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安全办案问题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6-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王永乐(014100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内蒙古 包头)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大力度,更新措施,全面提升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水平,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侦防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这一要求的提出必将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也必将对检察机关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但是当前,基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两低,即不起诉率高、撤案率高、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
反贪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新的办案形势下,随着办案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和执法程序的进一步规范,程序性、材料性的工作增加,凸显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侦查人员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对“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还是很大,而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给办案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获取口供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在同步录音录像审讯条件下,保证嫌疑人充分的休息、饮食时间权利,并保证笔录记录与录音录像的审讯同步,这也打破传统的办案模式。
在以往的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习惯于对嫌疑人成功突破口供后,对其犯罪事实形成证据材料,记录笔录的精力和时间主要放在审讯后期,但是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审讯期间的全部事实,要求侦查人员的讯问与笔录记录保持一致。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p o lms i i aS o c a r e iv si ai n u h a l o r s u c s o e cu s t f ca rme c s s o a iai n o r b e n Ch n ’ f i lc i n e t to .S c s t e p o o r e ft l e o o i m g l h i ilc i a e .1c l t f z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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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wo d : f c a rmei v si a in wo k me h ims i r v me t a u e . y r s o i l i e tg t ; r c a s ;mp o e n i c n o n me s s r
收稿 日期 :2 1.11 0 00 .4
中图法分类号 : D9 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14( 0 0 20 4 .4 0 911 2 1 )0 .0 70
WA NGY u& C EN Gu n d H ag i
Ab t a t ti e y i o tn o f ca r e iv si a in t mp o e t e wo k n c a im.Cu r n l,t e e ae m a y sr c :I s v r mp r t f r o a i i lc i n e t t o i r v h r ig me h n s m g o re t h r r n y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由裁量 ; 次 , 其 在程序 要件上 , 发令状主 体须具 有中立 性, 签 结果 要搜查 、 扣押 的人或 物, 行搜 查扣押 的地点 , 执 以及 令状的有 效期 限, 以使令状 具有 特定性 , 免 侦查行 为的行使 漫无边 际。我 国 避 目前逮捕 由检察机 关批捕部 门决定 , 他侦查措施 往往 由侦 查机 其
可 能 已发 生了的职务犯 罪收集相关 证据 、 找并抓获犯罪 嫌疑人 查
所 进行 的各种专 门调 查活动 以及 采取 的强制 措施 。 在我 国, 务 职
一
( ) 二 建立 职务犯 罪 大侦 查格局机 制
所 谓职 务犯罪 大侦 查格局 机制 ,是指 以检 察机关 为办案主 右 协同 、 与执 法执纪 等外 部单位统 一 协调 , 从而保 障高效 地查办
赂等职 务犯罪呈 现 出 了新 的时代特 征, 如涉案人 员群 体化 、乍 『 案 踪捕 诉” 内容 , 为 构架 同一检察机关 内部的新型 侦捕诉关系 , 提高
过程交织 化、 作案手 段智能化 、 法律 认定 复杂化等 , 职务犯 侦 案件 证据 的补强 能力 ; 一 体化 侦查” 使 以“ 为切入 点 , 健全侦 查指挥 查查工作 中存在 的 问题
( ) 一 职务犯 罪侦 查手段 落后
现在 职务犯 罪的作 案手段越 来越 隐蔽 , 越来 越智 能化 , 然而 作的 开展 。
我 国职 务犯罪 的专门侦 查手段仍 采用 洵 问、 问、 查等传 统 的 讯 搜 调 查手段 , 并不能满 足现阶段 我 国职 务犯罪 侦查 的需求 , 利于 不
