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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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政府第172号政府令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灌区管理,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灌区(以下简称灌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灌区,是指国家所有和国有成份起控制作用的灌区。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灌区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灌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灌区国有资产的完好,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及其设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除申请基建拨款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投资灌区建设。

灌区工程维修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从提取的大修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列支或者申请技术改造贷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应当委托有相当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文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干、支渠为渠坡外坡脚外2至4米;(二)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为边线以外10至50米。

第十条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4年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各项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大清河河道、蓄洪区、滞洪区、展宽区及河口地区)。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是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其所属沿黄市(地)、县(市、区)的黄河河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沿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工程的安全和参加防讯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第七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河道整治工程和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含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设计文件及施工安排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502【发布文号】第90号【发布日期】1998-04-30【生效日期】1991-06-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修正)(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以下简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第三条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地)、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第四条根据《》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市(地)、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市(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工程管理第五章河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与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及其河口、蓄滞洪区、展宽区及大清河河道。

第三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做好相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防洪和水量调度指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沿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生态,帮助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展宽区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解译标志【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日期】1988-06-10【实施日期】1988-06-10【修改变迁】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报告书”。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一)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依法报经批准”。

鲁固特高压直流黄河跨越点选择

鲁固特高压直流黄河跨越点选择

鲁固特高压直流黄河跨越点选择姚元玺;陈鹏;芦灯;王胜毅;蔄晓琨【摘要】鲁固特高压直流是外电入鲁继±660 kV银东线、±800 kV昭沂直流后的第3条直流输电通道,在山东境内跨越黄河,主跨越档距超过1 300m,最高铁塔高度接近140m,设计阶段需按照大跨越设计.结合工程实际,重点介绍了黄河大跨越的跨越点选择原则、多方案技术和经济比较、设计重点要求等内容,可为后续工程的黄河大跨越提供设计参考.【期刊名称】《山东电力技术》【年(卷),期】2019(046)006【总页数】5页(P41-45)【关键词】特高压直流;黄河大跨越;关键设计;跨越点【作者】姚元玺;陈鹏;芦灯;王胜毅;蔄晓琨【作者单位】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山东济南 250013;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山东济南 250013;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山东济南 25001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济南 250001;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建设公司,山东济南2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M721.10 引言大跨越是送电线路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跨越方案的选择与整个线路路径有密切关系。

方案选择不仅要考虑跨越点的水文、地质等条件,需避开河道不稳定、地震断裂带、崩塌滑坡、山洪冲刷及其他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不良地带,而且要考虑避免对黄河防洪、航运等产生严重影响;同时还应结合一般线路的路径方案及附近拟建、在建特、超高压电力线路,综合考虑大跨越点两岸地方政府规划建设、航运、防洪、航空等诸多限制因素;在综合各方面要求的基础上[1-4],结合线路设计方面的具体要求,提出技术、经济、安全等方面均较优的黄河跨越点方案。

结合工程实际特点,首先确定黄河大跨越的跨越点选择原则和设计要求,然后通过多方案技术性、经济性、和实施难度等综合方案比较,最终确定跨越黄河段路径,可为后续黄河大跨越工程提供设计参考。

1 黄河大跨越点选择的主要原则跨越点选择的主要原则为:1)大跨越位置与一般线路的衔接应尽可能相对顺直,结合一般线路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解译标志【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日期】1988-06-10【实施日期】1988-06-10【修改变迁】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提升监理工作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理人员管理第三章打捆集中监理第四章监理合同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提升监理工作质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良性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本指南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关键岗位监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常驻的监理工程师(含副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章监理人员管理第四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在其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许可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7.07•【字号】•【施行日期】1987.07.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1987年7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工程管理,提高抗洪能力,发挥工程效益,保障沿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黄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黄河工程(含大清河、东平湖滞洪区、山东管辖范围北金堤滞洪区、黄河南北展宽区工程,下同)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黄河两岸的一切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黄河滩涂(包括滩区、左岸利津四段以下民埝与右岸垦利渔洼以下南大堤之间的河口三角洲地区及河口淤积延伸造陆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其余一律属国家所有。

