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安全办案问题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6-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王永乐(014100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内蒙古 包头)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大力度,更新措施,全面提升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水平,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侦防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这一要求的提出必将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也必将对检察机关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但是当前,基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两低,即不起诉率高、撤案率高、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
反贪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新的办案形势下,随着办案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和执法程序的进一步规范,程序性、材料性的工作增加,凸显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侦查人员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对“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还是很大,而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给办案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获取口供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在同步录音录像审讯条件下,保证嫌疑人充分的休息、饮食时间权利,并保证笔录记录与录音录像的审讯同步,这也打破传统的办案模式。
在以往的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习惯于对嫌疑人成功突破口供后,对其犯罪事实形成证据材料,记录笔录的精力和时间主要放在审讯后期,但是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审讯期间的全部事实,要求侦查人员的讯问与笔录记录保持一致。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p o lms i i aS o c a r e iv si ai n u h a l o r s u c s o e cu s t f ca rme c s s o a iai n o r b e n Ch n ’ f i lc i n e t to .S c s t e p o o r e ft l e o o i m g l h i ilc i a e .1c l t f z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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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wo d : f c a rmei v si a in wo k me h ims i r v me t a u e . y r s o i l i e tg t ; r c a s ;mp o e n i c n o n me s s r
收稿 日期 :2 1.11 0 00 .4
中图法分类号 : D9 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14( 0 0 20 4 .4 0 911 2 1 )0 .0 70
WA NGY u& C EN Gu n d H ag i
Ab t a t ti e y i o tn o f ca r e iv si a in t mp o e t e wo k n c a im.Cu r n l,t e e ae m a y sr c :I s v r mp r t f r o a i i lc i n e t t o i r v h r ig me h n s m g o re t h r r n y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由裁量 ; 次 , 其 在程序 要件上 , 发令状主 体须具 有中立 性, 签 结果 要搜查 、 扣押 的人或 物, 行搜 查扣押 的地点 , 执 以及 令状的有 效期 限, 以使令状 具有 特定性 , 免 侦查行 为的行使 漫无边 际。我 国 避 目前逮捕 由检察机 关批捕部 门决定 , 他侦查措施 往往 由侦 查机 其
可 能 已发 生了的职务犯 罪收集相关 证据 、 找并抓获犯罪 嫌疑人 查
所 进行 的各种专 门调 查活动 以及 采取 的强制 措施 。 在我 国, 务 职
一
( ) 二 建立 职务犯 罪 大侦 查格局机 制
所 谓职 务犯罪 大侦 查格局 机制 ,是指 以检 察机关 为办案主 右 协同 、 与执 法执纪 等外 部单位统 一 协调 , 从而保 障高效 地查办
赂等职 务犯罪呈 现 出 了新 的时代特 征, 如涉案人 员群 体化 、乍 『 案 踪捕 诉” 内容 , 为 构架 同一检察机关 内部的新型 侦捕诉关系 , 提高
过程交织 化、 作案手 段智能化 、 法律 认定 复杂化等 , 职务犯 侦 案件 证据 的补强 能力 ; 一 体化 侦查” 使 以“ 为切入 点 , 健全侦 查指挥 查查工作 中存在 的 问题
( ) 一 职务犯 罪侦 查手段 落后
现在 职务犯 罪的作 案手段越 来越 隐蔽 , 越来 越智 能化 , 然而 作的 开展 。
我 国职 务犯罪 的专门侦 查手段仍 采用 洵 问、 问、 查等传 统 的 讯 搜 调 查手段 , 并不能满 足现阶段 我 国职 务犯罪 侦查 的需求 , 利于 不
职 务犯罪 的侦 查活动是 为 了查 明案情 、 查获犯罪 嫌疑人 , 收 集确定 、 充分 的证据 料 , 具有 保密性 。 介入过 多的其他 因素 , 若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 于检察机关 的初查活 动只在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 讼规则》 这一 具有 司法解释性 质的规范性 文件 中有 表述 ,如 则》 第 1 8条规定 2 中,对 初查阶段不得 限制被调 查对象 的人 身 自由和财产权利进 行了禁 止性规定 。而对查 询和调 取证据材料的范围和 内容都没有 明确的规定 , 同时 ,该 司法解释 对初查 的规定并无明确的刑事诉讼法律依据。 22 凋查 手段受限 ,调查能 力不适应 。司法 实践中 ,案件线索 初查效 . 果 不 佳 ,主 要 有 两 个 方 面 的原 因 :一 是 从 客 观 条 件 上 看 ,调 查 手 段 单 通 过初 查 活 动 , 既 要 达 到 初 查 的 目的 ,又 必 须 在 合 法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但 由 于 法 定 措 施 的 缺 乏 , 导 致 初 查 手 段 的 力度 和 分 寸 难 以 准确 把 握 。二 是 从 渊 查 主 体 看 ,初 查 能 力 薄 弱 。相 对 立 案 后 的 侦 查 ,初 查 更 具有更强 的秘密性特征 ,更强调 经验积 累 ,对各种不确 定性 因素 的把 握能力 和综 合性知识 的丰富程度 ,对承办人 分析案件线 索 ,判 明初 查 方 向 ,确 定 仞 查 重 点 ,调 整 初 查 思 路 ,果 断 获 取 证 据 以 及 准 确 把 握 提 请立 案时机 等方 面的能力要 求更 高 ,而 目前高 素质 的初查人 才不 足 ,
