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2章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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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
一人一票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实行一 人一票原则,确保每个成员的权
益得到平等对待。
多数决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采用多数 决原则,即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同 意即可通过决议。
特别决议
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国际商事组织 需要采取特别决议,即需要获得组 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才能 通过。
详细描述
合法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的。商事组织的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执法
工作,履行其法定义务。
Part
03
国际商事组织的设立与登记
诚信原则要求商事组织在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详细描述
诚信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商事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 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维护商业信誉和形象。
合法原则
总结词
合法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 的。
自愿原则
总结词
自愿原则是指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违反当事人 的意愿。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组织,任何 一方不得强迫或限制另一方的意愿。同时,商事组织内部的决策也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诚信原则
总结词
权利义务
国际商事组织享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各成员国的法 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纳税、环保等义务。

《国际商法》第2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2章:商事组织法

2.2独资企业法 2.2.1.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一人,且仅限于 自然人。 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 制、支配权利。 3)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2.2.独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独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我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 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 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又称无限 公司、合名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无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如下: ①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②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③股东有权直接参加管理公司事务; ④公司的账目不受外界查检; ⑤无限责任公司可以不拥有注册资本。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 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 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①不公开发行股票,股本亦不分为均等份 额,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可划分成比例; ②股东人数较少,一般规定在30~50人 以下; ③股东可以直接参加公司的管理;
2.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三合伙人因一 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 律行为。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 伙、协议退伙和除名退伙。 (1)任意退伙 任意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 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为的退伙行为。 (2)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不是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的一定事由而当然发 生的退伙。 (3)协议退伙 指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时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时退出合伙企业。 (4)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 议规定或其他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重大不 轨行为,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 行为。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4、非法人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条件


名称
生产经营 从业人员 条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自己经营
委托或聘任他人经营 授权限制
越权或 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应当解 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
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3)无限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wireless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4)非法人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普通合伙(常态)与有限合伙(我国2006年
确立)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我国未规定)
合伙企业的缺点在于: 一旦出现合伙人死亡、退出等事项,会对合伙企业的存续 造成重大影响; 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也必然导致合伙人谨慎经营、注重防范风险; 合伙企业不能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难以较快地扩大合伙 企业的规模。 合伙企业的优点在于: 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不限于单独一人而是全体合伙人; 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内部机构较少干预,合伙企业在经营管 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 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合伙企业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 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 出资 名称和场所 2、登记注意事项:
名称中不得带有”有限”(limited)或”公 司”(company)字样;获得营业执照 (business license)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进一步推动实践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但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国际合作与 交流,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应对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挑战
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对国际商事法律环境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需要适应这些变化, 提供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以促进全球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独立性和 法定性的特点。
商事组织的类型
01
02
03
公司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等类型。
合伙企业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 有和控制的企业。
商事组织法的概念和特点
01
02
03
04
商事组织法
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 终止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律
公告与公告生效
商事组织完成注册登记后,需在法 定媒体上公告,公告发布后商事组 织正式成立。
商事组织设立的法律后果
取得法人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
商事组织一旦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
商事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 的各项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知 识产权等。
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组织对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 任独立承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01
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为商事组织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争议
解决机制。
02

国际商法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5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时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解散的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 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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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1、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 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 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在我国发起人2--200人,其 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负有限责任 4)开放性和社会性
(1)
8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并且承


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可以是实物、资金、土地使 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等等,只要合伙人协商一致 即可。合伙企业没有限定出资方式及最低的注册资 本金; 4)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 5)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1
四)国有独资公司 1.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征 1)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 2)股东的唯一性 3)单一股东的法定性或特定性,必须是国家授权 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 理企业的事务。 投资人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要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或 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但投资人对被委托人或者被聘用 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际商法》第2章_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2章_商事组织法

