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TF16949:2016供方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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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必须在《合格供应商名录》范围内进行,若需在合格供应商范围以外采购,由采购提出申请,经相关副总审批后执行采购,日后若可能向该供应商采购物品,则需在两周内对其进行评价,合格后并列入《合格供方名录》。
5.1.5如顾客有规定,《合格供方名录》应经顾客的物资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选用。5.1.6采购应按《供方业绩再评价表》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每年一次的绩效定期再评价,将评价结果记录于该表。
5.1.7供应商的定期再评价,主要有产品质量、供货信誉、交付绩效、顾客中断、顾客通知、价格和服务等内容。
5.1.7.1评价评分方法:
a)产品质量(60%):合格批数/进料批数×60分
b)供货信誉(30%):准时批数/进料批数×30分
c)服务(10%):(100分-总扣分)/100分×10分
5.1.7.2供应商的再评价数据由技术部、质量部、生产部以及相关部门提供。
5.1.7.3A类产品的供应商:
a)95-100分,优先考虑订货;
b)85-94分,不采取措施;
c)70-84分,要求有书面改进措施(甚至减少订货)。
5.1.7.4B类产品的供应商:
a)85-100分,优先考虑;
b)75-84分,可不采取措施;
c)65-74分,需要改进。
5.1.7.5C类产品的供应商:
a) 80分以上优先考虑;
b) 60分以上表示许可。
5.1.8采购应保持《合格供方名录》的最新正确资料和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5.1.9在合格的供应商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品质不良状况,由质量部提出处理方案,采购发出供方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供应商予以改善,如若经告知后仍无法达到预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