 比例 不 得低 于 全部 土 地 出让 价款 的5 % 0 。土 地租 赁 合 同约 定 的当期 应 缴 土地价 款 ( 租金 )应 当一 次全 部缴 清 ,不得 分 期缴纳 。 ( ) 格执 行 土地 出让 ( 赁 ) 同 、划拔 决定 书 四 严 租 合 市县 国土 资源管 理部 门要 加 强土地 出让 ( 赁 )合 同、划 拨 决定 书执行 管理 ,督促 土地 受 租
财综[2009]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浙政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是政府财政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7〕49号)等文件精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总体良好,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也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足、管理粗放等问题,特别是擅自缓缴收入、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等问题较为突出,必须深化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金效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是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制度。
各地要扎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具体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根据地方基金预算从地方国库中拨付,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既是政府规范收支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要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市、县城市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三)周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0•【字号】滨政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滨政发〔2007〕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央、省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等收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和征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一律通过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汇缴国库;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征缴管理,进一步加大清欠和征缴力度,确保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政策,非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减免和拖欠。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土地出让费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工作。
各项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范围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到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承租者收取的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及时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催缴。
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缴交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清后,方可依法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得按照缴交土地出让收入比例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穗府[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穗府〔2008〕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称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土地出让金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土地受让人通过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地方国库,支出按规定的范围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市国土房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出让收入具体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除经营性土地继续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外,工业用地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严格执行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制度。
四、市发改、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对下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进行认真研究,科学分析,增强土地出让金收支计划的准确性。
按照财政预算编报要求,每年9月份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将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报市财政、发改部门;同时,市国土房管、建设、农业、劳动保障等土地出让收入支出主管部门也要提出下年度支出计划报市发改、财政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年 。经 当地 土 地 出让协 调决 策 机
构 集体 认定 ,特殊 项 目可 以约 定 在 两年 内全 部 缴清 。首 次缴 纳 比 例不 得 低 于全部 土地 出让价 款 的 5 %。土 地 租赁 合 同约 定 的当期 0 应 缴 土 地价 款 f 租金 1 当一 次 全 应 部缴 清 , 不得 分期 缴 纳 。 f 四)严 格执 行 土 地 出让 f 租 赁) 同 、 拨 决 定 书 。市 县 国土 合 划 资 源 管 理 部 门要 加 强 土 地 出 让 f 赁 ) 同 、 拨 决 定 书 执 行 管 租 合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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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近期个别地方在招商引资、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等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规定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规范土地前期开发,坚决制止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行为。
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应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前期开发整理成本,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列支。
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凡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立即终止。
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文件立即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鲁政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审计和检查情况看,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经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现就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各级政府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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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市县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对于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市县,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落实到位,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政策在本地区得到贯彻执行。
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
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
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
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对于不按规定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予以纠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代收土地出让收入业务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
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对于2009年审计调查发现的个别地方越权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
土地出让(租赁)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方式及时了解土地出让情况及土地出让收入相关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要商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三、完善预算编制,严格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各项土地出让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自2010年起,各级财政部门要向同级人大报告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08〕74号)的规定,共同做好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规模,并按规定程序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应当与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与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相衔接。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时,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核拨所需资金;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县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同时,要在市县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财政部汇总。
财政部门要将经人大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抄送同级地方国库部门。
四、加强统计工作,提高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编报质量和编报水平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是反映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查找问题、强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台。
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工作,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有关规定。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本部门内部指定具体负责统计报表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报表填报责任。
同时,要加强内部协调与沟通,指定相关机构及时向本部门牵头汇总机构提供土地出让收支报表相关数据。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分别做好报表数据审核工作,保障数据准确性,共同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报表,按时报送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统计督查机制,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及时报送土地收支报表,并及时审核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按时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对市县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