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执行案谈强制执行中的司法托管及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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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执行案谈强制执行中的司法托管及其操作1999年5月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受理涪陵信用联社申请执行涪陵五星公司借款4000万元案件。同年5月15日,三中院依法查封了涪陵五星公司所属的涪陵裕龙大酒店的全部资产,仍交由涪陵五星公司管理使用。同年6月15日,三中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裕龙大酒店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000万元。同年7月20日,三中院发布公告,对涪陵五星公司进行整体处置,
核;由三中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初步提出本案的处置原则及分配方案,求得债权人的首肯。在同年7月实现司法托管后,扭转了恶性经营局面,使酒店保持良心经营状态,最后该案得到妥善执行。
司法托管是对不动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执行措施,指被查封的不动产有不能拍卖或者不宜拍卖的情形时,由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其实施强制管理,使不动产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避免恶性经营
造成重大损失,待条件成熟后进行拍卖或其他形式的处置,达到妥善执行的目的。对被执行的某些财产实施司法托管,在执行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
1、被司法托管的被执行人往往处在生产或经验活动中,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变更所有权,极易影响经济效益和经营效果,甚至引起混乱,引发事端。对被执行企业进行司法托管,则可以避免这些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
实施强制托管的被托管主体必须是负有债务,并经过法定程序予以裁判的被执行人。托管主体则是人民法院指定的,能够承担对被托管物管理职能的案外人。
2、托管方式的强制性。
强制托管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其强制性主要表现在托管主体、托管内容、托管时间、托管条件等均由法院决定,被托管人必须服从,否则将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3、托管时间的限定性。
托管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一旦托管人完成了托管任务,或达到了托管目的,就应当及时取消托管,有被托管物的合法所有人自行或委托管理。
行法院决定。管理人怠于行使管理权或者滥用管理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确定管理期限。由法院同被执行人的行业主管机关协商,或由法院同有关企业协商,确定托管单位和托管期限。
(3)组建托管筹备组织。托管单位组成与被执行人管理机构想适应的托管筹备组,做好接管准备工作。
(4)财产清理。托管筹备组进驻被执行单位,接管部门工作,维持业务活动,清查企业项目;委托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5)履行托管手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托管布告,要求被执行人协助法院实施强制托管。执行法院决定强制管理,应当发出强制管理令,并记明下列内容:强制管理的标的物;管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强制管理的方式、权限和期限;禁止执行债务人干涉管理人的事务及处分强制
理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接管不动产后,应当定期(一般为每月)向执行法院提交财务报告,汇报收支情况。执行当事人对管理人提交的财务报告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
(5)对管理收益的处置。对管理的收益,管理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用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及时交付执行法院,并告知执行债务人。
(6)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受命管理不动产,有权取得报酬,而且该报酬应当在不动产收益中优先扣除。至于报酬的数额,应当由管理人与执行债权人协商确定,并经执行法院批准。
3、司法托管的终结。
按照法官规定的方式寄存可支配的收入。在托管结束时管理员应当提交最终的财务报告。在司法托管过程中,负责执行的法官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将所取得的收入分配给债权人。提出查封申请的债权人或某一参与执行的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要求负责执行的法官在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后重新进行拍卖或者对不动产进行分配。在司法托管期间,任何人均可以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买方出价。裁定拍卖确定的期限届满时,司法托管终止,并且应当裁定重新进行拍卖,除非法官根据所有当事人的意见认为可以将上述期限延长一次或者数次,但是,司法托管的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采取强制托管方式执行案件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公平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为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在具体执行案件过程中可以采用灵活、有效的执行方法,甚至可以摸索、创造一些新的方法,只要这种方式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这种方式的生命力就会不断加强,成为社会各界所公认并遵守的行为规则,直至上升为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