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猪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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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猪肉第一部分:产地环境标准

浙江省东阳市农业地方标准

DB330783/T 008.1-2002

前言

本部分于2002年5月10日发布并实施。

本部分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有关规定编写。

本部分为DB330783/T 008-2002《无公害猪肉》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该系列标准的其他部分为:

DB330783/T 008.2-2002 无公害猪肉第2部分:生产技术准则;

DB330783/T 008.3-2002 无公害猪肉第3部分:鲜(冻)猪肉安全卫生标准。

本部分由东阳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东阳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社照、戚小伟、杜敏凤、吴南平。

本部分由东阳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猪肉生产加工的产地环境质量的定义、要求、检测方法和检测周期。

本部分适用于在东阳市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0783/T 008-200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92-1987 水质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7959-1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67-1989 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 11896-1989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 l2694-19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l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68-1993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14675-1993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262-1994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1994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3-1995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6-1995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7095-1997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 18407.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2001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28-2001 无公害食品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DB330783/T 008.2-2002 无公害猪肉第2部分:生产技术准则

DB330783/T 008.3-2002 无公害猪肉第3部分:鲜(冻)猪肉安全卫生标准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环境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水部分)

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DB330783/T 008-2002的本部分。

3.1 无公害猪肉

指按照DB330783/T 008.2要求生产,且质量符合DB330783/T 008.3的鲜(冻)猪肉。

3.2 无公害猪肉产地环境质量

指无公害猪肉产地(饲养、屠宰、加工)的环境卫生、用水和空气环境质量。

4 要求

4.1 选址与设施的环境卫生要求

4.1.1 生猪养殖场、屠宰和产品加工厂应选择在无或不直接接受 "废水、废气、粉尘"污染,避开水源防护区、人口密集和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距离住宅、工厂、学校、道路主干线和其他养殖场500米以上,符合环境保护、兽医防疫要求。

4.1.2 场区要求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

4.1.3 养殖场应设有一定容量的饲料、兽药、饮水等专用储存设施和场所。

4.1.4 养殖场应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猪粪便处理应符合GB 7959和GB l4554的规定。

4.1.5 养殖场、屠宰和产品加工厂排放出的生产和加工废水应符合GB 8978的有关规定。

4.1.6 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 16548的有关规定。

4.1.7 养殖场和加工场地应设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消毒设施、更衣室、兽医室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肉类加工厂卫生应符合GB l2694的有关规定。

4.2 用水要求

4.2.1 养殖场、屠宰厂和产品加工厂应有充足的自来水或深井水。

4.2.2 生猪饮用水水质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应符合NY 5027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毒理学及微生物学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4.3 环境空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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