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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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是指研究法律制度的学科。

它是社会科
学中的重要分支,属于法律范畴。

法律制度
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国家和社会规范行为
的主要手段,是人类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

因此,法学基础知识对于我们每个人都
至关重要。

法律的来源和层次是法学基础知识的核心内容。

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等。

这些法律
的层次不同,对社会规范行为的影响也不同。

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和行
政法规排在其后,其他法律则依次排列。

法律的适用也是法学基础知识的重要内容。

法律的适用不仅仅是依法行事,还包括了经
过判例的司法实践。

法律的适用需要在法律
的范围内,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这个过
程需要关注的方面包括时间、地域、人群和
行为等。

法律的制定过程也是法学基础知识中需要学
习的内容。

法律制定的过程包括立法、审查、批准和公布等环节。

其中,立法是最核心的
环节,包括法律的草案制定、修改、审议和
表决等。

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方面
包括法律的内容、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等。

法学基础知识还包括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律
职业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的素
质十分重要。

法律职业的要求包括正直公正、严谨细致、知识渊博、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
能力等。

只有具备了这些素质,才能够胜任
法律职业。

法学自考本科知识点总结

法学自考本科知识点总结

法学自考本科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一、法学的概念和范畴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一门学科。

它研究法律的内涵、规律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学的范畴包括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二、法学的历史渊源1. 古代法学:古代法学主要包括中国古代法学、印度古代法学、古希腊罗马法学等。

2. 中世纪法学:中世纪法学主要是天主教会的教义法学和民法。

3. 近代法学:近代法学主要是以启蒙运动为标志的现代法学发展。

4. 现代法学:现代法学主要包括各国的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三、法学的相关学科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与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

主要相关学科包括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

四、法学的基本思想1.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包括规范性、强制性、制度性、社会性等方面。

2. 法的功能:法的功能主要包括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保障人权利益等方面。

3.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主要包括社会稳定、公平正义、个人权利、社会效益等方面。

五、法学的基本原理1. 法的权威性原则: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是法律能够产生效力和约束力的基础。

2. 民主法治原则:民主法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理论。

3. 人权尊重原则: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是全人类具有的基本权利。

4. 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观,是法律保障个体权利的重要原则。

6. 法学的主要流派和学说法学的主要流派和学说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法教条主义、法制主义等。

7. 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逻辑分析法、历史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

第二章宪法学一、宪法的概念与范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宪法的范畴主要包括国家宪法、地方宪法、国际宪法等。

二、宪法的历史渊源宪法的历史渊源主要包括古代宪法、近代宪法、现代宪法三个阶段的发展。

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

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

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中国政法法学研究领域广泛,涉及理论与实践、程序与实体、传统与现代等多方面内容。

本文将对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一、中国政法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1.法理学研究:探讨法律的本质、起源、发展、功能等基本问题,为法学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2.法制史研究:研究我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总结法律发展的规律,为现实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3.宪法学研究:研究国家根本法,探讨宪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实践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

4.民法学研究: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继承权等,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支持。

5.刑法学研究:研究犯罪与刑罚,探讨刑法的原则、制度、罪名和刑罚体系,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指导。

6.行政法学研究:研究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为行政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依据。

7.诉讼法学研究:研究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等,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中国政法法学研究的重点方向1.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法治的基本原理、制度构建、实践路径等,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2.比较法学研究: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结法律发展的规律,为我国法律改革提供借鉴。

3.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等问题。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探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5.国际法学研究:研究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实践,以及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立场和策略。

6.互联网法学研究:研究互联网法律制度,探讨网络空间治理、数据保护、网络犯罪等问题。

三、中国政法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1.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提高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

2.紧密结合我国法治实践,为现实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3.推动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运用实证研究、跨学科研究等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法学研究的优秀成果,提升我国法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学基本理论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限制: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 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
一、法学基本理论
5、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者在效力层次 上是等同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可能会有效力层次差 异。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对应。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一、法学基本理论例
例:《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 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1999]1074号)由原国家计委于1999年8月17 日以文件形式发布。是规章。
一、法学基本理论
6、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 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 )

一、法学基本理论
福州市物价局:《听证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而福建 省的《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应该适用新法。 福建省消委会: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规章是下位法。其行为 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涉嫌违法行政,应通过补充法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纠正。 福建省消委会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这个事件实施法律 监督的报告。次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福州市人大 常委会,要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第五条和《福 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法理学第五章法学基本范畴

