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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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安徽省户政管理⼯作规范》
对于《安徽省户政管理⼯作规范》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本规范共九章,分别是:总则、⽴户分户登记、出⽣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证件签发、附则,是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的指导规范。

第⼀章总则
第⼀条〔⽬的和依据〕为规范户政管理⼯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户政管理⼯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适⽤范围〕本省⾏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的登记与管理,适⽤本规范。

户政管理中居民⾝份证的办理按《安徽省居民⾝份证管理⼯作规定执⾏。

第三条〔基本条件〕户⼝登记应该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第四条〔常住户⼝唯⼀性〕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个公民只能在⼀个地⽅登记常住户⼝。

第五条〔基本要求〕常住户⼝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登记表、居民户⼝簿、居民⾝份证、公民⾝份号码编码表和计算机⼈⼝信息“五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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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在2020年的户籍管理规则

安徽省在2020年的户籍管理规则

安徽省在2020年的户籍管理规则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本 document 详细阐述了 2020 年安徽省的户籍管理规则。

本规则旨在加强户籍管理,规范户籍迁移、登记和变更等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户籍迁移1. 城市间户籍迁移1.1 迁入地原则: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条件,实行积分制,合理引导人口流动。

1.2 积分指标:包括住房条件、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纳年限、教育背景等。

1.3 积分计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积分计算。

1.4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积分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入户。

2. 城乡间户籍迁移2.1 迁入地原则: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条件,合理引导人口流动。

2.2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入户。

三、户籍登记和变更1. 出生登记1.1 婴儿出生后,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三个月内到婴儿出生地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登记。

1.2 提交材料:出生证明、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等。

2. 死亡登记2.1 公民死亡后,家属或监护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死亡地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

2.2 提交材料:死亡证明、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等。

3. 姓名变更3.1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3.2 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4. 性别变更4.1 公民申请性别变更,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性别鉴定证明等材料。

4.2 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四、户籍注销5.1 公民因迁移、死亡等原因,需注销户籍的,由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予以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五、附则本规则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

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

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完善安徽省户籍管理,加强公民基本信息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一条户籍登记是公民个人基本信息的正式记录,对其法律地位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户籍登记实行居民户籍制度和非居民户籍制度并行。

第三条公民出生或获取中国国籍应当进行户籍登记。

第四条公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居民户籍登记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姓名、性别;(二)年龄、民族;(三)出生日期、出生地;(四)父母姓名;(五)有配偶的,应当提供配偶姓名。

非居民户籍登记应当提供与居民户籍登记相应的信息,并标明户籍登记类型。

第五条居民户籍登记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办理,经户籍管理机关核实后办理。

第六条户籍管理机关应当在公民提供有效证件和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身份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户籍登记。

第七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居民户籍登记:(一)已经享受外籍待遇或者加入外国国籍;(二)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国籍条件;(三)因犯罪案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居民户籍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公民的户籍信息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户籍证件第九条户口簿为居民户籍登记的证明,由户籍管理机关发放。

第十条居民户口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户籍地;(二)户主姓名;(三)家庭成员姓名、关系和身份证件号码;(四)居住地址。

第十一条户口簿应当由户主妥善保管,丢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户籍管理机关办理补发、补录手续。

第十二条实施居民户籍登记的非居民户籍类型证件由户籍管理机关发放、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更新、补办和注销。

第四章户籍变动第十三条居民户籍登记发生变动的,公民应当向户籍管理机关申报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户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出生、死亡;(二)迁往他处或者回迁户籍地;(三)婚姻、离婚、夫妻分居、准予重新婚姻;(四)取得或者丧失中国国籍;(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户籍变动情形。

2020年安徽省户籍行政条例

2020年安徽省户籍行政条例

2020年安徽省户籍行政条例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安徽省的户籍行政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定义1. 户籍:指个人在国家户籍管理系统中的身份信息记录。

2. 户籍行政管理:指对户籍信息的登记、变更、核查等行政管理活动。

一、户籍登记1. 全面登记:安徽省将实施全面户籍登记,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合法的户籍身份。