《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合伙为两 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 分享由其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 。”
德国也主要采用契约法来调整民事合伙,《德 国民法典》705条规定,“各合伙人依合伙契 约互负以契约方法促进共同事业的完成,特别 负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
《日本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合伙契约因 各当事人约定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效力 。”
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本民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按损益分配比例 分担清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合伙的债权人在 其债权发生当时,不知合伙人损益分担比例的 ,对各个合伙人得就同等部分行使其权利。
2.连带主义 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可以对合伙人中
2、核准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 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 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 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法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是 关于合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在“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规定了合伙契约和隐名合伙,在“公 司法”中规定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事实合伙
英美法承认口头或行为达成合伙协议 (oral agreement or just a handshake) 我国不承认
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至少 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按出资比 例享受利润、分担损失,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且该自然人必须是中国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性较大;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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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第51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 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 资格。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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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之上的一种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可编其辑p他pt 行为。
11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P17案例:
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投资人甲自行经 营,共盈利1000万元。后甲因年老体衰,不能 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经营不 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 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请问:企 业解散后的150万元债务应由甲承担,还是由 乙承担?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怎么办?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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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解散的情形: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问题:


法 本案中斯蒂芬等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
伙企业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 二 章

二退伙


法 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
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
律行为
1 任意退伙
2 法定退伙
3 协议退伙
4 除名退伙
第 二 章

六 合伙企业的解散



一协议解散
二依法解散
三强制解散
第 二 章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投资人 申请 登记 15日内 核准
二 章
代理人
机关
颁证

际 三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
商 法
事务管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式
事务管理要求
自行 管理
委托 聘用 他人
会计
劳动
职工 社会
事务 用工 保险
第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
二 章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际 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经营状况的各种情况;负责日常业务的合
伙人不得拒绝合伙人随时查阅合伙企业的
账目并提出质询的要求
第 二 章

4 获得补偿的权利


法 合伙人为处理企业的正常业务或维持
企业的正常经营;维护企业的财产利益而
垫付的个人费用或因此遭受的个人财产
损失;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应予以补偿
第 二 章

二合伙人的义务

合并 清算 终止及外国公司等问题
第 二 章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美国
1916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以及各州公司法,1984年《美国示 范公司法》。
德国
189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1897年《德国商法典》,1965年 《股份公司法》。
中国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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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一)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
1.合伙企业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应该区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和有限合伙 企业内部关系。普通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包括以下前三条。 (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决策 (2)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限制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4)有限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特别规定
Chart
第三节 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及其类别
(一)合伙企业的涵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于合伙企业的分类差异较大。 大陆法系一般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 典和商法典或有关的商事法,主要区别在于经营的规模化和专门化。 英美法系国家对合伙的规定则有所不同。美国对合伙的规定较为 宽泛。英国限定了合伙企业的地位,强调其仅限于商事合伙,突出了 合伙的团体性。
Chart
第二节 独资企业
一、独资企业的涵义
(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 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制权、支配权。 3.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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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
一、概述 (二)公司的主要类型 1、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形式 (1)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两合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
第四节

公司
一、概述 (二)公司的主要类型(P30) 2、根据公司资本认购对象及股份转让方式(开 放式与封闭式) 3、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母、子公 司) 4、根据公司的管辖与被管辖关系(总、分公司) 5、根据公司的国籍(本国、外国、跨国公司)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无限责任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出资 额为限,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全部 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连带责任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 务的义务,合伙企业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合 伙人提出履行全部债务的请求,该合伙人不得 拒绝。 例:甲、乙、丙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并在合伙协 议中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企业因经营不善, 负债10万元,企业全部资产仅为4万元。首先 以企业财产偿还债务,另外6万元债务由合伙 人以个人财产偿还。
第四节

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 (二)设立的要件 1、发起人 2、资本 3、章程 4、注册登记
第四节