第四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以下简称山东河务局)及所属修防处(含位山工程局、东银铁路局,下同)、修防段(含管理段、闸管所,下同)是黄河工程的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领导下,负责黄河工程的管理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五条保护黄河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保护防汛抢险料物,是沿黄人民的光荣义务。

对于损坏黄河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盗窃防汛抢险料物的行为,人人都有权监督、揭发和控告。

第六条黄河安危,事关大局。

沿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黄河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依靠广大群众,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共同把黄河工程管好、用好。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七条堤防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段管理。

沿黄有修防任务的县(市、区)、乡(镇)应分别建立有当地政府的领导和黄河修防段、修防分段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堤防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堤防管理工作;村建立堤防管理领导小组,并选派护堤员,负责堤防工程的日常管护工作。

山东省某黄河公路大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_secret

山东省某黄河公路大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_secret

前言为了加强山东xx黄河公路大桥项目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规范现场施工行为和管理行为,保证施工程序和监理工作程序,保证工程项目正常、有序、规范地进行,建立工程建设各单位间的友好合作气氛,加强相互配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在合同条款的框架内对工程管理的细化,执行本办法不降低合同条款的效力。

两者可结合使用。

第一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黄河公路大桥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本项目工程的质量,实现把xx黄河公路大桥建设成优良工程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xx黄河公路大桥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目标1、交工验收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主要分项工程评分在92分以上;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优良,综合评分92分以上;2、杜绝发生特大、重大质量事故和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有效防止发生二、三级一般事故,尽可能少出现质量问题;3、消除质量通病。

第三条本项目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承包人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工程质量实行业主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承包人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二节业主工程质量的管理措施第五条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建立界限清楚、责任明晰、控制严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主动接受山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xx黄河公路大桥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工程开工前,向山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接受山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认真对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xx黄河公路大桥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的领导工作;分管技术的总工程师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工作,安全质量部具体监督质量管理。

第七条开工前组织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及时派驻设计代表。

第八条为承包人及时提供能满足工程进展需要和施工计划的工程永久用地,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鲁水运管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现将《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2020年9月3日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归口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主体”)承担具体管理任务的大中小型水库、大中型拦河闸(橡胶坝)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胶莱河、支脉河、弥河、大沽夹河、潮河、洸府河、万福河、白浪河、白马河(湖东)、城郭河、西泇河、吴坦河等大中型河道的堤防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价内容、权限及标准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主要评价内容为工程设施、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管理保障等工作开展及成效情况。

第四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评价工作的组织单位。

省级直管、市级直管水利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县级直管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第五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所列评价内容均达标为合格(评价标准见附件1~5),否则为不合格。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黄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是国务院批复的《黄河流域防洪规划》中的建设内容,该项目的实施对进一步提高黄河下游防洪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为确保黄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在以下工程划定的占地区域内新增建设项目、迁入人口、新增植树、挖沙、取土、建坟等活动,违者依法予以查处:1.桑庄险工、苏阁险工、杨集险工、伟庄险工、陶城铺险工、范坡险工、南桥险工、康口险工、官庄险工、谯庄险工、张村险工、程官庄险工、豆腐窝险工、南坦险工、席道口险工、张辛险工、葛店险工、河套圈险工、簸箕李险工、杨房险工、薛王邵险工、大崔险工、大道王险工、马扎子险工、刘春家险工、张滩险工、刘夹河险工、常庄险工、麻湾险工、22公里险工、30公里险工、38公里险工、42公里险工等险工工程所在位置临河侧20米范围内。

泺口险工位置上首长1000米,宽度150米范围内。

2.荫柳科控导、王夹堤控导、辛店集控导、老君堂控导、堡城险工、河道控导、高村险工、郭集控导、娘娘店控导、邢家渡控导、史家坞控导、蒋家控导、河王控导、马家控导、王家圈控导、张辛控导、水坡控导、南坦控导、XXX口控导、毕庄控导、北杜控导、段王控导、卞庄险工、宁海控导、十八户控导、崔庄控导、苇改闸控导、西河口控导、八连控导、清三控导、清四控导等控导工程所在位置上首1300米、下首1000米长度,宽度150米范围内。