2. 信息完整性:户籍登记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完整和一致性。

3. 高效办理:户籍登记应采用便捷的方式和高效的流程,以提高办理效率。

二、户籍变更1. 变更事由:户籍变更可以根据公民的实际情况进行,如婚姻、出生、死亡、迁移等。

2. 提供证明:户籍变更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

3. 变更时限:户籍变更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及时办理,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

三、户籍核查1. 定期核查:安徽省将定期进行户籍核查,以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随机核查:户籍核查可以随机选择一定比例的人口进行,以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要求的户籍信息。

3. 合作机构:户籍核查可以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合作进行,以确保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法律责任1. 虚假登记: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户籍登记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资料篡改:故意篡改、销毁他人户籍信息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法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五、附则1. 本条例自2020年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2. 安徽省户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3.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安徽省人民政府所有。

---以上为《2020年安徽省户籍行政条例》的文档内容。

该条例旨在规范户籍行政管理,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涵盖了户籍登记、户籍变更、户籍核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实施和监督由安徽省户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合政办秘〔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31日合肥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55号)具体要求,全面提升我市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总体目标:到2023年底,全市实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到2020年底,基层政府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公开标准指引,梳理公开事项,严格界定公开范围,编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公开各类主动公开事项,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到2021年底,基层政府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设立政务公开专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2•【字号】皖政办秘〔2018〕186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日安徽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8〕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开展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任务分工。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国家级试点县(市、区)的试点验收工作,具体由省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制定试点工作验收实施方案、编制验收参考指标(见附件1);省级试点县(市、区)所在市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对本市省级试点县(市、区)的试点验收工作。

试点领域涉及的省直相关部门要主动向国务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并争取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基于验收参考指标细化各试点领域指标,对国家级试点县(市、区)相关领域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省经济信息中心作为专业机构独立开展对国家级试点县(市、区)工作情况的网上测评,并委托一家第三方机构对国家级试点县(市、区)工作情况开展社会公众评议。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对试点工作的自查自评,接受省政府办公厅或所在市政府办公室(厅)组织的检查验收,并按要求报送验收总结等相关材料。

(二)验收要求。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寿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切实提升各部门、单位治理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以下称“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 号,以下称“实施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0〕76号,以下称“潍坊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一)工作目标。

到2023年,全面完成《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市、镇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市、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时间节点1.2020年10月底前,全面落实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编制完成市、镇两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2.2021年底前,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情况,市、镇两级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3.2022年6月底前,市、镇两级全面完成《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建成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皖政办[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13〕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3年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0日2013年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的目标要求,以制约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深入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标准化实施年”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健全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一、做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公开工作围绕2013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特别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创新驱动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措施及执行情况,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二、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明确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加以规范,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

安徽省2020年的户籍管理条文

安徽省2020年的户籍管理条文

安徽省2020年的户籍管理条文
第一条
本条文旨在规范安徽省2020年的户籍管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二条
安徽省户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居民的户籍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居民在安徽省常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户籍管理机构办理户口登记,获得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安徽省户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居民的户籍变更手续,包括婚姻、出生、死亡、迁移等情况。

第五条
居民如果需要注销户籍,应当按照规定向户籍管理机构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注销户籍。

第六条
安徽省户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居民户籍信息的保护,确保个
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七条
居民在办理户籍相关事项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第八条
安徽省户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提高办事
效率,方便居民办理户籍业务。

第九条
违反本条文规定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条
本条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为安徽省2020年的户籍管理条文,旨在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安徽省宿州市户籍管理规定与审批流程

安徽省宿州市户籍管理规定与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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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公治安〔2019〕158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公治安〔2019〕158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公治安〔2019〕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有关部署要求,为推动全国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公安部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具体如下:一、目的意义和总体要求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五公开”)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户籍管理领域是国务院明确的首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点领域之一。

