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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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6.19

•【字号】桂建发〔2017

•【施行日期】2017.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建发〔2017〕5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联系人:韦富灿,联系电话:0771—584619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9日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检测活动,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以下简称“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送检,并将其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区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唯一性标识包括带托盘二维码(含超高频芯片)标签、带扎带二维码标签和带二维码标签贴纸三类:

(一)带托盘二维码(含超高频芯片)标签用于工程现场制作成型的试块,在试块制作时嵌入。此类标签为圆形塑料标签,正面是圆形二维码托盘,中间是边长为24mm的正方形二维码嵌入区,防水、防撕、防伪二维码粘贴在嵌入区内,一组

标签带多块二维码托盘,其中一块内置超高频芯片。

(二)带扎带二维码标签用于进入工程现场的原材料试样,可锁紧样品或样品外包装。此类标签为塑料带标签,其中带头规格为长75mm×宽25mm,带长为

380mm或600mm,防水、防撕、防伪二维码粘贴在带头,一组标签可为1根或者多根扎带。

(三)带二维码标签贴纸用于大型试件样品(如门窗等),贴纸可贴在样品外包装上,其规格为长30mm×宽30mm,一个试件样品贴一张贴纸,一组标签可为1~5张。

第五条检测样品管理系统是检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之一,对检测样品的发放、使用和登记等进行网上统一管理。通过使用GPS定位技术、移动互联网信息实时上传技术及物联网技术对建设工程检测样品的见证取样、封样、送检及收样全过程进行管理,并对见证(取样)员、取样地点和取样时间三要素进行监控。该系统与区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条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由建设(监理)单位按需求到已签订工程检测合同的检测机构进行申领,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应能够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区监管系统的识别。

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预算表和材料进场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施工检测试验计划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查。

第七条检测机构建立唯一性标识发放台账,记录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的编号和发放对象等信息,并打印《建设工程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申领及交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贰份,经申领单位盖章签收后,双方各持一份。

检测机构应向申领人提供《建设工程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用户手册》(以下简称《用户手册》)。

第八条见证单位应将唯一性标识、《用户手册》及《登记表》保存在工程施

工现场,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检测试验计划实施。

第九条检测试样抽取或制作试块时,施工单位取样员应按照《用户手册》的要求做好唯一性标识的锁紧、嵌入或粘贴工作,见证员应在现场见证监督。

第十条检测样品抽取或制作后,取样员和见证员要及时进行样品标识,取样员应当在1小时内按《用户手册》的要求将检测样品信息、样品地理位置信息、工程地理位置信息、样品照片及取样员照片录入检测样品管理系统,并建立纸质与电子取样台账。见证员同时完成复核程序,取样与见证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十一条在制作混凝土抗压试块、混凝土抗折试块、混凝土抗渗试块、保温浆料同条件试块和砂浆抗压试块时,施工单位应当在试块终凝后在试块表面标注试块制作日期。

第十二条送样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将检测样品送达检测合同约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标识。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收检测样品时,应当检查样品唯一性标识的完好性,并使用唯一性标识识别机进行检测样品识别,获取检测样品具体信息。唯一性标识损坏或获取的样品信息与样品实际情况及委托信息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样品。

唯一性标识识别机是指用于扫描超高频芯片的专用设备。检测机构使用安卓手机运行定制开发的唯一性标识识别软件,可读取唯一性标识识别机扫描的超高频芯片信息,也可扫描唯一性标识的二维码读取信息,在接收检测样品时验证样品信息,验样后通过扫描枪扫描委托单上的二维码完成委托收样。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见证(取样)员有变更的,由本单位派员持《授权书》和见证(取样)员证书到委托的检测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原有关管理规定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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