一
,
还 不 适 应 实 际需 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3 监督机 制不够完善 ,初查 行为有待规范 。初 查活动监督控制机 制 . 不够健全 ,在诸多方 面存在漏洞 ,导致对初 查活动 的监 督成为对 自侦 重要关 系人的通话资料 ,可能侵犯公 民的通信权 ,个别检察 人 员甚 至 工 作 监 督 的 薄 弱 环 节 ,实 践 中 因初 查 活 动 不规 范 而 发 生 问 题 的情 况 有 : 存在违法使用强制措施 ,变相羁押被调查人等严重 问题 。 管理不 当 ,使 有价值 的案件线索 流失 ;分析 不够细致 ,使初查偏离 方 1 初查效果 不够确定 ,立案决策 风险增 大。 由于检察机 关调查对象 向;应变能 力不够 ,错失 初查之 机 ,只求应 付 上级 ,图形式 ,走过 场 . 3 : 涉 嫌 犯 罪 的关 键 信 息 往 住 必 须 通 过 立 案后 的 侦 查 手 段 获 得 , 因 此 存 初 等 等 。 查 到 一 定 程 度 后 ,决 策 者 经 常 会 面 临 两难 选 择 , 如 以 初 查 中 收 集 的 资 3 对 策 建议 料 决 定 立 案 。则 可 能 引 发 撤 案 、不 起 诉 甚 至 无 罪 判 决 ,刑 事 赔 偿 的 巨 31 埘初查 的性 质进行必要 的确立 。职务犯罪案件 的初查 ,是检察机 . 大风险 ,如仍 以间接的非侦查 手段继续初 查 ,则 可能丧失寺 案最佳 时 关通过必要 的调查 ,以确认 是否存在 犯罪事实 ,是否追究 有关人员刑 机 , 并 导 致 被 调 查 人 使 用 各 种 手 段 对 抗 调 查 ,为 调 查 工 作 制 造 障 碍 ; 事 责 任 为 目 的 的 专 门性 活 动 ,从 其 调 查 的性 质 的 ,具 有 司 法 审 查 性 , 如 分 析 初 查 资 料 后 决 定 不 立 案 ,则 可 能 产 生 犯 罪 行 为 得 不 到 追 究 ,事 从调查 的内容看 具有司法 目的性 ,应 以法定形式 确立初查 地位 ,使其 实 上 放 纵 犯 罪 的 问 题 ,进 而 产 生 不 良的 社 会 影 响 。 成 为 刑 事诉 讼 的 一 个 法 定 阶 段 。 _ 1 初查 标准 条件过 多 ,侦查 内容虚 置。 由于立 案以 “ . 4 存存 犯 罪事 32 对初查 的措施进行 必要的加强 。在一 般情况下 ,明确初查 措施 的 实”为条件 ,初查活动必须以此为核心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实践 中, 普遍 范 围。初查 时 ,赋予检察 机关除 拘留 、逮捕 和搜查 、扣押 、冻结 为保障案件质量 ,避免 出现错案 问题 ,检察 机关不得将 主要精 力放在 等直接 妨碍被调查对象人身与财产权利之外的所有调查措施 ,立案后 , 案件的初查上 ,并将 初查结案标 准接近或 等同于侦 查终结标准 。只有 由此 取得的材料可 以直接做 为刑事证据 使用 。在特 殊情况下 ,增设初 已经取得 了证 明犯罪 的主要或 关键的证据 ,至少是诸 多犯罪事 实中 的 查措施 的类型 ,如 涮查 中,检 察机关针 对有确凿证 据证明确有 恶意 串 项已被查 实的条件下 ,才觉得 “ 妥” “ 稳 , 踏实” ,才敢下决 心立案 。 通他 人 ,毁灭证据 等严 重妨碍 司法调查 行为的被调查 人 ,可 以先行拘 而立案后 ,侦查T作往 往只有起 到扩大办案 效果 ,转化 或 固定证 据的 留交 公 安 机 关 执行 。 作用 ,使 诸 多侦查措 施 被 闲置 ,侦查 资源 被浪 费 ,使侦 查 内容处 于 33 对初 查 的 监 督 进 行 必 要 的 深 化 。赋 予 初 查 者 以 更 大 的 权 力 ,有 与 . “ 虚 空 ” 状 态 。 之相 适应的监督制 约机制 ,完 善初查 的内外监督体 系 ,对初查 行为全 15 初 查 结 果 不 透 明 ,影 响社 会 和 诣 稳 定 。控 告 、 申 诉 、检 举 是 宪 法 程 监 督 。 根 据 初 查 的特 点 ,对 初 查 活 动 的 监 督 ,应 坚 持 “ 程 秘 密 , . 过 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 民群众 积极参与反 腐败斗争 ,是保 障检察机 结果 透明” 的原则 ,设立初查 案件执法 档案 ,初查后 立案 的,初 查执 关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作 深 入 进 行 , 取 得 成 效 的 根 本 所 存 。 初 查 必 须 秘 密 法档 案 做 为 侦 查 阶段 执 法 档 案 的 一 部 分 ,初 查 后 不 立 案 的 ,单 独 建 立 进 行 ,应 是 对 其 过 程 而 言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其 结 果 的封 闭 。 因 此 ,初 查 执 法 档 案 ,并 送 本 院 纪监 察 部 门 对 初查 活 动进 行 事后 监 督 。 完 成 后 ,在 严 格 控 制 的适 度 范 围 内 通 告 初 查 结 果 ,取 得 群 众 的理 解 和 34 对初查 的能 力进行必要 的提高 。侦查人 员应不 断提高 自身修养 , . 信 任 ,十 分 必 要 。但 在 实 践 中 ,对 群 众 署 名 举 报 的初 查 后 ,将 结 果 答 增 强 能 力 培 训 ,加 强 经 验 交 流 ,丰 富 知 识 层 次 ,从 而在 初 查 中避 免 出 复��
简析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和对策
LegaI S y st e m A nd s oci et yf茎塑!圭塾垒三!!!竺!!望!!!:耋i誓鬻澄霎塑雹翟圈简析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和对策谢莹摘要职务犯罪的反侦查行为具有较大的破坏性,犯罪嫌疑人有较强反侦查能力,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极为不利,所以通过对职务犯罪者的特.占、出发,得出职务犯罪者在针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的反侦查行为进行分析和识别,对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破解反侦查活动。
关键词反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叭0)1l-021.02一、职务犯的特点和反侦查行为的特点职务犯罪者往往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一定权力和社会地位,有社会影响力。
2.社会阅历丰富,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分析能力。
3.有广泛的社交网络、人际关系网,具有较强的活动能力。
4.以“钱能解决的问题不是问题”等金钱本位的人生价值观,所以往往反侦查手段也采用“有钱使得鬼推磨”花钱消灾。
5.有较高的学历和文化知识背景,能运用科学专业知识破坏侦查。
以上五点注定了职务犯罪者的警惕性、高智商性、反侦查手段更具隐蔽性、迷惑性、误导性。
二、反侦查行为的具体表现(一)制造假象、混淆视听假象也是表现事物本质,如果嫌疑人有意识地制造假象,这恰恰能让侦查人员判断此人更有犯罪的嫌疑,能更肯定初查判断是正确的,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开展办案。
