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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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0)第三章学籍管理(22)第一节入学与注册(22)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30)第三节转专业和转学(37)第四节休学与复学(42)第五节退学(45)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48)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55)第五章奖励与处分(74)第六章附则(93)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所谓总则,是指统领法律、法规、规章全篇并贯穿其始终的总规则。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由若干条文构成,凡结构较为复杂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有总则部分。
一部法规的总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立法宗旨,表明立法的目的和意图;(2)法律依据,表明本法依据何法而制定;(3)适用范围,表明本法调整何种具体的社会关系;(4)基本原则,表明本法对某一具体社会关系调整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的一部基础性的规章,对全国高等学校和其他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的学生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
因此,与其他基础性法律法规一样,在开头设有总则一章。
在这一章主要说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的基本原则以及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有关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和说明。
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秩序表明的是社会活动的有序状态,它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任何社会和组织,都要将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秩序作为己任。
高等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也应当形成符合自身需要的秩序状态。
因为高等学校以通过教育教学培养人才为主要任务,因此,它所需求的最为重要的秩序就是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应以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社会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生管理应坚持以德育为中心,注重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素质培养和体育锻炼。
第五条学生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生的参与和监督。
第六条高校要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培养具备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水平。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益和义务第七条学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基本权益。
第八条学生有参加社会志愿者服务、学生团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有公开表达意见、与学校沟通的权利。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尊重师长,团结同学。
第十一条学生要勤奋学习,认真完成学业,维护学术诚信,不得有作弊、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第十三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的思想教育体系,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工作,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要营造尊重、包容、和谐的思想环境,鼓励学生独立思考、积极探索,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
第十五条学校要开展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六条学校要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生活教育和文明礼仪培养。
第十七条学校要重视学生社团和学生组织的建设,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和社交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章学生的学业管理和评价第十九条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学分制度,落实学科建设和综合素质教育要求,推行素质导向的综合评价体系。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规范和提升学生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旨在培养和引导学生端正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提高学生的文化水平和道德素养。
第三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体制,落实学生管理的责任和任务,明确学生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创造良好的学校环境,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第四条学生管理工作要与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形成教学管理相统一的工作机制,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
第五条学生管理要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培养,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生管理要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七条学生管理要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第八条学生管理要尊重学生的人权和人格尊严,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校目标
第九条学校的学生管理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学生管理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学校与教育部门、家庭与社会的紧密合作来共同努力。
第三章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学生管理方式应以教育为主,辅以惩罚和奖励的手段。
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管理流程,依法规范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管理工作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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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跟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部学生管理规定范文

教育部学生管理规定范文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教育部为了提高学生管理效果,制定了一系列的学生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构建良好的校园环境。
下面将介绍一些主要的学生管理规定:一、健康管理:学生是学校的重要资产,学校应该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健康管理,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检查等服务。
学校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学生的身体情况,并及时与家长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健康问题。
此外,学校还可以组织丰富多样的体育活动,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饮食保障,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学习管理: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管理规定,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
学校可以提供课外辅导和个性化学习计划等服务,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
同时,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考试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高效组织考试工作,防止作弊现象的发生。
学校还应该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学科和综合素质评价活动,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三、行为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的行为管理机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
学校可以制定行为规范,明确学生的行为标准,加强对学生的行为教育和纪律管理。
学校要重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管理,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同时,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防止校园欺凌和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活动管理:学校要丰富学生的课外活动内容,开展各种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学校还可以组织各类兴趣社团和课外教育机构,提供广泛多样的兴趣培训和综合素质拓展活动,满足学生的全面发展需求。
同时,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五、家校合作:家庭是学生成长的第一课堂,学校要与家长密切合作,共同关心学生的成长发展。
学校可以定期组织家长会议,与家长交流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存在的问题。
学校还可以开展家校合作活动,引导家校共同育人,培养学生的正确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范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范文学校是教育培养青年学生成长的重要场所,为了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正常运转,每所学校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学生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展开分析,分为学生行为规范、学生学习管理、学生活动管理等方面阐述。
一、学生行为规范1. 尊重他人:学生应该尊重他人的个人尊严和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同时,学生应该尊重学校教职员工的权威和决策,服从学校的管理规定。
2. 诚实守信:学生应该具备诚实守信的品德,不得伪造、仿冒他人身份,不得作弊、抄袭等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
3. 文明行为:学生应该保持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不得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4. 自律自省:学生应该自觉遵守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违反宿舍规定等。
二、学生学习管理1. 课堂秩序:学生应该按时到达教室,不得迟到,不得在课堂上喧闹、玩游戏等干扰教学的行为。
同时,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听从教师的指导与安排。
2. 学习纪律:学生应自觉完成学校安排的学习任务,不得抄袭、作弊等行为。
同时,学生应当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3. 学业辅导:学校应提供学业辅导服务,为学生提供课后辅导、学习指导等资源,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三、学生活动管理1. 社团组织:学生可以积极参加学校的社团组织,丰富自己的课余生活。
同时,学生也需要遵守相应的社团组织规定,履行社团组织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2. 活动安全: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时,应注意自身的安全。
不得参与危险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的行为,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 活动规范: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时,应遵守活动规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财物,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进行不良行为。
四、学生奖惩制度1. 奖励制度:学校应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以鼓励学生继续努力。
2. 惩罚制度:学校应设立惩罚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适当的惩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教育部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政策。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学生权益保障:规定学校应保障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歧视学生。
同时,对学生的隐私权、人身安全等权益也提出保障要求。
2. 学生组织管理:规定学校要建立和支持学生组织,促进学生自治和参与校园事务。
对学生组织的成立、注册、活动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和规范。
3. 学生行为规范: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明确学生在校园内的基本行为准则,如遵守学校纪律、尊重师生、文明交往等。
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校园秩序。
4. 学生辅导管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辅导体系,提供对学生的心理、职业等方面的辅导和支持。
同时,对学生的奖励和评优也提出要求。
5. 学生违纪处分:明确学生违纪行为的种类和处理办法,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措施。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学校和学生来说都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有助于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培养合格人才。
学生也应遵守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与学校事务,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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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跟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秩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船舶、扶植、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其对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体检,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