开展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运用标准化规范化手段,立足基层一线联系服务群众实际,推进“五公开”工作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化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聚焦政务公开这一主题,对标《指引》要求,抓紧抓实相关工作,确保公开事项全面科学、公开标准规范适用、公开流程简明可行、公开方式便捷有效。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县(区、市)及以下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公开主体包括县(区、市)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公安部在前期部分省份试点的基础上,对户籍管理领域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详见附件),涵盖了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的7个方面、18项公开事项,明确规定了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构成了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基本框架。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3•【字号】皖政[2001]54号•【施行日期】200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办好。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七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安徽省“十五”计划,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向城镇转移,进一步推动我省城市特别是小城镇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现就改进户籍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小城镇。

(二)凡在上述改革实施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登记为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凡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三)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体育局,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皖发改社会〔2021〕680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市级标准,确保按时出台。

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并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各市要在2022年3月底前完成市级具体实施标准制定工作,及时出台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细化充实服务标准,严格界定范围。

各市在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时,要对照《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认真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市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落地落实。

《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已有明确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安徽标准》执行,对于暂无《国家标准》《安徽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纳入市级具体实施标准。

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市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

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

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制定了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户籍管理条例,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总则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和城镇化进程。

条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以服务为宗旨,为安徽省的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户籍管理服务。

户籍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籍管理工作。

公民应当遵守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实申报户籍登记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取户籍登记。

二、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对于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供母亲户口簿、身份证、非婚生育说明;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对于在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后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办理出生登记。

对于出生证明为外文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三、死亡注销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注销登记。

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户口簿等材料。

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迁移登记(一)省内迁移公民在省内迁移户口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如购房迁移需提供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工作调动迁移需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投靠亲属迁移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二)跨省迁移公民跨省迁移户口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符合落户条件的,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

安徽省2020年户籍管理规章

安徽省2020年户籍管理规章

安徽省2020年户籍管理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户籍的申报、登记、迁移、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户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户籍申报与登记第四条出生、死亡、婚姻、收养、回国、迁入、迁出、更正等情形,需办理户籍申报。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其住所或者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申报。

第六条户籍申报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第七条派出所应在收到户籍申报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三章户籍迁移第八条公民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将户籍从原所在地迁出,并在新所在地落户的,应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九条户籍迁移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十条公民办理户籍迁移,应向原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原所在地派出所应在收到户籍迁移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迁移证。

第十二条公民应在迁移证有效期内,到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章户籍变更与注销第十三条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等发生变更的,应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户籍变更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第十五条派出所应在收到户籍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户籍注销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第十八条派出所应在收到户籍注销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户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户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南

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南

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南政务公开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保障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良好关系的重要途径。

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制定一份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南尤为必要。

一、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政务公开工作是以宪法法律为基础,以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以下五个原则应予以遵循:1. 公开原则政务公开是政府部门应尽的法定职责,公开的范围应包括政府部门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

2. 公开同时性原则政府部门应该按照工作计划和信息公开计划的规定,及时对外公开有关信息。

3. 公开的实效性原则政府部门应该对公开的文件、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证并执行好处置安置方案,确保受到强制执行。

4. 公开的系统性原则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确保公开系统化、规范化。

5. 市民参与原则政府部门应该倾听市民意见和建议,搭建交流、互动和反馈途径,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和民主性。

二、政务公开类型政务公开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政府信息公开、公民信息公开、业务公开、服务公开、资产负债表公开等。

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三、政务公开的标准及相关法规政务公开的标准为“包容性、适用性、真实性与时效性、完成性、可读性、可复制性、可维护性、开放性、便利性”,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办法》、《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工作规范》等。

四、政务公开的保障机制及管理方法政务公开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制度体系、人才保障及网络技术保障等。

而政务公开的管理方法则包括常态化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立、信息公开专业化队伍建设、信息公开培训等方面。

总之,政务公开工作是政府部门职能之一,基层公务员要认识其重要性,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务公开计划,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行,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和质量,让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皖政办[2011]6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4【实施日期】2011.08.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助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分类有序引导。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对省会城市市辖区、其他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分类明确迁移入户条件,有序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二是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政策。

