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的履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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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履行管理
项目开工前和建设过程中,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对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合同履行检查主要是对施工、监理人员的资质和数量、试验测量仪器的配备、试验室建设、拌和站(预制厂)建设、驻地建设、机械设备(试验、测量仪器)配置、施工队伍组织、组织机构设置、施工单位自检体系(监理监督体系)建设、施工组织和技术准备工作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分包、转包、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合同履行管理。高建局负责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履约工作的管理,具体责任部门为招标办;项目指挥部负责所在项目各从业单位履约管理,具体责任部门为合同部。工程监理由驻地办和总监办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1.合同履约管理
1.1项目指挥部、工程监理等管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合同文件,很好地履行履约管理责任。
1.2各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约定和投标承诺履行各自合同。
1.3在项目开工前,项目指挥部要对各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3.1对设计代表组履约检查
对设计代表组人员数量、素质以及办公设备、办公环境等进行审查,不满足工作需要的责令其更换或增加。
1.3.2对监理单位履约检查
对监理总监办、驻地办的人员、设备、试验仪器进场情况及办公环境、办公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合同规定和实际需要的责令更换或增加。
1.3.3对施工单位履约检查
按合同对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数量进行审查;对机械设备、测量试验仪器类型、性能、数量进行审查;对项目部、工地实验室的办公条件进行审查;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更换或增加,并在更换或增加前不允许开工。
1.3.4对其它参建单位的履约检查
对第三方检测及咨询服务机构等其它参建单位配备的人员、试验检测设备和办公条件进行审查,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责令其整改。
1.4在施工阶段项目指挥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从业单位的人员无序流动、设备的私自调动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频次每月一次;高建局招标办每年抽查1—2次;监理驻地办、总监办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设备的在场情况的日常检查。
1.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的调出或更换,必须执行报批手续,经项目指挥部和交通质量与安全监督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1.6项目指挥部、高建局招标办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检查及整改情况定期考核,建立考核台帐,逐项落实整改。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信誉评价管理。
2.施工、监理单位合同细则管理
路基桥涵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的合同管理。按照《建兴高速公路合同管理细则》执行。
建兴高速公路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节总则
1.为了加强建兴(建昌至兴城以下称建兴)高速公路建设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建设行为和建设程序,确保合同管理的严肃性和程序性,根据辽宁省交通厅有关规定,高建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建兴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建兴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路基桥涵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的合同管理。合同种类包含了设计咨询、科研与试验检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廉政、安全生产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相应的附件部分等;也适用于参建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3.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已得到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且已列入辽宁省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设计、监理、总承包、施工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合同关系,其他合同文件由合同双方协调确定。
4.总承包、施工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和构成本合同组成的管理办法等。同时,合同双方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文本、往来信函等文字材料,也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文件应由相关单位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5.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以下称业主)作为本项目的执行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实施。局计划处具体负责本项目合同管理工作。BT项目管理公司作为投资方监督项目的执行。
6.合同管理实行履约监管制度;重大合同核备制度;合同审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责任追究制度。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约,不诚实守信的责任人予以通报,并上报省交通厅记入诚信档案。
7.合同文本的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8.本项目相关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8.1签约的依据;
8.2标的;
8.3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8.4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8.5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8.6争议解决方式;
8.7违约责任;
8.8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8.9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8.10正副本份数;
8.11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8.12约定的联系方式;
8.13附件名称;
8.14签约地点、日期;
8.15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8.16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8.1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第二节设计合同管理
1.设计人的设计内容应满足国家和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勘察设计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