职 务犯罪 的侦 查活动是 为 了查 明案情 、 查获犯罪 嫌疑人 , 收 集确定 、 充分 的证据 料 , 具有 保密性 。 介入过 多的其他 因素 , 若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 于检察机关 的初查活 动只在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 讼规则》 这一 具有 司法解释性 质的规范性 文件 中有 表述 ,如 则》 第 1 8条规定 2 中,对 初查阶段不得 限制被调 查对象 的人 身 自由和财产权利进 行了禁 止性规定 。而对查 询和调 取证据材料的范围和 内容都没有 明确的规定 , 同时 ,该 司法解释 对初查 的规定并无明确的刑事诉讼法律依据。 22 凋查 手段受限 ,调查能 力不适应 。司法 实践中 ,案件线索 初查效 . 果 不 佳 ,主 要 有 两 个 方 面 的原 因 :一 是 从 客 观 条 件 上 看 ,调 查 手 段 单 通 过初 查 活 动 , 既 要 达 到 初 查 的 目的 ,又 必 须 在 合 法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但 由 于 法 定 措 施 的 缺 乏 , 导 致 初 查 手 段 的 力度 和 分 寸 难 以 准确 把 握 。二 是 从 渊 查 主 体 看 ,初 查 能 力 薄 弱 。相 对 立 案 后 的 侦 查 ,初 查 更 具有更强 的秘密性特征 ,更强调 经验积 累 ,对各种不确 定性 因素 的把 握能力 和综 合性知识 的丰富程度 ,对承办人 分析案件线 索 ,判 明初 查 方 向 ,确 定 仞 查 重 点 ,调 整 初 查 思 路 ,果 断 获 取 证 据 以 及 准 确 把 握 提 请立 案时机 等方 面的能力要 求更 高 ,而 目前高 素质 的初查人 才不 足 ,
一
,
还 不 适 应 实 际需 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3 监督机 制不够完善 ,初查 行为有待规范 。初 查活动监督控制机 制 . 不够健全 ,在诸多方 面存在漏洞 ,导致对初 查活动 的监 督成为对 自侦 重要关 系人的通话资料 ,可能侵犯公 民的通信权 ,个别检察 人 员甚 至 工 作 监 督 的 薄 弱 环 节 ,实 践 中 因初 查 活 动 不规 范 而 发 生 问 题 的情 况 有 : 存在违法使用强制措施 ,变相羁押被调查人等严重 问题 。 管理不 当 ,使 有价值 的案件线索 流失 ;分析 不够细致 ,使初查偏离 方 1 初查效果 不够确定 ,立案决策 风险增 大。 由于检察机 关调查对象 向;应变能 力不够 ,错失 初查之 机 ,只求应 付 上级 ,图形式 ,走过 场 . 3 : 涉 嫌 犯 罪 的关 键 信 息 往 住 必 须 通 过 立 案后 的 侦 查 手 段 获 得 , 因 此 存 初 等 等 。 查 到 一 定 程 度 后 ,决 策 者 经 常 会 面 临 两难 选 择 , 如 以 初 查 中 收 集 的 资 3 对 策 建议 料 决 定 立 案 。则 可 能 引 发 撤 案 、不 起 诉 甚 至 无 罪 判 决 ,刑 事 赔 偿 的 巨 31 埘初查 的性 质进行必要 的确立 。职务犯罪案件 的初查 ,是检察机 . 大风险 ,如仍 以间接的非侦查 手段继续初 查 ,则 可能丧失寺 案最佳 时 关通过必要 的调查 ,以确认 是否存在 犯罪事实 ,是否追究 有关人员刑 机 , 并 导 致 被 调 查 人 使 用 各 种 手 段 对 抗 调 查 ,为 调 查 工 作 制 造 障 碍 ; 事 责 任 为 目 的 的 专 门性 活 动 ,从 其 调 查 的性 质 的 ,具 有 司 法 审 查 性 , 如 分 析 初 查 资 料 后 决 定 不 立 案 ,则 可 能 产 生 犯 罪 行 为 得 不 到 追 究 ,事 从调查 的内容看 具有司法 目的性 ,应 以法定形式 确立初查 地位 ,使其 实 上 放 纵 犯 罪 的 问 题 ,进 而 产 生 不 良的 社 会 影 响 。 成 为 刑 事诉 讼 的 一 个 法 定 阶 段 。 _ 1 初查 标准 条件过 多 ,侦查 内容虚 置。 由于立 案以 “ . 4 存存 犯 罪事 32 对初查 的措施进行 必要的加强 。在一 般情况下 ,明确初查 措施 的 实”为条件 ,初查活动必须以此为核心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实践 中, 普遍 范 围。初查 时 ,赋予检察 机关除 拘留 、逮捕 和搜查 、扣押 、冻结 为保障案件质量 ,避免 出现错案 问题 ,检察 机关不得将 主要精 力放在 等直接 妨碍被调查对象人身与财产权利之外的所有调查措施 ,立案后 , 案件的初查上 ,并将 初查结案标 准接近或 等同于侦 查终结标准 。只有 由此 取得的材料可 以直接做 为刑事证据 使用 。在特 殊情况下 ,增设初 已经取得 了证 明犯罪 的主要或 关键的证据 ,至少是诸 多犯罪事 实中 的 查措施 的类型 ,如 涮查 中,检 察机关针 对有确凿证 据证明确有 恶意 串 项已被查 实的条件下 ,才觉得 “ 妥” “ 稳 , 踏实” ,才敢下决 心立案 。 通他 人 ,毁灭证据 等严 重妨碍 司法调查 行为的被调查 人 ,可 以先行拘 而立案后 ,侦查T作往 往只有起 到扩大办案 效果 ,转化 或 固定证 据的 留交 公 安 机 关 执行 。 作用 ,使 诸 多侦查措 施 被 闲置 ,侦查 资源 被浪 费 ,使侦 查 内容处 于 33 对初 查 的 监 督 进 行 必 要 的 深 化 。赋 予 初 查 者 以 更 大 的 权 力 ,有 与 . “ 虚 空 ” 状 态 。 之相 适应的监督制 约机制 ,完 善初查 的内外监督体 系 ,对初查 行为全 15 初 查 结 果 不 透 明 ,影 响社 会 和 诣 稳 定 。控 告 、 申 诉 、检 举 是 宪 法 程 监 督 。 根 据 初 查 的特 点 ,对 初 查 活 动 的 监 督 ,应 坚 持 “ 程 秘 密 , . 过 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 民群众 积极参与反 腐败斗争 ,是保 障检察机 结果 透明” 的原则 ,设立初查 案件执法 档案 ,初查后 立案 的,初 查执 关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作 深 入 进 行 , 取 得 成 效 的 根 本 所 存 。 初 查 必 须 秘 密 法档 案 做 为 侦 查 阶段 执 法 档 案 的 一 部 分 ,初 查 后 不 立 案 的 ,单 独 建 立 进 行 ,应 是 对 其 过 程 而 言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其 结 果 的封 闭 。 因 此 ,初 查 执 法 档 案 ,并 送 本 院 纪监 察 部 门 对 初查 活 动进 行 事后 监 督 。 完 成 后 ,在 严 格 控 制 的适 度 范 围 内 通 告 初 查 结 果 ,取 得 群 众 的理 解 和 34 对初查 的能 力进行必要 的提高 。侦查人 员应不 断提高 自身修养 , . 信 任 ,十 分 必 要 。但 在 实 践 中 ,对 群 众 署 名 举 报 的初 查 后 ,将 结 果 答 增 强 能 力 培 训 ,加 强 经 验 交 流 ,丰 富 知 识 层 次 ,从 而在 初 查 中避 免 出 复��
