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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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为个人填写本申明

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

本人(本单位)已明确了解存量房(即二手住房)交易税款计征相关规定和计税价格确定方式,因(□无法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无法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未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征收”手续),自愿要求代征单位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按照(□核定方式;□核实方式)计征本人本次交易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款。若故意隐瞒,由本人(本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明人(转让方):申明人(受让方):

年月日

★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和计税价格确定方式具体规定详见背面。

纳税须知

一、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一)我市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制定。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更新。

(二)纳税人申报的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三)纳税人申报的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四)因人民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取得房屋权属的,以司法裁定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五)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房屋权属的,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二、计税参考价格查询

申请人(纳税人)可以通过市规划国土委门户网站()或市地税局网站()查询房地产计税参考价格。

三、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一)核定征收方式

1、个人转让房地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地产原值的;

(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3)未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房屋买卖完税凭证或“核实征收”手续的。

2、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为1.5%,拍卖房为3%。

3、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

(二)核实征收方式

1、个人转让房地产,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 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3、采用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只有房地产原值凭证,没有相关合理费用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既有房地产原值凭证,又有相关合理费用凭证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

四、争议处理

如纳税人对登记中心出具的税费单上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纳税人也可在收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税费表》之日起15日内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并在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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