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实施规则.doc
社区联动联调制度模板
社区联动联调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联动联调工作,及时化解社区内的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联动联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社区各方的积极作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三条社区联动联调工作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调解与法治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区联动联调工作范围包括:邻里纠纷、物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维权等社区居民生活中常见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社区联动联调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
二、组织架构第六条社区联动联调工作组织架构由社区调解委员会、社区警务室、社区律师事务所、社区社会组织等组成。
第七条社区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联动联调工作,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八条社区警务室负责收集、掌握社区内的矛盾纠纷信息,参与调解工作,协助调解委员会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第九条社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协助调解委员会处理法律事务,指导社区居民依法维权。
第十条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调解工作,发挥各自优势,为社区居民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
三、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社区联动联调工作按照“发现、报告、调解、反馈”的流程进行。
第十二条社区内的矛盾纠纷由社区居民、社区警务室、社区调解委员会等发现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社区调解委员会接到矛盾纠纷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调解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注重情、理、法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由社区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调解失败的矛盾纠纷,社区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并协助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社区调解委员会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进行回访,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履行,预防矛盾纠纷复发。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社会力量调解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其他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制度应当健全、调解人员经培训资质合格、调解作用得到切实发挥。
第七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含工资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企业除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五)因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稳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八条乡镇、城市街道和工业园区建立由工会、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并下设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多方、社会人士等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区域性调解组织”),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资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自愿的原则,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调处机构与人员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共同组成。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劳动争议。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能力,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
调解员可以由用人单位指定,也可以由劳动者代表指定。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仲裁能力,公道正派。
第八条人民法院负责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判。
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审判能力,公道正派。
第三章调处程序第九条劳资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先尝试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调解决定。
调解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判决。
判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章调处措施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调处劳资纠纷时,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合同、解雇等方面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解决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和谐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实施过程中,各方参与调解应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一方进行调解。
2. 公平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3. 快速高效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应当以快速高效为目标,尽快解决争议,减少争议对双方的影响。
4. 和解原则,调解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和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
1. 接受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调解申请,双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将双方邀请至调解会议,听取双方陈述,了解争议情况。
3. 调解协商,在调解会议上,调解人员将协助双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4. 签订协议,如双方达成和解,应当签订调解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
5. 履行监督,调解协议签订后,调解委员会将对双方履行协议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执行。
四、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调解人员的培训,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2. 调解程序的公开透明,劳动争议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双方有权了解调解的程序和结果。
3.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能够维护自身权益。
五、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效果评估。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调解成功率、调解效率、调解结果的满意度等指标,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实施方案的效果。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及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1. 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3. 因除名、辞退、辞职及离职产生的争议;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产生的争议;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在立案后委托工会调解中心先行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或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若认为适宜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五条调解中心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销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的。
第六条调解中心对于经多次调解未果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调解中心人员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主动回避,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存在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和谐关系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有效推进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解决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协商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 自愿原则:协商调解工作的参与各方应自愿参与,没有强制性要求。
3. 快捷高效原则:协商调解应及时展开,尽快解决争议,确保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转。
4. 保密原则:协商调解内容应保密,不得泄露参与方的信息。
三、工作内容1. 协商调解机构的设立:a. 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中心,负责劳动争议的接待、调解、协助解决等工作。
b. 配备专业的调解员,提供专业指导和调解服务。
2. 争议登记与受理:a.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协商调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陈述争议事实、要求和依据,形成争议登记表。
b. 协商调解机构应及时受理申请,制定调解方案,通知相关当事人参与调解。
c. 调解申请受理不受费用限制,避免因费用问题影响双方的合理权益。
3. 调解过程:a. 协商调解机构安排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b. 调解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客观地对待争议双方。
c. 调解员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倾听双方诉求,推动达成协议。
4. 协议的达成与履行:a. 如双方在调解中达成协议,协商调解机构应起草调解协议,由双方签署并沉淀为法律文书。
b. 双方达成协议后,应按协议约定履行,遵守协商调解机构的监督。
5. 宣传和培训:a. 加强对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宣传,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知晓率和依从性。
b. 组织相关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四、工作保障1. 经费保障:协商调解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经费由相关部门拨款保障。