假象往往能成为突破反侦查人员心理防线的突破口,面对无法自圆的被戳穿的漏洞让犯罪嫌疑人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低头。
(二)伪造、毁灭证据常见形式:I.伪造公文、会汁凭证,使犯罪行为得到合理的解释。
2.利用财务知识认识,对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汁报告罪和职务犯罪相比,两罪取其轻,往往使用销毁会汁凭证,或者伪造事故、丢失、灭失凭证。
3.指使证人作伪证,编造有利于自己的证人证言;收买其他职务人员;指使同案人让其主动承担罪行替罪,使侦查人员无法取得真实的书证等证据或误导侦查人员侦查方向。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十分薄弱,与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亟待完善。
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意义在于,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对策一、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较低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当前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沿续的一种结果。
勿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不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有也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中国职务犯罪在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还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跨区域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新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增强,职务犯罪人大多是高学历、高智商者,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程度越来越强;二是窝案串案增多,如近几年来先后查出的多起官员腐败窝案串案,都较单一腐败官员的犯罪案件其侦查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就已经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许多都是在涉嫌犯罪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被查处;四是职务犯罪同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相交织,甚至有些职务犯罪人本身就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五是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个别腐败官员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关系网和保护层而实施的阻碍侦查、对侦查活动施加压力等行为,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更多的是权力与权力的对抗。
检察机关在缺乏内部监督硬性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背离了检察机关的职能。
因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决定立案、自行决定并采取侦查措施,自行起诉,这都不利于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原理,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等 问题 , 必要 建 立 健 全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 制 、 内线 情报 网络 ” 制 、 有 “ 机 外部 调 查 取证 配合 机 制 、 工
作 保 密机 制 和 污点 证 人 制 度 , 完善 初 查程 序 的立 法 和 侦 查 强 制措 施 , 集 中线 索管 辖 权 和 侦 查 权 , 并
整 合侦 查 资 源 。要 加 强 省 级检 察 院对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指 导 和领 导 工作 , 实解 决 目前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切
自修正 《 刑事诉讼法》 以来 , 国在立法层面 和实践 层面先后 建立 了一 系列职务犯罪 侦查工 我
作机制 , 为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 的顺 利进行提供 了根本 性的制 度保障 。但是 , 者通过 对基层检 笔 察 院的调研 发现 . 目前 我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工作 机制还存 在 不少 问题 , 引起 立法 、 应 司法 和学术 界 的重视 。 以芜湖市两级检察 院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情况 为视角 , 重从 加大办案力度 的角度 , 现 着
职 务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制 存 在 的问题 及对 策
— —
以基 层检 察 院职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为视 角
陈 广 计
( 湖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安徽 芜 湖 2 1 0 ) 芜 4 0 0
摘 要 : 目前 我 国检 察 系统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中存 在 着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渠道 不 宽 , 索及 侦 查 管理 线
初 查工作 “ 是处理 案件 线索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和 途径 , 既 也是 立案程 序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和环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 摘
要 】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存在着监督 法律规 范欠缺 、 查办案手段 原始落后 、 查人 员 侦 侦
素质不 高、 监督 效果不够理 想等 问题 。 强检察机 关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非常必要。 加 可通过 完善 法律制度 、 强 加
侦查队伍建设 、 改进 事后监督 、 完善人 民监督 员制度等途径加 强检察机 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 的监督 。