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 (二)设立的要件 1、发起人 身份; 人数; 义务与责任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之上的一种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 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 的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 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2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2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 【答案】巴斯德享有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权, 最有可能是普通合伙人,其处理日常经营 事务的行为应该被善意第三人合理地认为 属事务所行为。所以,事务所及其其他合 伙人不能因为与C公司的交易是巴斯德擅自 所为而拒绝承担责任。(表见代理) • 同时,该交易发生在巴斯德退出该事 务所之前,他当然有义务承担因此产生的 企业债务。该债务先以事务所财产清偿, 当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普通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投入 企业的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引例解析
• ⑴萨洛蒙公司符合公司设立的条件。如果不存在其他问题的话,萨洛 蒙公司的股东人数和股东的持股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 ⑵萨洛蒙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作为一个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就 成为一个区别于投资人萨洛蒙本人的主体,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 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 • ⑶萨洛蒙对萨洛蒙公司享有优先求偿权。本案中,萨洛蒙既是公司事 实上的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 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曾支持无担保的债权人的请求,判决萨洛蒙应先 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但是英国上议院推翻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 院的判决,不仅认为萨洛蒙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而且认定萨洛蒙本人 并没有任何欺诈行为以逃避公司的债务,萨洛蒙本人还是萨洛蒙公司 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获得优先清偿。最后,法院判决萨洛蒙 获得公司清算后的全部财产。
• 1.因合伙人决定解散 • 2.因法定事由解散 • 3.因有权机关决定解散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3公司
• 2.3.1公司的设立
• 1.设立原则和方式 • 2.设立条件 • 3.设立程序
2.3公司
• 2.3.2公司资本
• 1.公司资本概念 • 2.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 3.公司资本构成 • 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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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依照法律设立和运行,是规范化程序较高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的发起 设立、对内对外关系、内部治理结构、合并分立等,都是依照法律规范来办理。 公司是一种企业形式与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体现。
(7)公司是永续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
四、选择商事企业形式问题
(一)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不缴纳企 业所得税,而由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均须对企业 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二者有以下区别:
(三)选择商事企业形式应注意的 基本问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第2条和《外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既可以采取公司制的形式,也可采用类似 于合伙企业的形式;外资企业既可以采用公司制形式, 也可采用合伙制形式,还可采用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设立行为实行的是严格准则 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尤其是某些特殊公司 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依照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原则,公司设立不仅 是发起人单方的行为,而且要经法律评价和政策衡量。
(三)合伙的相关法律制度
1994年,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制度的要求,国家开始制订合伙企业法,该法于 1997年2月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 同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合伙企业 法》。此次修订改动巨大,增设了有限合伙和有 限责任合伙两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并进行了单 一税制和破产清算等制度创新。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 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 织形式。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 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篇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篇章商事组织法