法理学第五章法学基本范畴

法理学第五章法学基本范畴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科学,它关注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方面。

法学基于一系列的基本范畴,这些范畴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逻辑和理论基础。

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法学的基本范畴,包括法律、法则、法规、法条、法律关系等。

1. 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性行为准则。

它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适用于全体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和背景如何。

2. 法则法则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普遍规律。

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用于解释法律的内在逻辑和理论依据。

法则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它们为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提供了方向和指导。

3. 法规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

它们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具体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法规的制定通常需要经过立法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4. 法条法条是法律文本中的具体规定,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原则。

法条通常具有明确的语言和文本结构,以确保其准确和明确。

法条反映了法律的具体要求和规范,是法律实施和执行的重要依据。

5.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联系。

它是法律的核心概念,用于界定权利和责任的范围和内容。

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民事关系、刑事关系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关系,它们反映了法律的实际应用和社会效果。

在法学的研究中,基本范畴是理解和分析法律的重要工具。

它们相互关联,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框架。

通过对这些基本范畴的研究和理解,我们可以深入探讨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升法学的理论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

总结:法学的基本范畴包括法律、法则、法规、法条和法律关系等。

这些范畴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逻辑和理论基础,帮助我们理解和分析法律的本质和功能。

通过深入研究这些范畴,我们可以提升对法学的理论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为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做出贡献。

自考法理学笔记

自考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一、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意志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二、法的内容和形式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

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所制约,这种自由与纪律体现为一定社会条件下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由与纪律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或反映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法的外部特征到法的阶级本质,再到法的社会本质,是我们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不断深化三、权利和义务1.权利、义务的含义权利,即指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1.法的定义: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

2.法学分类:第一,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国内法学;(2)国际法学(广义) ;(3)法律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第二,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1)立法学;(2)法律解释学;(3)法律社会学,等等。

第三,从认识论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第四,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3.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4.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规范。

规范性和一般性。

一般性主要包括几种含义:第一,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第二,它在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第三,它意味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的要素:概念、规则和原则。

6.法律规则:(1)授权性法律规则;(2)命令性法律规则;(3)禁止性法律规则。

7.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则。

2.按照特定行为以前是否有调整规则,分为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3.按照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4.按照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分为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8.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9.法律原则与规则区别:第一,规则是在“全有或者全无”的形式下适用的,也就是说这一规则或者有效或者无效。

第二,法律原则是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必须考虑的,但它本身并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因为也可能还要考虑到其他原则或政策。

试论经济法的宗旨

试论经济法的宗旨

试论经济法的宗旨摘要: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的宗旨决定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宗旨的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向经济法价值转化的保障。

研究经济法宗旨必须遵循揭示矛盾特殊性、主观与客观、实然与应然、相对与绝对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法是为了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

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

关键词:经济法;宗旨;两个失灵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在九十年代初期及以前,几乎没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讨上,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取得丰硕研究成果之后,学者逐渐发现了研究经济法宗旨问题的价值,并逐渐发现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对经济法宗旨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但与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其他范畴相比,对经济法宗旨问题的研究仍明显不足,尚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系统的理论体系,也没有发挥经济法宗旨问题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因此,对这一范畴进一步进行研究,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完善以及对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此,笔者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对经济法宗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推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

一、经济法的宗旨释义(一)宗旨的含义探讨经济法的宗旨,首先要探讨宗旨的含义。

由于宗旨并非是一个法学专用术语,而是一个日常生活及各学科中普遍使用的术语,因此,我们首先要到日常生活及各学科中去探寻其最一般的含义。

《现代汉语大词典》“宗旨”词条的解释为:“主要的思想或意图、主意。

”;《现代汉语辞海》“宗旨”词条的解释为:“主要的目的和意图。

刑法学基本范畴的学说及评价

刑法学基本范畴的学说及评价

刑法学基本范畴的学说及评价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门重要学科,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刑法学的基本范畴,则是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为加深对刑法学基本范畴的理解,本文旨在就其学说及评价作一论述。