2. 法律保障:协商调解工作遵守和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 数据统计和分析:协商调解机构应定期进行劳动争议情况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劳资双方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工资福利争议、工作时间争议等。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劳资双方均应积极参与,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成员应由劳资双方共同推荐,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劳资双方的调解申请;组织双方协商,促成和解;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协调分工明确,各成员分工责任清晰;积极主动,工作效率高;保守调解秘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素养;具备一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经验;严守职业道德,履行调解工作的中立性。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争议的具体内容;所需调解的具体事项;申请人的要求。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申请人的资料,并通知对方一方,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双方提供的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争取和解。
第三章调解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面对面协商、书面调解等。
调解过程中,应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第十三条若劳动争议调解无法达成和解,调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调解意见应具体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正公平。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doc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程序,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劳动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工作应遵从公开、公正、公平、协商全都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章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第四条纠纷解决渠道1.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首先应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2.若协商无果,双方可申请启动内部调解程序,由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若内部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五条内部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1.企业将设立独立的内部调解委员会,成员包含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代表。
2.内部调解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组织调解活动,促成劳动纠纷的和解。
3.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案件,确保调解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六条调解程序和方式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请内部调解,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2.调解会议应由1名主持人和2名调解人构成,主持人由企业指定,调解人由企业和员工代表分别推选产生。
3.调解会议应当邀请当事人出席,并听取双方的叙述和看法。
4.调解会议应以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方式进行调解,对产生的调解协议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申请流程1.当事人如对内部调解结果不满意,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2.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料子,如劳动合同、工资支出凭证、工资条等。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依法组织调解或仲裁。
第八条调解和仲裁结果的执行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自动履行协议义务,企业应监督并及时付诸执行。
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建设
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建设
关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的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多方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各个部门、各个行业以及各类调解组织的力量,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之中,特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各司其责的原则;
2.___、劳动监察、社保中心通过召开专题联动工作会议
进行联动;
3.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
工作方案:
1.夯实企业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推进非公企业组建工会,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健全完善区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
3.整合街道总工会、综治办、社保中心、派出所、司法所等资源,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合力调处的工作机制;
4.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联动各方的职责,发挥各方优势,形成运转有效的常态化机制。
针对发生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我们应该及时督办,确保各方协同合作,同时满足处理进度要求,将劳动者的紧急需求放在首位,积极开展调解化解工作。
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
为了更好地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争议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方能够及时沟通和协商。
其次,要充分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积极寻求双方达成和解的方式,减少劳资矛盾的发生。
最后,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总之,我们应该积极应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劳资矛盾,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职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化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全国、省、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组成,统一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受理情况;(三)调解准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四)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安排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成调解: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继续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一、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
三、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四、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一)、接待来访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
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
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
劳动争议调解方案
劳动争议调解方案一、调解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调解。
2、合法原则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公平公正原则调解人员应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
4、及时原则劳动争议应及时处理,避免争议的扩大和矛盾的激化,以减少对双方的不利影响。
二、调解机构与人员1、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人数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
2、选拔和培训专业的调解人员调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调解经验。
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三、调解程序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核实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了解争议的事实和背景。
3、调解会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会议,调解人员向双方说明调解原则和程序,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
4、协商调解在调解人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解决争议的方案。
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建议。
5、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
6、未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调解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调解方法与技巧1、倾听与理解调解人员要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充分理解他们的立场和情感。
2、沟通与协调通过有效的沟通,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消除误解和对立情绪。
3、分析与引导对争议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他们理性看待争议。
4、寻找共同点努力寻找双方的共同点和利益契合点,为达成调解协议创造条件。
5、灵活应变根据不同的争议情况和当事人的特点,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和策略。
五、调解协议的履行与监督1、督促履行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工作。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出现分歧,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
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1. 人员组成调解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主任由组织指派担任,任期两年。
调解机构设若干名调解员,年满30岁,具有劳动法律专业知识,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调解员由调解机构聘任,任期三年。
2. 工作制度调解机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数量,并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合同纠纷一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向所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申请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即受理,并通知劳动争议各方。