浅议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议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

S INC CE E&T C O O E HN L GYIF MA I N N OR T O
20 0 8年
第 9期
浅议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现状 、 存在问题及建议
任军成 ’ 张 曙光 李 新华 ’ 苏立 志 ( . 泽牡丹 黄 河河务 局 山东 菏泽 2 4 0 ; . 1菏 7 0 0 2 菏泽 黄河 河务局 山东
济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补偿 标 准 , 实 际意 义 上 弥 补 了 防 洪 工 从 1黄 河 河 道 管 理范 围 内非 防 洪 工 程建 设项 目管 理 现 状 . 为 河 道 内非 防 洪 工 程 建 设 项 目主 要 涉 及 桥 梁 、 线 、 道 及 各类 建 程 维 修 养 护 经 费 的 不 足 , 防 洪 工程 功 能 的可 持续 发 挥 获得 了 资 金 支 缆 管 筑物等 。 大量 的桥 墩 、 台等 构 造 物 布设 在 河 道 内 , 期 占用 河 道 和 堤 持 。 承 长 防 。 成 雍水 、 形 阻水 、 溜 等 情 况 , 使 河 道 御 洪 、 洪 能 力 不 同 程 度 地 改 致 泄
2非 防洪 工 程 建 设 项 目管 理存 在 的 问题 .
随着 社 会 的 发 展 、 济 的 腾 飞 。 几 年 河 道 内 非 防洪 工 程 建设 项 经 近 消 减 。 洪安 全 存 在 各 种 隐 患 。 且 资 料 申报 、 防 而 审查 、 理 比较 混 乱 , 管 施 黄 工 过 程 监 管 困难 . 收 后 运 行 管 理 缺 位 等 等 。 中一 些 重 点 项 目施 工 、 目呈 现 逐 年 增 多 的 趋 势 。 河 主 管部 门在 建 设 项 目管 理 中积 累 了一 定 验 其 取 但 地 运 营 过 程 中 . 地 方 行 政 干 预 下 。 道 主 管 部 门的 监 督 检 查 有 时 也 只 的经 验 . 得 了一 定 的 成 绩 , 由 于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不 够 完 善 、 方 行 政 在 河 制 是 走 走 过 场 而 已 。 随着 河 道 内建 设 项 目的 逐 渐 增 多 , 过 去 的 管 理 模 干 预 等 问题 。 约 了建 设 项 目管 理 的 规 范化 。 靠 21 律 法 规 不 完 善 , 文 不具 体 , .法 条 可操 作 性 较 差 目前 黄 河 水 行 式 已 远 远 不 能适 应 当前 依 法 治 河 的管 理 需 要 。 特 别 在 《 华 人 民共 和 中 仅 而 国行 政 许 可 法 》 行 实 施 以 后 , 求 河 道 主 管 部 门在 非 防洪 工 程 建 设 政 法 规 不 够 完 善 。 仅 规 定 了 应 该 办 理 的事 项 , 对 于办 理 中 的 一 些 颁 要 如 项 目的 立 项 、 审查 、 改 、 批 ( 报 ) 验 收 、 营 等 各 个 环 节 都 要 依 照 细 节 没 有 明确 规 定 。 非 防 洪 工 程 占用 防 洪工 程 补 偿 费 只说 明 了建 设 修 审 转 、 运 但 补 在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针 对这 一 状 况 , 提 高 对 非 防 洪 工 程 建 设 项 目的 依 法 单 位 需 要 补 偿 。 是 具 体 如 何 补 偿 、 偿 多 少 无 法 确 定 , 实 际 工 作 为 没 可 双 资 管 理 水 平 , 道 主 管 部 门纷 纷 采取 措 施 , 化 资 料 审 查 、 报 的 管 理 , 中 . 有 具 体 可 量 化 、 操 作 的 标 准 , 方 只 能 以 协 议 的方 式 确 定 ; 河 强 转 对 维 垃 明确 河 道 管 理 部 门 各 自的 职 责 。 强 河 道 巡 查 监 管 力 度 , 非 防 洪 工 料 申报 上 , 申报 材 料 的要 求 不 是很 明 确 等 ; 修 养 护 保 证 金 、 圾 清 加 使 理 抵 押 金 等 。 有 相 应 的条 款 、 纳 比 例 和 幅度 ; 计 、 洪 审 查 , 工 没 交 设 防 施 程 建 设 项 目的管 理 水 平 大 大提 高 , 仍 存 在 着 一些 不 规范 现 象 。 但 11非 防 洪 工程 建 设 项 目管 理 开 展 状 况 针 对 近 几 年 河 道 内非 防 监 管 没 有 相 应 的具 体 要 求 , 能 靠 经 验 办 理 。 一 句 话 , 作 性 不 强 , . 只 操 不 给建 设 项 目管 理 工 作 带 来 诸 多 不便 , 成 时 而 越 位 、 而 不 到 造 时 洪工程建设项 目 多的特点 , 增 河道主管机关对已建 、 新建项 目, 出具 够 明 确 . 做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1982年6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堤防管理第三章河道工程管理第四章涵闸管理第五章汛期管理第六章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工程的管理,提高抗洪能力,发挥工程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包括沁河,下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黄河工程,是指黄河的大堤(包括沁河堤、太行堤、北金堤、贯孟堤、温孟滩移民安置防护堤、旧堤、旧坝等)、险工、涵闸、分洪、滞洪、河道控导、护滩等工程,以及各种工程标志标牌,交通、电力、通信、管护、观测、防护林等设施。