行法律监督”并专节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 , 侦查制度 ,但在仅有的 5 个法条 中根本没有提及 自侦案件 的监督问题 ,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对 自侦部 门的侦查 活 动进 行 侦查监 督 。现 行 职务
侦查与起诉 、 侦查与申诉控告相分离。 但在 自侦工
作 中有 的办案人员向侦查对象通风报信 、泄露案
益智能化 , 反侦查手段越来越高 明 , 因此 , 许多国
【 作者简介 】 民诚 (9 2 , , 黎 17一)男 广西南宁人 , 广西南 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法学学士 ; 郑秋卉 (9 4 , , 18一)女
福建福鼎人 , 海南大学法学 院 2 0 级诉讼法学硕士研 究生 , 08 研究方向 : 刑事诉讼法o r a i eJ u n l
F b2 0 e .01
S ra . 5 . e i lNo 1 0 No 2
总 第 10期 第 2期 5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⑨ 黎 民诚 郑秋卉 2 ,
(. 1 广西南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 院 , 广西 南宁 5 0 1 ;. 3022 海南大学法学院 , 海南 海 口 5 00 ) 70 0
是 新律 师法 实施 后 的变化 。二是 少数 办案 人员 面
试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试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摘要]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强化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冲击,使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等现实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在新形势下,应该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规定,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切实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以完成好惩治职务犯罪这一重大政治任务。
[关键词]新律师法;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完善修订后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律师法,新增、修订和补充条款40余条,主要强化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律师制度和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近年来我国法治进步的成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与此同时,也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长期困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等问题有待解决。
一、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冲击2007年10月28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旧《律师法》进行了修订, 进一步扩大律师辩护权,规范律师依法执业程序。
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和强化,是人权保护的必然要求,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必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影响。
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冲击新《律师法》第33条重新修订的律师会见权,使得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间的提前,消除了犯罪嫌疑人在单独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产生的心理压力,增加了其对抗心理,并可能以此和讯问人员拖延时间,拒不交代问题,待律师会见时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充分与律师交流,做出趋利避害的供述,增加突破口供的难度,影响口供的稳定性。
律师法修改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则使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增强,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更趋不稳定,翻供、翻证和证人避证、逃证现象将更加突出,使侦查部门难以取证,侦查工作陷入僵局,侦查工作量加大。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安全的思考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安全的思考作者:王成有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2期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和办案安全也是贯彻实施刑诉法修改的重大举措。
保持对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办案安全,是对司法改革新时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两个基本要求,规范办案安全也是打击腐败犯罪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的保障。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安全;办案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40-01作者简介:王成有(1976-),男,汉族,吉林通化人,本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主要从事职务犯罪检察工作。
一、当前社会环境中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原因社会文明的进步与普法工作的推动使得人民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对法律制度有了更多的了解,这是一种好现象,反映的是国民素质的提高,也是国家文明程度的提高。
但这种好现象不可能一帆风顺地向前推进社会文明,法律的滞后性与不完善必然存在,不能完全指引当前的每一个社会行为,而人性也不是十全十美没有缺陷,这种滞后性、不完善与人性本身存在的缺陷碰撞在一起,就一定会引发矛盾与冲突。
而国家公检法部门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是国家法律的直接实施者与监督者,特别是检察机关,既是执法机关,也是法律实施监督机关,这种矛盾冲突就会表现得更加激烈、明显。
