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执行赣劳社养[2008]1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175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999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2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646元的,分别按3175元、2999元、2822元、2646元计发。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1995.08.06•【字号】赣府发[1995]50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各类城镇企业职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统一、政事分开、管理和服务社会代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部委所属的企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赣部队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上述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也应参加基本养第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按部分积累的模式,全省统一比例筹集(一)目前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和实行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的企业,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3%的比例按月缴纳)。
今后,企业缴费比例逐步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交总额的21%按月缴纳,调整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赣劳社[1996]5号
江西省劳动厅赣劳社[1996]5号各地、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省劳动厅、省体改委赣劳社[1995]19号《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后,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政策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基数问题1、企业职工按省人民政府赣政发[1980]210号文件规定,1994年底已享受的井下津贴、保留工资,以及按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86]44号文件规定,国防军工企业职工1994年底已享受的艰苦地区事业津贴,可以作为“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数。
2、《改革方案》实施前,在运输和工程船舶工作连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的船员,已按照交通部(1985)交劳字147号文件规定享受了船上工资的,其船岸差工资可列为“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数。
3、1995年1月1日以后从外省或实行行业统筹的单位调入本省企业的职工,不享受增加一级工资作“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基数的待遇。
4、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国有企业中,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期间已离退休的职工,可在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计发离退休费。
二、关于“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百分比的问题。
5、在企业兴办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累计教龄满30年的,在计发“中人”第一部分养老金时,可以《改革方案》规定的百分比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但提高后的百分比不得超过百分之百。
6、国防军工三线企业职工在一类和二类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在“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时,可在《改革方案》规定的百分比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但提高的百分比不得超过百分之百。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17号)下发后,不少地方和单位就具体操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咨询。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年休假时间的计算方法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如2007年7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到2008年6月工作年限满1年,从2008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
1998年11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到2008年10月工作年限满10年,2008年11月以前休假的,可享受5天年休假;2008年11月及以后开始休假的,可享受10天年休假。
累计工作时间按月份计算,月份对应相应的工作年限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如某工作人员2005年10月参加工作,2006年5月辞职,工作时间8个月。
2007年10月重新参加工作,至2008年1月累计工作时间12个月,按工作年限满1年计算,可从2008年2月开始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跨年度安排问题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如因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在下年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规定计发当年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年休假分段安排年休假可在本年度内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四、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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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人·月 设区市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设区市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省 1750 鹰潭 1783 (不含江西铜业公司不驻鹰厂矿为1527) 南昌 2141 赣州 1535 景德镇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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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 1586 萍乡 1703 宜春 1615 九江 1483 抚州 1280 新余 2192 上饶 1482 附件2:2008年度各设区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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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 件 号】赣人社字[2009]66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4-14 【实施时间】2009-04-14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 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精神和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 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对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明确,各县(市、区)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予以明确,以此作为处 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月平均工资 2、2008年度各设区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9.07•【字号】赣劳社劳[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省直中央单位,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以及《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大维权力度,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现就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
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是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保障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在全省大力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运用集体合同制度,有针对性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载体。
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是提升女职工组织维权能力的需要,也是广大女职工的迫切要求。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2005]13号)[修改版]
第一篇: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2005]13号)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7月1日起,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由退休前若干年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调整为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加2005年至退休当年全部年度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后至2004年缴费年度不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二、全部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Z)公式为:Z=(Z1+Z2)/NZ1--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之和。
Z2--2005年至退休当年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之和。
职工(包括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人员,下同)当年(指缴费年度,下同)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当年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职工按规定计算本人若干年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加2005年至退休前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三、未缴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和缴费年限的计算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应缴费未缴费的年度,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年度实际缴费额计算该年度缴费工资指数;退休前按规定足额补缴的,全部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职工不带薪上学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未足额缴费的年度,不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足额缴费月数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退休时,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时效问题的复函-赣劳关[1997]46号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时效
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时效问题的复函
(赣劳关[1997]46号)
临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来函收悉。
现就工伤保险待遇执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江西省《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时效问题答复如下:
一、《实施细则》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前发生,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处理的工伤事故,凡经过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全国统一致残标准评定等级后,其一次性工残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定期伤残待遇改按《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目前还没有实行工伤保险的地区或单位,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的工伤待遇,应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标准由企业支付工伤者的相关待遇。
特此函复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结束——。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属及中央驻赣企业,省直及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时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因素挂钩。
1. 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8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1.2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其中,对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30•【字号】赣府厅发[1997]41号•【施行日期】199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赣府厅发〔1997〕41号)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贯彻实施一年多来,总体情况良好,运转正常。
但随着企业改制力度的加大,在贯彻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范企业改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企业改制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应充分认识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改制的重要配套措施,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与支持,企业改制就难以巩固和发展。
同时,企业改制的深化又能有力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两者相辅相成。
各地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吸纳社会保险机构参与企业改制,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二、采取各种形式改制的企业及所有在岗职工和下岗人员都必须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所有改制企业及其在岗职工,必须继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凡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以本企业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仍执行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养[2002]38号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养[2002]38号)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确保了全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社会保险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参保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社会保险费欠费现象仍很严重。