一、刑法学基本范畴的学说刑法学基本范畴是指在刑法学研究中所承认并形成一定的规范性意义的基本概念。

我国刑法学的基本范畴包括犯罪、刑法责任、刑罚、数罪并罚、法无规定不罚等。

1.犯罪犯罪是一种行为,是指危害社会秩序和权益的行为。

在刑法学研究中,犯罪是刑法制度的核心要素。

犯罪作为刑法的核心概念,它不仅决定了刑罚的适用,也决定了刑罚的程度。

我国刑法学将犯罪定义为“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则等。

2.刑法责任刑法责任是指因犯罪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刑法责任是必须要承担的责任,是刑法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我国刑法学将刑法责任定义为“对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刑事责任能力、过失犯罪、故意犯罪等。

3.刑罚刑罚是社会对犯罪行为所实施的处罚措施。

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

刑罚不仅是一种惩罚手段,也是一种预防措施。

我国刑法学将刑罚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对犯罪行为者所施加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具体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4.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犯罪情节明显,不同犯罪行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犯罪人依法分别量刑,同时对其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学将数罪并罚定义为“同时判处数种刑罚” ,这将有效保障了社会的公正和迅速。

5.法无规定不罚法无规定不罚是指不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对暴力伤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我国刑法学将法无规定不罚定义为“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犯罪行为不受刑事处罚”,这一学说的出现有效保护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法学基本范畴的评价刑法学基本范畴是刑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和理论基础,它在刑法学研究和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刑法学的基本范畴也有着一些不足之处。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理论观点与实践影响
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法律应当关注现实存在和形式特征
• 强调法律与现实生活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律是现实生活的反映
• 注重法律的形式化和系统化,主张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实证主义法学派对法律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 为法律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提供了理论支持
• 对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CREATE TOGETHER
SMART CREATE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01
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概念与范畴
法学基础理论与法律现象的关系
法学基础理论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原理和规律的科学
• 分析法律现象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 探讨法律现象的本质和特征
• 研究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律现象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
• 法律思维是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 法学基础理论为法律思维提供基本的概念、原理和方法
• 培养法律思维有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法律思维的培养需要借助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
• 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概念和范畴
• 了解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历史和不同流派
• 学会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分析具体法律问题
• 如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公民等法治理念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法治实践为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提供动力和经验
• 如为法学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践素材和经验数据
• 如推动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回应法治实践的挑战
法学基础理论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法学基础理论应当关注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和挑战
法学基础理论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合
• 规范性要求法学研究应当具有严谨的逻辑和实证的基础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畴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畴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畴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一门学科。

它探讨和研究法学研究的对象和范畴是该学科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要素。

这些对象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起点。

法律作为法学研究的核心概念,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实施的一种规范性规则,它对社会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法律制度是由一系列法律组成的一个系统,它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

法规是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之一。

法律规范是法律中所包含的一种命令性规则,它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畴还包括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和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的学科,是法学研究方法的总结和总结。

研究方法的范畴主要包括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和综合方法。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是指法学研究所使用的与法学研究直接相关的基本方法,包括逻辑分析、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

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是指法学研究中特定领域所应用的独特方法,如法理学方法、规范学方法、比较法学方法等。

法学研究的综合方法是指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进行法学研究。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畴还包括对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技术方法进行研究,如文献资料法、立法调研法、调查问卷法等。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畴在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研究法学的对象和范畴有助于明确法学研究的目的和任务,为法学研究提供基础和前提。

其次,研究法学的对象和范畴有助于深化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为法律实施和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指导和法律依据。

再次,研究法学的方法论和研究方法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为法学研究提供理论和方法支持。

总之,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畴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深化对法学本质的认识、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和推动法学学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渊源的概念与类型划分

法律渊源的概念与类型划分

2017法律渊源的概念与类型划分法律渊源;概念;类型法律渊源是一个歧义较多的法学基本范畴,对于这一问题,法学界长期未予重视。

本文拟对此谈点个人的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一、法律渊源语义多样性与置换尝试在法律科学中,恐怕再没有一个法律概念象法律渊源一样易生歧义和模糊的了。

因此,尽管法学界均无疑义地将法律渊源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之一,但一些专门研究法学基本范畴的着作却将它排除在外,从体系化的角度讲,这多少是件遗憾的事情。

从语源上看,法律渊源(sourceoflaw)演化于罗马法的fontesjuris,原意是指“法的源泉”。

但是,什么是法的源泉呢?罗马法时代及后世的法学家又有不同的理解。

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渊源的研究较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研究要多,因而关于法律渊源的语义的观点亦多种多样。