简析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和对策

LegaI S y st e m A nd s oci et yf茎塑!圭塾垒三!!!竺!!望!!!:耋i誓鬻澄霎塑雹翟圈简析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和对策谢莹摘要职务犯罪的反侦查行为具有较大的破坏性,犯罪嫌疑人有较强反侦查能力,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极为不利,所以通过对职务犯罪者的特.占、出发,得出职务犯罪者在针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的反侦查行为进行分析和识别,对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破解反侦查活动。
关键词反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叭0)1l-021.02一、职务犯的特点和反侦查行为的特点职务犯罪者往往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一定权力和社会地位,有社会影响力。
2.社会阅历丰富,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分析能力。
3.有广泛的社交网络、人际关系网,具有较强的活动能力。
4.以“钱能解决的问题不是问题”等金钱本位的人生价值观,所以往往反侦查手段也采用“有钱使得鬼推磨”花钱消灾。
5.有较高的学历和文化知识背景,能运用科学专业知识破坏侦查。
以上五点注定了职务犯罪者的警惕性、高智商性、反侦查手段更具隐蔽性、迷惑性、误导性。
二、反侦查行为的具体表现(一)制造假象、混淆视听假象也是表现事物本质,如果嫌疑人有意识地制造假象,这恰恰能让侦查人员判断此人更有犯罪的嫌疑,能更肯定初查判断是正确的,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开展办案。
假象往往能成为突破反侦查人员心理防线的突破口,面对无法自圆的被戳穿的漏洞让犯罪嫌疑人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低头。
(二)伪造、毁灭证据常见形式:I.伪造公文、会汁凭证,使犯罪行为得到合理的解释。
2.利用财务知识认识,对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汁报告罪和职务犯罪相比,两罪取其轻,往往使用销毁会汁凭证,或者伪造事故、丢失、灭失凭证。
3.指使证人作伪证,编造有利于自己的证人证言;收买其他职务人员;指使同案人让其主动承担罪行替罪,使侦查人员无法取得真实的书证等证据或误导侦查人员侦查方向。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十分薄弱,与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亟待完善。
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意义在于,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对策一、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较低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当前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沿续的一种结果。
勿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不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有也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中国职务犯罪在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还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跨区域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新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增强,职务犯罪人大多是高学历、高智商者,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程度越来越强;二是窝案串案增多,如近几年来先后查出的多起官员腐败窝案串案,都较单一腐败官员的犯罪案件其侦查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就已经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许多都是在涉嫌犯罪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被查处;四是职务犯罪同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相交织,甚至有些职务犯罪人本身就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五是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个别腐败官员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关系网和保护层而实施的阻碍侦查、对侦查活动施加压力等行为,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更多的是权力与权力的对抗。