为进一步规范缴费行为,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鼓励企业公平竞争,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39号)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于2002年3月23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养[2002]13号),布置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本年度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按照全省落实“三条保障线”工作会议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成立养老保险稽核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各级要成立稽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地稽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省成立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组成的养老保险稽核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开展社会保险专项稽核工作,组长由省劳动保障厅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财政厅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省社会保险局。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5.21•【字号】赣劳社养[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1]13号)根据《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对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现就原行业统筹企统筹企业移交省管理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原行业统筹企业范围和对象中央部属驻赣的铁路、邮电、电力、民航、有色、金融、交通、水利和国有重点煤炭待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包括上述行业中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我省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原行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按本通知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1.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1999年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2.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3.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职工人缴费工资;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赣府字[2008]4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赣府字[2008]4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赣府字[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赣府字〔2008〕43号2008年6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研究,并报省委同意,现将省政府领导的分工通知如下:省长吴新雄: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兼管财政、审计、监察工作。
常务副省长凌成兴:协助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分管发展和改革、财税、人事、编制、统计、法制、能源、交通、重点工程、应急办、社会稳定、信访方面的工作。
副省长陈达恒:协助省长分管农业、林业、水利、农垦、国土资源、粮食、供销、物资、农业开发、老区和扶贫建设、气象、人口和计划生育、省农科院、人防方面的工作,负责与军队、武警的联系工作。
副省长孙刚:协助省长、常务副省长分管发展和改革工作,协助省长分管审计、环保、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出版、外事侨务、个私民营经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方面的工作,负责与团省委的联系工作。
副省长熊盛文:协助省长、常务副省长分管人事、编制工作,协助省长分管劳动保障、民政、老龄、残联、民族宗教、内贸、工商行政管理、金融、外汇管理、保险、证券、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方面的工作,负责与省社联的联系工作。
副省长洪礼和:协助省长、常务副省长分管能源、交通运输工作,协助省长分管工业(包括国防工业、信息产业、邮政、通信、电力)、国有资产管理、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台办、经济技术合作、中小企业、工业园区、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生产安全、交通安全、防火安全方面的工作,负责与省总工会的联系工作。
副省长XXX:协助省长分管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城乡建设、旅游、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经济研究、决策咨询、档案、保密、地方志方面的工作,负责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的联系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2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赣劳社医[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的通知(赣劳社医[2004]14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中央驻省、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厅制定了《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程序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伤认定受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发之日以及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表1附后);(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成的口头协议或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表等)或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用人单位或交警等部门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书。
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初审,认为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赣人社字〔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16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工作。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全面梳理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132号文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同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加大稽核和清欠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企业、个人参保缴费意识,将工业园区企业纳入依法征缴范围。
二、规范参保缴费政策。
各地要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政策,做好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调整工作。
对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以及擅自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
三、严格执行退休审批制度。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含职工档案代理机构,下同)要按照《档案法》、《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严禁伪造、编造职工档案,严禁随意更改、涂改职工出生时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8年度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企业职工人均月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8年度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企业职工人均月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2.03
•【字号】赣人社字〔2019〕296号
•【施行日期】2019.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8年度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企业职工人均月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9〕29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执行赣劳社养〔2008〕1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8号)精神,根据《江西省社会保险统计报表(2018年度)》有关数据,现对全省及各设区市201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人均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明确(详见附表),各县(市、区)201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明确,以此作为处理2019年有关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附件:201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3日附件
201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单位:元/人·月。
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赣劳安[1995]16号
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1995年6月19日赣劳安[1995]16号)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中央驻省单位:为了保障高温作业工人在暑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搞好暑季安全生产,促进生产发展,根据我省目前物价情况,现就防暑降温清凉饮料的供应和费用标准作如下通知:一、各种清凉饮料费供应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凡符合国家标准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中规定的Ⅲ级和Ⅳ级高温作业工种工人,每人每天供应三至五升各种清凉饮料,折合现金1.75元至1.90元;Ⅰ级和Ⅱ级高温作业工种工人每人每天供应二至三升各种清凉饮料,折合现金为1.15元至1.3元;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职工,每人每天供应清凉饮料的数量应低于高温作业工种工人,为0.60元.。
二、暑期时间定为七、八、九三个月,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的列支,按江西省财政厅赣财工字(89)77号文的规定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列支。
三、清凉饮料原则上坚持集体饮用,各单位要加强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清凉饮料用于高温作业岗位人员。
集体供应确定有困难的,发放防暑降温费必须按BG4200-84《高温作业分级》进行分级后,方可按照标准发放。
四、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把防暑降温工作列为贯彻执行《劳动法》的重要内容,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防暑降温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抓好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保障高温作业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企业联合会等
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企业联合会等关于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双引导”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工通字[2015]1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5.11.17
【实施日期】2015.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双引导”活动的通知
(赣工通字〔2015〕17号)
各设区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研究,在全省广泛开展“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依法经营、引导职工履行劳动义务和依法理性维权”活动(以下简称“双引导”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为
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爱岗敬业、自觉履行劳动义务,提高依法理性维权能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活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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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执行赣劳社养[2008]1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赣劳社养[2008]18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6-25
【实施时间】2008-06-25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省里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执行赣劳社养[2008]15号文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各级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设区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各县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年报为准。
二、设区市本级及所辖区范围内的企业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统一为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
三、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去世后丧葬费参照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7]28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按赣府厅发[2005]28号文件参保的三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丧葬抚恤费标准按赣劳社养[2008]15号及本通知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