第三条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四条黄河沿岸依法划定的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淤背区和旧堤、旧坝等,均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4]70号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4]70号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农户,均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

前款所称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河道,包括大沽河、潍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马颊河、漳卫(新)河、大汶河、泗河、梁济运河、洙赵新河、东鱼河、韩庄运河、沂河和沭河。

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

第四条河道防洪工程体系的受益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根据河道防洪、排水现状或设计标准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一)农户按耕种或经营面积,以小麦折款(小麦的折款数额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确定)计收: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小麦1公斤;2.经济作物、果园、苇田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二)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上年产值或者上年经营业务收入的2‰至2.7‰征收。

对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1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2-13【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蓄洪区、滞洪区、展宽区、河口及大清河河道。

第三条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黄河河务(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务(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供水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沿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提高生活水平。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水利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减缓黄河泥沙淤积、黄河断流、滩区淤改和灌溉、科学利用黄河水资源和泥沙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黄河除害兴利的科学水平。

第八条第八条沿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安全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责任保护水质不受污染,并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第九条对在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第十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全)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全)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2005年3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工程管理,保障黄河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黄河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河工程主要包括:(一)堤防、险工、控导、涵闸、防护坝、蓄滞洪区等工程(含旧堤、旧坝、旧闸)及其管护设施、标志标牌、防护林草等附属设施;(二)工程管理范围内与防洪兴利相关的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五条县以上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工作。

河务(管理)段、闸管所在上级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黄河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在黄河工程建设与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设第八条省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黄河治理规划,结合本省黄河工程的实际状况和管理运行的要求,编制黄河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工程建设的领导,组织教育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群众支持黄河工程建设,协调并做好工程建设用地、群众安置、迁占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黄河工程,必须符合黄河工程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黄河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黄河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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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2005年3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工程管理,保障黄河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黄河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河工程主要包括:(一)堤防、险工、控导、涵闸、防护坝、蓄滞洪区等工程(含旧堤、旧坝、旧闸)及其管护设施、标志标牌、防护林草等附属设施;(二)工程管理范围内与防洪兴利相关的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五条县以上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工作。