检察机关在缺乏内部监督硬性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背离了检察机关的职能。
因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决定立案、自行决定并采取侦查措施,自行起诉,这都不利于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原理,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等 问题 , 必要 建 立 健 全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 制 、 内线 情报 网络 ” 制 、 有 “ 机 外部 调 查 取证 配合 机 制 、 工
作 保 密机 制 和 污点 证 人 制 度 , 完善 初 查程 序 的立 法 和 侦 查 强 制措 施 , 集 中线 索管 辖 权 和 侦 查 权 , 并
整 合侦 查 资 源 。要 加 强 省 级检 察 院对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指 导 和领 导 工作 , 实解 决 目前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切
自修正 《 刑事诉讼法》 以来 , 国在立法层面 和实践 层面先后 建立 了一 系列职务犯罪 侦查工 我
作机制 , 为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 的顺 利进行提供 了根本 性的制 度保障 。但是 , 者通过 对基层检 笔 察 院的调研 发现 . 目前 我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工作 机制还存 在 不少 问题 , 引起 立法 、 应 司法 和学术 界 的重视 。 以芜湖市两级检察 院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情况 为视角 , 重从 加大办案力度 的角度 , 现 着
职 务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制 存 在 的问题 及对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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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 层检 察 院职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为视 角
陈 广 计
( 湖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安徽 芜 湖 2 1 0 ) 芜 4 0 0
摘 要 : 目前 我 国检 察 系统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中存 在 着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渠道 不 宽 , 索及 侦 查 管理 线
初 查工作 “ 是处理 案件 线索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和 途径 , 既 也是 立案程 序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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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安全办案问题
【摘要】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进度的加快,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侦查工作中的程序性问题在整个司法环节的重要性愈发明显,不论是国家出台各种关于执法规范化的专项措施,还是证据制度的日趋完善与缜密,都深刻的体现了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证据制度中最容易被寻找出瑕疵的问题就是涉及到因刑讯逼供而引起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体系下,排非制度将成为司法庭审过程中的一项常规流程,而面对这一问题,从关口前移的角度来看,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安全办案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证据制度;安全办案
安全办案历来是侦查部门所重点关注的问题,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更要重视这个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其查办的案件出现安全问题的社会影响性巨大,另一方面是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的。
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忽视安全工作,出现涉案人员伤亡的安全事件,不仅会影响案件的成败,而且会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之所以重视办案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安全问题容易发生。
职务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一般情况下涉及到的社会关系和人员比较多,犯罪嫌疑人在交代犯罪行为的同时自身压力非常大,对自身罪行做出供述之后会过度担心对自身及家庭影响而引发心理不稳定,一旦无法正确调整心态则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这是由于职务犯罪本身的犯罪特点引起的,相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这点表现尤为明显。
二、犯罪嫌疑人的安全性关系到法律程序的进展。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自将犯罪嫌疑人带入讯问场所开始,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就有了一种法定上的义务。
