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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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五年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市、县(区)提供不少于60学分的面对面培训;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计算办法和标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结业证中书既有学时又有学分规定的以学分计算。

第六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等,凭有关证明材料,按每天1学分计算。

第七条在县级以上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结对帮扶、教育志愿者、下乡送教等义务支教活动,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均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承担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和发明的,主研人员(不超过3人)、协研人员(不超过5人)凭有关证书按下列分值记学分。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公开课和示范课、在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等,凭有关证明按下列分值记学分。论文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刊物发表的,其级别按办刊主管部门所代表的政府级别确定,在具有省、市内部资料准印证刊号的刊物

上发表的,按降低一个层级记学分。两人以上共同发表的论文,根据论文确定的总学分在各位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学分计算只取整数,平均后所余学分可依次追加前几位作者)。

第十六条编写教育教学方面正式出版教材的,主编、副主编、编写人员分别按每章3分、2分、1分记学分;主副编超过三人的,第四位以后按编写人员计分,最高不超过20学分;三人以内合著按每章2学分,根据个人所著章数计分,或确定总分在各位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学分计算只取整数,平均后所余学分可依次追加前几位作者),最高不超过20学分;个人专著按每章3分记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

第十七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项目,属同一内容的,五年周期内,按最高分值记一次学分。下列情况不记学分:在无刊号的印刷物上发表的文章;500字以下的论文;新闻、宣传稿件;学生作品指导奖、辅导奖;编写教辅资料、试题集等;普通话等级证书、职称评聘有关的计算机和外语等级证书、其它资格证书等;其它不符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项目。

第十八条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确定。五年周期内,公需科目培训总分不超过120学分,每年不低于20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按年度登记,采用证书登记和信息系统网上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一)证书登记统一使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省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二)信息化系统统一采用“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分管理系统),由学校管理员依据教师个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书记录,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三)继续教育教师证书编号与中小学教师在学分管理系统中的编号相同。编号方法见附件1。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和登记工作由教师所在学校负责,按照“教师申请—学校计算—管理员登记—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教师个人申请: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单位主要领导签批件)、结业证书、学习笔记、培训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小组提出学分登记申请。

(二)学校计算学分:学校学分管理小组先审核教师提供的参加各类培训的考核成绩、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等材料原件,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再按照本办法和学校规定的学分计算办法计算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

(三)管理员登记:管理员根据学校学分管理小组审核、计算出的学分分别在学分管理系统和教师登记证书上登记,并在证书上签字。学校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分登记工作。原则上,学分登记人由学校教师信息管理员担任。各学校可根据实际安排本校教师学分登记时间。学分年度登记工作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然后以学校为单位,将教师登记证书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和认定工作,对学校上报的审核材料审核后,在教师登记证书签字盖章。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核时间,并于次年1月份前完成。全部完成后教师登记证书返回教师本人或单位保存。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时需要查验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对当年完成规定学分的在其登记证书上注明“完成”,未完成的注明“未完成”;对周期审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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