坚持统筹兼顾,加快调整与户籍管理制度相关的行政管理措施,着力完善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的配套政策,逐步剥离依附于户籍管理制度上的其他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户籍管理制度。

三是坚持自愿,保障农民权益。

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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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婴儿姓名与出生证登记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随父入户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结婚证》1、申报婴儿姓名与出生证登记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2、非婚生育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说明3、父母在同一户且户关系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的,可不提供结婚证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2收养入籍等登记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被收养人有户口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3、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5、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内容中需体现弃婴(儿童)的基本情况及捡拾情况说明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3注销登记死亡注销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死亡证明材料(参见备注)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或领事确认件3、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4、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5、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6、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核实确认7、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4服现役注销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居民户口簿》2、已经入伍的证明材料1、入伍通知书2、有效的军人证件3、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入伍证明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5迁移登记迁出、迁入登记夫妻间投靠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2、《结婚证》申请人与户主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2、未婚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1、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抚养人一方或双方协商一致迁移户口2、申请人与户主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3、市内迁移根据各市情况自行决定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2、父母与已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1、申请人与户主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2、部分市政府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户口不允许父母投靠子女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6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姓名变更、更正18周岁以下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亲生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若亲生父母有一方联系不上(或非婚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需书面承诺如孩子成年前对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同意公安机关恢复原状;上述异议发生在孩子成年后,则以孩子意见为准;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夫妻离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父母《居民身份证》3、父母离婚证4、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5、亲生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变更法名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3、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7性别变更、更正性别变更【变性手术】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性别更正【非公安机关登记错误】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3、原始出生记录证明或证明其正确性别的相关材料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8民族成分变更、更正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3、变更人《居民身份证》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9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暂住登记居住地派出所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实际详细居住地址说明1、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申报2、实际详细居住地址说明包括租赁合同、社区(村)居委会提供的居住证明、单位提供的居住证明等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0居住证申领流动人口自向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的居住地派出所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实际详细居住地址说明对全国人口库中,申办人无照片的,申办人需要提供能证明申办人身份且带有照片的证明材料,如医保卡、学生证、村(居)委会出具的粘贴申办人照片的证明材料等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地派出所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之一;3、实际详细居住地址说明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地派出所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之一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在居住地连续就读的居住地派出所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之一;3、实际详细居住地址说明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11居住证换、补领居住地派出所1、(换领)原证直接交回或邮寄至居住地派出所2、(补领)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民警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上门核实或电话核实居住证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当场办理;需入户核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2居住证签注居住地派出所需办理签注的居住证原证当场办理;需入户核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申请人居住、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1、在内地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2、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1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首次申领:免费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申请人居住、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1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期满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法〔2018〕81号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5居民身份证管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户籍地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居民户口簿2、年满16周岁的还应当交验社保卡、学生证、毕业证等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材料之一1、年满16周岁的,由本人申领2、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领1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首次申领:免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8〕37号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6居民身份证换、补领全省任意一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申领人到期(损坏)居民身份证2、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或现场核验指纹通过1、安徽省户籍公民可在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换、补领业务2、能通过指纹居民身份证现场核验身份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3、无法现场核验身份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之一4、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①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②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定身份的③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定身份的④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⑤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息记录人员的1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期满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发改价格〔2003〕232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财政法〔2019〕62号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7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户籍地派出所或户办大厅《安徽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条》或居民户口簿1、本人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2、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3、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10元/证发改价格〔2003〕232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财政法〔2019〕62号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8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全省任意一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申领人到期(损坏)居民身份证2、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或现场核验指纹通过1、安徽省户籍公民可在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换、补领业务2、能通过指纹居民身份证现场核验身份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3、无法现场核验身份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之一4、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①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②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定身份的③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定身份的④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⑤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息记录人员的1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期满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发改价格〔2003〕232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财政法〔2019〕62号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备注:1、受理部门还包括相应的网上办事大厅及相关APP,包括但不限于安徽公安网、皖警E 网通网、“安徽治安在线”微信公众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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