从审讯、体检到最终羁押到看守所的过程都是要投入精力来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的。
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安全事故,都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最基本的譬如是否遭受刑讯逼供而引发的非法证据排除的争论,严重了则会涉及到办案人员侵权犯罪的问题。
其实针对此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则在很大程度上以法定的形式来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方面是保护犯罪嫌疑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保护侦查人员。
三、这关乎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近些年来,人权这个概念的影响在国际舆论上不断的增长,对人权问题理解和讨论从来没有停止过,但世界各国对人权最基本的一些内涵和理念达成了一定的共识。
人权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一点在法律上得到保障是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重视实体正义的同时也要看到程序正义的必要性,不能只强调打击犯罪而忽略了犯罪嫌疑人也拥有的一些基本权利这一基本理念。
基于以上原因,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最大限度的确保办案安全: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干警安全意识的培训。
充分利用政治、业务学习会等形式组织干警学习领会有关安全办案的文件精神,使干警进一步提高对办案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干警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的自觉性。
此外可通过一些鲜活的案例培训或模拟审讯、羁押来强化干警的意识。
此外要求干警自查自纠,定期对办案安全防范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全面对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有关办案安全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
通过可视自查、实地互查、反馈整改三个阶段,查找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不安全的各类问题。
切实将“办案安全无小事”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每一位干警的每一个执法细节之中。
二、实行看讯分离制度和安全预案制度。
看讯不分容易导致侦查人员过度专注于审讯和案情的进展而忽略到犯罪嫌疑人的安全问题。
看守与审讯人员相分离,侦查人员负责审讯工作,司法警察负责看守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分工明确的条件下侦查人员与司法警察能更加专注的做好本职工作。
每次审讯之前做好安全预案,对审讯组成员和安全组成员进行明确的责任分工,在事前结合案情对办案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做好风险评估,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加强警力重点关注。
三、与医疗机构建立明确的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办案工作区紧急医疗室。
与就近的医疗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制定办案医疗紧急预案制度,与医疗机构做好前期对接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出现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的问题则在第一时间内到办案部门会诊,最大的限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有效的医治而避免出现严重的后果。
建立和完善办案工作区的紧急医疗室。
在办案工作区建立医疗室,配备基本的医疗器材和药物。
对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进行医疗知识培训,因为如果出现安全问题,侦查人员和司法警察是第一现场人,如果能够在最短时间内给予犯罪嫌疑人前期简单医治,对后期具体医治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定期对医疗器材进行检查并试用,确保各种设备时时处于能够良好运行的状态。
四、完善监控设备,实行专人看守。
对讯问室安全全方位摄像设备,安排专人在监控设备前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动态,避免犯罪嫌疑人为规避法律制裁而出现自伤自残等行为。
嫌疑人出现任何异常行为要及时的通知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在第一时间处理并层报上级进行进一步解决。
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都体现了法律对办案安全问题的关注,这是与我国所处的时代的大形势结合起来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
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看到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在注重实体正义的同时也要注重程序正义,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紧绷安全办案之弦才能将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