从当前的负面社会现象看,我们不得不承认,党和群众之间,国家机关和群众之间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信任;老百姓现在存在明显的“仇富”、“仇官”心理,只要有报道反映某官员被免去现在职务字样,老百姓就会不理清缘由骂声一片,并以网络为媒介,使得一些负面过激言论迅速传播。
在这个科技日新月异、信息传播四通八达的时代,这种扭曲事实真相的猜测与臆断,会以我们意想不到的速度向四面八方扩散,无疑是给国家机关和老百姓之间本已存在问题的关系又雪上加霜。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取证困难: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包括财务资料、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
然而,由于这些证据往往掌握在嫌疑人手中,他们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销毁、篡改证据,导致取证困难。
2. 法律适用问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不同的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同的罪名。
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3. 办案周期长: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方面,因此办案周期较长。
此外,由于涉及的证据较多,调查和审查工作也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这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处理效率低下,增加涉案人员的诉讼成本。
4. 协调配合问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协调配合。
然而,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利益诉求不同,协调配合可能会出现问题。
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查工作,甚至导致案件的处理出现偏差。
5.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职务犯罪往往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很难被发现和查处。
即使被发现,也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犯罪行为。
这增加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工作。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容易发生违法现象醛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法
管辖范围, 迅速审查 ,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时候 , 忽略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 二是扣押一些与案件无关 的物品 、
三是非法使用 、 丢失 和损坏扣押物品等。 应 当立案……” 实践中 , 检察机关 自侦案件涉及 的国家工作人员 文件 ; 因社会关系广, 背景复杂 , 往往案件一开始初查 , 说情的 、 送礼的、 2 针对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现象的主要环节进行 重点监督 干扰的就纷 至沓来 , 在这种情况下 , 一些办案人员 由于意志不坚 21 建立健全相应的规 章制度 。 . 从案件初查、 立案等各个办案阶
被告人却办 发生违法现象的主要环节和主要表现作一探讨 ,并 提出一 些监 行为。如对一些不符合取保候 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督治理办法 。
理取保候 审手续 , 或者符 合取保候审条件 而不予取保 , 致使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在取保候 审期 间串供 、 隐匿罪证 、 逃跑 、 自杀 , 从
法、 文明办案 , 树立 检察机关 良好形象 , 有着 十分重要 的现 实意 验 、搜查 中发现 的可用 以证 明犯罪嫌疑人有 罪或者无罪的各种
义。下面对上述问题分别作一探讨 。
物品和文件 , 应当扣押 ,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 文件 , 不得扣押。对
11 初查环节。《 . 刑事诉讼法》 第八 十六条规定 :人 民法院、 “ 人民 于扣押的物品 、文件 ,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 ,不得使用或者 损
受到处理的干警 占受处理干警总数的 8%以上。 0 这说明 , 遏制检 象强行采用 。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每种强制措施 , 都有不同的适用
看守所职务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看守所职务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作者:李波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摘要监所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公平、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无可取代的作用。
查办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反贪、反渎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相比,监所检察部门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较为滞后,面临着外部和内部的各种制约。
因此,认真分析当前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十分必要。
关键词看守所监所检察法律监督职务犯罪作者简介:李波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70-02一、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职务犯罪侦查的依据和面临的问题(一)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1.宪法、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是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根本依据。
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职权划分。
2013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