英国早期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霍兰德(ThomasErskingHolland)认为法律渊源一词有四层涵义:(1)它是指我们获悉法律知识的来源;(2)它是指赋予法律强制力的最终权威,即国家;(3)它是指那些使已取得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得以自发产生的原因,即习惯、宗教和科学论述;( 4)它是指一些国家机关,通过这些机构,国家可以认可以前无权威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国家自身创制新的法律,即判例法、衡平法、制定法。

1随后,J·W萨尔蒙(JohnWilliamSalmon)发挥了霍兰德观点,他明确指出:法律渊源一词有几种不同的涵义。

首先,应区分法律的正式渊源和材料渊源。

前者是指法律规则从中取得强制力和效力的渊源,即国家的意志和权力;后者是指法律从中取得材料而不是效力的渊源。

其次,法律的正式渊源只有一个,而其材料渊源却有很多,又可以分为法定渊源和历史渊源。

法定渊源是指那些法律自身所认可的渊源。

历史渊源是指那些事实上存在但缺乏法律认可的渊源。

2美国法学家J·C·格雷(JohnChipmanG ray)以英美判例法为其立论的基础,认为法律是法院在其判决中权威地确立的规则,法律渊源即是法官在制定构成法律的规则时习惯地依靠的某些法律和非法律的资料,它包括立法机关的法规、司法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原则(包括公共政策的箴规)。

法学基础二

法学基础二

法学基础二
“法学基础二”可能指的是“法学基础理论(二)”,这通常是一门法学院校或法律培训课程中的课程名称。

“法学基础理论(二)”是在“法学基础理论(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理论。

它可能涵盖以下内容:
1. 法律体系: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结构、特点和运作方式,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

2. 法律渊源:探讨法律的来源和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3. 法律推理与逻辑:学习法律推理的方法和逻辑规则,包括归纳法、演绎法等。

4. 法律权利与义务:分析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5. 法律责任与惩罚:研究法律责任的确定和承担方式,以及不同类型的惩罚措施。

6. 法律程序:了解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等各种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步骤。

7. 法律职业伦理:探讨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通过学习“法学基础理论(二)”,学生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机制,培养批判性思维和法律分析能力,为进一步学习其他法律专业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请注意,具体的课程内容和重点可能因学校和教师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法理学简答论述

法理学简答论述
联系有:二者所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本质、任务都是一致的;立法体系的构成应考虑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法律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立法体系为之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文件。
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体系区别有:
①从基本构成因素看,法律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立法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条文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主体的行为意志和认知状态。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外在地表现出来的行动、手段和结果。 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是因为: 1、人的内心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外界发生影响,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 2、个人的真实思想和感觉只有通过一个标准,即个人的行动,才能加以判断。 3、行为有无法律意义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需要由其外在方面来决定。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生活中,常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即“认识错误”(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原则,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提
3、试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和条件。
4、试述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 坚持上述原则的意义。
5、试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也体现在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现。 (3)执行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 律在促进道德水平中的巨大作用。如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判和判决,往往可以成为道德教育讲坛或教材。 (4)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在法律执行中,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或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法律;而—般社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法理学第五章 法学基本范畴

法理学第五章 法学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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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基本范畴的特点 法学基本范畴是法学范畴中的核心部分,它是 其他范畴得以建立的基础。研究法学基本范畴,是 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法学基本范畴的内容 法学基本范畴的内容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其 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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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 畴。其理由是:权利和义务是对法律现象本质属性 、内在联系的最深刻、最全面的反映;权利与义务 全面反映了法的价值属性;权利与义务更准确地反 映了法的主体性;其他法学范畴只有以权利、义务 为其指称范畴或指称意义,才有实质意义,才便于 理解;权利和义务是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这 种以权利、义务为法学基本范畴的观点自20世纪 90年代以来,在我国法理学界处于权威地位,近 二十年来几乎所有的法理学教科书都采用了这种观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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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党权力 政党权力,指的是政党实际上所拥有的支配力 和影响力的总和。由于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出现的时 间还不算太长,所以自古希腊以来的政治法律思想 家,在他们的理论架构中鲜有对政党权力问题的关 注。在近现代,如果说政党问题已经走进了政治学 家们的视野,成为了政治学讨论的对象,那么,同 样的问题在法学家那里,几乎还没有得到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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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把义务作多种分类。 (1)按照义务的主体范围,义务可分为个人 义务、集体义务与国家义务。个人义务是自然人所 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由于个体差异而呈现出各种 形式,每一个人的义务可能都是不一样的。集体义 务的主体也非常广泛,如机关、学校、工厂、商店 都有自己的义务。国家义务则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文 件规定的国家作为一个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如保障 公民权利的义务、促进社会发展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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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说。认为义务就是责任。法律上的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 行的责任,也就是说,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必须承担 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这种说 法把义务与责任等同起来,是用一个词解释另外一 个词。 (3)约束说。认为法律义务是国家规定并体 现在法律关系中的,人们应该和必须适应权利主体 而做出一定行为的负担和约束。这种论说指出了义 务的约束性,但与尺度说一样,对权利与义务的关 系缺少关注。

