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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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间基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而产生的教育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教育法以国家、父母、学校、教师、学生之间 的教育关系为调整对象 ➢ 教育法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权的行使和受教 育权的保护,其中受教育权的保护是教育法的 核心内容。 ➢ 要区分教育的外部事务和内部事务,教育法只 能调整教育的外部事务。法律不是万能,调整 教育既有必要,也有限度,要处理好边界。
四、教育法的法源
法源为法律渊源的简称,指的是法的效力来 源。
教育法的法源,是考察教育法是由哪些国家 机关制定或认可,表现为哪些具有不同法律 效力或法律地位的法律类别问题。
我国教育法的法源
宪法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学位条例(1980)、义务教育法(1986/2006)、教师法 (1993)、教育法(基本法律,1995)、职业教育法 (1996)、高等教育法(199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行政法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1986)、教师资格条例 (1995)等 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0)、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200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高等学 校、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办法(2009) 国际条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
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互 缺,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权利与权力。权力是一种强力,一般由权力 机关享有。权利是一种权益,一般由公民或 法人享有。权利可以放弃,但权力不能放弃, 否则就是失职或渎职、不作为。
4、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教师、学 生、父母的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 系。基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等问题。
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法学
了解掌握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指导教育法律实践,有利于依法治教,依法
管理。 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的地位 教育法的法源 教育法学
一、教育法的概念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1. 国家制定或认可 2. 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 是一种行为规范,即规定和指引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 为,必须怎样行为的规范。(包含了权利和义务, 所以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 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二、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规范和调整的有
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调整的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 教育法调整 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E I
学校
D
H
父母
F
A
J
学生
C
教师
国家
B G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教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父母与学校、教师、学生的 关系。基于人身权、财产权等问题,父母 的择校权等问题。
三、教育法的地位
大陆法系:教育法属于公法 英美法系:教育法属于行政法 日本法界观点:
教育行政法规说,教育制度独自法说 我国法界观点:
隶属说:属于行政法(李连宁、周卫勇) 相对独立说:文教科技法(吴大英) 完全独立说:何端琨、娄延长、李晓燕 发展说:劳凯声
育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学生作为受教育Fra Baidu bibliotek,处于核心位置。
学生与国家、学校、教师的关系(B、C、D),教师 与国家、学校的关系(G、H),学校与国家的关系(I) 构成教育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也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点。
在我国,父母与国家、教师、学校的关系(E、F、J) 的规定并不多,特别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A)更多被 婚姻法等私法调整。但在西方国家,父母的教育选择权、 教育参与权等是教育法规范的对象。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主体的权利 与义务指向的目标或对象。
包括三个方面: ➢ 人身。指人的身体、身份、尊严等; ➢ 行为。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即主体教育活
动的具体行为; ➢ 财物。物质条件、货币、精神产品。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所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总和。它是教育法 律关系的核心。
行政法 ➢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 [德]奥托·梅叶: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
➢ 我国学者(姜明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 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是调整国家、父母、学校、教师、学
五、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的一门法律学科 。主要
研究教育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教育法的本质、内 容和形式,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教育权行使与受 教育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由此确立教育法的原则、 原理和理论体系。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联系:教育法学以教育法为研究对象,没有教育法, 就没有教育法学。 ➢ 区别:(1)归属不同。教育法学是一门学科,教 育法是某一法律部门;(2)对象范围不同。教育 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关系,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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