”在检察机关内部业务划分上,按照监所职责的规定,监所部门办理案件的范围包括:“负责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案;渎职侵权案;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等各种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机制完善之思考腐败现象是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会存在的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
在我国,党中央一直把反腐倡廉工作摆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了一批腐化堕落的贪官。
近年来,打击和惩处职务犯罪分子的力度仍在不断增强。
我辖区刑事审判庭在审理此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不断摸索、总结、积累经验,同时也发现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制订更为完善的工作机制,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优质处理。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总体情况从2009年至2011年6月份,我院及10个基层法院共判处职务犯罪案件139件,涉案罪犯167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49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0%;判处缓刑5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0%;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66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9%;判处单处罚金的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1%。
二、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1、立法不完善,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及实践操作困难。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来进行定罪量刑。
但由于有的罪名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操作,导致出现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例如:在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九种立案情形,第1至7种比较具体,第8、9种情形不具体。
这给司法实践中对“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不好认定,致使定罪争议较大。
浅析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偏低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偏低的成因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既有办案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客观因素的制约,本文试对影响自侦案件质量的原因和应对的方法作一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质量成因对策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
要切实履行好这项职责,确保公正执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质量,保证案件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否则就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办案实践中,常常暴露出办案质量不高的现象,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不诉率高、撤案率高、起诉率低。
本文试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体质量不高产生的原因和对策作一分析和探讨。
一、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1、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高。
侦破案件是侦查人员搜集固定证据,并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过程,办案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能力的欠缺,会导致案件在实体方面产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问题;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技巧能力的欠缺,会导致案件出现非法取证、程序违法的问题。
素质不高的案件承办人,不可能办出高质量的案件,所以说,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决定职务犯罪案件质量最重要的因素。
2、办案人员的执法观念存在误区以及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缺位。
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质量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因为办案人员本身不具备避免这些问题的业务素质,而是由于认识上出现了偏差。
有些办案人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没有认识到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证人、涉案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查清犯罪事实、打击职务犯罪一样是自己的重要职责,反而认为作为检察干警,只要是为了查处犯罪,自己的那些“轻微”违法行为不能算作是问题,加上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的缺位,使得办案人员、办案单位在实施侦查行为时,常常出于赶进度、图方便、提速度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意或无意的简化、省略或变相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导致了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
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
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王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途径。
