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执行案谈强制执行中的司法托管及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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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草案

强制执行法草案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执行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执行管辖................................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执行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协助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通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执行终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执行回转.............................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执行救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执行局马永顺律师推荐
二、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局长,负责案件执行工作,负责对本局人员的管理和案件执行管理。

执行人员对自己所执行的案件负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的其他有关司法解释
四、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1、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后,由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在二日内确定执行员。

2、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一般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复杂执行案件(涉及资产评估、拍卖等)应在六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应经执行局长报主管院长批准延期执结,延期执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立案庭对超审限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并由院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执行案件中止、终结,需报局长、院长审批。

5、已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结案之日起二十日内装订好案卷,交内勤填写好移送表送档案室验收合格后,送质检组评查。

6、案件经检查完毕后,作如下处理:
(1)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由质检组交各业务庭庭长督促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整改,逾期未更正的,由质检组按《质量评分奖惩办法》处理。

(2)对合格案件,由质检组再返回档案室存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一、执行案件的操作要点:
1.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的开端,申请人需填写《民事执行
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执行依据,提交至法院。

2.查封和冻结: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和
冻结,以防止被执行财产流失。

3.拍卖和变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和变卖是执行案件的重要
手段,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划拨和转让: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债权等进行划拨和转让,以实现
申请人的债权或合同权益。

5.查找失踪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找,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便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聘请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聘请申请执行人,帮助
执行案件的进行和完成。

7.调查和询问: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和询问,以搜集相关
证据和信息,以便判决案件。

8.结案和解除:执行案件在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后,法院会判决结
案并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规
定了民事执行的程序和权利义务。

15种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5种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5种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1.查封: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禁止其将财产处分给他人。

2.扣押: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限制其使用权或收益权。

3.暂扣: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务账款、票据等暂时扣押,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公示催告: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同时向社会公示催告。

5.划拨:法院可以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给申请人,用于清偿债务。

6.拍卖: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7.变卖: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物以现金形式变卖,用于清偿债务。

8.核实:法院可以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确保执行的财产足以履行债务。

9.侦查:法院可以侦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0.查封股权: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查封,限制其股权的行使和转让。

11.扣押存款: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的存款,用于清偿债务。

12.指定财产: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售或转让给指定的购买方。

13.冻结账户: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禁止其进行资金的支取和转账。

14.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禁止其进行奢侈性消费或旅游等行为。

15.驱逐: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驱逐,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法律法规来确定。

同时,在实施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判断,以保证执行的效果和公正性。

执行强制执行流程

执行强制执行流程

执行强制执行流程强制执行流程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目标或解决特定问题,采取一系列强制手段来推动执行。

这个过程通常涉及多个步骤和环节,需要各方合作,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以人类的视角,详细介绍执行强制执行流程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准备阶段在执行强制执行流程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明确目标、制定计划、收集相关信息等。

首先,需明确执行的目标和目的,明确要解决的问题或实现的目标。

其次,需要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包括具体的步骤、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等。

同时,还需收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和行动。

二、执行阶段1. 行动策略的制定根据准备阶段的计划,制定具体的行动策略。

这包括确定执行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等。

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和变化,制定相应的对策和应急预案。

2. 协调沟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与各方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

这包括与相关部门、团队成员、合作伙伴等进行沟通,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3. 监督和检查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行动符合计划和要求。

这包括对执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4. 快速反应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意外情况和问题,需要能够快速反应和调整。

这包括及时调整行动策略,重新安排资源和人员,以应对变化的情况和需求。

三、总结评估阶段执行过程结束后,需要对执行的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这包括对执行的过程、结果和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类似的执行活动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执行强制执行流程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法合规:执行的行动和手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2. 透明公正: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和公平。

3. 保护权益: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尊重各方的权益和利益,避免任何不必要的损害。

4. 风险控制: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带来的影响。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8年第26次(总第47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立案部门应当全面推行网上立案。

立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征信体系建设标准建立当事人信息识别系统,立案时充分采集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确认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执行案款接收账户等信息。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或者案件属于特殊类型的,应予以标注。

第二条立案时,立案部门应当向当事人提示执行风险以及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审判部门发现立案部门采集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四条审理确权案件时,审判部门应当查明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及现状。