河务(管理)段、闸管所在上级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黄河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在黄河工程建设与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设第八条省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黄河治理规划,结合本省黄河工程的实际状况和管理运行的要求,编制黄河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工程建设的领导,组织教育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群众支持黄河工程建设,协调并做好工程建设用地、群众安置、迁占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黄河工程,必须符合黄河工程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黄河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黄河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黄河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防汛抢险救灾急需使用土地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先行使用,但应当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各类黄河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含前后戗、淤临淤背区、辅道)、护堤地(含防浪林用地);(二)险工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护坝地;(三)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连坝、护坝地及其保护用地;(四)防护坝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护坝地;(五)涵闸工程的管理范围为: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100米,渠堤外坡脚两侧各25米。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护堤地的划定,从堤(坡)脚算起,其宽度为:(一)东明县高村断面以上黄河大堤为临河50米,背河10米;高村断面至利津县南岭子和垦利县纪冯为临河30米,背河10米;利津县南岭子和垦利县纪冯以下,临、背河均为50米;(二)展宽区堤和旧金堤为临河7米,背河10米;(三)北金堤为临河7米,背河5米;(四)大清河堤为临河15米,背河5米;(五)东平湖围坝为临湖15米,背湖5至7米;二级湖堤为临湖5米,背湖5至10米。

护堤地宽度超过前款规定的,以确权划界确定的宽度为准。

临河护堤地的宽度,滩地淤高时,应维持原边界不变;大堤加培加固后,护堤地相应外延。

第十六条险工、控导、防护坝工程护坝地的宽度为坡脚外10米。

控导工程保护用地为其连坝背坡脚外30米;超过30米的,以确权划界确定的宽度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为临河护堤地以外50米、背河护堤地以外100米。

第十八条已经征用的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破坏。

第十九条黄河治理规划确定废弃的黄河旧堤、旧坝及其他原有工程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开发利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黄河旧堤、旧坝及其他原有工程设施,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和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挖掘或者拆毁。

第二十条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植树绿化等工程生物防护措施建设,组织营造防护林,种植防护草。

对黄河工程防护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因防汛抢险和度汛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依法补办手续并组织补栽。

前款规定的林木采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黄河工程养护单位。

养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涵闸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涵闸启闭灵活、安全运行。

涵闸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启闭闸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严禁非涵闸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

第二十三条各类引(提)水工程取用黄河水,必须水沙并引(提),不得设置拦沙设施或者排沙入河。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投资建设的防洪兴利工程,应当服从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保护第二十五条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牧、垦植、破坏植被;(二)在堤顶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或者超过承载标准的车辆;堤顶道路泥泞期间,行驶除防汛抢险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三)设置货场;(四)破坏工程标志标牌和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五)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葬坟、开山采矿、堆放垃圾;(六)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七)擅自建设渡口;(八)擅自修建扬水站或者安装设置提水机械;(九)其他危害黄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修筑水库、葬坟、开山采矿、堆放垃圾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堤顶道路是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的重要通道,不得作为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顶道路兼做公路的,必须经省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堤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堤防养护费。

堤防养护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工业和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类工程设施,以及设置引水、提水、排水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

工程建设方案未经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非防洪工程建设活动,造成黄河工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设计标准予以加固、改建或者修复;或者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加固、改建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非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使用,增加黄河工程管理工作量及相关工程防护责任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条非防洪工程设施占用黄河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一条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工程设施达到使用年限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负责拆除。

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向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非防洪工程设施已经废弃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按照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或者拆毁黄河治理规划要求保留的旧堤、旧坝及其他原有工程设施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涉涵闸正常运用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用黄河水过程中设置拦沙设施或者排沙入河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一)放牧、垦植、破坏植被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堤防上行驶履带式车辆或者超过承载标准的车辆,或者在堤顶道路泥泞期间,行驶除防汛抢险外的其他机动车辆的,每车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设置货场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破坏工程标志标牌和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葬坟、开山采矿、堆放垃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的,按照所动用物料的价值的10至15倍处以罚款;(七)擅自建设渡口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八)擅自修建扬水站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安装设置提水机械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修筑水库、葬坟、开山采矿、堆放垃圾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闸门启闭指令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工程损毁的;(三)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险工工程,是指在经常受水流冲击、容易出险的堤段,为保护堤防安全,沿堤修建的坝垛建筑物;(二)控导工程,是指为约束主流摆动范围、护滩保堤,引导主流沿设计治导线下泄,在凹岸一侧的滩岸上修建的丁坝、垛、护岸工程;(三)防护坝工程,是指为预防“滚河”后顺堤行洪、冲刷大堤而沿堤修建的丁坝建筑物,又称“滚河防护工程”。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鲁政发〔1987〕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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