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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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即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劳动保障监察时效。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一般是由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时效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再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障碍或发生某种特殊情况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的正常进行而将劳动保障监察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劳动保障监察的制度。

在通常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自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直至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理)决定书生效并履行完毕或交付法院强制执行为止。但是,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或者出现一时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致使既无法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又不能终结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一时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通常是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火山爆发等天灾人祸。某种特殊情况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例如,某清洁工投诉某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阶段,用人单位提出与投诉人签订的是劳动雇佣承包合同,与劳动者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职权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所以必须等到劳动保障仲裁部门或法院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后才能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在上述情况下,就需要将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予以暂时停止,待引起中断的特殊情况消失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这种制度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其基本特点是:

1.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可以发生在劳动保障监察中的任何阶段。

2.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中止后,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终止劳动保障监察活动,而只是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直到引起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中止的原因消失以后,劳动保障监察才恢复进行;

3.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中止前所进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仍然有效,有关劳动保障监察参与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的行为;

4.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中止的期间不计入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期限。

(三)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断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断,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移送管辖,移送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关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的时效归于零,新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关重新计算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的时效。

(四)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延长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延长,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关于哪些情况属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延长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特殊情况,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也难作具体规定。劳动保障实践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以是否涉及重大利益或是否有重大影响为判断的基本依据。当然,为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规程中能够宽严适度,有必要从立法上对重大利益的幅度和重大影响的范围作相应规定。

(五)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终止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终止,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劳动保障监察活动的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终止的基本特点是:一旦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终止的决定,所有劳动保障监察活动都要立即停止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终止和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都具有停止劳动保障监察活动进行的效力,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 条件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终止适用于不必要或者不应当进行诉讼的各种法定情形;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则适用于出现了致使劳动保障监察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

2. 结果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终止是终结案件,即依法不必要或不应当追究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则只是暂停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待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恢复劳动保障监察活动,继续追究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3. 程序不同。出现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终止的法定情形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出现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出中止决定并记录在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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