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

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

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概述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债务人无法自愿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向法院申请采取具体的强制措施。

该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推动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性的维护。

强制执行措施的类型通常情况下,强制执行措施分为以下几类:1.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即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以确保在判决强制执行期间债务人无法处置其财产。

2.拍卖措施:强制执行期间,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3.强制代位权和强制转让权:强制代位权是指将债务人的债权权利直接转移到债权人,而强制转让权则是将债务人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

强制执行程序在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前,债权人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具体的证据,以证明债务人无力履行其合同义务。

法院在审核申请的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采取提出的强制措施,并公告债务人及相关方确保其知情。

如果法院判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则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的限定时间内,执行具体的措施。

如果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法院可以通过其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强制执行的效力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通过采取具体的强制措施,可以确保债务人无法逃避合同责任,并可以促进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合同文化的发展。

同时,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遏制不当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发生,保持社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结论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是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债权人在选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智慧地选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债务人也应该明确自己的合同义务,尽量避免违约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以保护自己的信用和声誉。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执行和强制执行技巧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执行和强制执行技巧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执行和强制执行技巧在司法部工作的人员常常需要处理各类案件的执行和强制执行事务。

这涉及到对法律的深入理解以及专业的操作技巧。

本文将介绍一些为司法部工作人员提供的案件执行和强制执行技巧,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一、案件执行技巧案件执行是指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实现对被执行人的行为或财产的强制执行。

以下是案件执行的一些技巧:1. 细致的调查和准备:在执行前,必须对案件的背景和相关信息进行仔细的调查和准备工作。

这包括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情况以及其他有关的信息。

通过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执行方式和策略。

2. 精确的执行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执行方式,比如查封、扣押、拍卖等。

不同的案件可能需要不同的执行方式,因此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做出精确的选择。

3. 善于合作和沟通:在执行过程中,有时需要与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合作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解决纠纷和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

4. 注意事项和风险预测:在执行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司法解释的更新。

此外,还需要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应对。

专业知识的不断学习和积累是提高案件执行能力的关键。

二、强制执行技巧强制执行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使用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定的义务。

以下是强制执行的一些技巧: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的适用,司法部工作人员首先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执行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等。

只有对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才能正确地运用相关条款进行工作。

2. 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种类繁多,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按照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比如,对拒不履行支持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强制刑事措施,如罚款、收容教育等。

3. 加强协调和配合:强制执行往往涉及到多个执行主体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自-代履行的适用条件、主体、程序和方式

自-代履行的适用条件、主体、程序和方式

代履行的适用条件、主体、程序和方式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12年08月09日来源:中国工商报□北京大学湛中乐高俊杰《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对代履行的适用条件、主体、程序、方式以及即刻代履行等作出了规定。

代履行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而该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也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由行政相对人承担履行义务所需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

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情形,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

对于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在《行政强制法》出台之前,我国有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拆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拆除、《河道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清除、《防洪法》中的代为恢复原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强制处理、《水土保持法》中的强制治理等。

但是,《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所以,规定了代履行制度的行政法规应当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前作出相应修改。

(一)代履行的适用条件和主体《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代履行的适用条件和代履行的主体。

1.代履行的适用必须符合3个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已经依法作出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这里的“等”意味着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在内的所有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都可以适用代履行。

第二,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

一方面,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既包括行政相对人故意拖延不履行,也包括行政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另一方面,催告是实施代履行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催告,行政相对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决定代履行。

第三,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民事执行程序操作指南

民事执行程序操作指南

民事执行程序操作指南在进行民事执行程序时,正确的操作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并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的保护,以下是民事执行程序操作指南的详细说明和分析。

民事执行程序是指通过法律程序追索债权或执行判决或裁定,以确保相关债务人按照法院的决定进行支付或履行义务。

在进行民事执行程序之前,首先需要确定债权人是否具有执行资格,并且判决书或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民事执行程序的准备在正式进行民事执行程序之前,债权人应准备以下文件和材料:1. 有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书,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或支付相应金额。

2. 债务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

3. 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债务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 具备执行资格的委托书和律师代理文件(如适用)。