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做法,结合我国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了应从立法层面上对职务犯罪措施进行完善补充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作者简介:王峰,河南省中共濮阳市委党校,法学硕士,讲师。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检察权的配置还不够完善,导致检察机关自身所能运用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与当前职务犯罪的发展形势极不适应。
虽然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内容作了部分修改,但这仍不能扭转目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困境,职务犯罪侦查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期不断适应检察机关的办案需求。
一、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概念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是指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种调查活动而采取的各种措施,通常包括一般性侦查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侦查目的的根本途径和依据。
①所以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研究,对于检察机关能否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侦查职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其实可以称为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工作,而在检察机关则通称为线索管理工作。
所谓线索发现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检察机关难以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由于中国目前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尚处于起步阶段,群众被告知的往往仅仅是公务处理的结果,而履行公务的过程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说无疑是神秘和不可知的,人民群众对于履行职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无从发现,甚至是仅凭结果而臆断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那么这类的举报或控告中的有价值的信息量就很少,或者完全是失实的,所以仅通过公民的举报来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是不现实的。
试论贿赂犯罪侦查中的难题及对策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苎垄!查垒垒竺!堡!三望堕:.鎏.懑豳匿鍪豳试论贿赂犯罪侦查中的难题及对策卢锦豪邬琼摘要贿赂犯罪的认定较多地依赖于言词证据,在侦查中常常面临着攻守同盟、证据“一比一”和犯罪形式多样化等问题,给侦查发现,取证和认定造成了困难。
破解难题需要打开思路,本文立足实务,围绕侦查当中的逻辑思路寻找切入点,试图对上述难题提出侦查对策及制度建议。
关键词贿赂犯罪侦查对策言词证据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91—02职务犯罪侦查是一场智慧的较量,相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等尚且有账可查的犯罪而言,贿赂犯罪更像潜藏在黑暗中的一只无影手,攫取利益却不露痕迹。
长期以来,由于贿赂犯罪的主体关系特殊、作案手段隐蔽、形式层出不穷,致使侦查中长期面临着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等诸多难题。
一、当前贿赂犯罪侦查中面临的主要难题(一)攻守同盟贿赂犯罪的源起是一方“有所谋”,而另一方能“为其谋”,双方各有所图、利益与共,就像“栓在一报绳子上的蚂蚱”,谁也不会轻易把对方“出卖”。
这把“损益天平”促成了双方攻守同盟的决心,为了逃避查处,行贿方与受贿方往往在事前就对好了一套“说辞”,一旦被发现,也能相互印证,令侦查人员无从下手。
(二)“一比一”证据贿赂行为具有对合性,为了避免留下后患,行、受贿双方一般都默守着“三人不谈事,两人不签字”的“潜规则”,既不会允许第三人在场,更不会对外传扬,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必须有双方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据链条才能闭合,一旦其中一方坚持不承认,就会形成“一比一”的证据态势,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
(三)合法“包装”的犯罪形式在贿赂犯罪中,行、受贿双方通常都不是思维简单的“粗人”,行贿人往往是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与权力部门长期打交道的“社会活动家”,受贿人则通常是“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拥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和政策头脑,懂得如何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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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安全办案问题
【摘要】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进度的加快,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侦查工作中的程序性问题在整个司法环节的重要性愈发明显,不论是国家出台各种关于执法规范化的专项措施,还是证据制度的日趋完善与缜密,都深刻的体现了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证据制度中最容易被寻找出瑕疵的问题就是涉及到因刑讯逼供而引起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体系下,排非制度将成为司法庭审过程中的一项常规流程,而面对这一问题,从关口前移的角度来看,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安全办案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证据制度;安全办案
安全办案历来是侦查部门所重点关注的问题,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更要重视这个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其查办的案件出现安全问题的社会影响性巨大,另一方面是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的。
