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0〕7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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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1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1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19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资质许可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已受理未审批的作退回处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13日——结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名单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名单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名
单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名单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2〕1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有关规定,在企业自主申请以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2053项工法进行了网评、会评和公示。

经研究,决定批准“旋挖换填咬合劲型桩支护工法”等805项工法为2021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

附件:2021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公布名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4日
——结束——。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新证书编码规则1.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启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停止使用。

2.统一证书编号规则。

为实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数据库工程项目信息关联,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含部分地区自有审批系统)施工许可编码统一使用18位编码,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2015年5月1日前,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统及部分地区自有施工许可审批系统,需按新版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新证书编码规则要求同步改造完毕。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11.14•【字号】苏建工[2002]365号•【施行日期】200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工[2002]365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是指未经江苏省建设厅审核、批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主要包括: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12家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驻苏监理企业)和其他外地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非驻苏监理企业)。

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开展监理业务,必须服从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开展监理业务,与本省监理企业同样实行信用档案制度,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人员的业绩、受表彰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等进行认定并报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记入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四、对驻苏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的实行一年一次资质核验制度,并建立信用档案。

(一)驻苏监理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20日-5月30日之间,向省建设厅提出资质核验申请,领取并填写《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中有关内容后,报省建设厅核验。

其中:申请新设立、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驻苏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申请批准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厅办理资质核验手续。

工程监理企业办理资质核验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附件1);2、工程监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4、企业所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5、上一年度的监理业务手册(原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13•【字号】苏建建管〔2014〕70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70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2月13日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苏建建管[2013]130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130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及《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健全准入清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展201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事项(一)核查对象凡于2013年6月1日前取得资质(新设立企业以主项资质批准文件日期为准)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均为核查对象。

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含三级),主项为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和环保(限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等方面三级资质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二)核查内容1、2012年度工程结算收入;2、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3、安全生产许可证;4、近一年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标准1、工程结算收入以资质标准的80%考核(2012年7月1日后首次取得资质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2、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以相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考核。

三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按苏建建管〔2011〕813号文件要求核查,标准中要求的项目经理由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和小型项目管理师替代,人数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人数为准,其中,建造师(含临时)不少于标准规定最少人数的50%(标准为单数的取高值,标准低于2人的按标准计算建造师指标,标准中不作要求的除外),其余与小型项目管理师合并计算。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苏建建管[2013]659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5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简政放权精神,推动建立开放透明、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和《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工〔2002〕365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核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理业务,须有驻本省固定办公地点及机构,并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核验分为企业核验和单个项目核验。

单个项目核验前,须先办理企业核验,核验手续受理机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调整为省外工程监理企业驻苏办公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省管县),审核机构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核验材料,按照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企业核验流程(附件1)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并核验资料原件、实地查验办公地点;对核验合格的企业,在《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盖章,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点击通过。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版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版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南京深拓软件有限公司2016-05目录1 概述 (3)1.1产品描述 (3)1.2产品功能 (3)2 系统配置 (4)2.1 客户端环境配置 (4)3 功能描述 (4)3.1 登录系统 (4)3.2 桌面 (5)3.3省外企业功能说明 (6)3.3.1 简易说明 (6)3.3.2 首次核验 (6)3.3.3 企业信息变更 (13)3.3.4 人员信息变更 (14)3.3.6 一体化平台信息 (17)3.3.7 人员核验结果 (18)3.3.8 文件通知 (18)3.3.9 办件情况查询 (19)3.3.10 企业核验结果 (20)1 概述1.1产品描述根据住建部《推进建设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规定,吸取2010年建立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系统”运行以来的经验和问题,本着简政放权、方便企业办事、加大后续监管力度的精神,充分利用“住建部平台”的信息化成果,发挥企业的自主性、能动性,建立“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及施工项目经理部人员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1.2产品功能本系统是“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平台”)的“企业库”和“人员库”中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数据采集和根源库。

主要功能目标是:(1) 负责数字化采集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和施工项目经理部人员(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的信息;(2) 无纸化采集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委托书、人员执证证书等材料信息;(3) 无纸化办理核验通过后的各类信息的维护、延期、变更、增减事项;(4) 手册的自助打印;2 系统配置2.1 客户端环境配置操作系统:Windows 2K、NT、XP、2003、Vista、Windows7等;浏览器:Chrome浏览器;显示器:推荐使用不小于1024×768像素的分辨率;网络:推荐使用ADSL或者宽带;☹本系统目前只支持Windows 操作系统,暂不支持MAC 、Linux、Android 等操作系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经2018年12月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月14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扩大承接业务范围,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业改革综合试点的要求,现就我省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先行在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的部分二级专业承包资质中调整承包工程的范围。

江苏省发布重要通知: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江苏省发布重要通知: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江苏省发布重要通知: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无【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年(卷),期】2021()5【摘要】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业绩核查及录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资质审批权限业绩核查工作(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范围建设工程企业(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审批权限资质(见附件1)所申报的项目业绩,包括企业和个人业绩。

【总页数】3页(P36-38)【作者】无【作者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相关文献】1.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7号)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1版)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2号)4.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信规〔2021〕2号5.关于发布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20〕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强化建筑业项目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发放、管理及市区建筑工程的项目登记、备案和市场行为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和承建工程,应当经市建管处对其资质(资格)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市建管处核验资格。

第五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和注册建造师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扬州负责人书面委托书;驻扬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八)由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外出施工介绍信;(2)企业近三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3)拟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无在建工程证明;(4)企业注册所在地领取的《信用手册》;(5)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九)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文明施工和综合治理承诺书;(十)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统一我省建筑市场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简化省外建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进苏资质资格核验手续1.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苏承揽业务,不再单独进行信息登记。

企业通过“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时,一并提交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采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施工项目经理部所需要的非注册人员信息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资格核验资料的公告》(苏建公告〔2015〕50号)要求办理,实行无纸化信息登记管理。

3.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采集,项目监理机构所要求的非注册人员信息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实行无纸化信息登记管理。

4. 取消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单项资质核验手续,进苏承接单项招标代理业务,只需登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代理管理系统”,录入单位和项目组基本信息并上传原件扫描件后,按照《关于调整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的通知》(苏建招〔2013〕493号)文件要求办理即可。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省外企业的监管工作。

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办事机构协助做好对该省进入本省的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省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第五条省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江苏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驻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苏建质安〔2022〕198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20年,我厅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强化对事故企业的联合惩戒,形成高压威慑态势,有力地保障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做好在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现就75号文第三点“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企业联合惩戒措施”中(一)至(五)条措施作进一步明确。

1. 凡发生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住建部门官网通报事故情况,通报中要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月。

2.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省内施工企业和省内外监理企业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省内施工企业限制期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我厅官网事故通报中将标注限制解除时间;监理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后,厅官网发布解除限制通知。

3. 省外施工企业发生事故的,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通报,暂停其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资格,收回其《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省外施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结束并回函我厅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撤除通报,限制期解除。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苏建科[2008]32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8〕32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省建设厅制定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与我厅科研设计处联系。

附件: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

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申请单项工程资质核验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五)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六)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复印件;(八)《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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