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任意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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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任意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

任意选修课是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全校任意选修课(以下简称任选课)的规范管理和课程建设,提高选修课的质量,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真正发挥选修课拓展知识、培养个性的功能,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任选课的开设要求

1、凡有助于学生拓宽知识面、加强修养,了解新兴学科及学科发展动向,促进知识渗透、优化知识结构,适合全校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的课程,均可作为选修课;

2、任选课作为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重在启发思维,传授方法,加强学生科学素质的培养,帮助学生了解学科前沿知识,应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每门课程授课时间一般不超过27学时。

3、任选课教学质量由开课单位负责。开课单位应对本单位所开设选修课的教学内容、教学质量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教务处将于学期末将学生网上评教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相关院系部,如该门课程评教得分低、教学效果较差,将给予警示和令其停课整改。

4、任选课严格执行开课人数的规定,选课人数低于30人,不予开课。连续两年选课人数低于30人时,则取消该门课程。

5、任选课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学科、专业的发展和学生知识结构的变化,学校将不断调整和充实任选课程。

二、任选课的申报条件及程序

1、申报开设任选课的教师应对所开设课程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和讲授能力;系统地上过一门以上课程,并有二年以上教学经历;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任课老师开设的选修课程内容应与本人的专业或教研领域相符,多名教师申请开设同一课程时,专业教师优先;非专业教师跨学科或专业开设课程,应先征得该学科或专业课程所在系同意。

3、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选修课不超过两门。

4、开出的选修课必须有教学大纲、讲义及可供选用的教材或相关参考资料;有实践内容的课程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

5、拟开课教师申报新一轮课程,须将开课计划及相关材料报送教研室及所在院系,由院系部主任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经院系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开课条件,提出复审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开设。对于初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学校每学期审批一次。

三、选课办法及程序

1、学生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指导并结合自己学习的实际情况通过网上自由选课。

2、学生选课应注意选修课程要求,且一学期内不得超过三门。

3、学生在校期间修读任选课的学分总计达到教学计划要求时,不得再选课修读;如要再选,本人需提出申请,修读学分超出部分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选课费。

4、教务处提前在网上公布下学期任选课科目、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容量及可选课的年级、专业。

5、根据教务处公布的新学期选修课安排,学生用教务学号和密码自行上网选课。计算机将定时处理不合格数据,学生应定期上网查看选课结果。

6、学生改选、退选课程应在开课后一周内进行,教务处将在开课一周后提交选课学生名单给授课教师。

7、学生一旦选定某位教师所开选修课程即为最终结果,中途不能随意更换其他课程。

8、只有在教务处网站正式注册的学生名单,学校才承认其选修课学分。

9、学生实习阶段不参加选修课学习。

10、课程结束后,学生应及时上网参加选修课教学评价,如未按要求操作,将影响本人选修课成绩。

四、课程学习要求

1、选修课实行学分管理,并与学生学位授予挂钩。

2、任选课按课程性质分为四大模块:人文社科类、专业基础类、专业拓宽类、信息与科研方法类。各模块具体课程及主要内容见《重庆医科大学选修课课程教学安排表》。

3、各专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除修完必修课程(均合格)外,七年制、五年制学生必须完成12学分的选修课程(含1门英语选修课程),四年制学生必须完成10学分选修课程(含1门英语选修课程),方可取得学士学位。

4、选修课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任课教师要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在学生中指定科代表负责记载出勤情况和反馈同学意见,以教务处提供的学生选课名单作为参加考勤、考核的依据,不得随意增减选课学生人数。

5、学生一经正式选课后,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不能随意退出,如要停学,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6、参加选修课的学生,无故缺课按旷课论处,旷课两次或擅自不参加课程考试者则在其已取得选修课总分中扣除缺考课程学分。考试违反规则按学校管理办法处理。

五、课程考核

1、任选课考核一般在学校统一期末考试前随堂进行。开课教研室应将考试安排提前报院、系(部)、教务处。教务处对考试各环节及学生试卷进行抽查。

2、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采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3、开课教研室于考后一周将成绩的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提交或报盘方式)、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经教研室所在院、系(部)审核后,同时交教务处及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办公室。

4、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设补考,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六、本办法经2006年3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医科大学任意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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