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战斗营6诚信与合规概述避免销售误导防范非法集资反洗钱营销含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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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保监消保〔2016〕26号)
处理结果
针对该问题,**保监局对该寿险**分公司罚款6万元, 对该公司银保业务部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案例:误导客户
私制并使用违规宣传材料
2014年1月,**保监局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银行在代理某寿险**分公司业务 时存在违规宣传问题。调查发现,该银行网点职场内摆放自制宣传资料,以及带有误导 性内容的保险产品宣传展板和摆台。
(三)寿险营销的诚信“五不”
3. 不代签名
什么是代签名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
会令[2009]3号)
代签名
第六条 ......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 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
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
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
的不确定性。
案例:代签名
——中保协2014年5月公示《十大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处理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贷款诈骗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未归还的 贷款。
(三)保险营销的诚信“五不”
2. 不误导
什么是误导
误导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 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 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 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 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 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三)寿险营销的诚信“五不”
4. 不滞挪保费
什么是滞挪保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滞挪 保费
第131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 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 险金。
案例:挪滞保费
一次性违规收取多期保费
**保监局在专案调查中核实,某寿险公司**支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经营 期间,有下辖业务人员向学平险投保人一次性收取了多期保费,该款项系保险 公司的实收保费及预收收费。而有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部分款项 存入了个人银行账户,并有汇出等支配行为。上述情节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禁止的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案例:欺诈客户
冒用客户名义,骗取保单贷款
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陈某为某寿险公司凉山中心支公 司的销售员。2010年8月14日,陈某为客户杨某办理了两全险,保 费20.2万元;2011年2月15日,陈某为客户赵某办理了两全险,保 费50万元;2011年5月12日,陈某为客户王某办理了两全险,保费 100万元。这些两全险的投保人均可用保费保单作抵押贷款。
案例:误导客户
利用虚假电话回访欺骗消费者
2015年8月,**保监局在对某寿险**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个别银保客户经理利 用虚假电话回访欺骗消费者。经调查,银保客户经理董某通过个人购买电话卡号,将 其作为消费者联系方式填写在投保单上,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如消费者身份证号码 等),冒充消费者本人接受公司电话回访。为防止消费者产生疑虑,董某再以公司名 义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对影响投保的重要事项避而不谈,而消费者本人并没有接到 公司电话回访,没有得到相关重要事项的提示(如犹豫期退保等)。
(三)保险营销的诚信“五不”
不欺诈 不误导 不代签名 不滞挪保费 不允诺保单外利益
(三)保险营销的诚信“五不”
1. 不欺诈
什么是欺诈
保监会联合公安部门、司法机关重点打击三 类保险欺诈行为:
欺诈
(1)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
包括: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
**保监局对某寿险公司**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14年3 月,该公司销售的保险合同中存在代签名、虚假回访等行为。
监管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警告并罚款2万元。 ——赣保监罚〔2015〕32号
**保监局在专案调查中核实,某寿险公司**分公司营销员代替客户 签署回执(且有违规销售情形)。
监管处罚:给予该营销员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沪保监罚〔2014〕6号
诚信与合规教育
讲师介绍
照片
01 诚信与合规概述 02 避免销售误导 03 防范非法集资与反洗钱 04 如何合规营销
01 诚信与合规概述 02 避免销售误导 03 防范非法集资与反洗钱 04 如何合规营销
这个世界
食品——营养 “食”面埋伏——疾病
真论文——学术成果 假论文——学术蛀虫
产品——便利 山寨产品——危险物
经核实,相关违规宣传资料存在“每年存一万”、“支取”、“本息”等混淆银行 产品和保险产品的表述,且部分宣传资料载有保险产品年化利率不低于4.4%的书面承诺。 (该款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为2.5%,最低保证利率之上部分是不确定的)
——中国保监会关于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保监消保〔2014〕213号)
2011年4月26日和2011年12月20日,陈某假冒赵某、王某的授权和 签名,擅自为客户办理了保单权限升级,并以保单变更手机号或家庭住址 为由,骗取三人的身份证,以三人的名义在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用伪造的 资料及三人的名义在保险公司申请保单抵押贷款。从2011年4月至2012年 5月期间,陈某以客户的名义骗取抵押贷款30笔,总计金额136.71万元, 除为公司业务支出11万元以外,其余全部占为己有。
社会呼唤诚信 各行各业呼唤诚信
(一)诚信的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和营销员
坚守诚信的最 大受益者是保 险人和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员
被保险人
坚守诚信有利 于维护被保险 人的根本利益
保险业
坚守诚信有利于 保险业的规范经 营与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营销需要诚信
无形产品 复杂的金融产品 长期合同
保险产品的特性决定了保险营销比其他产品销售更加需要诚信
处理结果
相关违规宣传资料系由寿险公司员工周某自行制作,机构相关 负责人闫某知晓后也未按规定处理、上报和有效制止该违法行为;而 银行作为保险代理机构,亦存在使用违规宣传材料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保监局对该寿险公司**分公司罚款10万元,对 责任人周某和闫某分别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相关银行网点罚款10万 元。
处理结果