法学专业主要课程简介

法学专业主要课程简介

法学专业主要课程简介1B10565 宪法学学分:3.0 Constitution Jurisprudence预修课程:无内容简介:《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基础教学课程之一,主要研究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宪法的基本规范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同时研究外国的宪法与宪政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概述、我国的基本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推荐教材:《宪法》,许崇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主要参考书:《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宪法学原理》(上、下册),徐秀义、韩大元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比较宪法》,王世杰、钱端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宪法学》,蒋碧昆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宪法学基本理论》(上、下册),张庆福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宪法》,许崇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B10095,1B10113 法理学(上)(下)学分:2.0,1.0Jurisprudence预修课程:无内容简介:《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法理学从哲学的角度研究法与法这一社会现象在社会领域中的作用,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基本理论,为以后的部分法学的学习及进一步的法学理论研习打下基础。

法理学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法的本体理论、法的价值理论、法的运行理论、法的机构理论及法与其他社会范畴的关系理论。

推荐教材:《法理学》(第二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主要参考书:《法理学》,张文显主编,法律出版社《法理学》,公丕祥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B11315,1B11325民法学1,2 学分:3.0,3.01B11335,1B11345 民法学3,4 学分:3.0,2.0General Statement of Civil Law预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内容简介: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基础法律部门。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主要核心课程之一,分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继承法以及侵权的民事责任等内容。

苏州大学考研法学院专业基础课考试大纲

苏州大学考研法学院专业基础课考试大纲

苏州大学考研法学院专业基础课考试大纲来源: 作者:东吴苏大考研网《专业基础课: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科目考查的内容范围一、法理学(一)法学学1、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2、法学的目的和功能3、法学方法4、法学历史(二)法理学1、法理学释义2、法理学的对象与功能3、法理学的体系4、法理学发展史(三)法律的渊源与分类1、法律的一般渊源2、当代中国法律渊源3、法的主要分类(四)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及其历史2、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五)法律效力1、法律效力释义2、法律效力范围3、法律效力的竞争与冲突4、法律位阶(六)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3、法律关系客体4、法律事实(七)法律作用1、法律作用概述2、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3、法律作用的限度(八)法律与社会1、法律与经济2、法律与政治3、法律与道德4、法律与法律意识(九)法律要素1、法律要素的涵义及分类2、法律规则3、法律原则4、法律概念(十)法律价值1、法律价值释义2、法律与秩序3、法律与正义4、法律与自由(十一)基本法律概念1、权利、义务和权力2、权利、权力和义务三者间的关系3、人权(十二)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的构成3、法律责任的实现(十三)法律的概念1、法和法律的涵义2、法律的本质3、法律的基本特征(十四)法律的生成1、法律生成释义2、法的制定3、法律整理(十五)法律的实现1、法律实现的概念2、守法3、执法4、司法(十六)法律方法1、法律解释2、法律推理3、疑难案件的处理(十七)法律程序1、法律程序概述2、三大法律程序原则(十八)法律职业1、法律职业概述2、法律职业思维3、法律职业伦理(十九)法的安定与监督1、法的安定2、法的违犯3、法律监督4、司法审查(二十)法律发展1、法律发展概述2、法律发展的三个时代3、法律现代化4、法律发展中的文化交融与继承5、世界法(二十一)法治1、法治概念2、建设法治国家=========================================二、宪法(一)宪法总论1.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定义、特征、本质、分类2.宪法的历史发展3.宪法的创制:宪法制定、宪法形式、宪法结构、宪法规范4.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5.宪法的价值与作用(二)基本权利1.基本权利概述:基本权利的概念、特征、主体、分类、性质2.基本权利的原则:人的尊严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普通原则、平等原则、必要限制原则3.基本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私生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表达自由4.政治权利:选举权、监督权。

