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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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左 官 律 》
• 《 朝 律 》
• 《 越 宫 律 》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 多次颁布释奴法令 • 恢复汉律,并有所删改 • 整理汉律
(二)汉代的法律渊源
• 1.律。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 2.令。令是指皇帝颁布的诏令。 “前主所是著 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合古之法乎 ?” • 3. 科。弥补律令不足的法律形式。 • 4.比。比指判例,又称‚决事比‛,是用以判案 的典型案例。
• 5.《春秋》。
• 6.法律解释著作。
第二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
• (一)刑罚原则
• (1)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 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 赎死;伤人,除。 ——《贼律》
• 《刑法》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法》第15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减轻田租 • 释放奴婢 • 废除肉刑
•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 休息。至于孝文,加之 以恭俭,孝景遵业,五 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 易俗,黎民醇厚。 ——《汉 书〃景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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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武帝的抉择与法律儒家化的推进
(一)武帝的抉择
董 仲 舒
者 , 皆 绝 其 道 , 勿 使 并 进 。
诸 不 在 六 艺 之 科 、 孔 子 之 术
• 6.不直罪
• 7.选举不实罪
第三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律制度
(一) 中央与地方官制 1.中央官制
• 秦
丞相
太尉
御史大夫
• 汉哀帝
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
• 光武帝
司徒
太尉
司空
2.地方官制
•
西汉 郡
•
东汉
州
郡
县
县
(二) 官吏的选拔和任用
• 察举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向朝廷推荐贤才
——
(二)法律的儒家化
• 惠帝下诏:凡七十岁以上、十岁以下的人,犯 了罪可以免除刑罚; • 景帝后元三年下诏规定:八十岁以上、七岁以
下,若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罚。
• 《刑法》第49条: •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 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
• 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 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三纲:
• 五常: • 仁 • 义 • 礼 • 智 • 信
• 君为臣纲
• 父为子纲 • 夫为妻纲
•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 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 • 父之仇,不与共天下。兄弟之仇,不与共国。 朋友之仇,不与同朝。族人之仇,不与共邻。 ——《白虎通》
三、两汉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法律渊源
(三)罪名体系
• 1.大逆无道罪 祝诅上罪;迷国罔上罪;左 • 3.不敬罪 失礼罪;醉歌堂下罪;戏殿 上罪;不下公门罪;不朝 不请罪;挟诏书罪;非所 宜言罪 • 4.见知故纵罪 • 5.欺谩罪
道罪;漏泄省中语罪;赃
百万以上罪;诬罔主上罪 ;上僭罪;谋反罪;巫蛊
罪;怨望诽谤政治罪;妖
言罪;殴辱王杖主罪 • 2.不孝罪
养子杀人养父为之隐藏当何论案
•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之。甲当何论? 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 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 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通典〃礼二十九》
• (8)从严治吏原则 • (9)维护孝道原则 • (10)尊老爱幼原则 • (11)亲属相隐原则 • (12)连带责任原则 • (13)立功免罪原则
(二)刑罚体系
• 1.生命刑 • 3.自由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 司寇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 —司寇 • 4.流放刑 迁 • 5.财产刑 赎刑;罚金刑、 • 6.资格刑 夺爵;免官
• (一)主要立法活动 •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 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律》等
初,顺民心,作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 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
——《汉书〃高帝纪下》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 《 沈 命 法 》 等 主《 法见 》知 故 纵 、 监 临 部 • • 《 附 益 法 》
与 民 休 息
约 法 省 刑
轻 徭 薄 赋
汉 初 法 律 思 想
• 黄帝四经:
• 主张:
• 兼融道家法家学说, 认为治国应当德刑并 用,但须以德为主, 先德后刑,并且将刑 德与阴阳联系起来, 反映出一种重德轻刑 的倾向。
• 《经法》
• 《十六经》 • 《称》 • 《道原》
黄老思想在汉初的政治实践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演变 及其立法概况 第二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 第三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 法律制度 第四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演变 及立法概况
• 一、汉初黄老无为的法律思想及政策实践
刘邦:“乃公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 陆贾:“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向使秦 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
• 1.汉代中央司法机关:
• 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 2.汉代地方司法机关
• 司法行政不分,郡县长官执掌司法
二、汉代起诉程序
• 1.告劾
告——自诉; 劾——公诉
• 2.逮捕
官僚贵族‚有罪先请‛
• 3.鞠狱
读鞫、乞鞠
• 4.覆案
对案件的复审
• 5.执行
秋冬行刑
• 春秋决狱 • ‚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所 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 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腰斩;弃市;磔;枭首
磔—枭首—腰斩—弃市 • 2.身体刑 腐刑;斩趾刑;劓刑;黥刑 完刑与耐刑
腐—斩右趾—斩左趾—劓—
黥—完或耐
汉代刑罚原则与刑罚体系的特点
• 注重维护伦理道德 • 刑罚制度与秦代相比有所宽缓
• 强调从严治吏
• 形成了一个包括生命刑、身体刑、流放刑、财产刑、资格 刑在内的严密而完整的刑罚体系,反映了当时刑事立法技 术的进步 • 一些徒刑出现了刑期,标志着有期徒刑制度在国家法定刑 中已经略具雏形了,反映了中国刑法史的新进展
• 征辟是由皇帝或公卿州郡长官征召士人为官
• 上书拜官是指有些士人可能因上书皇帝,提出有利于统治 的政策而得到皇帝的赏识,由此而被授予官爵。 • 任子是指一种恩荫特权,具体指二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 年就可保举子弟一人为郎官。 • 赀选是一种非常之制,只有家资达到一定标准者方可为官
(三)官吏的监察制度
• (三)债
买卖契约——券、券书
•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
一夫一妻多妾制、七出、三不去
非正罪、非子罪
三、经济法律制度
• (一)重农抑商
• (二)币制改革
国家垄断铸币大权
• (三)赋税制度
‚轻田租重人头‛
• (四)以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垄断盐铁、‚均输平准‛
第四节 司法制度
• 一、主要司法机关
原心定罪
•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
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 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 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 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太平御览》
•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 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董仲舒 故春秋之治狱,原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 恶而合于法者诛。 ——《盐铁论〃刑德》
• 中央监察制度 • 地方监察制度
• 最高监察机关:御史 大夫寺,下设御史中 丞及侍御史等属官。
• 西汉末年,改御史府 为御史台
• 汉武帝时,全国分为
十三州部,每周部派
刺史一人负责监察,
刺史成为固定监察机 关。
二、民事法律制度
•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重农抑商
• (二)所有权
以土地私有权为核心
• 王某和李某是警局里的同事,同为警察。一日, 李某跟王某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时放在桌上的
手枪向王某瞄准,佯装开枪,并同时戏称:‚我
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王某被当场打
死。
• 李某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 (2)区分惯犯与偶犯 原则 • (3)自首减刑原则 • (4)严惩群盗原则 • (5)保护皇权原则 • (6)诬告反坐原则 • (7)维护特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