二、申请执行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供以下信息:1. 案号和法院名称。

2. 简要说明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3. 请求执行的具体要求。

4. 提供判决或裁定的全文副本。

三、执行的程序一旦执行申请被法院受理,执行程序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法院将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给债务人。

2. 在接到通知书后,债务人可以自愿履行义务或提出异议。

3.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扣押或拍卖债务人的财产。

4. 执行法院将组织并监督财产的查封、扣押或拍卖过程,并确保所得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5. 如果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需要额外的帮助,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或请法院作出进一步的裁定。

四、执行结果的确认一旦执行程序完成,法院将对执行结果作出确认,并记录在执行书中。

债权人可以通过查看执行书来确认执行是否成功,并核实债务人是否履行了义务。

对于涉及特定类型合同的民事执行程序,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中的条款、条件、义务和权利。

例如,离婚合同的执行程序应包括分割财产、支付赡养费等细节。

租房合同的执行程序应包括追索拖欠租金、解除合同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月14日法发〔2000〕3号)为了保障依法公正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和执行工作具体情况,现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级负责。

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确定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组织本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实施。

三、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

四、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等。

五、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函告下级法院自行纠正或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

六、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

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这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有关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七、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公安、检察等机关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与手段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与手段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与手段一、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1.查封、扣押查封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用封条封存,限制被执行人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

扣押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移到特定场所进行保管,并限制被执行人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

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存款、有价证券等。

被执行人在查封、扣押期间不能转移、变卖、赠与该财产。

2.暂时性保存、债权资金和高价财物支付令暂时性保存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证被执行行为产生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

债权资金支付令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后,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查封、扣押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款项支付给债权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3.代位权、代位执行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的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获得该债务人的债权,从而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

代位执行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后,通过转售、变卖等方式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以偿还债务。

4.拍卖、变卖拍卖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财产公开挂牌出售,以最高价得标的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变卖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财产转售给卖主的方式进行变现。

拍卖、变卖可以适用于不动产、动产等各类财产。

5.强制清偿、直接强制执行强制清偿是指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法院依法直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比如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等。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1.强制执行通知书法院将执行的决定书以及执行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通知给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义务或提供相应的财产。

2.强制拖移法院可以通过通告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强制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重要财物拖移至有关仓库或保管处。

3.限制出境对于被执行人存在出境倾向的,法院可以通知公安、边防等单位限制其出境。

4.限制高消费对于被执行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法院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高消费,包括限制乘坐飞机、高铁、豪华轿车等高消费行为,以促使其履行执行义务。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汇总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汇总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

实践中,案外人、被执行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质押担保、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者优先受偿。

在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一般都要经过两个阶段,即先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再将冻结或扣划的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

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情况也日益复杂,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

比较突出的是,案外人、被执行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质押担保、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者优先受偿。

笔者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款项适用法律问题略抒己见。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该条是对金钱作为特殊动产为质权标的物并优先受偿的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对此资金能否冻结和扣划;二是该资金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有同志认为,因为已设定质押担保,不能冻结和扣划该资金。

笔者认为,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可以对被执行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上述资金进行冻结的,问题是扣划该资金时,申请执行人和质权人谁应优先受偿?例如,法院在执行A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核查到被执行人B(开发商)在C银行存有资金,遂进行冻结并拟扣划该资金。

此时,案外人C银行当场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人B曾同其及购房人D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约定B自愿以第三人的身份作为购房人D的担保人,保证D按时向C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如D违约,则B愿以一定比例的资金(即已被冻结的资金)作为质押担保,并优先向C清偿。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与强制执行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与强制执行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与强制执行在司法领域中,财产查控与强制执行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程序。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执行这一程序时,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巧,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本文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与强制执行进行探讨。

一、财产查控财产查控是指根据法律裁定或法院判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处置,以确保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执行财产查控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在财产查控程序中,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先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价值。

然后,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查封、冻结或其他形式的财产措施。

在操作过程中,工作人员需小心谨慎,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根据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法律裁定,通过司法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或强制执行其他法律程序。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执行强制执行程序时,需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效力。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司法部工作人员需先进行调查取证,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法律裁定,采取强制措施,如拍卖、强制清算等,以实现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