1法学基础理论概述

1法学基础理论概述

一.法律的分类 (一).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指那些因来源不同而具有 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 形式,也称“法的形式”。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有8项:A. 宪法;b.法律;c.行政规章;d.省、市规 章;e.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f.特别行政 区制定的法律法规;g.经济特区制定的法 规;h.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
一般来讲,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可 以归纳为以下几点:法律的制定、法 律的内容、法律的性质、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发展变化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社会的经济基础。经济是法律的源 泉和诞生地。法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 或优点,对经济基础都有反作用。)
法有特殊的强制性,可帮助统 治(治政)阶级摧毁或改造旧的经 济基础,阻止不利于自己的经济基 础的产生,并可致力于消灭或改造 旧的经济基础的代表者。)
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遵守宪法的原则; 2.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的原则;
3.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4.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5.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

立项—起草—审查—通过—公布—备案。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一)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概念和方 式 概念:法律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 的方式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 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 关系的特殊形式。 方式: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 法律实施的监督。
第三节 法律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 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 础。)经济”是指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 系在内的生产方式。其中,经济基础同 法律的联系是最为根本的。经济是法律 的内容,法律是经济的形式。法律最终 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的,而在物质生活条件中,最为主要的 是社会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

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初中政治教师专业课》考试大纲(第六部分)

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初中政治教师专业课》考试大纲(第六部分)

考试范围1.本大纲以大学本科政治学和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为依据,以专业主干课程为重点,结合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具备的教学教育水平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而编写。

2.本大纲共分10个部分。

其中,第1至9部分是专业主干课程;第10部分是专业基本技能课程。

第1至5部分是专业基础理论考核的重点。

3.考核的内容及要求是:基本概念的理解,基础知识的掌握,基本理论观点的分析,基本教学教育技能的初步运用。

4.大纲对一些掌握有一定难度或参考书中的观点和表述不太一致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进行了必要的点拨和适当的阐释,考生在使用本大纲时应加以注意。

第六部分法学基础理论一、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一)法律及其特征1.法律的定义2.法律的显著特征(二)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含义2.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三)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的特点2.法律原则可以被划分的不同类型(四)法律效力1.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约束力2.法律效力体现法律的强制性3.法律效力的范围分为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象效力(五)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含义2.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含义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有机统一(七)法治和法制1.法治的含义及构成要件2.法制的含义及分类3.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八)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1.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和及时2.在法律适用中应贯彻的原则3.法律解释必须遵循的原则(九)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1.法律监督的内涵和应遵循的原则2.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构成二、宪法的基本知识(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3.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4.宪法在内容、效力、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等方面的特征(二)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基本制度1.我国的国家性质2.我国的政治制度3.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4.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1.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2.我国国家机构活动的基本原则三、民法的基本知识(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权利和责任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3.民事权利的种类4.民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5.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合同订立的程序3.合同效力4.合同的履行原则5.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四、刑法的基本知识(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1.狭义的刑法概念2.刑法的基本任务3.刑法的基本原则(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1.犯罪的概念2.犯罪的一般特征3.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4.犯罪的种类(三)刑罚的概念、种类1.刑罚的特征和目的2.刑罚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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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范畴《法学基础》之法学的基本范畴张文显教授在其《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首先对法学范畴体系作了一个总体的概述,指出:"法学的范畴体系指的是法学中一系列个别范畴体系的有机集合。

个别范畴是对法律现象的局部反映。

范畴体系则是对法律现象的总体反映,是法律认识成果的总结和总计。

” [2]对任何复杂事物其研究的最好方法莫过于对其分类研究,对法学的范畴体系的研究也不例外。

张文显教授在概括的基础上笔锋一转,把法学范畴体系从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研究。

(一)从法学部门范畴来看,法学的范畴体系包括宪法学范畴、民法学范畴、刑法学范畴、行政法学范畴、经济法学范畴、诉讼法学范畴、国际法学范畴、法史学范畴、法理学范畴等”。

[3]并进一步指出法理学范畴与其它法学范畴的区别,“其他每个法学部门的范畴都只是对法律现象的某个侧面、部分、过程、具体领域的认识,仅在各自所研究的具体领域内有普遍意义;法理学则是对法律现象总体的认识,在整个法律领域有普遍意义。