针对该问题,**保监局对该寿险**分公司罚款6万元, 对该公司银保业务部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案例:误导客户
私制并使用违规宣传材料
2014年1月,**保监局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银行在代理某寿险**分公司业务 时存在违规宣传问题。调查发现,该银行网点职场内摆放自制宣传资料,以及带有误导 性内容的保险产品宣传展板和摆台。
(三)寿险营销的诚信“五不”
3. 不代签名
什么是代签名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
会令[2009]3号)
代签名
第六条 ......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 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
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
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
的不确定性。
案例:代签名
——中保协2014年5月公示《十大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处理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贷款诈骗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未归还的 贷款。
(三)保险营销的诚信“五不”
2. 不误导
什么是误导
误导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 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 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 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 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 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三)寿险营销的诚信“五不”
4. 不滞挪保费
什么是滞挪保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滞挪 保费
第131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 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 险金。
案例:挪滞保费
一次性违规收取多期保费
**保监局在专案调查中核实,某寿险公司**支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经营 期间,有下辖业务人员向学平险投保人一次性收取了多期保费,该款项系保险 公司的实收保费及预收收费。而有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部分款项 存入了个人银行账户,并有汇出等支配行为。上述情节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禁止的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案例:欺诈客户
冒用客户名义,骗取保单贷款
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陈某为某寿险公司凉山中心支公 司的销售员。2010年8月14日,陈某为客户杨某办理了两全险,保 费20.2万元;2011年2月15日,陈某为客户赵某办理了两全险,保 费50万元;2011年5月12日,陈某为客户王某办理了两全险,保费 100万元。这些两全险的投保人均可用保费保单作抵押贷款。
案例:误导客户
利用虚假电话回访欺骗消费者
2015年8月,**保监局在对某寿险**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个别银保客户经理利 用虚假电话回访欺骗消费者。经调查,银保客户经理董某通过个人购买电话卡号,将 其作为消费者联系方式填写在投保单上,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如消费者身份证号码 等),冒充消费者本人接受公司电话回访。为防止消费者产生疑虑,董某再以公司名 义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对影响投保的重要事项避而不谈,而消费者本人并没有接到 公司电话回访,没有得到相关重要事项的提示(如犹豫期退保等)。
(三)保险营销的诚信“五不”
不欺诈 不误导 不代签名 不滞挪保费 不允诺保单外利益
(三)保险营销的诚信“五不”
1. 不欺诈
什么是欺诈
保监会联合公安部门、司法机关重点打击三 类保险欺诈行为:
欺诈
(1)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
包括: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
**保监局对某寿险公司**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14年3 月,该公司销售的保险合同中存在代签名、虚假回访等行为。
监管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警告并罚款2万元。 ——赣保监罚〔2015〕32号
**保监局在专案调查中核实,某寿险公司**分公司营销员代替客户 签署回执(且有违规销售情形)。
监管处罚:给予该营销员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沪保监罚〔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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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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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诚信与合规概述 02 避免销售误导 03 防范非法集资与反洗钱 04 如何合规营销
01 诚信与合规概述 02 避免销售误导 03 防范非法集资与反洗钱 04 如何合规营销
这个世界
食品——营养 “食”面埋伏——疾病
真论文——学术成果 假论文——学术蛀虫
产品——便利 山寨产品——危险物
经核实,相关违规宣传资料存在“每年存一万”、“支取”、“本息”等混淆银行 产品和保险产品的表述,且部分宣传资料载有保险产品年化利率不低于4.4%的书面承诺。 (该款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为2.5%,最低保证利率之上部分是不确定的)
——中国保监会关于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保监消保〔2014〕213号)
2011年4月26日和2011年12月20日,陈某假冒赵某、王某的授权和 签名,擅自为客户办理了保单权限升级,并以保单变更手机号或家庭住址 为由,骗取三人的身份证,以三人的名义在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用伪造的 资料及三人的名义在保险公司申请保单抵押贷款。从2011年4月至2012年 5月期间,陈某以客户的名义骗取抵押贷款30笔,总计金额136.71万元, 除为公司业务支出11万元以外,其余全部占为己有。
社会呼唤诚信 各行各业呼唤诚信
(一)诚信的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和营销员
坚守诚信的最 大受益者是保 险人和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员
被保险人
坚守诚信有利 于维护被保险 人的根本利益
保险业
坚守诚信有利于 保险业的规范经 营与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营销需要诚信
无形产品 复杂的金融产品 长期合同
保险产品的特性决定了保险营销比其他产品销售更加需要诚信
处理结果
相关违规宣传资料系由寿险公司员工周某自行制作,机构相关 负责人闫某知晓后也未按规定处理、上报和有效制止该违法行为;而 银行作为保险代理机构,亦存在使用违规宣传材料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保监局对该寿险公司**分公司罚款10万元,对 责任人周某和闫某分别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相关银行网点罚款10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