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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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本办法特指接受学历教育
的本科生,下同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
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和我校外国
留学生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留学生守则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2.遵守宁波大学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安排,勤奋学习。
3.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促进各国教育、文
化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接受条件和录取手续
第三条到我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必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
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我校对外国留学生实行一年的试读期。试读期满,必修课程考核合格,并经省
教育厅批复,方可取得正式学籍。
试读期间,学生违反宁波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试读。
第五条计划内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直接下达计划,分配至我校学习,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安排汉语补习。每学年开学前,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政府奖学金留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
处负责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并编制学号。
第六条凡具有高中学历、汉语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外国留学生均可申请自费来
我校本科专业就读。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外招生宣传工作及外国留学生申请材料审批工作。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教务处负责安排进入各
专业学习并编制学号。
第七条我校接受国外正规大学的在读学生,以及与我校签署过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
专科学院的大专毕业生,插班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第八条已在国内其他高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外国留学生,经原接受学校同意,
我校考核同意接受,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申请人应提供相
应的录取证明、在学证明、成绩单、健康证明和无违法违纪等证明。
拟转入学生应在原学校办理完毕转学和离校手续及外国人居留证迁移手续后方可转入
我校学习。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外国留学生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宁波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来
学校报到,并按规定缴费。报到期间,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证件审查、缴费管理、法规教育
和学生证、居留证办理等手续,各学院负责新生的教学安排。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
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交流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
或虽经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外国留学生新生入学后3周内,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或复查。复查合格者,
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体格检查或复查由国际交流学院
组织安排。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有关医院诊断短期内可达
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
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身体康复后,凭正规医
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于下一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已取得学籍的外国留学生的注册手续办法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外国留学生考勤与纪律的基本要求参照宁波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留学生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学生因病
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
虽经请假但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上课按实际学时计算,实习按每天5学时计算,对旷课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社会实践、运动会、志愿者
活动留学生可自愿参加。
第十五条外国留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少于
等于3天的由所在学院审批;超出3天的由所在学院同意,并通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
公室;两周以上的须同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请假一个半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
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应立
即补办手续,补假程序同上。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外国留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及学生学分和成绩评定标准参照宁波大学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参加考试,采用与中国学生相同试卷,考试场地可单独安排在
国际交流学院进行。由国际交流学院教师负责监考。
第十八条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必须获得学分的课程,如不合格均须重修。重修学分列
入学生选课学期的选课总学分,成绩按实予以记载。
第十九条外国留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者,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课程修读
第二十条外国留学生应按照留学生注册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修读各类课程。课程
修读方式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中国概况3学分、汉语8学分为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外国留学生可根
据本人汉语水平在国际交流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
外国留学生课程的免修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留学生可免修英语等外语课程
及体育、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训练课和思政等课程。
第二十二条插班进入我校学习的国外大专毕业生、国外大学的在读学生及由本国其
他院校转入的外国留学生,其原学历阶段所得的成绩和学分,经本人申请,专业所在学院
审核,校教务处同意,可免修有关课程。其余课程均按我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
第二十三条外国留学生选课、缓考等手续参照宁波大学的本科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或转学申请,一般限定一次。
1.课程学分累计积点分在该专业同级学生中排名前30%,且无纪律处分;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
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者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就无法继续学习的;
4.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如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省级及以上机构评定的学术科研成果或专利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第二十五条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