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德 裁判文书说理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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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德裁判文书说理原理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和表达之一,而其中的说理部分是理解案件事
实和适用法律原则的关键部分。刘树德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律文书写作专家,在他的作品中提出了裁判文书说理的原理。以下是关于刘树德裁判文书说理原理的
详细描述。
首先,刘树德认为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遵循三大原则:逻辑性原则、法理性原
则和说服性原则。
逻辑性原则要求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必须符合逻辑关系,即合乎常理,推理严密,不能出现漏洞或自相矛盾的情况。在写作过程中,裁判员应当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条文,运用正确的逻辑方法进行分析和推演,确保说理过程的严密性和合理性。
法理性原则要求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必须依据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裁判员应
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和运用法条,以权威性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法律关系的确定。在说理过程中,应当充分阐明法律的适用理由,确保裁判结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说服性原则是刘树德强调的重要原则之一。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以清晰、简洁、准确的语言,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递法律判断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裁判员应当兼顾专业性和普及性,在逻辑性和法理性的基础上,用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使人们能够理解和接受法律的判断结果。
除了以上的原则,刘树德还提出了裁判文书说理的四项要求:全面性、一贯性、深入性和有力性。
全面性要求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应当涵盖案件的重要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不
能遗漏重要的审理结果和判断依据。裁判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从多个角度审视问题,确保说理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一贯性要求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应当在整个文书中保持一致,不能出现自相矛盾或前后矛盾的情况。裁判员应当从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角度,建立一个内部逻辑关系恰当、合理的说理体系。
深入性要求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应当深入分析案件的核心问题和焦点争议,通过充分细致地论述,阐明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原则的思考过程。裁判员应当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避免泛泛而谈或流于表面的说理。
有力性要求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应当言之有力,以准确、权威的语言和逻辑获得辨识力和说服力。裁判员应当通过对法律条文和相关判例的运用,以及对案件事实的充分解析,使裁判文书在逻辑和法理上更具说服力。
综上所述,刘树德提出的裁判文书说理原理包括逻辑性原则、法理性原则和说服性原则,以及全面性、一贯性、深入性和有力性的要求。这些原则和要求为裁判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提供了指导,并且可以提高裁判文书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说服力。