三、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执行程序中,具有一定的职责和权力。

他们有权调查取证,查封、冻结财产,举行拍卖或强制清算等。

但是,他们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或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司法部工作人员还应当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应当在遵循法律程序的前提下,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四、财产查控与强制执行的意义财产查控与强制执行是司法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查控和执行程序,司法部工作人员能够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确保法律的实施和司法裁决的效力。

此外,财产查控与强制执行还能够恢复被执行人的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 引言在法律领域,执行是指通过合法手段强制执行法院的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内容。

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行为时,法院可以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手段。

本文将介绍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定义、种类以及法律依据。

2. 定义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是指执行法院的命令或者决议的手段,以确保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特定行为。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查封、冻结账户、拍卖财产、强制执行拆迁等。

3. 种类3.1 财产查封财产查封是指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封存措施。

财产查封可以包括房产、车辆、股权、存款等财产。

在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无权处分这些财产。

3.2 账户冻结账户冻结是指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冻结期间,被执行人无法使用这些资金。

账户冻结旨在确保被执行人无法逃避债务责任。

3.3 拍卖财产拍卖财产是指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将所得款项用于弥补债务或者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拍卖财产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有价财物。

3.4 强制执行拆迁强制执行拆迁是指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的建筑物、设施等,并迫使被执行人移除。

强制执行拆迁常常发生在违法建筑、未经允许的占地行为等情况下。

4. 法律依据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他法律法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被执行人的情况以及申请人的请求,选择适当的执行措施进行强制措施。

5. 结论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是确保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重要手段。

财产查封、账户冻结、拍卖财产以及强制执行拆迁等都是常见的执行措施。

这些措施的应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实施,对于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确需赴异地执行案件的,应当经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三条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

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

第四条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办理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委托执行函;(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浙江丽水:执行+公证 实现“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

浙江丽水:执行+公证 实现“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

浙江丽水:执行+公证实现“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是指,在案件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后,当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或者裁判结果已经生效,没有再上诉的可能性时,将这些案件从法院的管理范围中正式退出,在官方记录中永久保留,以便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查阅。

由于案件的退出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记录的准确性、法律透明度等方面,因此,如何实现这一机制成为了当前司法改革中重要的一环。

浙江省丽水市作为全国“全面深化改革试点城市”之一,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探索建立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

其中,执行和公证是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中非常关键的两个环节,下面我们就一一解读。

一、执行环节执行是指对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义务履行进行的强制措施。

对于判决或裁定中的财产权,如被判处的罚款、赔偿金以及返还财产等,当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时,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强制履行。

而对于判决或裁定中的非财产权,如离婚、保护权等,当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时,则执行程序无法强制其履行。

因此,执行程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在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中,执行程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丽水市法院执行机关采取三个措施,加强终本案件清查工作,优化执行效率,提高执行质量。

第一,加强终本案件清查工作。

执行机关定期对终本案件进行清查,统计相关数据,并按照清查结果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第二,优化执行效率。

执行机关针对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执行方式。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中的财产权,执行机关可以通过查封、冻结、扣留、拍卖等方式实现执行。

特别是采用了现代化的执行方式,比如电子竞拍系统等,将整个执行流程大大简化,同时还能够提高信息披露和成交率。

第三,提高执行质量。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不仅要注意执行效率,更要注意确保执行的公正、客观和合法性。

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保证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平等和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执行结果公正、透明、合法。

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案例一:通化市某制药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简要案情】崔某是吉林市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45亿元,负债总额0.99亿元。

崔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公司财产。

审判部门将公司的全部资产移送强制执行,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崔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公司职工思想极不稳定,企业生产面临巨大困难。

公司所在当地政府指定托管团队入驻管理,稳定人心,促进生产,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

进入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法官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政府指定由国资委为唯一出资人的市属某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承接制药公司的主体。

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制药公司的全部股权归某国有独资公司所有;二、将制药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某国有独资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本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惯例是将赃款赃物收缴后采取拍卖或变卖措施。