法理学范畴,一方面是其他法学部门范围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抽象,并且是以它们为中心环节而深入到法律现象的各个层次和各个领域;另一方面以其最高的概括性和普遍性成为其他法学部门范畴的支撑点,起着使各种法学范畴形成内在的、有序的联系的功能。

”[4]分清法理学范畴与其他法学部门范畴有什么意义呢? 张文显教授认为对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意义重大,可以防止两种错误倾向发生。

一是防止采用简单升格的办法,把某一法学部门的某些范畴高抬到法理学范畴的位置,使之成为法学基本范畴,致使范畴不具有普遍意义而不能适用于其他法学部门;二是防止简单挪用的办法,把法理学范畴直接作为其他法学部门的范畴使用,致使范畴不能生动具体地反映具体领域的特殊性,有效地解决具体的认识和实践问题。

(二)从范畴的类型看,法学范畴体系由法的本体论范畴、进化论范畴、运行论范畴、主体论范畴、价值论范畴等六类范畴构成。

其中“ (1)本体论范畴是对法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认识和概括,反映法是什么,不是什么,何以是此而非彼,法内部的构成要素和结构形式、法的存在形式,法的调整机制,法的基本功能。

主要的本体论范畴有:法、法规范、法原则、权利、义务、法部门、法体系、法文化、法律调整、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等等。

(2)进化论范畴是对法从产生到消亡的历史进程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概括。

主要的进化论范畴有:法生成、法类型、法系、法更替、法继承、法消亡等。

(3)运行论范畴是对法的运行和操作(从法的制定到实现)的各个环节的认识和概括,反映统治阶级国家的立法政策,制约法的效力实效,影响法的实行和实现因素,法的运行和操作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基本机制。

主要的运行论范畴有:法创制、法实施、法效力、法实效、法关系、法事实、法责任、法推理等。

(4)主体论范围是对法律世界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概括,既反映谁从事法律活动,又说明谁是法律调整的受益者。

主要的主体论范畴有:国家、阶级、团体(包括政党、社团、企业事业单位等政治法人、经济法人、社团法人等),个人(自然人)等。

(5)客体论范围是对法律调整对象以及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的认识和反映,反映法律客体的法律属性和价值意义。

主要的客体论范畴有:社会关系、人身、人格、行为、权力、财产、利益、智力成果(著作、发明、艺术品等),道德产品(荣誉及其存在形态)等。

(6)价值范畴是对主体的法需要、法对主体的意义以及法律满足主体需要的认识、评价和概括,与其他范畴比较,价值论范畴不仅反映人的认识,而且反映出人对法的需要,对法的评价和态度,它们更为深刻的地渗透着一定阶级的或利益集团的政治立场、利益观念,具有明显的价值指向。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主要的价值范畴有:民主、法治、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福利等。

”[5](三)从范畴的层次看,法学范畴体系内部各个范畴反映法律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抽象化程度不同,因此法学范畴可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基石范畴三个层次。

其中(1)普通范畴是对法律现象的某个侧面、某种具体联系、某一具体过程或初级本质的比较简单的抽象,属于初级范畴。

这种范畴大量存在于涉及具体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学的范畴中。

(2)基本范畴是以法律现象的总体为背景,对法律现象主要方面或深层次本质的比较复杂的抽象,属于高级范畴,因此,这种范畴主要存在于涉及一般法律现象或一般法律关系的法理学的范畴中。

(3)基石范畴是对法律现象总体的普遍联系、普遍本质、一般规律的最高抽象,在范畴体系中属于最高范畴和核心范畴。

在归类三个层次范畴的基础上,张文显教授进一步明确它们之间的界限,通过举例来说明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的区别,“’公民'、‘法人'、‘罪犯‘‘原告’等属于普通范畴,是对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的分类概括和初级抽象;而’法律主体’则是一个基本范畴,是对依法具有权利义务资格的各种主体的共同概括和高级抽象。

” [6]通过论述来说明基石范围与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的区别:“基石范畴规定着基本范畴和普通范畴的实质内涵和相互关系,离开了基石范畴,基本范畴和普通范畴就变成了一个个孤立的概念,变成空洞无物的抽象。

如果说每个范畴都是理解法律现象之网上的纽结,那么基石范畴则是总纽结。

当然基石范畴也离不开基本范畴和普通范畴,否则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7]张文显教授对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多年间把“阶级性”置于法学基石范畴的位置进行了批判,指出:“’阶级性’几乎成为人们观察、认识、评价法律现象的唯一视觉和超稳定的思维定势。