董事会与监事会
董事会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由公司股东 选举产生,向股东负责。
监事会
负责对董事会和公司高管的行为进行 监督,防止其损害公司利益,由股东 和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
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和权力分配方式,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等。
治理原则
包括权力分立与制衡、信息披露透明、责任明确等,以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保护股东利 益。
商事组织法的发展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各国政府开始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来调整商事组织的活动 ,商事组织法逐渐形成和完善。现代商事组织法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商事组织法的未来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灵活性 和适应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公 司治理等也将成为商事组织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总结词
外国公司分支
详细描述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在另一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其 作为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责任由 外国公司承担。
03 商事组织内部管理
股东权利与义务
股东权利
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股份转让、 公司决策参与等权利。
股东义务
履行出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
总结词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归属产生争 议
详细描述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归属产生争议, 主要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归 属、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解决方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结合案件事实,判断个人 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归属、投资人的 权利义务等问题。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2.3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兴起较晚,德国在1892年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后, 欧洲各国纷纷仿效,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商事组织形式由此得到了迅速发展。 目前这种公司形式已成为各国采用最多的一种商事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公司,即公司的股东拥有公司的全部股票,公司股 票不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也不能强迫多数参股人接受一个新的参股人。
两合公司(Company Organized by Limited and Unlimited Shareholders)是指由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 限责任股东和承担有限 责任的有限责任股东共 同组成的公司。 (1)具有有限公司和 无限公司的双重性质。 (2)不同性质的股东 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3)法律地位更接近 无限公司。
2.1 合伙法
2.1.5 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解散是合伙组织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形。 合伙的解散一般有三种情况:
2.2 公司法
公司是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的一种商事组织形式,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规则的 总称。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是一个法人团体,是一个完全区别于组 成该团体的成员的法律实体。中世纪的时候,有法人地位的实体已经出现了,主要 是一些经皇室特许而成立的牧师会、寺院或自治城市一类的宗教团体或公共组织。 到了17世纪初,在英国和荷兰正式出现了有法人地位的商业公司,它们经皇室特 许,经营外贸业务,典型的如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 度公司。一般认为,公司的历史是由合伙向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然后到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限公司进行发展的。
(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 (2)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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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法人。英国、美国虽然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是在某些特定场合 也把合伙视为法人。例如,美国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合伙的名义起诉与应 诉。
合伙企业的种类
(1)依合伙的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的不 同,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2)依合伙的组织形态的不同,分为契 约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
(3)依合伙人的身份的不同,分为个人 合伙、法人合伙和混合合伙。 按此分类,我国目前不存在混合合伙。
三种企业形态,三种责任形式: 个人企业 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与从事经营管理,财产为 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律性质:不是法人,财产是出资人的个人财产, 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 的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绝对的控 制权与指挥权。
特殊合伙
隐名合伙:当事人约定,一方对合伙所经营的 事业出资,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但分享合 伙企业所得的收益,分担合伙所受损失的合伙 类型。
隐名合伙人的责任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不 为外人知晓,也不直接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只能以金钱或实物出资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个人企业是世界各国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
个人企业的特征
1. 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 2. 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 3.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 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5. 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
合伙(Partnership)
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 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当标明“有
限合伙”字样。
《德国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第二编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 隐名合伙。
这里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虽然没有使用“合伙”的名 称,但是根据商法典第105条第3款“对于无限公司, 以本章无其他规定为限,适用《民法典》关于合伙的 规定”和第161条第2款“以本章中无其他规定为限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2.1 商事组织法概述
商事组织,也称为“商事企业”,是指按照法律 规定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商事组织法一般是关于商业基础条件和手段的规 定,是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等对内对外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商业登记、 商业账簿、商事代理、商事主体、公司制度、合伙制 度、破产等。
对于两合公司,适用关于无限公司的规定,无限公司 和两合公司本质上也是合伙,但是这里无限公司、两 合公司和隐名合伙性质上属于商事组织。
日本
日本法的规定与德国相同。 《日本民法典》第三编债权规定了合伙契约; 《商法典》规定了无限公司(日称合名会社)、
两合公司(日称合资会社)和隐名合伙(日称匿 名组合)。
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主要有:
(1)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 一般不大。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旦经营失 败,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
(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 中与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
(4)合伙企业存续的时间不稳定,一旦合伙人死亡或退 出,合伙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
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至少 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按出资比 例享受利润、分担损失,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在12世纪至13世纪“卡孟达契约”(Commenda)主要是在普通商 人与海运商人之间订立。这种契约后来便演变为有限合伙。
2. 合伙企业的利弊
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主要有: (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比较宽松,一般
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账目与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 营有较大的自由与灵活性。
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有限合伙作出了规定。 1890年《英国合伙法》也规定了有限合伙,1907年又制定了单行 的“有限合伙法”。 191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制定《统一有限合伙法》,现已被 大多数州所采纳。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具有通合伙 与公司法人所不能同时具有的特殊优势。有限合伙是 如今现有的所有企业组织形式中最有利于高风险投资
合伙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合伙是契约式企业。以合伙协议的成立为基础 (2)合伙是“人的组合”(aggregation)合伙人的状态影响合伙
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
伙事务的权利。除非合伙契约另有规定,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 (5)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 律人格。但有些国家,如法国、荷兰、比利时以及苏格兰等,法律则规定合伙
合伙是一种基于契约而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合伙最初起源 于家族共有经营形式,后来演变为一种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但 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广泛存在于其 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诊 所、私立学校、托幼院所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已引入 合伙制。
合伙企业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
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
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
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
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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