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忽视安全工作,出现涉案人员伤亡的安全事件,不仅会影响案件的成败,而且会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之所以重视办案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安全问题容易发生。
职务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一般情况下涉及到的社会关系和人员比较多,犯罪嫌疑人在交代犯罪行为的同时自身压力非常大,对自身罪行做出供述之后会过度担心对自身及家庭影响而引发心理不稳定,一旦无法正确调整心态则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这是由于职务犯罪本身的犯罪特点引起的,相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这点表现尤为明显。
二、犯罪嫌疑人的安全性关系到法律程序的进展。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自将犯罪嫌疑人带入讯问场所开始,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就有了一种法定上的义务。
从审讯、体检到最终羁押到看守所的过程都是要投入精力来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的。
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安全事故,都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最基本的譬如是否遭受刑讯逼供而引发的非法证据排除的争论,严重了则会涉及到办案人员侵权犯罪的问题。
其实针对此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则在很大程度上以法定的形式来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方面是保护犯罪嫌疑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保护侦查人员。
三、这关乎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近些年来,人权这个概念的影响在国际舆论上不断的增长,对人权问题理解和讨论从来没有停止过,但世界各国对人权最基本的一些内涵和理念达成了一定的共识。
人权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一点在法律上得到保障是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重视实体正义的同时也要看到程序正义的必要性,不能只强调打击犯罪而忽略了犯罪嫌疑人也拥有的一些基本权利这一基本理念。
基于以上原因,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最大限度的确保办案安全: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干警安全意识的培训。
充分利用政治、业务学习会等形式组织干警学习领会有关安全办案的文件精神,使干警进一步提高对办案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干警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的自觉性。
此外可通过一些鲜活的案例培训或模拟审讯、羁押来强化干警的意识。
此外要求干警自查自纠,定期对办案安全防范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全面对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有关办案安全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
通过可视自查、实地互查、反馈整改三个阶段,查找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不安全的各类问题。
切实将“办案安全无小事”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每一位干警的每一个执法细节之中。
二、实行看讯分离制度和安全预案制度。
看讯不分容易导致侦查人员过度专注于审讯和案情的进展而忽略到犯罪嫌疑人的安全问题。
看守与审讯人员相分离,侦查人员负责审讯工作,司法警察负责看守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分工明确的条件下侦查人员与司法警察能更加专注的做好本职工作。
每次审讯之前做好安全预案,对审讯组成员和安全组成员进行明确的责任分工,在事前结合案情对办案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做好风险评估,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加强警力重点关注。
三、与医疗机构建立明确的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办案工作区紧急医疗室。
与就近的医疗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制定办案医疗紧急预案制度,与医疗机构做好前期对接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出现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的问题则在第一时间内到办案部门会诊,最大的限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有效的医治而避免出现严重的后果。
建立和完善办案工作区的紧急医疗室。
在办案工作区建立医疗室,配备基本的医疗器材和药物。
对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进行医疗知识培训,因为如果出现安全问题,侦查人员和司法警察是第一现场人,如果能够在最短时间内给予犯罪嫌疑人前期简单医治,对后期具体医治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定期对医疗器材进行检查并试用,确保各种设备时时处于能够良好运行的状态。
四、完善监控设备,实行专人看守。
对讯问室安全全方位摄像设备,安排专人在监控设备前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动态,避免犯罪嫌疑人为规避法律制裁而出现自伤自残等行为。
嫌疑人出现任何异常行为要及时的通知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在第一时间处理并层报上级进行进一步解决。
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都体现了法律对办案安全问题的关注,这是与我国所处的时代的大形势结合起来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
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看到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在注重实体正义的同时也要注重程序正义,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紧绷安全办案之弦才能将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