法学的立论、推论、结论、结构、体系,对法律资料和法律文献的收集、分析、使用,以至行文方式和语言,无不围绕着‘阶级性’这个中轴旋转,法学实际上成了‘阶级斗争学’……把‘阶级性'置于法学基石范畴位置,作为法学的参照系或观念模式,必然使法学丧失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资格和地位。

”[8]英国近代史上著名的思想家边沁曾说:“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得到改正。

……没有任何一种安排可达到’一切事物都各得其所’,因为这种说法不但跟理性冲突,跟功利原则冲突,而且是自相矛盾的。

”[9]边沁的这段话里一定还隐含着这样的含义,那就是要有对社会批判的智慧和勇气。

张文显教授做到了这些,显示其智慧的运用和勇气的发挥。

而且他博采众人之长,提出了把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的基石范畴的著名论断,这正应对了其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开守明义地对法学工作者加强法学范畴意识四个主面的要求,即树立科学的范畴观念;重视提炼新范畴、扬弃旧范畴;强化正确使用范畴的自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善于通过范畴进行学科对话张文显教授对于法学的基石范畴给予了特别重视,花了大量篇幅进行论述,认为“任何一种理论想自成体系或形成学派,都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石,而理论基石的表现形态就是基石范畴。

……基石范畴是一定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因而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学派)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学派)的标记。

” [10]"人们如果是有意识地去观察、认知、评价对象,就会有自己的参照系,即分析结构或观念模式。

……在社会科学中,由于主动选择或被动接受的参照系不同,人们关于对象的结论和态度有很大区别,甚至截然对立。

每个参照系都是由一系列等级不同的概念组成的,其中的核心概念就是基石范畴(即最基本的范畴)。

正是基石范畴把各种概念系统地排列组合起来,帮助人们确立、选择观察事物的窗口,考虑问题的思路,综合和分析资料的方法。

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基石范畴是组织人们看待事物的稳定的结构或模式。

"[11]基于基石范畴有上述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意义,因此张文显教授指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大任务之一,就是在总结人类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现即抽象出法学基石范畴,以指引人们用科学的分析结构和观念模式去认知、评价和对待法律制度,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去解决法学领域中的理论问题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问题。

对于为什么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的基石范畴,张文显教授给予了充分的理由:(一)权利和义务范畴是对法律现象的矛盾特殊性及其内在联系最深刻、最全面的反映。

首先,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其次,权利和义务统贯于法律运行和操作(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

可见权利和义务是揭示法律现象本体和运行的最科学的范畴。

用它们作参照系和观念模式指引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思考,蒙在法律现象之上的神秘纱布即可揭开。

(二)权利和义务全面体现了法的价值属性。

首先,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成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

其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

(三)权利和义务更准确地反映了法的主体性。

法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基于一定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社会调节机制。

人与法的关系实质上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人既是法的实践主体,也是法的价值主体。

作为法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人们在法律生活中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和自律性。

用权利义务模式观察和思考法律现象,则可以直接把法与其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联系起来,反映出人对法的主体性。

特别是当人们把权利与自己挂钩时,即可体验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及主体的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就会把法的价值目标认同为自己的价值选择,并通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实现法的价值。

(四)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和实质。

法律规范就是以规则形式作出的权利义务规定。

一个规定或一个条文之所以被称为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知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国家的肯定、支持和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该的、必须的或不该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取缔。

是否授予权利、设定义务是检验一个法条是不是法律规范的标准。

其他法学范畴虽然和权利义务也有联系,但它们只有以权利、义务作为其指称范畴或指称意义,才有实质意义。

(五)权利和义务是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现象中最普遍、最常见的基本粒子,是对法律现象的最简单的抽象和规定。

其次,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蕴含着法律现象内部一切矛盾和胚芽。

再次,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历史起点。

人类的观念和社会关系中出现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和对立,是法产生的征兆和标志。

(六)权利和义务范畴较之其他范畴有特殊方法论意义。

首先,它使我们看到过去没有注意过或绕过去而没有研究的事物,而这事物正是法律现象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现象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最主要的特征。

其次,它是我们观察和认识法律现象的新模式,使我们最终摆脱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方法的束缚,克服了脱离实际无谓争论的经院主义治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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