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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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归责原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注意义务,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即应认定为过错的存在。
.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包括两种情况:(1)直接责任。
在没有第三人的行为介人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2)补充责任。
在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分析】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第三人侵害时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此可见,第三人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七、产品责任
【分析】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有缺陷。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3)产品缺陷与他人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二元归责原则,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
(1)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在我国产品责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①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换言之,只要因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不得以无过错抗辩,即使是无过错的销售者,也应首先承担直接责任。
②生产者的最终责任。
无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者承担直接责任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如果受害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这时适用的也是无过错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在我国产品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①销售者的最终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最终责任。
于此情形,如果销售者承担了责任,则不得再向生产者追偿;如果生产者承担了直接责任,生产者则可通过证明缺陷是由于销售者过错所致,而向销售者追偿。
但是,销售者不能
民法学
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即被视为生产者,其对最终责任的承担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转化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不是直接责任的承担者,但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其过错所致,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无过错的直接责任后,则可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追偿。
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对这种最终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1)赔偿损失。
(2)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警示、召回。
(4)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有:
1.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转让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九、医疗损害责任
【分析】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
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在医务人员以医疗机构名义从事的医疗活动中。
因此,医务人员是行为主体,医疗机构是责任主体。
(2)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害。
大多数医疗行为都具有侵袭性,但这种侵袭必须是正常医疗行为导致的正常损害。
如果超出了合理范围,则构成了非正常损害。
(3)医疗行为与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过错。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负担一定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告知同意义务等,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即存在过错。
如《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
第二部分.. 2 o. 1 9 ® A
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
虽然在医疗损害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主体可能是医疗机构,也可能是医务人员,但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却是医疗机构,这是替代责任所决定的。
医疗损害责任的减轻或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第一种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以上责任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医疗产品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的构成以及责任承担与一般产品责任的构成及责任承担一样。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十、环境污染责任
【分析】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一般为积极的作为,且行为人不得以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张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65条对此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并未要求以违法性作为认定污染环境行为的标准,故即使是国家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的排污行为,排污没有超过批准的指标,只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也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危险责任,而危险责任本身不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不幸损害的分配,所以根本不需要考虑违法性。
(2)损害。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第三人的过错能否作为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第三人过错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第67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故在数人实施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时,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因污染环境致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十一、高度危险责任
【分析】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剧毒及放射性等对周围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
高度危险责任分为两大类: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该类高度危险责任又分为三种:
(1)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
民法学
责任。
2.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该类高度危险责任又分为四种:
(1)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2)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髙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未经许可非法进入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的减免事由不尽相同,因为不同的高度危险作业性质不同,高度危险物品的危险程度也不一样,法律难以统一规定减免事由,因而《侵权责任法》根据危险程度的高低设置了不同的责任减免事由。
十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分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为饲养的动物。
(2)须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
(3)须他人受有损害。
(4)须动物加害事实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责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不过需注意的是,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五种类型:
1.饲养动物损害的一般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违反管理规定时动物损害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十三'物件损害责任
【分析】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管领的物件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替代责任,物件致人损害的基础是物而非人的行为,所以是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替致人损害的物件承担的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原则上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中物件的危险性高于一般生活物品,
但未达到高度危险物品的程度,因而其责任状态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由物
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物件损害责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建筑物等脱落、坠落的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
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等倒塌的致害责任。
这种责任又分为两种情形:(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
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
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4.妨碍通行物的致害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林木的致害责任。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地下设施的致害责任。
这种责任又分为两种情形:(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
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窨井等地下
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髙空抛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规则。
根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
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果能够查明抛掷人或者坠落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则应由上述主
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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