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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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粤司办〔2016〕646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司法厅2016年12月22日以粤司办〔2016〕646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幅度中具体处罚标准的情形。

第五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法具体负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2年发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2年发布)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5000元
情节较轻
至7000元,对责任 人员1000元
至3000元
对用人单位7000元
情节较重
至8500元,对责任 人员3000元
至4000元
对用人单位8500元
情节严重
至10000元,对责 任人员4000元
至5000元
劳动 合同 及招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以担保或者其他 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 物的
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 规定》第六
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七条
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情节严重 700元至1000元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
情节较轻 400元以下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就业服务
8
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 与就业管理 责令改正,并可处 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 规定》第六 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400元至700元
招用人员时,将乙肝 十八条
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 体检标准的
情节严重 700元至1000元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
法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用工之日起三十 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 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 系,应当于十五日内 办理备案手续)规定
《广东省实 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 业促进 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
10 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 与就业管理 责令改正,并可处
续的
规定》第七 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400元至700元
十五条
情节严重 700元至1000元
《广东省流
涂改、转借、转让就 动人员劳动 收缴,并可对直接责
11 业证、就业登记卡和 就业管理条 任人处以200元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附件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其它处理措施1 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无。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不含3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万元、二万元)。

无 。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已过期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三万元)。

无。

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无。

2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的;将不同品种、《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扣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并处二千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3个月以下的。

暂扣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无。

- 1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其它处理措施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的;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的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销售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动物实验场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二)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的;(三)将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的;(四)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的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五)销售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动物实验场所的。

0528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0528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是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1.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2.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特别法和一般法规定不一致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本办法规定减轻处罚情形的除外);规定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依法及时警示告知当事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逾期不改正,方可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正《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正《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正《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2.08.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正《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我厅于2012年7与2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现对《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个别条款内容进行调整。

同时废除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文中的《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本文附件为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粤文执法[2012]41号

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粤文执法[2012]41号

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正文:---------------------------------------------------------------------------------------------------------------------------------------------------- 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2012年4月23日以粤文执法〔2012〕41号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符合社会发展实际。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裁量决定。

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下列适用规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穗价[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价〔2011〕89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局属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我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电话:83228839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案件审理自由裁量权限,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等进行裁量,并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基准表)执行。

出现未纳入《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行为或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的相关原则执行。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穗财法[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穗财法〔2011〕41号)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现将《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根据社会经济和财政管理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按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裁量、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保持一致,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选择多种行政处罚的,应当确定一种行政处罚。

第五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对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新法优先适用于旧法,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于普通规定,不得选择性适用。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9年10月23日以粤安监〔2009〕385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正确适用法律。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比,畸轻或者畸重;(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粤财法函〔2014〕134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粤财法函〔2014〕134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11月21日以粤财法函〔2014〕134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修订)》、《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涉及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等财政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适用。

第四条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教育处罚结合原则。

财政行政处罚对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工作方式。

(二)合法裁量处罚原则。

财政行政处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当在法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三)公正裁量处罚原则。

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与行政相对人财政违法行为过错程度相一致,适用的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相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收集行政相对人财政违法行为的证据,确认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二)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界定行政相对人的财政违法程度;(三)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是否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府令第164号)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2011年8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一年九月九日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穗财法[2014]17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1.2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财法〔2014〕178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分局:
《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于2014 年 10 月 29 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1日附件:
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区财政局根据社会经济和财政管理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按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裁量、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过罚相当原则。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4
【摘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7月20日以粤国土资法规发C2012]106号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页数】4页(P38-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林业厅2013年5月23日以粤林[2013]60号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J],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J],
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J], ;
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粤药监规执法[2021]1号) [J],
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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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司法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州市司法局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

第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和衡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六条对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违法事实为根据,不得将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的行为作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理由。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在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前主动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未被掌握的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被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后,未满二年又实施违法行为的。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8.23•【字号】粤卫[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广东省卫生厅2012年8月23日以粤卫〔2012〕117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限。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本级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察机构依法对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处罚法定、过罚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六条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

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二章适用规则第七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二)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下位法;(三)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同一机关制定的前法与后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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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
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
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统一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十一条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由委托行政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制定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
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分析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指导、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实务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其研究机构应当协助、指导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应当逐步纳入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
(二)未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按照本单位或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四)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6个月内制定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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