本案将制药公司股权变更为国有,公司性质也变为国有,能够实现将制药公司全部财产收归国有的执行目的,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更重要的是此举避免了制药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等无形资产的大幅缩水,保证了企业持续发展、职工继续就业,合法债权得到清偿,也有利于国有资产不断充实。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确保执行案件“多赢效果”,贯彻善意执行理念,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简要案情】吉林高院在执行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发起了网络司法拍卖并竞买成交。

买受人在指定期间内支付全部拍卖款后,法院依法作出拍卖成交确权裁定,连同房屋钥匙一并送交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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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执行案谈强制执行中的司法托管及其操作1999年5月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受理涪陵信用联社申请执行涪陵五星公司借款4000万元案件。

同年5月15日,三中院依法查封了涪陵五星公司所属的涪陵裕龙大酒店的全部资产,仍交由涪陵五星公司管理使用。

同年6月15日,三中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裕龙大酒店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000万元。

同年7月20日,三中院发布公告,对涪陵五星公司进行整体处置,
核;由三中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初步提出本案的处置原则及分配方案,求得债权人的首肯。

在同年7月实现司法托管后,扭转了恶性经营局面,使酒店保持良心经营状态,最后该案得到妥善执行。

司法托管是对不动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执行措施,指被查封的不动产有不能拍卖或者不宜拍卖的情形时,由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其实施强制管理,使不动产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避免恶性经营
造成重大损失,待条件成熟后进行拍卖或其他形式的处置,达到妥善执行的目的。

对被执行的某些财产实施司法托管,在执行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

1、被司法托管的被执行人往往处在生产或经验活动中,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变更所有权,极易影响经济效益和经营效果,甚至引起混乱,引发事端。

对被执行企业进行司法托管,则可以避免这些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

实施强制托管的被托管主体必须是负有债务,并经过法定程序予以裁判的被执行人。

托管主体则是人民法院指定的,能够承担对被托管物管理职能的案外人。

2、托管方式的强制性。

强制托管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

其强制性主要表现在托管主体、托管内容、托管时间、托管条件等均由法院决定,被托管人必须服从,否则将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3、托管时间的限定性。

托管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一旦托管人完成了托管任务,或达到了托管目的,就应当及时取消托管,有被托管物的合法所有人自行或委托管理。

行法院决定。

管理人怠于行使管理权或者滥用管理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确定管理期限。

由法院同被执行人的行业主管机关协商,或由法院同有关企业协商,确定托管单位和托管期限。

(3)组建托管筹备组织。

托管单位组成与被执行人管理机构想适应的托管筹备组,做好接管准备工作。

(4)财产清理。

托管筹备组进驻被执行单位,接管部门工作,维持业务活动,清查企业项目;委托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5)履行托管手续。

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托管布告,要求被执行人协助法院实施强制托管。

执行法院决定强制管理,应当发出强制管理令,并记明下列内容:强制管理的标的物;管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强制管理的方式、权限和期限;禁止执行债务人干涉管理人的事务及处分强制
理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人的责任。

管理人接管不动产后,应当定期(一般为每月)向执行法院提交财务报告,汇报收支情况。

执行当事人对管理人提交的财务报告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

(5)对管理收益的处置。

对管理的收益,管理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用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及时交付执行法院,并告知执行债务人。

(6)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受命管理不动产,有权取得报酬,而且该报酬应当在不动产收益中优先扣除。

至于报酬的数额,应当由管理人与执行债权人协商确定,并经执行法院批准。

3、司法托管的终结。

按照法官规定的方式寄存可支配的收入。

在托管结束时管理员应当提交最终的财务报告。

在司法托管过程中,负责执行的法官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将所取得的收入分配给债权人。

提出查封申请的债权人或某一参与执行的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要求负责执行的法官在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后重新进行拍卖或者对不动产进行分配。

在司法托管期间,任何人均可以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买方出价。

裁定拍卖确定的期限届满时,司法托管终止,并且应当裁定重新进行拍卖,除非法官根据所有当事人的意见认为可以将上述期限延长一次或者数次,但是,司法托管的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采取强制托管方式执行案件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公平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为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在具体执行案件过程中可以采用灵活、有效的执行方法,甚至可以摸索、创造一些新的方法,只要这种方式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这种方式的生命力就会不断加强,成为社会各界所公认并遵守的行为规则,直至上升为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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