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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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年5月2日出生,住址,济南市号3单元403室
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电话被告济南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区路号
被告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区物业公司办公室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济南有限公司开发的济南座商铺一套,双方现已交接房屋。后被告济南有限公司承租被告有限公司商铺,该商铺与原告商铺相邻,并于近日开工装修。因被告济南有限公司所承租房屋用途为,须在外墙架设设施。被告方施工人员正在进行的钢结构固定,已越过双方外墙中线。被告济南有限公司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该外墙。在收到原告知会其侵权的通知后,仍然执意继续施工。现又在原告外墙范围内完成另一支架的地基浇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该外墙属于原告及座其他业主共有。原告认为,被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有限公司系租赁合同关系,承租方济南有限公司私自改变房屋外墙结构及外观,需得到出租方有限公司的许可;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商铺的管理方,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被告济南有限公司装修施工须与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及施工合同,同时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施工进程应全程监督以避免侵犯其他业主权利。原告曾分别向三被告发出通知,告知施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及其他业主享有的该外墙的共有权。然而,被告对于原告的维权行为均不予理会且态度强硬。现施工仍在进行中,且整体结构及经成型。为更好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防止侵害事实进一步扩大,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侵权设施并恢复外墙原状。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