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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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的区别和比较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的区别和比较

一、经济适用房1、简介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

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

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

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

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

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客费等各种税费。

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3、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审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建设工程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

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人防建设费等),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4、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不同之处(1)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2)成本结构不同(3)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4)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5)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

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5、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中华会计网校(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长政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规范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状况和住房面积等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可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办法适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发改、物价、财政、统计、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长政办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为构建我市全方位、多层次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切实解决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保持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4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7]40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保障与市场供给相结合的住房资源配置机制建立社会住房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并分层次满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二)目标: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达到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的城市住房保障目标。

(三)基本原则:坚持市场经济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市场规律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功能;坚持适度保障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原则,对保障对象实行审核准入和退出机制;坚持货币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和分层次保障的原则,以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坚持市区两级政府共同建设,区报市审,以区为主原则。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12.29
施行日期
2020.01.01
文号
长政办发〔2019〕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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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9日
附件: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
——结束——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三条《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四条《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长沙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4项)1、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3、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二)行政处罚(共72项)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商品房预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2、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3、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4、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5、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期限备案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6、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承揽业务;或者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或者不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7、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受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8、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9、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或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或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10、房地产估价师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或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或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或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政办[2011]7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都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改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我市仍有部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既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者购买住房;同时,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二、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在政府主导下,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供应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有机衔接,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京建发〔2010〕523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523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2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管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2月12日湘建房[2008]4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第五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人口和收入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做好项目储备,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18最新】住房补贴公示表-范文模板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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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次性补贴计算1.1 面积补贴金额计算482*补贴面积*201X年前工龄(超过32年按32年计算)/321.2 工龄补贴金额计算8*93年前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补贴面积*201X年前工龄(超过32年按32年计算)/322 工龄计算2.1 201X.01.01前工龄计算方法:? 201X.01.01前参加工作的,按照公式计算,分在职人员和不在职人员3种情况:? 在职职工工龄:(201X – 1)-参加工作年份+1? 201X.01.01日前离退休职工工龄:离退休年份-参加工作年份+1? 201X.01.01日后(包括201X.01.01)离退休职工工龄:(201X – 1)-参加工作年份+1? 201X.01.01后参加工作(包括201X.01.01)的为02.2 1993.12.31前工龄计算方法:? 1993.12.31前参加工作的,按照公式计算,分在职人员和不在职人员3种情况::? 在职职工工龄:(1994 – 1)-参加工作年份+1? 1993.12.31日前离退休职工工龄:离退休年份-参加工作年份+1? 1993.12.31日后(包括1993.12.31)离退休职工工龄:(1994 – 1)-参加工作年份+1? 1993.12.31后参加工作(包括1993.12.31)的为03 月补计算3.1 月补计算? 201X 年前参加工作:月工资*补贴系数*补贴面积/补贴面积标准? 201X年后参加工作且已有住房的计算公式同201X年前参加工作公式。

长沙市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

长沙市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

长沙市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1.准备身份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Prepare copies of ID and rental contract.2.前往长沙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服务中心。

Go to the Urban Housing Rental Registration Service Center in Changsha.3.填写《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Fill out the "Urban Housing Rental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Form".4.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Submit the application form and required documents.5.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

Staff will review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6.如有需要,补充提供缺少的材料。

If necessary, provide any missing materials.7.缴纳登记备案费用。

Pay the registration fee.8.领取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Receive the Urban Housing Rental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9.定期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Regularly update the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10.若遇到问题,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Consult with relevant staff if there are any issues.11.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Complete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12.主动遵守长沙市房屋租赁法规。

Actively comply with Changsha's housing rental regulations.13.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长政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权力行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下放、承接、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行使部门是指行政机关、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包括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和行政权力承接部门。

行政权力下放包括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和其他下放形式。

第三条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四条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权责对等、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论证、报批、交接、公布、评估、督导等工作。

行政审批改革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审核确认、指导监督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有关合法性审查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研究、拟定、审核行政权力行使部门的职能、机构、经费和人员。

建保[2009]295号_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保[2009]295号_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保[2009]295号_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正文:---------------------------------------------------------------------------------------------------------------------------------------------------- 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房发[1998]0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指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提高职工购方的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进程。

第三条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市城镇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四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现有可售公有住房中除部分作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且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外,其余部分以《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办法以成本价出售,力争2000年以前全部售出。

第二章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及范围第五条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未参加集资建房和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

