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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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学校关于待岗人员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编制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推进全员聘用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等政策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院待岗人员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待岗人员是指我校因为各单位超编、岗位撤并或者工作人员不胜任所在岗位工作、身体不适应所在岗位工作等原因,由本人申请或由所在单位提出,并经学校同意,被中止聘用上岗的编内在职人员。
二、待岗人员由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统一管理,其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待岗期间,不占用原所在单位的编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管理,不能移交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统一管理:
(一)在孕期、哺乳期或者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期间内的女性。
(二)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绝症病患者。
(三)正在审查尚未结案或者尚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四)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人员。
(五)校内调动不满一年或者校外调入不满四年者。
(六)已经纳入聘用(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包括2005年4月1日以后按照我校《关于在新进人员中实行聘用制的试行办法》(海师人字[2005]7号文)规定,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在我院参加工作的本科及其以下毕业生,以及其他合同制聘用人员。这些人员如不能上岗,直接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手续,另行自谋职业。
(七)由于本人拒聘而不能落实岗位的人员。对这类人员予以直接办理辞退或辞职手续,其中违反聘约或服务期合同、进修协议的约定或有关规定的,须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等各项费用。
(八)经学校党政领导讨论决定的其他人员。
四、待岗人员在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待岗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在一年内可获得两次推荐上岗安排工作岗位的机会;一年期满仍未能上岗获得正式工作岗位,或者一年内两次上岗后又再次待岗,则将其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移交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委托管理;委托管理期限最长为一年,委托管理期满后,对仍未落实工作岗位者,学校与之解除人事关系,由其自行到失业保险机构登记或自谋职业。
五、待岗人员的待遇与安置:
(一)自列为待岗人员转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待岗之月起的待岗工资发放按以下办法执行:前三个月按原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不变,绩效工资和校内津贴补贴奖金等停发;自待岗第四个月起,按原职务系列低一级职务的起点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不变,绩效工资和校内津贴补贴奖金等停发;自待岗第七个月起,按原职务系列低二级职务的起点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不变,绩效工资和校内津贴补贴奖金等停发;自待岗第十三个月起一年内(即其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移交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委托管理期间),按照政府颁发的当年度海府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享受其他收入待遇;
(二)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的手续,按照其带岗前最后一个月的档案工资标准,比照在岗人员予以办理。
(三)待岗人员可以参加由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组织的转岗培训,也可以经人事处同意,自费参加各类转岗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经批准参加培训的待岗人员,培训期间仍执行其待岗后第一个月的待岗工资发放标准。参加转岗培训或其他职业技能培训,每人以一次为限,每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经学校批准并与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签订协议后,待岗人员可以借调到校外单位工作,借调期最长为一年,借调期间作为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将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移交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委托管理;借调期间停发全部工资收入,其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障由借调单位负责,借调(委托管理)期满后,解除与学校的人事关系,由其自谋职业。
(五)学校授权人事处向各单位推荐安排待岗人员,凡属缺编且有合适岗位的单位,
或者虽然满编但近期将有合适岗位空缺的单位,必须执行人事处下达的安排待岗人员的计划。各单位对接收的待岗人员首次聘期为一个学期,获聘人员从上岗之月起,按新上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并记入档案。首次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可予以退回人事处转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六)有合适岗位且不超编的单位,如果工作需要,可以与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及待岗人员签订协议,选用合适的待岗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每次不超过30天,最多两次。待岗人员在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协议期内,执行其待岗后第一个月的待岗工资发放标准,但校内津贴补贴奖金可根据其承担的临时性工作的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确定标准发放,从用人单位自有基金中开支。待岗人员被同一用人单位选用从事临时性工作连续或者累计超过45天,用人单位必须在本单位编制限额内接受该待岗人员正式上岗,如编制已满可以在本单位内实行竞争上岗。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