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实务的影响及应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实务的影响及

应对

摘要:《民法典》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对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

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这对于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有针对性地对注册实践

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与《民法典》的精神相结合,为今后的

立法工作奠定良好的法律依据。把握《民法典》精神与贯穿其中的法治观念,对

照修订前后的法律规范变化,探索保障公民基本不动产权益、维护不动产登记秩

序的制度。

关键词:民法典;不动产登记;影响;应对

引言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并在此基础上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为《民法典》的顺利施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民法典》颁布的历程来看,《民法典》的出台,既是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一个重要指导,也是对我国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深刻反映。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时候,如何预防虚假登记侵害了物权者的合法权利,成为了我国登记实务部门急需

解决的问题。

一、落实《民法典》的基本要求

(一)以人为中心,对公民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要充分认识《民法典》所传达的法治信息,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民

法典》的颁布,既是对我国社会发展的一种法治信号,也是今后我国法制建设的

重要依据。其中最显著的改变是,对人身权利进行了独立的分类,以单独的章节

来强化对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资料的保护。《民法典》强调了对人民的基本权利

的保障,而在各个法律条文中,都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此同时,在信息保护

方面又多了一道新的防线。所以,要加强对房地产登记信息的管理,并对相关从

业人员进行个人隐私方面的教育。

(二)坚持公平平等,保护意思自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动产登记成为物权变更的生效要件,其在法律上有

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安全。因此,近几年来,我国的房地产

登记制度与程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当规则缺失时,可以通过民法的基本原

理来弥补。要把物权的有效流转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依据,并在保障物权的平等

的前提下,兼顾公平的原则。不动产登记实质上是设立登记,应当重视对公民的

意思自治进行有效的表述。对不动产登记的过度解读与限制是不可取的,应当以

当事人的意思充分表达为要义。尤其是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对资料进行合理审查,仔细分析继承人的意愿,以保证继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1]。

(三)公信公示功能维护市场秩序

《民法典》对《物权法》中关于注册制度真实性的继承,强调了对权利的正

确推定,同时也体现了对不动产的同样信赖。为维护社会信任,我国现行的《民

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具有勤勉的注意义务,并对登记差错负有国

家赔偿责任。在《民法典》出台后,房地产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履行其职责,谨慎

处理登记手续,确保其公信效力。

贯彻以人为本、公平平等、公信公示的基本原则,对理解《民法典》的要义

具有重要意义。又能有效地解决因立法变化而产生的工作困难。但是,与登记程

序密切相关的《物权法》、《继承法》中的立法变动,应当坚持《民法典》的基

本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民法典》继承编对不动产登记的影响及对策

《民法典》物权编是《物权法》的延伸与升华,它是财产权保障的重要依据。《物权编》是《民法典》的第一部,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权益保障起到了至关重

要的作用。《民法典》通过对业主权利保护、居住权登记、抵押权制度的完善等

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并对登记制度进行了新的规定。继承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

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财产的数量和继承人的组成。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继承登记的复杂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十分复杂。《民法》在继承法

中拓展了继承人代位权的范围,新增了新的遗嘱继承形式,明确了遗产的管理,

为继承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适用打下了法律基础,同时也对继承的法定登记提出

了新的要求。新的问题在这儿产生了[2]。

(一)增补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公民的血缘关系,《民法典》第1045条对亲属的定

义是: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我国法律上第一次对亲属、近亲属和亲属的界定。为今后办理遗产、理顺亲属关系等问题提供了思考与基础。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非遗传因素也随之产生。为维护私人财产,此次延期将

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法律继承人名单,以维护私人财产的合法权益。《民法典》1160条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进行了完善,并将国有的无人继承财产纳入公

共利益范围。

因此,对继承类型的案件,登记机关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认真审

核继承人的范围,梳理继承者之间的关系和次序,保证继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

继承人疏漏。

(二)增加遗嘱继承新形式

首先,遗嘱的形式是毋庸置疑的。《民法典》颁布前,打印遗嘱是一种新型

的遗嘱形式,它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形式上的纠纷已被解决。《民法典》的

继承编司法解释也对遗嘱效力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探讨。

其次,就特殊遗嘱的保护而言,这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从技术层面上判断

录音录像遗嘱的真伪,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本文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进

行登记,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申请人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如果申请人在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则应由

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只要遗嘱的形式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