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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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院长办公会是医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研究处理临床、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院领导应当向院长办公会汇报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实行院长负责制,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措施。

(二)研究党委会关于医院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落实措施。

(三)对医院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和部署落实。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方案。

(七)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经费预算,审批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10 万元以内的预算项目的执行。

(八)组织拟订和实施医院发展的资源配置方案,研究资产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

要事项。

(十)研究专科建设、学科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一)组织开展临床医疗和科教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和实施人事、财务、教学、科研、后勤等改革方案。

(十三)组织拟订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研究处理事关医院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等。

(十五)研究应急处置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十六)其他需由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四条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提出或院长商党委书记确定,副院长、分管医院办公室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可以向院长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的建议;凡分管院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院长办公会。

第五条由医院办公室在前一次会议结束后开始征集议题;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根据议事范围,承办部门应填写《XX市中心医院 / 同济XX医院院长办公会议题征集审批表》并附简要规范的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交医院办公室汇总,呈院长审定。

第六条凡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应由分管领导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的内容应包括汇报

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涉及医院资产、财务、规划、基建和人才引进等重要事项,应先分别经相关议事机构审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按照规定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座谈会、论证会、院内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的议题一旦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及时间和地点,一般应由医院办公室提前一天通知到与会人员,并将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一并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院级领导。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医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提出议题的分管院领导的提议,确定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第十二条会议安排专人记录,并辅以录音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医院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会议议事方式实行一事一议。议事程序一般为: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就论证情况及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等作简要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有关部门的列席人员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与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定。

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的决议,由医院办公室整理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给全体院领导。对于具体问题作出的决议,医院办公室将相关决议的通知送达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院长办公会决议一旦形成,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出席会议的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党委会或上级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落实督办

第十七条会议作出的决定,按院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院领导要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任部门应将会议决定纳入部门工作计划认真组织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院领导。明确由牵头部门负责并由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执行的,牵头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缺席会议的院领导应及时主动了解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并进行督促检查。医院办公室主任应向其通报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相关责任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医院办公室书面反

馈会议决定督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纳入医院干部履职尽责评价考核范围,作为研究确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督办过程中发现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应按照行政问责的相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七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院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对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人员,须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与会人员代为转达。

第二十三条院长办公会的决议事项,根据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会议内容、过程情况,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和泄露。对涉密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档案局《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院长办公会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纸质、电子文档均应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XX市中心医院同济XX医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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