已有住房(含私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六条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同一种住房分配方式。

凡夫妻一方已选择住房货币分配方式的,另一方不再享受实物分房政策。

第三章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资金来源、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第七条长沙地区财政和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区、县(市),在发放工龄补贴的同时发放住房补贴。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____〕____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省人民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____》(苏政发〔____〕____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____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____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长政办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局。

(二)将原长沙市住房保障工作局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基本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国家城镇和农村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负责拟订全市城乡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案以及基本住房保障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的制度。

(二)负责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执行、计划下达和牵头组织峻工验收工作;参与城乡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监管;负责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选配、收回、回购、租售、转让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以及其他基本住房保障工作。

(三)负责市本级基本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监管和使用;承担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和储备责任;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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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廉租房公示
篇一:廉租房公示表
长 沙 市 申 请 廉 租 住 房
受理情况公示表
根据《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现
对 户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情
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姓名 年龄身份证号
家庭成员数家庭收入类型(□低保□低收入)家庭
工作单位
配偶姓名 年龄身份证号
住房性质 住房面积
家庭成员及其基本情况:
(一)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二)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此公示期为5天,自 月 日开始至 月 日结束。如有
异议,在公示期内可采取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重点工程被征收或拆迁)家庭
工作单位
配偶姓名 年龄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住房地址 住房性质 住房面积
家庭成员及其基本情况:
(一)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二)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此公示期为5天,自 月 日开始至 月 日结束。如有
异议,在公示期内可采取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1、直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当面反映,也可以直接到街道办事处或社
区进行反映;
2、举报电话、传真:
区住房保障部门电话: 84399021 ;传真: 82528500
3、信函举报:将反映的情况以书信的形式寄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地址:长沙市芙蓉北路开福区政府区治机关大院二办北栋二楼
举报人应提供所反映事项的相关依据、本人联系电话,并署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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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49号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11-05-21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方式及标准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1、户口。

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

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

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

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且无事实拥有房屋(含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四)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为准。

长沙市城市低保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以直接认定,不再另行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私有房屋被征收(拆迁)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不需要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五)关于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1、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认定。

2、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经区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市区,可计入家庭人口。

4、现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

(2)未婚的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5、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准。

6、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成员,不能计算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

(六)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其申请条件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政函〔2009〕40号)规定执行。

三、申请的受理及审批(一)申请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需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已按要求填报好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以下简称《住房状况证明》)。

申请办理住房状况证明需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结(离)婚证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经社区调查评议、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婚姻状况证明,经审查情况属实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1、申请应提交的资料:(1)《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2)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提供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5)身份证、户口簿。

(6)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申请人本人携带上述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理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并采集申请人的头像和指纹等信息。

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及修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业务收件收据》。

3、与申请人签订《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须承诺:(1)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住房、婚姻状况等情况,并同意公示。

(2)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腾退所配租的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申请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基本情况。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所反映情况属实且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5、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6、建立档案: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批后的申请对象应及时建立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个人)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7、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1)离婚、再婚或丧偶的申请对象:凡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婚姻存续期间有私房,离异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的,应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特殊困难证明(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已执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内涉及本办法的各项事宜。

申请人为丧偶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申请人为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再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

(2)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被征收(拆迁)人的申请对象:须出示重点工程征收(拆迁)证明和市拆迁办备案的征收(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由棚改实施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申请专用章”。

(3)其他的申请对象:夫妻一方为外地非农业户口或1995年1月1日以后迁入长沙市城镇户口的,由原籍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改房等福利房和无其他住房证明(农业户口除外);由于重大疾病等原因被迫变卖了其房产,而目前确无住房的,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卖掉的房屋为非福利房;二是交易过户达5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保障;转业、退伍军人落户长沙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出示由部队(团级以上)的营房部门开具无房证明和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 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转业、退伍军人的,须由部队(团级以上)的营房部门开具无房证明和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由农业户口转入长沙市户口的,须由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农转非证明。

(三)区人民政府核准1、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查和公示,表格填写、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完备。

3、区人民政府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符合条件的,加盖“长沙市□□区住房保障核准专用章”,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1、核查应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核查区政府核准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与纸质资料内容准确一致。

3、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后加盖公章。

同时,每季度末集中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核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凭证》)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以下简称《购房资格确认单》)。

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由各区政府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优先保障低保无房户、军烈属、残疾(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孤老(60周岁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础上落实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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