受理调解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3. 公告调解机构在受理后,可以公告调解事项,征集相关证据和意见。
公告的内容应准确、明确,并注明参与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4. 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应在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会议召集人是调解机构主任或者指派的调解员。
会议期间,调解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调解服务和协助。
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帮助双方了解彼此立场,找到双赢解决办法。
调解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人员参加会议。
5. 协议达成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应记录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并有具体的执行日期。
6. 不达成协议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应依法提出解决建议,并说明理由。
解决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劳动争议各方。
四、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1. 协议执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调解结果的监督由调解机构负责。
调解机构应定期了解调解结果的履行情况,并协助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发生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外围保密。
第三条矛盾纠纷处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客观、及时、人性化原则。
第四条各级部门的矛盾纠纷由直接上级协调解决,上级部门调处不了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诉。
第五条各部门应配备专职纠纷调处员,定期接受相关调处培训。
第六条申请纠纷调处的一方对于调处人员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更换调处人员的要求。
第二章纠纷申报和受理第七条一方在发生矛盾纠纷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报纠纷必须注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主要情况及调处意见等核心内容。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后,应当立即进行受理,做好相关记录,并派遣专人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在受理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听取双方的诉求和意见,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达成协议。
第三章纠纷调处方式第十二条纠纷调处方式包括调解、协商、仲裁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调解是一种自愿和友好的方式,调处员应当以中立、公正的态度,促进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第十四条协商是指在调解的基础上,双方就矛盾纠纷的具体细节进行磋商,达成最终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仲裁是指在调解和协商无法解决矛盾纠纷时,由专业仲裁员进行公正判断并做出裁决。
第十六条纠纷调处结果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并保密调处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调处员的职责第十七条调处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应对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十八条调处员应当维护调处的公正和公平,不得向任何一方偏袒。
第十九条调处员应当保守职业秘密,绝对保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调处员应当对纠纷调处的结果负责,确保双方达成协议并得到执行。
第五章调处后的监督第二十一条调处过程应当留有详细记录,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日后追溯。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议事规则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议事规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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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纠纷调解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发生的劳动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企业劳动纠纷调解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2. 自愿、平等、协商;3. 及时、高效、便捷;4. 依法依规,维护企业稳定发展。
第二章调解机构及人员第四条本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2. 企业工会主席或代表;3.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代表;4. 企业内部具有法律知识或调解经验的人员;5. 企业外部法律专业人士。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七条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第八条调解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2.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实;3. 当事人诉求及理由;4. 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应当:1. 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纠纷事实;2. 审查证据材料,判断责任;3. 协助当事人协商,寻求解决方案;4. 制作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书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内容。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联合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联合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联合调解是指由多方共同参与、共同协商,通过调解达成一致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当前社会矛盾纷争频发的情况下,联合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它不仅可以有效缓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矛盾解决方式。
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一份联合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以规范和促进联合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的联合调解机制,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原则:公正、公平、诚信、高效。
三、工作内容及步骤1. 确定调解主体:明确各方参与调解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等。
2. 制定调解规则:建立统一的调解规则和程序,明确调解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建立调解机构: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
4. 宣传推广:加大对联合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联合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接受度。
5. 建立档案记录:建立完善的调解档案记录制度,对每一起调解案件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调解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联合调解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推动联合调解工作的落实。
2.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联合调解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要求,为联合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 培训与考核: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4. 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联合调解工作的开展。
5.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联合调解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五、工作效果评估1. 定期评估: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联合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以解决。
2. 客观评价:客观评价联合调解工作的效果,对调解结果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为今后的调解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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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实施规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和调处劳动纠纷,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劳动关系,促进朝阳的经济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和调处劳动纠纷,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劳动关系,促进朝阳的经济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一条本操作规则适用于由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劳仲裁委)函转至本中心调处的劳动争议纠纷。
第二条调解劳动纠纷的原则
调处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自愿、合法、及时、便捷的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调解权,促进调处中心依法、公正、快
速地调处劳动纠纷。
第三条调解的范围
(一)调处中心调处的劳动纠纷系由朝劳仲裁委信函转至的劳动纠纷。
(二)调处中心的调处内容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都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调处中心调处的管辖
1、除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1)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2)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4)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案件。
以外的行政管辖区内的其他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工勤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6、外省、市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公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条调处劳动纠纷的程序
(一)朝劳仲裁委在接待劳动关系明确,且属本中心调解范围的劳动纠纷时,在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
在未确定立案受理前,向本调处中心发出《劳动争议调解函》,并将有关材料一并移交调处中心,建议劳动纠纷当事人到本调处中心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